一、维护老年人合法居住权(论文文献综述)
陈军[1](2021)在《公证参与“住房反向抵押养老”法律服务体系构建的思路》文中提出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社会趋势增强,社会上涌现出各种各样的养老服务,"住房反向抵押养老"A作为一种在国外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的养老模式,在我国受到广泛关注。2003年3月时任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董事长孟晓苏给国务院提交的《建立反向抵押贷款的寿险服务》建议稿将这一概念带入我国民众的视野。2013年9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吕翾,王权典[2](2021)在《《民法典》居住权登记的体系解释与制度衔接》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居住权登记区分为以合同设立的登记生效主义和以遗嘱设立的登记对抗主义二元登记模式。但并非所有居住权均须登记才设立,需考虑因登记而规避法律强制性规范的法律风险。基于对新型物权的培育塑造,加之人役性物权涉及对不动产所有权的财产性限制与人身性束缚,居住权登记宜采实质审查模式,以便利公权力监管与维护交易安全。居住权登记的主体囊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居住权的客体为不动产,应当符合《民法典》对"物"的确定性和特定性要求的界定。农民宅基地上房屋可对特定主体设定居住权并进行登记。参照区分所有权土地面积分摊的方式确立居住权有偿设立的价值标准。实践中居住权登记常与"一房之上"的抵押权、继承权与租赁权等他项权利的登记存在冲突,亟待明确诸项权利之间的作用范围与效力衔接。
黄健松[3](2021)在《居住权立法与实践研究》文中指出
戴文星[4](2021)在《老年人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研究》文中认为
杨国华[5](2021)在《亲属居住权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民法典》将居住权制度纳入到物权编当中,赋予其物权效力是《民法典》回应社会现实需求的表现。我国居住权制度旨在实现保障弱势群体居住利益和物尽其用的法律价值,但设立规则过于单一,内在缺陷颇多,在具体适用时面临诸多挑战。本文基于若干司法案例的实证考察并加以分析可见,居住权纠纷往往发生在亲属之间,具有人身性、伦理性及保障性的特点,能够覆盖到婚姻家庭、继承编中的扶养、抚养、赡养、离婚、继承、分家析产、监护等多个领域当中,与婚姻家庭、继承编具有极高的相融性。然而,物权编居住权规则却未能充分体现在婚姻家庭、继承编的具体规范上,在该领域中衔接适用时因缺少具体的实现规则,导致居住权制度缺乏体系性和完整性,加之居住权设立方式的限定性,父母、配偶、子女的法定居住权于法无据,并不能够完全实现保障弱势群体居住利益的立法目的,存有法律漏洞。文章以亲属之间的居住权为研究对象,通过文献研究、比较研究、案例考察法等研究方法在婚姻家庭、继承编领域中展开研究,确立亲属居住权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继承编中的特殊性、补充性规则,细化亲属居住权的主体、客体、内容、设立方式、公示方法、消灭等六个方面应有的特殊规则,以期能够对完善我国居住权制度有所助益。
孙苗[6](2021)在《《民法典》物权编居住权制度适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居住权纳入《民法典》物权编是一项从无到有的制度创设,此举意义深远。其目的在于满足特定人群的生活居住需求,并为房屋所有权实现形式的多元化提供有效途径。居住权制度在我国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其在法律层面上的设立只是一个开始,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正确且有效的适用居住权制度是本文着重探讨和研究的问题。本文将居住权制度的适用立足于《民法典》整体视角之下,在分析现有居住权物权编规范的基础上,列举了居住权制度可能适用的4类情形,并提出其在设立方式、主客体范围、法律效力以及权能范围等方面存在的适用局限性。结合域外国家居住权制度适用的经验借鉴,通过运用法律解释等方法将理论与司法实务进行有效衔接,进一步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民法典》物权编居住权制度的适用建议,力求实现居住权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功能,以期达到居住权法律适用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文章主体部分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关于居住权制度概述研究,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二节介绍了居住权的罗马法起源史,以此为基础对居住权的概念进行了分析。第二节则是结合不同时代特点,对居住权的性质予以探讨,主要包括人役权性质和财产性质,强调居住权兼具二重性质特点,为最大化发挥居住权制度功能,建议应当加强对居住权财产性质及投资价值的探讨和研究。此章节主要是为后文论述做必要铺垫。第二章:关于《民法典》物权编居住权制度的发展脉络研究,分为两个部分:第一节归纳总结了我国居住权的理论争鸣以及司法先行情况;第二节则指明了我国居住权的立法现状,对居住权的立法目的予以明确解读,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居住权的法律规则进行合目的性释义,包括居住权法律地位、设立、变动、权利行使、消灭等法律规定。第三章:关于《民法典》物权编居住权制度的适用现状研究,分为两个部分:第一节基于现有《民法典》物权编中居住权的具体法律规定,分析其能解决哪些涉及居住权的民事纠纷,共列举了我国居住权制度可能适用的4种情形,分别是婚姻家庭、继承案件中特定人群的生活居住;保留居住权的房屋买卖案件;以居住权为由排除执行的案件,其中分析了居住权的设立对抵押权可能产生的影响;涉及多种房屋类型的居住权纠纷,在此还着重分析了居住权相对于租赁权的区别与优势。第二节则明确指出我国居住权制度在适用上存在的4点局限性并分析原因,为下文提出完善我国居住权制度的适用建议打下坚实的理论与实践基础。第四章:关于域外国家居住权制度的适用经验研究,分为三个部分:第一节主要介绍了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居住权制度的适用情况;第二节主要介绍了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的居住权判例规则;第三节分析归纳了上述国家值得我国借鉴的居住权制度适用经验,主要有以下三点适用经验可供借鉴:其一,遵循居住权制度适用发展规律,即使目前比较法上居住权有向财产、投资等方面进行演变的趋势,但具有人役权特征的居住权仍然具有存在的现实必要性。其二,以法律规定或裁判行为设立居住权,能够为弱势群体提供更加有效的住房保障。其三,居住权可以独立于人役权存在,传统居住权制度虽然具有人役权某些特征,但为了挖掘该制度更多的适用潜力,居住权不受其人役权性质的限制,可以意定、有偿方式设立,允许进行交易等,并列举了法国、德国民法上的居住权制度实践经验。第五章:是本文的重点,针对上述居住权制度适用上存在的局限性,结合文章第四部分内容,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民法典》物权编居住权制度适用的建议,分为四个部分:第一节合理拓宽居住权的设立方式,为满足特定人群的生活居住需求提供更严密的法律保障,增加以法律规定、裁判行为这两种权利设立方式。第二节正确解释、界定居住权的主、客体范围,将居住权主体限定为自然人,其受益主体可延伸至权利人的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人等,法人、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设立居住权的主体;并且将居住权的客体界定为住宅以及生活居住所必须的附属设施。并且,还提到了居住权制度对我国不动产登记规则所产生的影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居住权需要更加完善的不动产登记规则来确保其准确适用,因此建议对现有的不动产登记规则进行相应的补充和完善。第三节明确居住权的法律效力,对关于居住权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合理分配和解释。并且,在此还着重分析了在面对滥用居住权、恶意设立居住权等情形时可以采取的法律规制或措施。第四节扩大居住权的权能范围,指出居住权收益权能的发挥不应被局限于租金,应尽可能的扩大解释居住权的收益权能范围;并且,为更好适应目前我国对居住权制度的实际需求,发挥房屋之实际效用,对意定居住权的流转不作禁止性规定是十分有必要的。况且,立法机关通过但书、留白等方式为居住权的适用也提供了突破与实践的空间,尤其是为投资性居住权提供了发展空间。
史彦茹[7](2021)在《居住权及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居住权入典是我国《民法典》的一大亮点,是顺应民心民意的体现,但是,居住权相关的法律规定仍显原则化、抽象化,在理论与法律适用上需要进一步解释与完善。居住问题是人们生活中最重要的部分,人们“住有所居”与国家的发展与稳定紧密相关。在我国开始制定物权法时,对于是否设立居住权曾经有过较大争议,当时的立法机关认为租赁权等权利能够满足人们的居住需求,无另外设立居住权之必要,因此未将居住权纳入《物权法》。在当下,随着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房屋价值在生活中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因此在民法典编撰时,在物权编草案中再次增设了居住权,居住权是否入典又一次引起学术界的广泛讨论。立法机关鉴于党的十九大提出的“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并且为了落实党中央的要求,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最终在民法典中首次确立了居住权制度。在我国《民法典》第366条中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又在《民法典》第369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因此居住权区别于地役权,属于人役权范畴。我国《民法典》中对于居住权的规定只有六个条文,其内容简单,仅仅涉及居住权的内涵、设立与消灭等内容,居住权的效力作为居住权最重要的部分在民法典中并没有体现。虽然域外的居住权内容亦是如此简单,但是他们规定有用益权,有关居住权的设立、消灭以及效力等都可以准用用益权的有关规定。而我国的《民法典》没有系统的人役权制度,亦无用益权的规定,因此我国居住权的设立方式、主体范围、客体界定、法律效力、消灭事由等法律适用问题无法准用用益权。另外我国《民法典》只规定了意定居住权,难以全面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权益,需要构建法定居住权予以配合,以及居住权在投资领域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值得进一步扩张适用。据此,有必要对以上居住权及其法律适用问题逐一进行剖析,以期对居住权的科学理解和准确适用有所帮助。本文主要从以下四个部分进行研究分析:第一部分为居住权的概述,从居住权的概念、居住权的特征、居住权与相关权利的关系界定以及居住权的类型四个方面对居住权的基础问题进行了梳理;第二部分对我国居住权制度以及在法律适用时主要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第三部分通过对国外居住权的适用现状进行分析考察,以期对解决我国居住权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提供参考与思路;第四部分通过对以上章节的探讨后提出解决我国居住权及其法律适用问题的建议,以期实现对弱势群体的全面保护以及居住权功能的最大化。
赵文韬[8](2021)在《我国居住权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当代社会,住房不仅是公民的重要财产和基本生活资料,同时也是个体享有生存和发展利益的必要保障。“住有所居”问题自古以来都是难以忽视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民生问题。合理解决这一问题,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利、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在人口日益增长和中国社会步入老龄化社会的基本国情之下,我国住房供应主体单一、供给渠道不畅和人民群众多层次居住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专家学者和民众对推进住房改革、设立居住权制度的呼声也日渐强烈。作为一项渊源于罗马法,并被世界各国立法所广泛接受的物权种类,居住权是房屋所有权实现的一种方式,其生命力不仅得到了历史的检验,对解决我国目前所面临的现实问题也具有相当的价值。我国于2020年5月28日颁布的《民法典》中专章规定了居住权这一制度,以满足特定条件下非所有人能够享有长期居住利益的现实需求。但令人遗憾的是,《民法典》对居住权的定位仍未能摆脱传统居住权立足于人役性的路径依赖,没有充分彰显其用益性特征,难以应对当前我国社会中纷繁复杂的居住权问题;此外,《民法典》中居住权制度规范的相关内容也过于单薄,仅有停留在规范设计层面的6个法律条文,现实应用性和法律适用性均不强,无法支撑起具有丰富理论内涵的古老居住权制度。有鉴于此,本文以居住权的基本理论及我国《民法典》居住权制度的相关规范作为研究的出发点,以我国居住权制度的完善路径作为研究的落脚点,在系统分析我国居住权制度立法现状的基础上,通过审视和检讨我国《民法典》居住权规范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借鉴两大法系国家居住权立法实践的有益经验,积极探索完善我国居住权制度的法治进路。在具体结构安排上,论文的主体共分为四个部分。首先,论文对居住权的基本理论进行了梳理:居住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立法初衷是为保护弱势群体的居住利益,实现社会扶助职能。居住权发展至今,其适用范围由传统家庭生活中的居住困难者扩展至社会领域内的一般财产权利人,其功能定位亦发生改变,现已成为人们财产多元化利用的方式之一。在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与自身制度变迁过程中,居住权完成了其“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其次,文章对我国《民法典》关于居住权制度的规范体系进行了分析,指出:我国《民法典》对居住权制度的规范配置严重不足,导致法律规定的主体、客体及内容均存在缺漏,且设立与变动规则也不完善;居住权立法固守人役性的定位使得商业性居住权的流通与转让具有较大困难;此外,居住权立法也未能与婚姻家庭和继承领域立法较好地衔接。再次,通过对两大法系国家居住权制度的阐述与评析,总结出域外居住权立法的先进经验,为我国居住权制度的完善提供了理论和实践的借鉴。最后,在前述理论归纳、问题分析和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本文从居住权的主体、客体与内容、居住权的设立与变动规则、多元化居住权制度体系的构建、居住权立法与婚姻家庭和继承领域立法的体系协调四个层面,对完善我国居住权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设想,以期为我国《民法典》及居住权制度的完善提供些许智力支持。
董宁刚[9](2021)在《我国居住权制度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确立了居住权制度,结束了长达十几年关于居住权是否入法的争论。本文在阐释居住权基本理论的基础上,调研和分析了民法典中居住权制度规定存在的三方面问题,一是将居住权设定为意定居住权,并采用严格登记生效主义,设立方式过于单一。二是居住权人的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过于简略,容易出现权利不明、义务不清的局面,进而引起纠纷。三是禁止转让和继承的规定限制了居住权经济功能的发挥,无法满足当下民众对于房屋利用多样化的需求。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试从增加居住权的设立方式、完善居住权权利义务内容构建、建立投资性居住权制度三个方面设计了调查问卷,并向从事法律行业的人员以及普通群众发放问卷。根据调查问卷的结果进行了数据统计和分析,为本文的深入研究提供了第一手资料。本文综合采用案例分析法、文献检索法、比较研究法,结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数据分析结果,提出了三个方面的补充完善建议,一是设立法定居住权以及完善以遗嘱方式取得居住权的相关规定。二是对于立法如何完善居住权人的权利义务内容等相关问题进行进一步探讨。三是针对当下民众对于房屋利用的多元化需求提出建立多类型投资性居住权的建议。通过上述研究,以求建立一种不仅可以有效保障社会生活中弱势群体的居住利益,而且可以满足人们对利用房屋的多样性需求的兼顾伦理性和财产性的现代居住权制度。
杨启东[10](2020)在《老年人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说明老年人非婚同居一直受到诸多讨论,民法典草案直到三审的时候都有不少委员提出了要对非婚同居问题适当规定,其中不乏许多中肯的建议。2001年立法机关仅对事实婚姻的问题作出了一定的规定,其他更为紧迫的问题在法律上仍属空白。文章除了绪论和结尾外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找出存在的现实问题并结合针对老年人同居引发的纠纷进行典型案例分析,总结出老年人非婚同居缺乏身份关系引发的几大主要问题。第二部分是根据有关调查研究公布的老年人对再婚态度的数据和现实同居数据,表明老年人对再婚持较为消极的态度,并且缺乏身份关系为难以解决纠纷的主要原因,而非婚同居是一种更可接受、较为保守的选择,进而对此进行成因分析。第三部分是结合民法典的相关立法精神,对老年人非婚同居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设想,在构建上首先坚持符合国情和政策等基本原则,做到与婚姻关系区别对待。老年人非婚同居应当设定最低限度的人身关系作为纠纷解决的前提,财产关系应当进行更明确的界定。还应对同居住房设定优先租赁和购买权,保证老年人晚年居有定所。在尊重老年人搭伴养老的同时,最大限度的保障老年人权益,在可预见的情况下预防同居纠纷,保证弱势者可以得到公平补救,这对国家提出的老龄化社会战略部署有着现实意义,并且也给养老模式的新探索有着一定的借鉴。
二、维护老年人合法居住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维护老年人合法居住权(论文提纲范文)
(1)公证参与“住房反向抵押养老”法律服务体系构建的思路(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住房反向抵押养老”法律服务体系构建的思路借鉴 |
二、“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中的公证法律服务供给 |
(一)方案设计与法律服务供给 |
(二)咨询申请与法律服务供给 |
(三)协议签订与法律服务供给 |
(四)协议的执行及监管与法律服务供给 |
三、居住权下涉房养老、助老的新视野 |
四、结语 |
(2)《民法典》居住权登记的体系解释与制度衔接(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居住权登记的体系架构与法律效力 |
(一)居住权的体系特性与设立方式 |
(二)以合同设立居住权的,采登记生效主义 |
(三)以遗嘱设立居住权的,采登记对抗主义 |
(四)特殊情形下居住权设立暂时无须登记 |
三、居住权登记的审查模式及其标准与要素 |
(一)《民法典》对不动产登记已“突破形式审查” |
(二)居住权实质审查的必要性 |
1.居住权具有人役权属性 |
2.居住权关涉市场经济交易安全 |
(三)居住权登记的要素 |
1.可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须符合“物”的构成要件 |
2.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有条件地设立居住权 |
3.居住权有偿设立的计算标准 |
四、“一屋之上”居住权登记与其他权利登记的衔接 |
(一)居住权登记与房屋抵押权登记的衔接 |
(二)居住权登记和继承转移登记的衔接 |
(三)居住权和租赁权的制度衔接 |
结语 |
(5)亲属居住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居住权、亲属居住权的基本问题 |
(一)我国居住权的入法与解读 |
1.前法典时期有关居住权的规范 |
2.居住权的入法及规范解读 |
(二)亲属居住权的含义界定 |
1.“亲属”的范围界定 |
2.亲属居住权的概念和特点 |
3.亲属居住权的类型 |
(三)亲属居住权的定位 |
二、确立亲属居住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一)确立亲属居住权制度的必要性 |
1.现有的居住权制度缺乏体系性 |
2.法定居住权的缺失 |
3.亲属居住权的实现规则缺失 |
(二)确立亲属居住权制度的可行性 |
1.亲属居住权与婚姻家庭、继承编的相融性 |
2.亲属居住权的确立具备实践基础 |
3.亲属居住权与现行制度的可镶嵌性 |
三、亲属居住权制度的域外法考察 |
(一)大陆法系国家亲属居住权制度 |
1.德、法、意大利:亲属居住权 |
2.日本:配偶居住权 |
3.俄罗斯:住房使用权 |
(二)英美法系国家婚姻住宅居住权益 |
1.英国:婚姻住所权 |
2.美国:亲属居住权益 |
(三)域外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四、亲属居住权的制度构建 |
(一)亲属居住权在《民法典》中的体例设计 |
(二)亲属居住权的制度规则设计 |
1.亲属居住权的主体 |
2.亲属居住权的客体 |
3.亲属居住权的内容 |
4.亲属居住权的设立方式 |
5.亲属居住权的公示方法 |
6.亲属居住权的消灭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民法典》物权编居住权制度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1.理论意义 |
2.现实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一、居住权制度概述 |
(一)居住权的起源 |
(二)居住权的概念 |
(三)居住权的性质探讨 |
1.传统居住权的性质 |
2.居住权的财产性质 |
二、《民法典》物权编居住权制度的发展脉络 |
(一)居住权理论及实践探索 |
1.居住权理论争鸣 |
2.居住权实践先行 |
(二)居住权立法现状 |
1.居住权的立法目的 |
2.居住权法律规则释义 |
三、《民法典》物权编居住权制度的适用现状 |
(一)居住权制度的适用情形 |
1.婚姻家庭、继承案件中特定人群的生活居住 |
2.保留居住权的住房买卖案件 |
3.以居住权为由排除执行的案件 |
4.涉及多种房屋类型的居住权纠纷 |
(二)居住权制度适用上存在的局限性 |
1.居住权设立方式单一 |
2.居住权的主、客体范围不明晰 |
3.居住权法律效力的立法空白 |
4.居住权收益权能的过度限缩 |
四、域外国家居住权制度的适用经验 |
(一)大陆法系 |
1.法国居住权制度适用现状 |
2.德国居住权制度适用现状 |
(二)英美法系 |
1.英国法有关居住权判例规则 |
2.美国法有关居住权判例规则 |
(三)值得我国借鉴的居住权制度适用经验 |
1.遵循居住权制度适用发展规律 |
2.以法律规定或裁判行为设立居住权 |
3.居住权可以独立于人役权存在 |
五、完善《民法典》物权编居住权制度的适用建议 |
(一)合理拓宽居住权的设立方式 |
(二)正确解释居住权主、客体的范围 |
(三)明确居住权的法律效力 |
(四)扩大居住权的权能范围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居住权及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1.理论意义 |
2.实践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1.关于居住权的法律关系问题的研究 |
2.关于居住权的设立与消灭问题的研究 |
3.关于是否增设法定居住权问题的研究 |
4.对研究现状的总结 |
(四)论文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
(五)研究方法 |
一、居住权的概述 |
(一)居住权的概念 |
(二)居住权的特征 |
1.原则上具有无偿性 |
2.权利主体主要为自然人 |
3.一般具有人身专属性 |
4.具有社会保障性 |
(三)居住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 |
1.居住权与租赁权 |
2.居住权与用益权、使用权 |
2.居住权与家庭法中的居住性权利 |
(四)居住权的类型 |
1.根据产生的依据不同 |
2.根据功能的不同 |
二、我国民法典中的居住权制度 |
(一)我国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 |
(二)我国民法典关于居住权规定法律适用问题分析 |
1.居住权的功能定位不清晰 |
2.居住权法律适用的主、客体范围模糊不清 |
3.居住权的设立方式过于狭窄 |
4.居住权法律适用的效力不够具体明确 |
5.居住权的消灭方式过于简单 |
三、大陆法系国家居住权法律适用现状考察分析 |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居住权主要立法内容及其特点 |
1.法国 |
2.德国 |
3.意大利 |
4.瑞士 |
(二)启示与借鉴 |
1.大陆法系国家明确规定了法定居住权 |
2.大陆法系国家将居住权扩张到了投资领域 |
3.大陆法系国家明确了居住权法律适用的受益主体、客体范围 |
4.大陆法系国家明确了居住权法律适用的效力 |
5.大陆法系国家居住权消灭事由参照用益权规定 |
四、解决我国居住权及其法律适用问题的建议 |
(一)完善我国的居住权制度 |
1.增设法定居住权 |
2.扩张适用投资性居住权 |
(二)明确我国居住权的法律适用 |
1.补充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内容 |
2.明确居住权法律适用的主体与客体范围 |
3.明确居住权法律适用的效力 |
4.扩大居住权法律适用的消灭事由范围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我国居住权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内文献综述 |
1.2.2 国外文献综述 |
1.2.3 文献研究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主要工作和创新 |
1.5 论文的基本结构 |
第2章 居住权的理论概述 |
2.1 居住权的概念及法律性质 |
2.1.1 居住权的概念 |
2.1.2 居住权的法律性质 |
2.2 居住权的理论渊源:古代罗马法的伟大创设 |
2.2.1 居住权产生的社会条件及经济基础 |
2.2.2 罗马法居住权与其他人役权的关系 |
2.3 居住权的当代发展:两类居住权的不同功能定位及价值选择 |
2.3.1 救济性居住权:扶养救助的功能定位与传统伦理性的价值追求 |
2.3.2 商业性居住权:投资收益的功能定位与当代技术性的价值突破 |
2.4 小结 |
第3章 我国居住权制度的立法现状及问题分析 |
3.1 我国《民法典》关于居住权制度的规范体系 |
3.2 我国《民法典》居住权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3.2.1 居住权法律关系的要素存在缺漏 |
3.2.2 居住权的设立与变动规则不完善 |
3.2.3 居住权的转让与交易存在障碍 |
3.2.4 居住权立法未有效衔接婚姻家庭、继承领域立法 |
3.3 小结 |
第4章 域外居住权制度的立法实践及经验分析 |
4.1 大陆法系国家的居住权法律制度 |
4.1.1 法国的居住权法律制度 |
4.1.2 德国的居住权法律制度 |
4.1.3 意大利的居住权法律制度 |
4.1.4 大陆法系国家居住权制度评析 |
4.2 英美法系国家的居住权法律制度 |
4.2.1 英国的居住权法律制度 |
4.2.2 美国的居住权法律制度 |
4.2.3 英美法系国家居住权制度评析 |
4.3 小结:两大法系的经验总结及借鉴 |
第5章 我国居住权制度的规则设计与体系协调 |
5.1 明晰居住权的主体、客体与内容 |
5.1.1 居住权的主体 |
5.1.2 居住权的客体 |
5.1.3 居住权的内容 |
5.2 完善居住权的设立与变动规则 |
5.2.1 增加居住权的设立与取得方式 |
5.2.2 明确居住权的存续期间与消灭事由 |
5.2.3 规范居住权登记的效力模式 |
5.3 构建多元化的居住权制度体系 |
5.3.1 推进商业性居住权的引入 |
5.3.2 设立有偿居住权制度 |
5.3.3 区分不同类型居住权的转让规则 |
5.4 注重居住权的体系协调 |
5.4.1 居住权与婚姻家庭领域立法的体系协调 |
5.4.2 居住权与继承领域立法的体系协调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其它科研情况 |
(9)我国居住权制度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依据 |
1.2 国内外对于居住权制度的研究现状 |
1.2.1 国内对于居住权制度的研究现状 |
1.2.2 国外对于居住权制度的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及研究内容 |
1.4 论文的创新点和不足 |
第2章 居住权制度概述 |
2.1 居住权制度的起源 |
2.2 居住权制度及相关概念辨析 |
2.3 我国居住权制度的立法现状 |
第3章 我国居住权制度的现实价值 |
3.1 赋予权利人更强的法律保护力度 |
3.2 保障了弱势群体的居住利益 |
3.3 有助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
3.4 为司法裁判提供法律依据 |
第4章 居住权制度实证分析 |
4.1 我国设立居住权制度的调研分析 |
4.1.1 居住权设立方式的局限性 |
4.1.2 居住权内容的立法缺失 |
4.1.3 限制了居住权经济效能的发挥 |
4.2 域外居住权制度的发展评述 |
4.2.1 大陆法系国家居住权制度 |
4.2.2 英美法系国家居住权制度 |
4.2.3 域外居住权制度的启示 |
第5章 我国居住权制度的完善建议 |
5.1 完善居住权的设立方式 |
5.2 完善居住权人的权利义务规范 |
5.2.1 完善居住权人的权利规范 |
5.2.2 完善居住权人的义务规范 |
5.3 充分发挥居住权的经济效益价值 |
5.3.1 关于居住权财产属性的思考 |
5.3.2 建立多类型的投资性居住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附录 关于居住权法律问题的调查问卷 |
(10)老年人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创新之处 |
1.4 不足之处 |
2 老年人非婚同居存在的现实问题 |
2.1 老年人非婚同居典型案例分析 |
2.2 老年人非婚同居存在概念模糊问题 |
2.3 同居遗产继承难以实现 |
2.4 不能设定相互扶养的义务 |
2.5 同居期间财产归属难以界定 |
2.6 妇女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
2.7 家事代理权的界限难以把握 |
3 老年人非婚同居问题的成因分析 |
3.1 未与配偶共同居住的老年人比重较大 |
3.2 多数老年人对再婚持消极的态度 |
3.3 未婚老年人选择非婚同居的比重较大 |
3.4 多数老年人难以选择再婚 |
3.5 没有身份关系难以解决纠纷 |
4 民法典视野下关于老年人非婚同居的解决路径 |
4.1 规制老年人非婚同居的主要原则 |
4.2 应当具备最低限度的人身关系 |
4.3 应当设定基本的扶养义务 |
4.4 同居协议优先和分别财产制原则 |
4.5 以遗嘱和扶养情况为继承原则 |
4.6 同居老人互负家事代理权 |
4.7 保障弱势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
4.8 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对同居住房的适用 |
4.9 解除老年人非婚同居关系的条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维护老年人合法居住权(论文参考文献)
- [1]公证参与“住房反向抵押养老”法律服务体系构建的思路[J]. 陈军. 中国公证, 2021(12)
- [2]《民法典》居住权登记的体系解释与制度衔接[J]. 吕翾,王权典. 法治论坛, 2021(03)
- [3]居住权立法与实践研究[D]. 黄健松. 汕头大学, 2021
- [4]老年人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研究[D]. 戴文星. 燕山大学, 2021
- [5]亲属居住权制度研究[D]. 杨国华.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6]《民法典》物权编居住权制度适用问题研究[D]. 孙苗.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1)
- [7]居住权及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 史彦茹.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2)
- [8]我国居住权法律制度研究[D]. 赵文韬. 山西财经大学, 2021(09)
- [9]我国居住权制度实证研究[D]. 董宁刚. 河北工程大学, 2021(08)
- [10]老年人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D]. 杨启东. 暨南大学, 20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