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价格约束机制实行有效监控(论文文献综述)
苏贲[1](2020)在《售电侧放开下电力市场化交易模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电力工业建设竿头直上。但是,电网企业计划性发展所形成的垂直一体化垄断式经营模式已无法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绝对性作用,我国进行了多次电力改革。当前,售电侧市场化改革显效呈着,在经济发达区域已形成售电业务群雄逐鹿的态势。对于电网企业,其地位已由传统售电主体转变为市场化竞争的参与者,如何更好地融入改革,提升核心竞争力,已经成为了新一轮电改后企业发展的重大课题,对售电侧开放下电力市场化交易模式改革进行研究显得尤为必要。首先,以我国当前电力交易模式为研究对象,分析了统购统销单边模式和多买多卖双边模式两种交易模式分别对电力价格定价、市场交易效率以及供需关系反映能力的影响;为借鉴国外成熟电力市场的改革经验,通过文献对美国、欧洲等电力交易市场进行研究,分析了集中式与分散式两种不同电力交易模式的特点。对新一轮电力改革背景和我国售电侧放开发展历程进行梳理,分析了售电侧放开后地方性电网企业、前向一体化的发电企业、工业园区售电公司以及未知独立售电公司将会对电网企业产生的影响。其次,对比分析了广东、浙江两地电力市场试点情况,对两地电力市场试点情况进行了经验总结。并结合国外成功经验,完善了售电侧放开下电力市场化交易模式的总体设想,采用电力市场初级发展阶段、中级发展阶段、成熟发展阶段分步实施的措施构建我国电力市场化交易模式,构建了售电侧放开下电力市场化交易基本框架模式,提出了售电侧放开下电力市场化交易模式完善建议。最后,分析了新一轮电改后的电力市场化交易风险,并提出了建立大数据电力交易平台、信息管理体系、黑名单制度三项风险应对措施。并从电网企业的角度出发,分析了电网企业售电侧放开前后运营及盈利的变化,对其售电侧放开后的企业定位和应对措施提出了建议。
赵振利[2](2020)在《电动汽车私桩共享充电定价模型及效益分配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基于节能减排以及战略发展需求,我国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大力支持电动汽车产业的发展。2009年我国将发展电动汽车作为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受政策影响,我国电动汽车产销量得到迅猛提高。大量电动汽车的使用将激发巨大的充电需求。2015年《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发布,指出为了满足500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到2020年我国将建设480万个充电桩。但是我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利用方面存在两方面矛盾:一方面电动汽车车主面临“充电难”,充电设施建设难以满足持续快速增长的充电需求;另一方面,居民区私人充电设施利用率低,闲置时间长。“互联网+”时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共享经济得到快速发展,也为私人充电桩参与共享运营服务提供了基础技术条件。私桩共享可以提高私人充电桩利用率、缓解城市充电供需矛盾、为电动汽车用户提供多样化充电选择,减少公共充电设施建设数量,给政府、电动汽车车主、私桩主和运营商等多个利益相关方带来效益,达到多方共赢。因此,本文围绕私桩共享运营模式,构建多角度的私桩共享充电定价模型,并提出私桩共享效益分配模型,为私桩共享充电运营提供借鉴,主要研究内容如下:(1)梳理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私桩共享等研究成果和相关基础理论,论证了私桩共享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突出论文研究的背景和意义。首先,从充电设施发展规划、充电行为选择、充电定价机制和有序充放电模式四个维度总结了论文研究内容和相关的国内外研究现状。然后,在厘清共享经济的概念和特征的基础上,明晰了私桩共享运营的定义。最后,结合博弈理论,说明私桩共享关键问题,如私桩共享充电电价确定和共享效益分配的解决思路,为后续研究提供理论依据。(2)提出了考虑消费者行为选择的私桩共享充电定价模型。首先,对电动汽车消费者充电行为选择要素进行了分析,构建包括经济性、快速性、接驳性、便捷性和安全性在内的消费者充电行为选择影响因素层次结构。其次,将这五种影响因素进行量化,构建消费者充电选择概率非集计模型。然后,引入非合作博弈模型,建立私桩共享与公桩充电运营双矩阵博弈模型,论证均衡解的存在性。最后对上述相关模型进行算例分析,验证所提模型的有效性和适用性,并选取关键因素进行敏感性分析,为私桩共享充电定价的有效实施提供可靠的方法支撑。(3)构造了考虑政府补贴模式的私桩共享充电定价模型。首先分析了私桩共享财政补贴经济性,说明政府补贴介入对实现私桩共享充电资源配置的“帕累托优化”的作用,进而证明私桩共享财政补贴的必要性。其次,引入委托—代理理论,论证私桩共享财政补贴中的两种委托代理关系,包括电动汽车车主与政府的隐性委托—代理关系,以及政府与私桩共享运营商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提出根据运营商运营效率进行政府财政补贴的方式。最后,提出共享私桩运营效率评价指标体系,构建了基于效率水平的私桩共享充电定价模型,分析不同参数因子对私桩共享运营定价的影响。(4)构建了考虑引导充电策略的私桩共享充电定价模型。针对电动汽车大规模参与私桩共享充电对运营商运营管理带来的困难,研究区域私桩共享动态充电定价机制。首先,针对电动汽车充电特性和出行规律,提出私桩共享电动汽车引导充电流程。其次,构造私桩共享引导充电函数,制定私桩共享的基准充电电价,在此基础上设计区域动态充电电价机制。最后,通过算例分析验证了所提模型的有效性和适用性,为制定动态私桩共享充电价格提供模型参考。(5)设计了私桩共享效益分配模型。首先,分析私桩共享核心利益主体的行为,包括政府、运营平台、私桩主和物业等,明确各个参与者的作用和目的。其次,在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原则的基础上,从风险大小、资源投入和服务质量三个维度建立私桩共享利益分配指标体系。然后,在明晰Shapley值在私桩共享效益分配的适用性基础上,利用云重心评价法解决评价过程中的随机性和模糊性等问题,引入云模型改进Shapley值法。最后,通过算例分析,证明修正后的Shapley值法在私桩共享效益分配问题中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李立[3](2020)在《中国保险市场约束的有效性研究 ——基于消费者的证据》文中指出市场约束这一概念再次受到学者的关注是源于《巴塞尔协议Ⅱ》中银行监管的“三支柱”框架。因为《巴塞尔协议Ⅱ》最先把最低资本要求、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并列为银行业监管的三大支柱,以至于大家认为市场约束属于银行监管的专业术语,仅限于银行领域的研究。所以,国内外学者针对银行业市场约束的研究非常多,而对金融业其他领域的研究非常少。本文认为市场约束同样可应用于保险领域。欧盟SolvencyⅡ和C-ROSS是当前国际上最先进的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它们都将市场约束列为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之一就足以说明这一问题。以C-ROSS为例,其确立的第三支柱——市场约束主要包括了两项内容:一是要求通过对外信息披露手段,充分利用除政府监管机构之外的市场力量对保险公司进行约束。二是要求政府监管机构通过多种手段,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市场力量更好地发挥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和价值评估的约束作用。由此可以看出,政府已经注意到政府监管机构以外的市场力量可以对保险公司产生约束作用,并且认为政府监管机构通过完善市场约束机制能有效地促进市场力量更好地发挥约束作用。这就使得本文在保险领域研究市场约束问题具有明显的现实意义。研究保险市场约束问题涉及的范围较为广泛,但不论从哪个角度来研究保险市场约束的问题,都不能避开对市场约束有效性的检验,否则针对保险市场约束问题的研究就无法落到实处。以保险市场约束的有效性研究为主线,再围绕这一主线展开对保险市场约束的其他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就不会出现研究中心偏移的问题,这也是本文直接以“中国保险市场约束的有效性研究”为题的原因。本文以研究保险市场约束的有效性为切入点,采用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两种方法对保险市场约束的问题进行了系统、全面的分析。全文的基本思路是首先围绕保险市场约束“是什么”进行理论研究,接着深入分析了目前我国保险市场约束的现实环境,然后从消费者市场约束的角度对保险市场约束的“有效性”进行实证检验,用以回答保险市场约束现状“怎么样”的问题,最后就政府监管机构“该如何”提高保险市场约束的有效性提供了政策建议。全文划分为五大部分,包括导论、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以及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全文具体内容安排如下:第一部分为导论部分。首先阐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对研究范围及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然后梳理和回顾了市场约束研究的相关文献,介绍了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最后指出本文可能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第二部分为保险市场约束的理论分析,包含第一章和第二章。第一章的主要内容是针对保险市场约束基础理论的研究。首先通过梳理西方经济学中“自由市场”和“国家干预”之争的演化历程介绍了市场约束的相关理论基础,然后对保险市场约束的内涵进行了系统研究,内容包括保险市场约束的定义、分类、有效性和保险市场约束的影响因素,最后研究了市场约束与政府监管以及市场约束与公司内部控制之间的相互关系。第二章的主要内容是研究保险市场约束的运行和最优市场约束水平的数理推导。首先指出保险市场约束的有效运行包括“市场监督”和“市场影响”两个阶段,接着对这两个阶段的关键环节进行了分析,设计了保险市场约束的运行轨迹。然后通过数理方法推导出最优的市场约束水平,并对市场约束水平与保险公司外部性价值、经营失败概率、经营效益以及利益相关者的市场约束成本、社会效益等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是对我国保险市场约束的现实环境分析,为本文第三章。第三章从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我国政府的保险监管和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等三个方面对保险市场约束的基础环境进行了分析,为研究保险市场约束的有效性提供了现实基础。通过对保险市场现状的分析,发现我国保险市场虽然规模巨大且增速较快,但并不强大。我国的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在世界的排名都较为靠后,同时还发现我国保险市场存有明显供需失衡的不良现象。通过对我国政府的保险监管实践分析,尤其是“偿二代”监管制度的推行,可以发现政府监管机构对市场力量的关注和重视。保险信息披露制度的逐步完善,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稳步推进,为产生保险市场约束提供了较好的实施基础。通过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分析,发现我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虽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内部控制水平仍有待进一步的提升。第四部分是针对消费者直接和间接市场约束有效性的实证研究。包含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其中第四章和第五章是针对消费者直接市场约束有效性的研究,第六章是针对消费者间接市场约束有效性的研究。第四章是对消费者直接市场约束“市场监督”阶段是否存在的实证研究。根据市场约束的基础理论,消费者会基于自身利益对高风险承担的保险公司采取价格约束和数量约束。因此,第四章从消费者是否会基于保险公司的高风险承担进行消费行为调整这一角度进行实证研究,用以检验“市场监督”阶段的存在性。实证研究的思路是先将我国的保险公司分为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分析消费者对不同险别下保险公司的风险承担变化而调整的消费行为,然后将保险公司按其资本结构进行分类,进一步分析消费者对中资、外资公司的高风险承担进行消费行为调整的差异性。第五章是对消费者直接市场约束“市场影响”机制是否有效的实证研究。“市场影响”阶段是市场约束的第二阶段,根据市场约束的基础理论,如果保险公司针对“市场监督”阶段产生的约束信号降低了公司的风险承担,则说明消费者直接市场约束的“市场影响”机制有效。所以,检验“市场影响”机制是否有效可以用消费者直接市场约束是否对保险公司的风险承担产生了影响来验证。实证研究的思路是先将我国的保险公司分为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分析消费者直接市场约束对不同类别保险公司风险承担的影响,然后将保险公司按其资本结构进行分类,进一步分析消费者直接市场约束对中资、外资公司风险承担影响的差异性。第六章是以消费者的投诉为切入点对消费者间接市场约束的有效性进行实证研究。消费者的投诉与本文第四章中消费者的价格约束和数量约束不同,消费者的价格约束和数量约束能直接体现在保险公司的经营数据上,但消费者投诉更多的是借助其他力量对保险公司产生某种影响。所以,本文认为消费者投诉是消费者间接市场约束的一种表现手段。因消费者投诉的主要渠道是通过政府监管机构或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并且投诉的最终处理结果与政府监管机构或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对消费者投诉的持续关注有着紧密关联。所以在第六章的实证设计中,本文考虑了消费者投诉与政府监管的协同作用。实证研究的思路是先将我国的保险公司分为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分析消费者投诉行为对不同类别保险公司风险承担的影响,然后将保险公司按其资本结构进行分类,进一步分析消费者投诉行为对中资、外资公司风险承担影响的差异性。第五部分是结论与政策建议。主要内容是对本文的研究结论进行总结,并就政府监管机构如何提高消费者市场约束的有效性提出了两项政策建议:一是建议政府监管机构为消费者的市场约束创造更好的基础条件,二是建议政府监管机构积极引导保险公司重视消费者的市场约束。通过全文的论述,本文得出了以下两项结论:第一,消费者的直接市场约束无效。消费者直接市场约束无效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因为消费者直接市场约束的“市场监督”阶段仅在部分领域存在,对于不同类别的保险公司和不同资本结构的保险公司,“市场监督”阶段的存在性存有差异。具体体现为:(1)对于中资和外资财险公司,它们上一年度风险承担的变化与本年度的保费收入增长率之间都存在显着的正相关,因此消费者的综合市场约束都存在“市场监督”阶段。但消费者的价格约束出现了差异:中资财险公司上一年度风险承担的变化与本年度成本支出之间存在显着的负相关,因此消费者对中资财险公司的价格约束存在“市场监督”阶段,而对于外资财险公司的价格约束则不存在“市场监督”阶段。(2)对于中资和外资寿险公司,消费者的综合市场约束和数量约束都不存在“市场监督”阶段。但消费者的价格约束却与此不同,中资、外资寿险公司上一年度风险承担的变化与本年度成本支出之间都存在显着的负相关。因此,消费者对中资和外资寿险公司的价格约束都存在“市场监督”阶段。另一方面是因为消费者的直接市场约束并没有产生“市场影响”作用。具体体现为:(1)对于保险公司财务方面的风险承担,消费者的综合市场约束和价格约束对中资、外资财险公司和中资、外资寿险公司都没有产生“市场影响”作用。(2)对于财险公司理赔方面的风险承担,消费者的综合市场约束和价格约束对中资和外资财险公司都没有产生“市场影响”作用。(3)对于寿险公司承保方面的风险承担,消费者的综合市场约束和价格约束对中资和外资寿险公司都没有产生“市场影响”作用。第二,在政府监管机构的介入下,消费者的间接市场约束也仅在部分领域有效。具体体现为:(1)对于保险公司财务方面的风险承担,在政府监管机构的介入下,消费者上一年度投诉量的变化与中资财险公司本年度财务方面的风险承担之间存在显着的正相关,因此消费者的间接市场约束对中资财险公司产生了“市场影响”作用,但对外资财险公司和中资、外资寿险公司都没有产生“市场影响”作用。(2)对于财险公司理赔方面的风险承担,在政府监管机构的介入下,消费者上一年度投诉量的变化与中资财险公司本年度理赔方面的风险承担之间存在显着的负相关,因此消费者的间接市场约束对中资财险公司产生了“市场影响”作用,但对外资财险公司没有产生“市场影响”作用。(3)对于寿险公司承保方面的风险承担,在政府监管机构的介入下,消费者上一年度投诉量的变化与中资和外资寿险公司本年度承保方面的风险承担之间存在显着的负相关,因此消费者的间接市场约束对中资和外资寿险公司都产生了“市场影响”作用。本文与之前的研究相比,创新之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研究选题创新。目前针对银行市场约束的研究文献较多,但较为系统和全面地针对保险市场约束的研究成果尚不多见。所以,本文以此作为选题,有利于促进该领域的研究。2.指标选取上有创新。以消费者的投诉量作为消费者间接市场约束的衡量指标,符合客观实践,切实可行,有利于增强研究结论的说服力。3.对市场约束的研究范围有拓展。已有文献较多的是对市场约束“市场监督”阶段的存在进行检验并以此认定消费者是否产生了市场约束。本文认为仅凭“市场监督”阶段的存在并不能证明消费者产生了有效的市场约束。市场约束有效运行的关键不仅在于“市场监督”,而且还在于其“市场影响”,只有“市场监督”和“市场影响”两阶段都存在,才能称之为有效的市场约束。因此,本文不仅对“市场监督”阶段的存在性进行了实证检验,而且对“市场影响”机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实证检验。从“市场监督”和“市场影响”两个阶段深入剖析消费者的市场约束,拓展了市场约束的研究范围。但由于能力和篇幅所限,以及数据可得性的制约,本文仅从消费者这一方面寻找证据,这与更深入、更全面的研究目标还有一定差距,这也构成了作者后续的研究方向。
何清[4](2019)在《供应链产品防伪投资决策分析及其协调机制研究》文中指出随着贸易全球化,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不再局限于一个单一的经济体,而将其活动或业务外包给海外国家或地区,造成大量的假冒产品渗透几乎所有行业、经济体市场和供应链。假冒伪劣产品已经成为全球经济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然而,当前供应链普遍缺乏足够的透明度,客户和买家常常缺少可靠的方法验证与确认所购产品或服务的真实价值。因此,研究供应链产品的防伪投资,提高供应链的透明度、可追溯性和安全性至关重要。本文在供应链质量管理和博弈论的相关理论基础研究上,考虑了供应链防伪追溯体系的可靠度,对供应链上下游企业防伪追溯体系的最优投资决策和协调机制进行了研究。首先,本文在RFID基础上对供应链防伪追溯系统进行了框架分析。为了实现信息录入、存储、识别、查询等多种功能,该防伪追溯系统由应用服务器层、数据管理层和客户端层构成,涉及信息服务器(IS)、认证服务器(AS)、追溯服务器(PS)和记录服务器(RS),最后对供应链中生产商、中间商、零售商以及消费者的业务流程进行了设计。其次,研究由单个品牌商和单个零售商组成的二级供应链,考虑防伪体系可靠度问题,分别在供应链企业非合作、合作和完全整合情形下,建立Stackelberg博弈模型,讨论不同情况下的最优投资决策并寻求供应链上各成员收益分配的合理方案。研究显示,在完全整合情况下,供应链防伪体系可靠度最高;最优防伪可靠度随着假货渗透率递增,随防伪投资系数递减。品牌厂商进行防伪投资存在市场假货渗透率阈值,假货渗透率越高,品牌厂商对防伪投资的意愿越强烈。最后,针对供应链分散决策中存在投资不足、双边际化效应问题,提出供应链防伪投资决策协调机制,对品牌商和销售商双方合作投资防伪系统进行成本分摊契约设计。结果发现,分散决策下的批发价格成本分摊契约能实现帕累托改进,而约束批发价格下的成本分摊契约在一定条件下能实现供应链的协调。
何华[5](2019)在《碳减排政策下考虑价格-产量竞争的供应链决策》文中认为自以蒸汽机广泛使用为代表的工业革命以来,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开始作为能源基础被广泛使用。在为人类的生产生活提供巨大动力与福利的同时,它们也带来了巨大的环境副作用——二氧化碳(CO2)为代表的温室气体排放。这一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传统能源、电力(火电)、石油、化工等碳排放依赖型企业及其供应链的决策。同时,随着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绿色生活,低碳消费已经成为一种时尚。越来越多的企业及其供应链决策者意识到,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将消费者绿色消费效用纳入企业及其供应链决策范畴,不仅能够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还能获得比对手更大的竞争优势。因此,论文基于以上背景研究了碳限额、碳税、碳限额与交易三种主要碳减排政策约束下特定市场中的企业及其供应链决策问题。首先,论文研究了考虑碳限额、碳限额与交易、碳税三种碳减排政策约束下的两供应商决策。研究表明:(1)三种碳减排政策约束下两供应商呈寡头垄断的市场中,价格与产量决策存在均衡解。(2)碳限额政策约束下的两供应商最优决策受到碳限额下的产能、单位产品碳排放量和价格竞争系数影响;碳限额与交易政策约束下的两供应商最优决策受到碳排放权交易后的产能、单位产品碳排放量和竞争系数影响;碳税政策约束下的最优决策则受到两供应商产品的成本、竞争系数、单位产品碳排放量和碳税税率影响。(3)进一步研究表明,对于一般市场,政府允许碳排放权内部交易会使得供需双方及整个社会获利最优;对于特定竞争激烈市场,政府制定有效的碳排放权外部交易政策会使得供需双方及整个社会获利最优;而从节能减排角度,碳税政策更有利于促进企业使用低碳技术。其次,论文研究了考虑碳限额、碳限额与交易、碳税三种碳减排政策约束下的两供应链决策。研究表明:(1)三种碳减排政策约束下的两供应链竞争市场中,价格与产量决策均存在均衡解。(2)碳限额政策约束下的最优决策受到碳限额约束下的产能、单位产品碳排放量和竞争系数影响;碳限额与交易政策约束下的最优决策,受到碳排放权交易后的产能、单位产品碳排放量和竞争系数影响;碳税政策约束下的最优决策受到产品的成本、竞争系数、单位产品的碳排放量和碳税税率影响。(3)进一步研究表明,在供应链环境下,对政府而言,对于一般市场,碳限额、碳限额与交易等政策比碳税政策有优势,供应链的利润损失较小,社会福利较大;对于特定竞争激烈市场,碳税政策又比其他碳减排政策有优势,供应链的利润损失较小,社会福利较大。再次,论文将消费者效用纳入研究框架,研究了考虑消费者效用情形,三种碳减排政策约束下的两供应商决策。研究表明:(1)碳限额、碳税两种碳减排政策约束下两供应商呈寡头垄断的市场中,价格与产量决策存在均衡解。而碳限额与交易政策约束下两供应商呈寡头垄断的市场中,在外部交易情形时,价格与产量决策存在均衡解,但不唯一,且不会进行碳排放权内部交易。(2)碳限额政策约束下的两供应商最优决策受到碳限额约束下的产能、单位产品碳排放量、消费者偏好和偏好成本影响;碳限额与交易政策约束下的两供应商最优决策,在外部交易情形时,受到碳排放权外部交易后的产能、单位产品碳排放量、消费者偏好和偏好成本影响;碳税政策约束下的两供应商最优决策受到产品的成本、单位产品碳排放量、碳税税率和消费者偏好影响,与偏好成本无关。(3)进一步研究表明,由于消费者低碳偏好存在,对政府而言,碳排放权外部交易会使得企业及整个社会获利最优,应该是政府碳减排政策的首选。最后,论文在第四章的基础上,将研究情景拓展为一个由两条供应链竞争的市场,研究了考虑消费者效用情形,三种碳减排政策约束下的两供应链决策。研究表明:(1)三种碳减排政策约束下的两供应链竞争市场中,价格与产量决策均存在均衡解。(2)碳限额政策约束下的最优决策受到碳限额下的产能、单位产品的排放量、消费者偏好和偏好成本影响;碳限额与交易政策约束下的最优决策,受到碳限额与交易后的产能、单位产品碳排放量、消费者偏好和偏好成本影响;碳税政策约束下的最优决策受到产品的成本、单位产品碳排放量、碳税税率、消费者偏好、偏好成本影响。(3)进一步研究表明,由于消费者低碳偏好存在,在供应链环境下,对政府而言,对于一般市场,碳限额、碳限额与交易等政策比碳税政策有优势,供应链的利润损失较小,社会福利较大;对于特定竞争激烈市场,碳税政策又比其他碳减排政策有优势,供应链的利润损失较小,社会福利较大。同时,政府应积极营造全民绿色低碳生活,加强消费者环保意识的宣传与引导,引导消费者绿色消费,既可以达到降低二氧化碳减排的目的,又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持社会福利最大化。总体而言,通过以上研究,可以发现碳限额、碳税、碳限额与交易三种碳减排政策对于传统能源、电力(火电)、石油、化工等特定市场中企业与供应链决策影响重大,而且政府针对上述特定市场中的不同细分行业制定不同的碳减排政策,将有利于社会福利最大化和低碳技术的推广。同时,在面对价格-产量竞争时,因为市场机制的自我调节作用,企业及供应链决策者将更有主动实施碳减排的意愿。而在其中,消费者效用即消费者对于购买产品的满意度对于企业及供应链生产低碳产品的决策影响重大,消费者消费低碳产品的偏好越大,企业及供应链服务目标消费群体的意识就越强,主动实施碳减排及利用低碳技术生产的意愿就越高。本文的研究结论可以为传统能源、电力(火电)、石油、化工等重点市场中的企业及其供应链的碳减排决策提供一定的指导,也可以为政府碳减排政策的制定提供一定的参考。
谢懿[6](2018)在《市场约束效应与中国商业银行风险承担研究》文中提出要实现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不但需要政府进行灵活有效和及时适度的干预,也需要市场机制拥有发达的自我调节和自我稳定能力。从巴塞尔体系的演进过程就可以发现,银行风险承担行为的监管并不是单靠市场约束或官方监管就能够完成。改革监管的根本问题,实际上是如何找到市场约束与官方监管的最优结合点,并实现两者动态均衡。由于银行业面临的金融市场环境已经发生了本质变化,单纯的官方强制干预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经济环境,甚至有可能限制束缚银行业的发展,因此市场约束机制的重要性日益突现。因此,如何运用市场的力量,有效对商业银行的风险承担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一直都是理论与实务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市场约束机制的设计以利益相关者对自身利益的关注为驱动,旨在通过市场力量在必要时采取措施来约束银行。市场约束与最低资本要求、监督检查同为巴塞尔协议的三大支柱,虽然巴塞尔协议几经调整与变动,但市场约束的支柱地位并未受到丝毫动摇,表明市场约束在银行监管中的地位非常重要。尽管市场约束在银行监管中的地位如此重要,但由于我国对市场约束的研究起步较晚,且具有与国外不同的制度背景,国内关于银行业市场约束的研究相对比较零乱,已有成果主要存在对三大支柱动态相互关系分析较少、对实现市场约束手段间有较性比较的研究偏少以及对银行特征对市场约束发挥作用的机理研究不深等几方面缺陷,针对我国银行业市场约束的系统性研究还有较多人深入空间。本文在银行风险承担行为背景下的市场约束效应为研究起点,全文的研究内容分为四个板块三个切入视角。首先,基于对市场约束存在性和有效性历史演进和研究进程进行回顾和分析;其次,从信息披露角度切入,在我国隐性保险制度背景下(1),探讨银行信息披露的市场约束的有效性以及对银行风险承担行为的影响,并一步对信息披露和同业利率的市场约束有效性进行了对比;第三,本文着重从商业银行的股权特征角度,探讨银行市场约束的有效性如何受到银行股权特征影响的作用机理,并进一步从规模和市场集中度等角度进行了实证研究;第四,从巴塞尔三大支柱的相互关系角度切入,在银行风险承担背景下重新审视了三大支柱的关系以及市场约束在银行风险承担监管中的定位,并对研究结论的经济意义进行了解读和阐释。本文的主要的研究表明,市场约束手段、商业银行自身特征及巴塞尔三大支柱的相互关系均对市场约束发挥其有效性产生明显影响。主要研究结论可归纳为三个方面:第一,在考虑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的相互关系后,虽然市场约束可以降低银行的破产临界值,但监管者应该根据信息披露对银行筛选后进行有针对性的监测,同时将资本要求作为银行的破产临界点看待,而不是资产重置的间接信号。第二,信息披露在发挥对银行风险承担行为的市场约束效应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还需要充分考虑市场条件,因地制宜。具体而言,即便存在政府的隐性保险制度,提升信息披露程度依然有助于减少银行的风险承担。信息披露的市场约束有效性在市场集中度高的条件下发挥得更好,而同业存款的市场约束有效性在市场集中度低的条件时发挥得更好。第三,银行的自身特征在市场约束有效性与银行风险承担行为的关系中发挥着显着作用。具体而言,股份制商业银行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增加时,持股比例与风险承担呈现负相关关系,表现出更加强烈的市场约束功能。但我国银行业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弱化了银行存款对风险承担行为的市场约束效应。同时,银行规模特征与市场约束有效性间存在非线性关系,规模越大外界对银行进行救助的难度也越大,即“大而不倒”的程度和“大到无法救助”的难度都会随着商业银行规模的扩大而增加。综上,本文采用规范与实证相结合的方法,遵循了从现状-问题-理论的基本思路,对市场约束的演进过程和研究现状进行分析,提出本文的研究视角、内容和方法手段,并基于研究结论提出相关对策建议。本文主要研究结论丰富了市场约束理论分析视角和实证证据,有助于引起对于市场约束有效性的反思,为中国金融系统的调整与改革提供理论参考,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
王莹莹[7](2017)在《“放管服”重点领域判别:一个直辖市例证》文中研究表明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价格机制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系统梳理价格机制改革实践与政策文件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推进价格改革的政策演进轨迹,以上海为研究对象,结合上海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成效与问题,研究新一轮价格机制改革背景下上海深化价格"放管服"改革的总体思路,明确应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价格管理与行业管理、价格改革与稳定物价、价格实践与制度建设等多重关系。上海新一轮价格机制改革的推进重点在于,在政府定价领域,加强机制建设,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放开价格领域,注重事前规则引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李步先[8](2016)在《纵向最低价格约束协议的违法性界限 ——基于欧盟法、德国法和中国法的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纵向最低价格约束协议违法性的界限以及相关研究一直是反垄断法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难点。理论上的莫衷一是和执法中对协议违法性的含糊态度都说明了纵向价格约束问题是竞争法理论和实践中的难题。近些年来,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都加强了对纵向最低价格约束的执法力度。在欧盟和德国,执法机构对于纵向最低价格约束的态度正处于从本身违法向个别情况下通过经济分析适用豁免规定的过渡阶段。在个案分析中,强调经济分析的重要性,并以提高经济效率和促进消费者福利为判定标准,权衡协议的利弊,最终得出结果。在中国,对此的研究尚不成熟,实践中虽然通过处理“强生案”、“奶粉案”、“五粮液和茅台酒案”等广受关注的案例积累了初步的执法经验,但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构在问题解决上立场相左、做法矛盾。以“强生案”为典型的司法裁判在借鉴他国理论研究和实践的基础上,越来越重视经济合理性分析在违法性判定中的重要性。虽然各国的分析方式略有不同,判定的结果也千差万别,为探索其违法性的不确定性留下了充足的空间,但德欧中各国在进行经济分析时都重视考虑市场结构、相关市场关系及参与企业的市场地位等重要因素。本文引言部分首先对问题背景及选题意义,相关问题国内外研究现状做了简单介绍,并通过“锐邦诉强生”的案例引出本文所探讨的主要问题,即:如何确定纵向价格约束违法性的界限?哪些标准或者因素应该会在经济考量时考虑?正文第一部分简明阐述纵向最低价格约束的基本概况,并分析生产商和销售商缔结此类协议的原因和目的。第二部分通过法律解释和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从欧盟法、德国法和中国法不同视角比较分析纵向最低价格约束的构成要件,尤其是显着性等核心要件。第三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首先从三个主流竞争理论出发,论述他们各自对于纵向最低价格约束所持观点和态度,以及各学派对法律评价造成的影响;随后详细分析纵向最低价格约束协议对经济效率的影响,即促进和限制竞争的效应;在此基础上阐述欧盟、德国和中国对纵向最低价格约束行为的法律评价和实践经验,以及如何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的问题。第四部分是关于纵向最低价格约束豁免的可能性,豁免分为集体豁免和个别豁免,纵向最低价格约束是否能够获得豁免取决于个案中经济考量分析的结果。最后一部分对德、欧、中法律及其实践进行概括性比较分析,总结得出结论。
杨文[9](2015)在《重庆市基本药物采购政策对药品价格的影响机制研究》文中提出研究目的:本研究通过重庆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政策对药品价格影响效果研究,结合利益相关者分析,探讨基本药物采购政策在供应环节对基本药物价格形成的影响机制,为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办法,提出政策建议。研究内容:1.重庆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政策做法及实施现状。2.重庆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对药品价格的影响效果研究和利益相关者分析。3.重庆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政策对药品价格的影响机制分析。4.提出完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政策的建议。资料与方法:通过文献回顾收集国内外基本药物招标采购政策、理论和文献,总结做法与经验;通过对利益相关者代表进行个人深度访谈,了解其在基本药物采购中的利益与诉求;设计药品价格调查问卷,收集含药品的通用名、剂型、规格、包装、采购价格等信息。比较重庆市实施药交所集中采购前后的基本药物价格以及重庆市与北京市基本药物采购价格的差异,并采用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国际健康行动机构(Health Action International, HAI)标准调查法与国际参考价格进行比较;采用利益相关者理论,分析基本药物采购过程中不同利益集团发挥的作用及分析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并结合专家咨询法对评价结论的准确性、政策建议的适当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和咨询,提出促进基本药物可负担性的对策建议。研究结果:1.根据药物经济学和交易成本理论,在分析重庆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政策从制定到实施的运行过程,对比双信封和挂网做法基础上,认为重庆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由“入市价、挂牌价、成交价”组成的价格约束机制和“保护低价药品成交价和保障配送”的价格保护机制是其采购政策的主要特点。2.重庆市基本药物采购政策对药品价格的总体效果是多数药品价格降低,部分低价药品价格得以保障。整理调研数据,得到2011年与2013年9种同规格、剂型、厂家的基本药物价格。其中,阿司匹林、克拉霉素、头孢氨苄、依那普利、多潘立酮等药品价格呈现下降趋势,多潘立酮降幅达55.33%,这些药物的治疗总费用可负担性也较2011年有所改善,卡托普利、硝苯地平、多潘立酮等药品的治疗总费用都远低于1倍日薪标准。而甲硝唑、硝苯地平、卡托普利、雷尼替丁等药品价格升高,甲硝唑涨幅达122.35%,价格升高的药品多为价格低于五元的低价药品。3.基本药物在药交所上线进行交易后,价格约束机制发挥作用,药价得到有效控制。通过对2013年部分基本药物全市销量第一(按金额)的生产厂家的入市价、挂牌价、成交价进行比较,发现在经过入市价调节、挂牌价控制和议价过程后,药品价格呈现下降趋势。这种约束机制对政府部门和药交所降低虚高药价,药品生产企业通过降价争取市场份额,患者药品可负担性的改善,产生积极作用。但是,也出现了经过议价之后,药品价格下降并不明显的情况以及与国际参考价格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的问题。本研究中,基本药物MPR的平均水平为5.71,高于国际参考价格,尚有一定的降价空问。数据表明,这种约束机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议价能力低,降价程度不够等问题。4.重庆市基本药物采购价格的保护机制能够保障药品的合理价格和供应。与2013年北京市基本药物采购价格相比,重庆市同厂家、同规格剂型的低价药品价格合理上升,体现了重庆市对低价药品的保护。例如,奥美拉唑和雷尼替丁胶囊,价格分别高于北京市采购成交价0.93元和0.71元。这种保护机制对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配送企业利润和积极性产生激励作用。但实施过程中也有部分低价药品的价格仍不够合理,配送不及时等现象也时有发生。5.形成重庆市基本药物采购政策对药品价格的影响机制。综合分析采购政策对于价格的约束和保护作用机制及其相互关系,并理清了价格与基本药物供应和质量之间的相互作用。研究结论:1.重庆市基本药物采购政策降低了虚高药品价格,保护了低价药品供应。2.入市价、挂牌价、成交价的药品价格约束机制,通过药交所、药品生产企业和区县采购联合体为主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博弈,在降低药价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国际参考价格仍有一定差距。3.低价药品价格合理升高,保障了供应。设置低廉价药品专门品规库,保护药品价格和企业合理利润空间,通过筛选配送企业的方式提高企业集中度,减少无序竞争。4.发现了重庆市基本药物采购价格形成过程中存在问题,如基本药物价格形成合理性,保障供应等问题,并提出了改进建议。政策建议:1.打破药交所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制定更加科学的入市价和挂牌价。2.扩大药品采购规模效益,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降低成交价。3.完善价格保护政策,保证合理的配送费用,提高配送效率,保障基本药物可及性。4.协调利益相关者关系,保证政策最大收益。5.加强基本药物采购全流程的监管,保证政策能够更好的实施。
张双伶[10](2013)在《我国商业银行稳定性的实证研究 ——基于银行监管与市场约束的视角》文中提出商业银行稳定性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重点问题,尤其是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大批银行破产倒闭使得银行的稳定性问题又一次进入人们的视野,引发学者和实务工作者们的研究和思考,也为监管改革和政策制定指明了方向。我国虽然没有经历过大规模的银行倒闭,但这并不代表我国商业银行稳定性高于或强于外国商业银行,而是因为政府信用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因此本文着重从银行监管和市场约束两方面着手,分析了政府监管和市场力量对商业银行行为的影响,这不仅符合理论研究的方向,而且对提升我国商业银行稳定性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对稳定性进行定义的基础上,选取我国16家上市商业银行2004-2012年的面板数据作为研究对象,计算Z指数作为衡量各个银行稳定性的代理变量,并分别构造银行监管和市场约束的代理指标,首先对银行稳定性值进行简单趋势分析,对各个变量进行描述性统计,其次利用Pearson目关性分析,面板回归的方式进行实证研究,最后利用稳健性检验对研究结果进行稳健性分析,通过以上实证的方式考察银行监管和市场约束对提高商业银行稳定性的作用机理和有效性。研究结果表明,我国商业银行稳定性呈现整体上升的趋势,其中监管在提高商业银行稳定性方面发挥了显着的积极作用,而市场约束的有效性较差,对商业银行风险行为的约束力差强人意,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探析了市场约束有效性的制约因素和弱化原因,最后从政府监管、市场约束和银行自律管理等几个方面给出进一步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稳定性的政策建议。本文在稳定性代理指标选取、研究变量的构建和研究方法上有一定的创新之处,在构建银行监管、市场约束和银行稳定性关系上具有独创性,但商业银行稳定性问题是一个复杂庞大的问题,涉及的影响因素很多,各个因素之间又彼此相互联系和作用,因此本文虽然在构建指标体系上进行了新的探索,但仍然避免不了对问题的简化,在监管指标的选择上做了简化处理,也没有考察投资者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行为对银行的约束,这些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二、建立价格约束机制实行有效监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建立价格约束机制实行有效监控(论文提纲范文)
(1)售电侧放开下电力市场化交易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与思路 |
第2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电力市场概述 |
2.2 电力市场化交易模式改革价值 |
2.3 相关理论 |
2.3.1 交易成本理论 |
2.3.2 套期保值理论 |
2.3.3 博弈论 |
第3章 售电侧放开对电力市场的影响分析 |
3.1 售电侧放开的发展过程及对市场主体的影响分析 |
3.1.1 售电侧放开的发展过程 |
3.1.2 售电侧放开对市场主体的影响分析 |
3.2 售电侧放开对电力市场交易模式的影响分析 |
3.3 售电侧放开前电力市场交易模式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3.3.1 当前电力市场存在的问题 |
3.3.2 电力市场问题主要原因分析 |
第4章 国外典型电力市场化交易模式及经验介绍 |
4.1 美国电力市场化交易模式 |
4.2 英国电力市场化交易模式 |
4.3 北欧电力市场化交易模式 |
4.4 国外电力市场化交易模式总结分析 |
第5章 售电侧放开下国内电力市场化交易模式案例分析 |
5.1 电力现货市场试点应用情况介绍 |
5.1.1 广东电力市场 |
5.1.2 浙江电力市场 |
5.2 两地电力市场试点情况对比分析 |
5.3 两地电力市场试点经验总结 |
第6章 售电放开下电力市场化交易模式应用研究及建议 |
6.1 完善电力市场化交易模式的总体设想 |
6.2 售电侧放开下电力市场化交易基本框架模式 |
6.2.1 中长期合约市场交易模式 |
6.2.2 现货市场交易模式 |
6.3 售电放开下电力市场化交易模式完善建议 |
第7章 电力交易体系运转保障机制 |
7.1 电力交易监管对策研究 |
7.1.1 电力交易组织的管理 |
7.1.2 市场主体管理 |
7.2 交易流程管理 |
7.3 电力市场防控体系 |
第8章 结论与展望 |
8.1 主要结论 |
8.2 展望 |
参考文献 |
(2)电动汽车私桩共享充电定价模型及效益分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充电设施发展规划方面研究 |
1.2.2 充电行为选择方面研究 |
1.2.3 充电定价机制方面研究 |
1.2.4 有序充放电模式研究 |
1.3 论文主要研究内容和创新点 |
1.3.1 论文主要研究内容 |
1.3.2 论文研究创新点 |
第2章 相关基础理论研究 |
2.1 电动汽车发展现状及相关政策 |
2.1.1 电动汽车分类 |
2.1.2 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现状 |
2.1.3 电动汽车发展相关政策 |
2.2 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现状及相关政策 |
2.2.1 充电基础设施分类 |
2.2.2 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现状 |
2.2.3 充电基础设施相关政策 |
2.3 居民区私桩共享经济理论及运营模式 |
2.3.1 共享经济理论 |
2.3.2 “共享经济+私桩”运营模式 |
2.4 私桩共享博弈理论 |
2.4.1 博弈论的基本概念和要素 |
2.4.2 私桩共享博弈关键问题分析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私桩共享意愿调查和共享能力测算 |
3.1 引言 |
3.2 私桩共享可行性分析和意愿分析 |
3.2.1 私桩共享可行性分析 |
3.2.2 私桩共享意愿分析 |
3.2.3 私桩共享存在的主要问题 |
3.3 私人充电桩共享服务能力测算模型 |
3.3.1 电动汽车和充电桩的状态函数 |
3.3.2 模型假设和构建 |
3.3.3 算例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基于消费者行为选择的私桩共享充电定价模型 |
4.1 引言 |
4.2 私桩共享博弈分析基础 |
4.2.1 核心博弈 |
4.2.2 附属博弈 |
4.3 私桩共享充电博弈关系分析 |
4.3.1 消费者充电行为选择要素分析 |
4.3.2 消费者充电选择行为建模 |
4.3.3 非合作博弈定价模型 |
4.4 算法设计 |
4.4.1 Lemke-Howson算法原理介绍 |
4.4.2 Lemke-Howson算法计算流程 |
4.4.3 算例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基于政府补贴模式的私桩共享充电定价模型 |
5.1 引言 |
5.2 私桩共享财政补贴经济性分析 |
5.2.1 政府补贴与帕累托效率 |
5.2.2 私桩共享财政补贴的必要性分析 |
5.3 基于委托—代理模型的私桩共享补贴方式效果分析 |
5.3.1 委托代理理论 |
5.3.2 私桩共享补贴中的委托—代理关系 |
5.3.3 私桩共享补贴博弈模型 |
5.3.4 不同私桩共享补贴方式及比较分析 |
5.4 私桩共享运营效率评价模型 |
5.4.1 运营效率评价纳入补贴与定价中的必要性分析 |
5.4.2 私桩共享运营效率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5.4.3 私桩共享运营效率评价指标权重确定 |
5.5 基于效率评价的私桩共享补贴及定价模型 |
5.5.1 模型构建 |
5.5.2 模型求解 |
5.5.3 数值分析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基于引导充电策略的私桩共享充电定价模型 |
6.1 引言 |
6.2 私桩共享电动汽车出行特性分析 |
6.3 私桩共享电动汽车引导充电分析 |
6.3.1 私桩共享电动汽车引导充电流程分析 |
6.3.2 私桩共享引导充电函数构建 |
6.4 引导充电策略下私桩共享充电定价模型 |
6.4.1 基准电价的确定 |
6.4.2 区域充电价格的确定 |
6.5 数值仿真 |
6.5.1 模型假设 |
6.5.2 基础数据 |
6.5.3 结果分析 |
6.5.4 讨论 |
6.6 本章小结 |
第7章 基于改进Shapley值法的私桩共享效益分配模型 |
7.1 引言 |
7.2 私桩共享核心利益相关者行为及分配原则 |
7.2.1 私桩共享核心利益主体行为分析 |
7.2.2 效益分配原则 |
7.3 私桩共享效益分配影响因素分析 |
7.3.1 风险大小 |
7.3.2 资源投入 |
7.3.3 服务质量 |
7.3.4 私桩共享效益分配指标体系 |
7.4 基于云模型改进Shapley值的私桩共享效益分配模型 |
7.4.1 Shapley值法适用性分析 |
7.4.2 初始利益分配Shapley值模型 |
7.4.3 Shapley 值法的修正 |
7.4.4 算例分析 |
7.5 本章小结 |
第8章 研究成果和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私桩共享意愿调查 |
附录2 电动汽车车主充电选择行为调查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其它成果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加的科研工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3)中国保险市场约束的有效性研究 ——基于消费者的证据(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范围及基础概念界定 |
三、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四、研究框架及主要内容 |
五、研究方法 |
六、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保险市场约束的基础理论研究 |
第一节 市场约束的理论基础 |
一、斯密革命与穆勒综合 |
二、凯恩斯革命和萨缪尔森综合 |
第二节 保险市场约束的界定 |
一、保险市场约束的定义 |
二、保险市场约束的分类 |
三、保险市场约束的有效性 |
四、保险市场约束的影响因素 |
第三节 市场约束与政府监管的关系 |
一、市场约束与政府监管的区别 |
二、市场约束与政府监管的联系 |
第四节 市场约束与公司内部控制的关系 |
一、市场约束与公司内部控制的区别 |
二、市场约束与公司内部控制的联系 |
第二章 保险市场约束的运行及数理推导 |
第一节 保险市场约束的运行 |
一、市场监督阶段 |
二、市场影响阶段 |
第二节 最优市场约束水平的数理推导 |
一、基本假设 |
二、数理推导及分析 |
第三章 保险市场约束的现实环境分析 |
第一节 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 |
一、“大而不强”的保险市场 |
二、“供需失衡”的保险市场 |
第二节 我国政府的保险监管 |
一、保险监管的历史演进 |
二、当前的保险监管政策 |
三、保险信息披露制度 |
四、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 |
第三节 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 |
一、政府监管推动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发展 |
二、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现状 |
三、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水平有待进一步的提升 |
第四章 消费者直接市场约束监督阶段的存在性检验 |
第一节 理论分析及研究假设 |
第二节 研究设计 |
一、样本选择及数据来源 |
二、主要变量定义及说明 |
三、模型构建 |
第三节 实证结果与分析 |
一、描述性统计 |
二、不同险别下消费者综合市场约束的结果分析 |
三、不同险别下消费者价格约束的结果分析 |
四、不同险别下消费者数量约束的结果分析 |
五、不同资本结构下消费者直接市场约束监督阶段的差异性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消费者直接市场约束影响机制的有效性检验 |
第一节 理论分析及研究假设 |
第二节 研究设计 |
一、样本选择及数据来源 |
二、主要变量定义及说明 |
三、模型构建 |
第三节 实证结果与分析 |
一、描述性统计 |
二、消费者直接市场约束影响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的结果分析 |
三、消费者直接市场约束影响财险公司赔付风险的结果分析 |
四、消费者直接市场约束影响寿险公司退保风险的结果分析 |
五、不同资本结构下消费者直接市场约束影响机制的差异性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消费者间接市场约束的有效性检验 |
第一节 理论分析及研究假设 |
第二节 研究设计 |
一、样本选择及数据来源 |
二、主要变量定义及说明 |
三、模型构建 |
第三节 实证结果与分析 |
一、描述性统计 |
二、消费者间接市场约束影响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的结果分析 |
三、消费者间接市场约束影响财险公司赔付风险的结果分析 |
四、消费者间接市场约束影响寿险公司退保风险的结果分析 |
五、不同资本结构下消费者间接市场约束有效性的差异性分析 |
本章小结 |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一、消费者的直接市场约束无效 |
二、监管机构介入下消费者间接市场约束在部分领域有效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一、为消费者的市场约束创造更好的基础条件 |
二、积极引导保险公司重视消费者的市场约束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4)供应链产品防伪投资决策分析及其协调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供应链防伪的研究 |
1.2.2 供应链质量控制的研究 |
1.2.3 供应链质量协调的研究 |
1.2.4 研究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的主要研究内容 |
1.5 论文的主要贡献 |
第2章 相关理论基础 |
2.1 基于供应链的质量管理 |
2.1.1 质量链 |
2.1.2 供应链质量管理 |
2.1.3 供应链质量管理特征 |
2.2 供应链协调 |
2.2.1 供应链协调概述 |
2.2.2 供应链契约理论 |
2.3 供应链防伪 |
2.3.1 伪造 |
2.3.2 防伪技术 |
2.3.3 基于RFID的防伪追溯技术 |
第3章 基于RFID的供应链防伪追溯系统框架分析 |
3.1 基于RFID的供应链防伪追溯系统总体结构 |
3.1.1 系统结构的设计特点 |
3.1.2 系统结构及组成 |
3.1.3 系统功能流程设计 |
3.2 基于RFID的防伪追溯系统业务流程 |
3.2.1 生产商业务流程 |
3.2.2 中间经销商流程 |
3.2.3 零售商业务流程 |
3.2.4 消费者防伪查询流程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基于可靠度的供应链防伪体系投资决策分析 |
4.1 问题描述 |
4.2 符号说明与基本假设 |
4.2.1 符号说明 |
4.2.2 基本假设 |
4.3 非合作情形下的决策模型 |
4.4 合作情形下的决策模型 |
4.5 供应链整合情形下的决策模型 |
4.6 比较分析 |
4.6.1 防伪投资阈值 |
4.6.2 防伪可靠度 |
4.6.3 均衡利润 |
4.7 供应链防伪投资的合作契约 |
4.8 本章小结 |
第5章 投资成本分摊下的供应链防伪追溯协调机制 |
5.1 问题描述 |
5.2 符号说明与基本假设 |
5.2.1 符号说明 |
5.2.2 基本假设 |
5.3 模型分析 |
5.3.1 供应链集中决策 |
5.3.2 供应链分散决策 |
5.4 供应链协调契约模型 |
5.4.1 成本分摊契约 |
5.4.2 基于批发价格约束的成本分摊契约 |
5.5 数值模拟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不足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学术成果 |
(5)碳减排政策下考虑价格-产量竞争的供应链决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碳减排机制的由来 |
1.2.2 碳减排政策及相关研究 |
1.2.3 碳减排政策下的企业与供应链决策相关研究 |
1.2.4 文献简评 |
1.3 研究问题的提出 |
1.4 研究内容与结构安排 |
第2章 碳减排政策下的两供应商决策 |
2.1 问题描述与假设 |
2.2 模型建立与求解 |
2.2.1 基础模型 |
2.2.2 碳限额政策约束模型 |
2.2.3 碳限额与交易政策约束模型 |
2.2.4 碳税政策约束模型 |
2.3 碳减排政策的数值分析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碳减排政策下的两供应链决策 |
3.1 问题描述与假设 |
3.2 模型建立与求解 |
3.2.0 基础模型 |
3.2.1 碳限额政策约束模型 |
3.2.2 碳限额与交易政策约束模型 |
3.2.3 碳税政策约束模型 |
3.3 碳减排政策的数值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碳减排政策下考虑消费者效用的两供应商决策 |
4.1 问题描述与假设 |
4.2 模型建立与求解 |
4.2.1 基础模型 |
4.2.2 碳限额政策约束模型 |
4.2.3 碳限额与交易政策约束模型 |
4.2.4 碳税政策约束模型 |
4.3 碳减排政策的数值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碳减排政策下考虑消费者效用的两供应链决策 |
5.1 问题描述与假设 |
5.2 模型建立与求解 |
5.2.1 基础模型 |
5.2.2 碳限额政策约束模型 |
5.2.3 碳限额与交易政策约束模型 |
5.2.4 碳税政策约束模型 |
5.3 碳减排政策的数值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结论与研究展望 |
6.1 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成果 |
(6)市场约束效应与中国商业银行风险承担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概念内涵界定 |
1.2.1 巴塞尔三大支柱 |
1.2.2 银行市场约束 |
1.2.3 存款保险制度 |
1.2.4 银行风险承担 |
1.3 研究内容与分析框架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框架 |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特色与贡献 |
2 银行市场约束的历史演进及研究进展 |
2.1 银行市场约束的产生与演化 |
2.1.1 市场约束的产生与分类 |
2.1.2 市场约束的作用机制 |
2.1.3 市场约束与信息披露的关系 |
2.2 国内外银行市场约束机制的发展及比较 |
2.2.1 国外商业银行市场约束机制 |
2.2.2 美国的市场约束 |
2.2.3 新西兰的市场约束 |
2.2.4 阿根廷的市场约束 |
2.2.5 印度的市场约束 |
2.2.6 结论与启示 |
2.3 我国银行业市场约束机制的历史演进 |
2.3.1 银行业市场约束探索阶段 |
2.3.2 信息披露的官方推动和《巴塞尔协议》的本土化尝试 |
2.3.3 市场约束的官方推动与银行监管的专业化 |
2.3.4 巴塞尔协议的中国本土化 |
2.3.5 银行监管的进一步完善 |
2.4 市场约束理论的研究进展 |
2.4.1 市场约束机制是否存在的相关研究 |
2.4.2 市场约束机制是否有效的相关研究 |
2.4.3 银行发行次级债券的市场约束作用 |
2.4.4 国内相关研究成果 |
2.5 市场约束理论研究评述 |
2.6 本章小结 |
3 市场约束效应、最低资本要求与银行资产风险监督 |
3.1 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
3.2 银行资产持有的连续时间基准模型 |
3.2.1 无监管且银行自由决策的基准模型 |
3.2.2 考虑银行吸收存款后的银行决策模型 |
3.3 巴塞尔协议框架下的银行风险决策分析 |
3.3.1 考虑最低资本要求(无市场约束)时的模型 |
3.3.2 考虑市场约束效应时(无监督检查)的模型 |
3.3.3 考虑监督检查时的市场约束机制模型 |
3.4 本章小结 |
4 市场约束效应、信息披露与银行财务风险 |
4.1 研究背景和问题提出 |
4.2 “银行-储户”的风险行为决策模型 |
4.2.1 “银行-储户”决策行为模型假设 |
4.2.2 知情和不知情储户共同存在时的风险行为决策 |
4.2.3 信息披露下银行风险行为决策中的市场约束效应 |
4.3 银行财务风险中信息披露的市场约束效应实证研究 |
4.3.1 实证样本选取 |
4.3.2 模型设定及主要变量说明 |
4.3.3 控制变量选择和说明 |
4.4 信息披露的市场约束效应实证及结果解释 |
4.4.1 描述统计 |
4.4.2 实证结果及解释 |
4.5 本章小结 |
5 同业业务、信息披露与银行资本持有行为 |
5.1 研究背景和问题提出 |
5.2 变量选择与模型设定 |
5.2.1 变量选择及解释 |
5.2.2 模型设定及说明 |
5.3 信息披露与同业业务市场约束效应的实证研究 |
5.3.1 实证样本选择和描述 |
5.3.2 实证结果和解释 |
5.3.3 研究结论 |
5.4 本章小结 |
6 市场约束效应?股权特征与银行财务风险 |
6.1 研究背景和问题提出 |
6.2 银行市场约束有效性的代理成本模型 |
6.2.1 基准代理模型:不存在存款保险制度时的银行代理成本 |
6.2.2 存在存款保险制度时的银行代理成本 |
6.2.3 隐性保险?银行股权集中度与银行市场约束 |
6.3 股权特征对银行市场约束有效性的实证研究 |
6.3.1 模型和变量设定 |
6.3.2 变量解释及测算 |
6.3.3 数据来源及样本选取 |
6.3.4 实证分析及结果解释 |
6.4 本章小结 |
7 市场约束效应、银行规模与银行不良贷款 |
7.1 研究背景和问题提出 |
7.2 银行规模影响市场约束有效性的实证研究 |
7.2.1 数据来源及样本筛选 |
7.2.2 模型设定和变量解释 |
7.2.3 实证分析及结果解释 |
7.3 本章小结 |
8 结论与展望 |
8.1 主要结论 |
8.2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包括待发表)的论文 |
B.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与导师课题情况 |
(7)“放管服”重点领域判别:一个直辖市例证(论文提纲范文)
一、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研究综述 |
二、我国推进价格改革的政策演进轨迹 |
(一) 推进方向上与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和重点相一致 |
(二) 推进重点上更加注重综合举措 |
三、上海推进价格改革的实践成效与问题 |
四、深化价格“放管服”改革的思路 |
五、深化价格“放管服”改革的推进重点 |
(一) 政府定价领域:加强机制建设, 深化重点领域改革 |
(二) 放开价格领域:注重事前规则引领,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8)纵向最低价格约束协议的违法性界限 ——基于欧盟法、德国法和中国法的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研究现状 |
(三) 研究目的及过程 |
一.纵向最低价格约束概况 |
(一) 概念 |
(二) 经济原因和目的 |
1.基于上游企业的视角 |
2.基于下游企业的视角 |
二.纵向最低价格约束的法律基础和构成要件 |
(一) 欧盟法和德国《反限制竞争法》中的规定 |
1.《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第1款 |
(1) 企业 |
(2) 限制竞争行为的禁止形式 |
(3) 限制竞争行为 |
2.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1条 |
(二) 中国《反垄断法》中的规定 |
(三) 小结 |
三.纵向最低价格约束违法性的确定 |
(一) 不同竞争理论的观点 |
1.完善的竞争 |
2.有效竞争理论和哈佛学派 |
3.芝加哥学派和后芝加哥学派 |
(1) 效率导向性的竞争理论 |
(2) 芝加哥学派对纵向最低价格约束的观点 |
(3) 后芝加哥学派 |
4.小结 |
(二) 经济考量作为违法性判定的基本途径 |
1.限制竞争的效果 |
(1) 竞争强度的削弱 |
(2) 侵害消费者福利 |
(3)其它效果 |
2.提高效率的效果 |
(1) 解决“搭便车”(Free Riding)问题 |
(2) 质量认证 |
(3) 推动进入市场 |
3.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 |
(三) 欧盟法和德国法中对经济分析结果的法律评价 |
1.欧盟 |
2.德国 |
(四) 中国的法律实践经验 |
(五) 小结 |
四.纵向最低价格约束协议的豁免 |
(一) 欧盟和德国的豁免制度 |
1.纵向协议集体豁免条例 |
2.《条约》第101条第3款在个案中的适用 |
(1) 法定豁免制度 |
(2) 前提条件 |
3.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2条 |
(二) 中国《反垄断法》中的豁免制度 |
(三) 禁止垄断协议、合理原则分析和豁免制度之间的区分 |
五.结论——欧盟、德国和中国法律制度及实践的比较与分析 |
(一) 立法上的异同 |
(二) 法律实践中的异同 |
(三)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重庆市基本药物采购政策对药品价格的影响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及实践现状 |
1.3 研究意义 |
2 研究目的和研究内容 |
2.1 研究目的 |
2.2 研究内容 |
3 资料来源与方法 |
3.1 资料来源 |
3.2 研究方法 |
3.3 技术路线 |
4 研究结果 |
4.1 重庆市基本药物采购政策的主要做法 |
4.2 重庆市基本药物采购政策对采购价格的总体影响效果 |
4.3 重庆市基本药物采购价格的约束机制分析 |
4.4 重庆市基本药物采购价格的保护机制分析 |
4.5 利益相关者视角下重庆市基本药物采购价格的影响机制分析 |
5 讨论 |
5.1 重庆市基本药物采购价格的形成机制与双信封制度的比较 |
5.2 重庆市基本药物采购价格形成机制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5.3 重庆市基本药物药交所采购政策的推广条件分析 |
5.4 研究不足与局限性 |
6 结论与建议 |
6.1 结论 |
6.2 建议 |
参考文献 |
文献综述 |
参考文献 |
附件一 攻读硕士研究生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附件二 调研表 |
访谈提纲 |
重庆市基本药物采购政策实施情况调查表 |
致谢 |
(10)我国商业银行稳定性的实证研究 ——基于银行监管与市场约束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相关文献 |
1.2.2 国内相关文献 |
1.3 研究方法及论文结构安排 |
1.3.1 研究方法 |
1.3.2 论文结构安排 |
1.4 创新点 |
2 银行监管、市场约束和单个银行稳定性的理论分析 |
2.1 单个银行稳定性及测度 |
2.1.1 单个银行稳定性的概念界定 |
2.1.2 单个银行稳定性的测度指标 |
2.2 银行监管与银行稳定性分析 |
2.2.1 银行监管的历史沿革 |
2.2.2 监管与银行稳定性的关系 |
2.3 市场约束与银行稳定性分析 |
2.3.1 信息披露的作用机理与银行稳定性 |
2.3.2 利益相关者反馈与银行稳定性 |
3 银行监管、市场约束和单个银行稳定性关系的模型构建 |
3.1 样本选取和数据来源 |
3.2 变量定义和描述性统计分析 |
3.2.1 变量定义 |
3.2.2 描述性统计 |
3.3 模型设定 |
4 实证分析和结论 |
4.1 相关性分析—Pearson检验 |
4.2 回归分析 |
4.3 稳健性检验与分析 |
4.4 结论 |
5 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稳定性的政策建议 |
5.1 加强银行监管,提高银行稳定性 |
5.1.1 加强资本监管 |
5.1.2 加强微观审慎监管 |
5.1.3 加强宏观审慎监管 |
5.2 强化市场约束,提高银行稳定性 |
5.2.1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
5.2.2 完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 |
5.2.3 加强金融市场体系建设 |
5.3 完善内部管理,提高银行稳定性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建立价格约束机制实行有效监控(论文参考文献)
- [1]售电侧放开下电力市场化交易模式研究[D]. 苏贲. 湖北工业大学, 2020(11)
- [2]电动汽车私桩共享充电定价模型及效益分配研究[D]. 赵振利.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 2020(06)
- [3]中国保险市场约束的有效性研究 ——基于消费者的证据[D]. 李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4]供应链产品防伪投资决策分析及其协调机制研究[D]. 何清. 重庆交通大学, 2019(06)
- [5]碳减排政策下考虑价格-产量竞争的供应链决策[D]. 何华. 西南交通大学, 2019(04)
- [6]市场约束效应与中国商业银行风险承担研究[D]. 谢懿. 重庆大学, 2018(09)
- [7]“放管服”重点领域判别:一个直辖市例证[J]. 王莹莹. 改革, 2017(09)
- [8]纵向最低价格约束协议的违法性界限 ——基于欧盟法、德国法和中国法的比较研究[D]. 李步先. 南京大学, 2016(06)
- [9]重庆市基本药物采购政策对药品价格的影响机制研究[D]. 杨文. 北京协和医学院, 2015(01)
- [10]我国商业银行稳定性的实证研究 ——基于银行监管与市场约束的视角[D]. 张双伶. 东北财经大学, 201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