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工具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文文献综述)
罗珊[1](2021)在《共享经济政府监管法治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共享经济是指拥有闲置资源的个人或组织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通过移动互联网平台进行高效匹配对接,有偿与他人分享或暂时性让渡闲置物品的使用权。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模式,共享经济已然渗透到我们的生活当中。在共享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社会各界对共享经济概念的理解已然发生变化。依托于互联网平台技术提供服务的各行各业均以“共享经济”的旗号享受国家政策支持,逃避传统监管体制的约束。由于其经营模式的新颖,既有的法律规范难以有效的涵涉共享经济创造的社会现实。巨大的经营规模和经济效益同时造成了鼓励发展和合理监管的矛盾,暴露出许多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如何确保政府在共享经济治理中,实现政府监管法治化有效监管与鼓励发展的平衡,以确保从业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双重保护是当代中国政府治理的重要课题。本文通过归纳文献的研究方法、实证研究的研究方法以及学科交叉的研究方法,通过分析共享经济和政府监管法治化的概念和相关理论基础,明确了共享经济监管法治化的基本形式和重要意义。同时,分析和探讨了当前共享经济治理存在的具体问题,经过总结研究共享经济监管法治化的相关研究成果,对当下共享经济监管法治化存在的不足提出了些许有益建议。这些问题既有当前政府监管存在的普遍问题,也有基于共享经济发展而产生的特殊问题,在探求解决方式时,即提出了致力于保障共享经济良性发展的针对性意见,也提出了广泛适用于政府监管改革的机制或手段,愿以为抛砖引玉,为相关研究提供些浅陋的思路。本文正文分为三个主要部分:本文的第一部分,为全文的概念与理论研究部分,分别介绍了共享经济、政府监管和政府监管法治化的相关概念与内涵。同时介绍了共享经济的具体特征和政府监管的主要手段。本文运用政府监管行为的合法性与必要性同公共利益本位论与政府工具论,结合当前中国的具体实际,在现代治理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指导下,明确了共享经济政府监管法治化的基本目标。本文的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共享经济政府监管法治化存在的具体问题及其原因分析,在法治化的语境下,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维度出发,分析了共享经济监管相关立法、政策、执法机制与监管法治思维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如当前的共享经济监管立法尚不完善,与政策衔接尚不协调等。从执法效率层面来看,政府对共享经济的监管体制尚不完善是重要的原因。同时,执法人员的法治思维与法治意识较弱,致使立法与行政领域的运转与改革阻碍重重。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法治意识不足则导致民事、行政纠纷不断亦是值得重视的问题。本文的第三部分为措施建议部分,结合当前研究的理论成果和实践中的有益经验,结合上文中所分析的共享经济政府监管法治化存在的具体问题,针对性的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如进一步完善共享经济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为依法行政提供坚实的保障,科学的运用法律手段为执法勾画出可操作性强的监管机制。同时,强化法律与政策的协调转化,减少政策法律冲突和法律法规的真空期。注重培养执法队伍与共享经济参与主体的法治思维与法治意识为共享经济政府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共享经济的良性发展减少阻碍。探索和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监管治理体系,建立科学高效的监管机制。
赵紫淑[2](2020)在《数字化城市管理水平的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 ——基于31个案例的影响因素研究》文中指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中国的政府治理引入了网络治理模式,与时俱进的提出了“互联网+”的网络治理概念,中国的“互联网+政务”模式也逐渐从施政工具转变为了治理赋能,城市管理也步入了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新模式。但由于中国的数字化城市管理起步较晚,目前中国的数字化城市管理还处于发展初期阶段,仍存在着许多问题亟需解决。所以,目前探究我国数字化城市管理水平影响因素问题是非常有意义的。本文以我国东、中、西部地区22个省、5个自治区的省会城市(也包括4个直辖市)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建设为研究对象,在政府工具理论的基础上、基于胡德NATO分析框架,使用QCA定性比较分析方法,将各省会城市的数字化城市管理水平转化为因变量、将各省会城市的数字化城市管理过程中的信息节点工具、公共财富工具、政府权威工具以及政府组织工具的使用情况转化为自变量,通过数据分析得出影响省会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水平的多重并发因素组合。研究发现,高水平的数字化城市管理总是有着良好的信息节点循环,验证了NATO理论中信息节点工具是四个工具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同时,规划制定与标准体系,即政府权威工具占据主导的引领作用。最后,激励制度、技术人员和系统平台三个方面是中水平的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政府想要有效的提高数字化城市管理水平应该关注的核心因素。综上所述,本文针对研究结果提出如下建议:在数字化城市管理发展初期的城市应重视完善顶层设计;在数字化城市管理发展有一定基础的城市应合理利用与社会资本的合作进行政府购买服务;在数字化城市管理发展较完善的城市加强综合信息技术建设发展等方式来提高政府数字化城市管理水平。
余海洋[3](2020)在《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之行政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水污染风险作为环境治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之一,并严重影响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引起了国家和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在法治化轨道内科学设计、有效运用各种类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是治理水污染风险的核心环节。但从我国水污染风险治理实践来看,近些年来频繁发生的水污染风险事件,如松花江水污染风险事件、太湖水污染风险事件等,表明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存在严重的合法性危机。针对日益恶化的水污染风险,中国政府设计和实施了多种类型的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来试图解决此问题。根据调节机制的不同,可以分为政府主导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市场主导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社会参与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这三种不同类型的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虽存在着各自的优越性,但同时也有其局限性,甚至涉及合法性问题。因此,如何在行政法的规范之下,立足于水污染治理的现状,找出三种不同类型的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存在的问题,并对其予以互动整合,实现水污染风险的有效治理,成为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若要对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进行合理的适用,就需要借助法哲学的视角为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提供技术理性、目的理性、多元理性的指导。当前,以技术理性为导向的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表现为规范化的治理行为、程序化的运行机制和具体化的治理目标。技术理性的确立,有效地提升了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运用的科学性。然而,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使用并不仅仅是技术化的。技术理性忽视了水污染风险治理的长期利益与客观性,也忽视了工具运用中的人文关怀。它所强调的人类中心论的价值取向、专家主导的立法程序、重事后治理轻事前预防的治理方法等观念均存在着相应的危机。因此,辅之以目的理性和多元理性成为必要。原因在于目的理性所倡导的相互协调的治理机制、长效化的治理行为以及以人为本的治理目标,以及多元理性所倡导的尊重自然的生态整体主义观、增强立法的民主性等,均可以给技术理性以有益补充。总之,在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使用中,树立技术理性、目的理性、多元理性相互结合的理性取向,转变当前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使用中的观念偏差,不仅可以弥补技术理性的弊端,还可以从深层次上洞悉作为主体的人在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使用中的主导性思维,明确个体在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中的作用。合理性分析是展开具体研究的基础。三种不同类型的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存在均有其相应的合理性。在一般理论层面上,水资源的公共属性、水污染风险的负外部性、治理者的有限理性、信息的不对称性,为政府主导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运用提供了合理性。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庇古理论、科斯定理,则为市场主导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存在注入了合理性。而社会参与型水污染风险工具的存在,则来源于公民社会的不断成熟以及公共信托的日益完善。鉴于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与行政法在主体、内容等方面的高度关联性,从行政法理的角度进行合理性分析显得尤为重要。以行政行为形式论、行政法律关系论、行政过程论为视角,分别对三种不同类型的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予以充分的考察,可以从行政法的角度对三种类型的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运行机制、权利义务机制等有着更加清晰的认识。在论证了三种不同类型的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合理性基础上,理论的探讨是指导实践的铺垫。依据法哲学和行政法学为水污染风险治理提供的方向指导,对我国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适用现状的整体概貌进行归纳。在规范层面上,相关法律对不同类型工具的选择机制、实施机制等都进行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在实践层面上,考察我国工具的选择与应用,其中政府主导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运用最为广泛,市场主导型主导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与社会参与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仍处于逐步发展之中。具体个案的分析更能突显现状与问题。针对华北地区的水污染渗坑案、太湖流域的水污染排放权交易以及松花江水污染案等典型案例的分析,能够得出目前三种不同类型的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各自存在的问题。而严重制约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功能发挥,不仅有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本身的原因,还有现行体制制约以及观念局限等方面的原因。针对目前我国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存在问题的完善,域外有益的经验能够提供借鉴与启示。美国在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运用中,注重提升政府水污染风险治理能力,引入成本收益的分析方法,大规模推广市场主导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以及强调多种工具相互配合等做法,值得肯定与借鉴。日本以构建循环社会的价值导向,其地方政府在水污染风险治理中发挥着主导性的作用,为我国水污染治理正确处理央地关系,树立社会发展的正确价值导向提供必要的参考。韩国的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中的方式较为多样,包括友好型企业指定制度、自愿协议制度、水污染风险标志体系等,以及其在政府主导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中所进行的事前规制与事后规制的分类,为我国水污染治理提供了制度设计层面的经验与启示。借鉴国外经验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水污染风险治理的具体国情,针对我国在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上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首先,在我国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行政法基本理念上,传统的“技术化倾向、路径依赖、单一主体、权力本位”等理念,应当随着水污染风险治理实践的不断变化,被更加科学、合理的“客观标准、目标导向、多元主体、尊重权利”等理念所替代。第二,在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使用上,突发事件分级分类分期理论、风险社会理论、行政过程理论、整体性治理理论、行政责任理论,可以为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运行提供理论上的支撑。第三,依法行政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比例原则、效率原则等,则可以为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提供基本原则上的指引。第四,在对三种类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进行针对性的完善之后,强调其互动与整合机制,主要应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互动与整合应遵循相应的原则,包括坚持经济和水污染风险治理协调发展原则、不同类型工具互补原则、多元利益均衡原则、因时制宜原则等四个原则;另一方面,互动与整合的设计具体的举措,包括分析不同类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作用范围与运行机制、建构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制度基础、重塑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组织结构等。第五,在三种类型治理工具的配套制度上,要对三种类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配套制度予以完善,主要包括创造良好的治理工具选择环境、创新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新类型、加强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之间的互动整合、提高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选择者的素质、注重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选择的本土化等四个方面。以行政法的思维,完善不同类型的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强化其互动整合机制,借助新兴的信息工具提供的强有力的支持,得益于公民权利和环境意识的不断崛起,我国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必将兼顾实效性、规范性与合法性,最终实现依法行政的法治国家目标以及水污染风险的有效治理。
兰皓翔[4](2020)在《环境风险治理工具的行政法理论阐释》文中认为阐释环境风险治理工具的行政法理论,就是将不同行政法基本理论中的法治理念、原则、标准、程序等嵌入环境风险治理工具的选择和运用之中。行政法"红灯理论""绿灯理论"和"黄灯理论"分别对应"政府主导型""市场主导型"以及"混合型"三种环境风险治理工具的理想类型。政府主导型环境风险治理工具是"红灯理论"倡导的行政手段的具体表现,体现了行政权的执行性,其合法性通过"红灯理论"得以解释和证成;市场主导型环境风险治理工具是"绿灯理论"关注行政过程的直接体现,重视规则在行政活动中的作用,蕴含着"绿灯理论"所追求的行政效能最大化之目的;混合型环境风险治理工具是"黄灯理论"主张的通过多元方式实现行政目标的现实反映,强调行政权和公民权的互动与平衡,契合了"黄灯理论"兼顾行政效能与行政公正的理念。
卓越,郑逸芳[5](2020)在《政府工具识别分类新捋》文中研究说明识别分类是政府工具研究的基础工作,本文试图构建一个新的概念框架。依从强制性与非强制性的基本逻辑关系,在学界已有分类基础上,以规范作为基点,可以将法律、政策和制度作为同一类型的政府工具;基于行政法的特殊功用和与政府规制存在诸多交集的双重立意,可以将行政执法单列出来作为一类政府工具;此外,以非强制性作为主要特征,可以将市场化工具、社会化工具、道德教育工具和文化宣传工具归为综合性的政府工具。运用政府工具的重点在于选择,要控制好选择匹配的各种影响因素;要学会辩证思维,认真分析工具运用面临的挑战,积极寻求提升工具使用效能的路径。
安培[6](2019)在《现代职业教育治理工具研究》文中认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十九大报告均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教育现代化2035》提出,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提升政府综合运用法律、标准、信息服务等现代治理手段的能力和水平。法律、标准、信息服务等现代治理手段也即治理工具。现代职业教育治理是基于治理主体关系调节的治理主体合作实践活动。职业教育治理的基础是治理主体关系调节,职业教育治理的基本形式是治理主体合作,职业教育治理的目标是形成治理主体的合作秩序,促进公共利益最大化。职业教育治理的关键难题是治理主体“合作难”的问题。治理工具是解决治理难题,实现治理目标的手段,职业教育治理工具要解决治理主体“合作难”这一关键难题。因此,本研究将现代职业教育治理工具研究的基本问题界定为“基于治理工具的职业教育治理主体合作何以可能以及合作秩序何以实现”的问题。为此,本研究从系统科学、社会网络科学、复杂科学的方法论视角出发,采用文献研究法、访谈法、案例法,依据马克思的生产工具理论、治理理论、关系理论、“合作何以可能”、“合作秩序何以实现”的相关理论,建构“工具—关系—合作—合作秩序”的分析框架,建构起“现代职业教育治理工具理论”。本研究依据“功能——属性”的分类标准,从治理工具的本质属性、绩效特征、功能互补性出发,将现代职业教育治理工具分为行政性治理工具、市场性治理工具、社会性治理工具、信息化治理工具四种类型。行政性治理工具包括政策工具、标准工具、组织工具。行政性治理工具的本质属性是权威规制性,绩效特征是权威、强制、规制、命令,具有强制功能、规制功能。政策工具综合统筹协调职业教育治理主体的行政关系、经济关系、教育关系,以行政权力强制规定并保障治理主体合作;标准工具为职业教育治理主体关系建立提供标准,为治理主体合作提供标准;组织工具包括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国家职业教育指导咨询委员会等,为职业教育治理主体合作提供组织协调保障、专业指导保障。政策工具、标准工具、组织工具综合、协调、统一应用,为职业教育治理主体合作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与法治秩序。市场性治理工具也称基于市场的手段,是具有市场特征的各类手段的总和,包括产权工具、金融工具、合同工具。市场性治理工具的本质属性是市场激励性,其绩效特征是市场激励、经济诱因,具有市场激励功能。产权工具具有排他性、明晰性,能减少职业教育治理主体关系建立的不确定性;金融工具是激励工具,能激励治理主体合作关系建立,丰富职业教育治理主体合作形式;合同工具规范职业教育治理主体合作关系建立的程序,保障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履行。产权工具、金融工具、合同工具综合运用,优化职业教育治理主体合作秩序生成的市场环境,提供主体合作的市场规则,促进治理主体合作的市场秩序建立。社会性治理工具包括文化工具、符号工具、信用工具。社会性治理工具的本质属性是文化信号性,其绩效特征是文化象征意义的再生产,具有文化引导功能与信号功能。文化工具增进文化认同,文化认同能促进职业教育治理主体合作关系建立;符号工具、信用工具都是信号工具,能优化合作对象筛选,优化治理主体合作关系筛选,保障治理主体合作质量。文化工具、符号工具、信用工具综合运用,优化职业教育治理文化环境,夯实治理主体合作的信任基础,促进职业教育治理的信用秩序形成。信息化治理工具也称信息手段,包括公共信息平台、商业信息平台、组织信息平台。信息化治理工具的本质属性是信息性,其绩效特征是信息流转共享,具有信息保障功能。信息化治理工具促进职业教育治理主体树立“信息人”身份,明确主体信息生产职责,充分供给主体合作需要的信息,调节治理主体间的信息供求关系,减少主体合作信息摩擦,优化职业教育治理信息环境,形成职业教育治理主体合作的信息生态秩序。现代职业教育治理工具面临“开发不全面,应用不充分”的问题。针对对治理工具重视不足的问题,建议职业教育治理主体树立“工具意识”,以充分释放治理工具的功能;针对职业教育治理工具供需非均衡,供给不充分,质量不高的问题,提出完善现代职业教育治理工具箱的建议。建议增加政策工具的有效供给、融合开发金融工具、创新开发社会性治理工具、综合开发信息化治理工具;针对职业教育治理工具应用不广泛的问题,提出综合、协调、统一应用职业教育治理工具的建议。
刘星[7](2019)在《行政知识如何嵌入行政法教义学——以“行政行为”概念为切入点》文中指出行政法学与行政学均以公共行政为研究对象,但又有着不同的理论关怀,在学科发展道路上始终充满着难以割舍的"纠葛"。行政法教义学由于对"行政"一端关注不够,日益暴露出僵化封闭的弊端,出现难以回应现实行政实践的困境,行政法亟需向"行政"转向,寻求行政知识的改良。然而,行政知识嵌入行政法教义学在概念植入、研究方法、价值取向、学术地位和影响力等诸多方面存在困境。以"行政行为"概念切入,可以发现行政知识在完善行政行为体系上所具有的背景功能、补充功能、整合功能、对接功能以及评估功能。这种路径具有一定的普适性,但需要保持其适当的嵌入限度。
张舜禹[8](2019)在《组织理论视阈下的地方政府创新工具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地方政府实务者在其组织生活中进行着创新,但他们并不完全明确“何谓创新”“如何创新”。尽管颇具政府创新经验的“创新者”时常将创新的成功归因于上级号召、问题倒逼、民众需要等偶然性因素,但事实上,创新同样也是作为一般公共组织的地方政府适应复杂嬗变情境、谋求组织生存发展的自觉选择。故创新是地方政府在偶然性因素影响下正常开展组织行为活动的必然趋势。基于此论断,我们应当把地方政府置于其作为创新场域局内人的主体位置,从地方政府组织的内在属性出发,观察创新活动的过程全景、把握创新行为的内在规律,探索出一套能够在我国地方政府创新语境下,为创新实践实时提供功能性支持的创新工具。上述努力在破除我国政府创新动力不足、持续性差、难于推广等现实困境的同时,补充了政府创新理论研究欠缺的整体性系统视角,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学术价值。所谓“地方政府创新工具”,即地方政府基于创新目标要求和创新情境特点,在生成具有创新特征的决策与行为过程中,能够通过工具化利用实现功能性支持创新实践的要素或条件。那么,如何从地方政府的组织属性出发,探究生成与完善创新实践的内在机理?如何获取真正适用于地方政府的创新工具?组织理论揭示了组织将其可及的要素和条件进行工具化使用,以实现组织目标的现象。由此,可以推断,以组织理论知识为源流提取符合地方政府组织行为规律的创新工具,是值得展开深度学理探索的努力方向。根据组织内在性质的不同,组织理论为观察组织现象提供了多元视点。将组织解释为封闭系统的观点强调,组织在面对变化环境中的不确定性和棘手问题时,倾向遵从理性-工具的行动逻辑,从耳熟能详或有口皆碑的流行组织方案中迅速找到并准确抉择解决思路。由此形成了组织面对复杂情境时习惯使用的“迷思”工具。将组织解读为自然系统的观点指明,组织通过保持结构敏感性,为实现既定目标和组织发展设计相匹配的组织形态,为实际需要提供动态的结构-功能支持。由此形成了组织在攻克自身发展障碍时倾向应用的“结构工具”。将组织理解为开放系统的观点认为,组织需要对“由自己的反应改变了的环境”做出反应,并循环往复地进行着情境-权变,由此形成的惯性思维、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使组织具备某种特定身份,成员基于对组织身份的文化认同会自觉输出符合身份要求的行为,由此形成了组织接受环境要求进行自我权变时偏好运用的“文化工具”。上述工具是基于组织依据其内在属性将其可资利用的要素和条件进行工具化使用,为组织发展提供功能性支持的内在机理而提出的。正是内在性质的相互叠加、彼此依托,使组织成为面向各种情境都能灵活应对的有机协作系统。依据组织行为基本规律获取的组织工具在地方政府创新语境中会否具有适用性?我国地方政府创新场域的基本特点起到了至关重要的决定性作用。适应或超越经济社会转型“危机”、破除或防备创新障碍等客观要求亟待地方政府开发适用于自身行为规律的创新工具。其实,在创新实践过程中,业已存在地方政府借助组织要素的可及性、灵活性与普适性的优点,将组织要素进行工具化使用的迹象。只是相关经验一直未得系统归纳,因此,地方政府对于获取创新工具具有强烈的迫切性。诚然,以源自西方的组织理论预判创新工具存在嵌入本土语境的局限,创新场域中错综复杂的联动关系、含混不清的嬗变情境也成为创新工具的使用适应地方情境的掣肘,但是,我国地方政府被赋予的主体性地位和自主性空间,顶层设计与上级部门对地方探索的高度支持等均为创新工具的操作使用提供了可行因素。为探究地方政府是否也依据其内在属性,通过组织要素的工具化使用,为创新实践提供动态的功能性支持,我们找到理论推断与现实镜像的对接窗口——“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该奖项的获奖案例构成的数据库记录了我国进入全面改革时代背景下近20年地方创新的最佳实践。以创新程度、参与程度、效益程度、重要程度、节约程度和推广程度作为评选依据,该奖项高度耦合了政府创新概念本身所蕴含的组织目标、创新能力、结果实效、情境适当、新颖创造、扬弃速率等基本特征要素。地方政府向评选委员会提交了详细记录成功个案从筹备发起到实施持续,再到扩散推广等完整创新进程的文字材料,获奖案例为我们观察地方政府在创新语境中是否亦使用了上述工具提供契机。通过文本分析178项创新案例的评选材料,纵向过程追踪三项创新个案,研究发现,地方政府在创新语境下也存在将上述要素进行工具化使用的现象。源自西方组织理论的“迷思”一词表达了从领导者的视角出发,他们通常基于组织生活经验,从其熟悉的组织方案中迅速找到问题解决对策的思维惯性。“迷思”具体指代组织在其所处的制度环境中能够接触到的流行组织方案。创新场域中的地方政府时常处于“无序”的治理情境中,因方案之于问题解决极强的实效性,“迷思”便具备了工具属性。地方政府创新事业突飞猛进的20年间,地方政府既存在向国际公共部门的汲取先进方案的现象,也存在采纳国内优秀创新方案的情况,日渐盛行的“行政审批局”改革模式就是其中一个实例。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将其接触到的流行组织方案进行情境化、合理化的吸纳,按照“迷思”的思维进行工具化使用并有效推进本地创新。宁夏银川市委市政府吸纳天津市滨海新区“建立政务服务局”模式的样板方案,在经历合理扬弃的基础上,建立了“全国首家省会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本文追踪了银川市实现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目标的全过程,研究发现,精准扬弃的合理化过程使“迷思”能够成功嵌入本地情境,是发挥“迷思”工具效用的关键。地方政府通过对方案的知识积累、确认方案对本地创新的嵌合度、重点考察方案背后的机制和技巧,以及自主开发、发展完善方案等途径,能够确保“迷思”吸纳的精确嵌合。同时,地方政府实时检视“迷思”的吸纳情况与本地合理化过程,能够及时避免嵌合“排异”导致“迷思”工具属性的失效和创新结果的失败。地方政府通过组织结构的分工与协作在垂直与水平两个向度上的变化形成了面向创新目标与嬗变情境的四种组织结构形态——设立任务型机构、增建新职能部门、多元主体协同合作、跨部门(组织)协作。通过对辽宁省纪委监察厅纠风室发起的“民心网”创新实践进行纵向过程追踪,分析发现,结构工具通过分工或协作在不同向度上内容与程度的调适所形成的“组织形态”,可以动态匹配创新目标、任务内容和情境变化,为地方政府提供最为恰切的结构形态,能够顺利发挥创新参与者的专业技术理性,从而助益创新。保持结构工具的形态敏捷性,从而动态匹配创新情境变化是正确应用结构工具的基本原则。在启用结构工具之前,地方政府应当准确预判组织形态变化对创新过程和结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健全的机制设计、及时的制度跟进能够有效缓解组织结构形态的骤变或调适对地方政府功能正常运转造成的冲击。在结构工具启用后,健全与完善新组织形态下的“软件”保障,可以使创新实施者明确应当如何“作为”能够保证创新实践对情境变化的动态适应,且确保创新任务的稳步完成。文化因素会影响地方政府对创新的感知、认同和投入。地方领导者通过与创新参与者、实施者达成关于创新实践的社会契约,颁布植入文化建设指向的创新决策与制度安排,以及设计弘扬美好价值或文化理念的符号标识、口号标语等方法,激发了地方实务者的创新认同,亦获得了民众对创新的社会认同。通过追踪共青团贵州省委发动的“春晖行动”,还原创新领导者如何融合运用文化工具的实现方法,激发广泛认同,进而实现扶贫工作的社会化动员、组织化动员目标的完整过程,研究发现,地方政府因接受创新文化而树立的创新观念,起到了解放思想、激发创新动力的作用。此外,将创新文化与中华传统文化、地域文化等文化内涵相结合,在丰富文化工具内容的基础上,能够增强文化工具的运用效果。同时,文化工具实现方法的挑选与运用是一项具有技巧性、艺术性的领导活动。但是,文化工具的方法应用不当或文化内涵冲突,可能会影响创新参与者的决策认同,削弱创新动力与士气。如果地方政府有关创新方案的文化解释、文化宣传挑战了社会共识,会使创新实践因无法得到民众的普遍认同而举步维艰。上述两点均可能导致创新“中止”的后果。地方政府的确符合组织一般规律,存在将组织要素进行工具化使用,实时给予创新实践功能性支持的组织现象。地方政府通过创新工具之间的融合使用、创新工具的不同实现手段之间的彼此联动,切实确保了创新实践的可行性、稳健性与持续性。因此,以地方政府实务者对使用创新工具的思维化、知识化、操作化为落脚点,从而串联:地方政府创新主体地位的立足点,地方政府内在组织属性的出发点,依据组织属性给予创新实践功能性支持的关键点,为仍处于发展完善初期的政府创新理论研究补充了一个整体性的系统视角。同时,优化创新工具操作使用的实践探索,也拓宽了增进创新实践成效的助推路径。
高丹[9](2019)在《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研究》文中指出2019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依靠改革开放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市政公用事业作为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准公共产品,其公共性和市场性属性交织,产业中的政府与市场关系错综复杂,公用事业领域的深化改革问题一直是学界和业界关注的焦点和难点。伴随我国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向更深层次发展,更广泛的社会资本参与到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如何处理好这一领域的政府与市场关系,做到引得进、干得好,即如何激励社会资本规范投资、自主运行、高效发展,成为地方政府必须面对的一个课题。文章梳理了我国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历史进程,明确市场化改革进程减慢这一现实,成为本文的研究初衷;在概述激励性规制理论与实践的国内外研究基础上,发现了其中的理论争议以及未来的研究发展方向。文章始终以中国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中的实例为论据,以多学科理论为支撑,坚持公共管理学研究范式,探讨激励性规制在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进程中的机制建构、工具选择及现实应用等问题,描绘出规制机构与被规制企业之间的博弈和合作关系。文章运用信息经济学解释市政公用事业何以需要运用激励性规制;运用机制设计理论和合同治理理论阐释激励性规制的机制设计问题;借助政策工具理论展现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现有可供选择的工具,以及工具的合理配置问题。以政策评估理论为基础介绍政府规制领域常用的评估方式;最终本文选择目前实际工作中最常用的绩效评估模式,将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的公共道路工程特许经营作为评估样本,通过大量调研和资料整理,对激励性规制的实践应用状况展开评估检验。文章认为激励性规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都处于起步阶段,未来有很大发展空间。政府规制机构要重视激励性规制的制度化建设,拓宽工具选择空间,科学评估市场化改革成效,正面引导企业规范经营。科学合理的运用激励性规制,切实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高速发展和运行效率,为规制双方建构更加融洽的合作环境提供坚实的制度平台。
范乾帅[10](2019)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行政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一国法治事业的推进、人权的维护、公共福祉的增进,不仅系于中央,也同样仰赖地方。地方治理的法律建构,是践行社会主义法治、实现我国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关键一环。具体就社会救助地方治理而言,社会救助是一种旨在保障贫困者的生存权、满足其最基础生存条件的制度,给付标准因地而异、因时而异、因事而异,这就需要各地方进行量体裁衣式的治理。然而,眼下社会救助领域的地方治理仍存在诸多不足。其一,从学理视角看,与本研究主旨相关的行政组织法、地方行政法及给付行政法的文献尚不十分充裕;其二,从实践视角看,同样有诸多弊病有待法律上的建构与完善。鉴于此,本研究的目标在于从行政法学的视角出发,对当下学术研究尚未深入探讨的社会救助地方治理进行全景式的描绘,辨析制度上的不足并提出改进之道,以期推进行政组织法、地方行政法及给付行政法研究的发展。本研究主要探析的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主体包括地方政府、地方行政机构、慈善组织及行政相对人。其一,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功能可界定为“主导”。从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权力关系维度来看,它的这种作用主要体现为“管理上的主要责任者”和“财政上的次要责任者”;从地方政府与地方行政机构及私主体的关系维度看,这种作用主要体现为“地方行政机构的领导者”和“私主体的管理者与合作者”。地方政府着力于通过“设置救助机构”、“编制救助计划”、“建立救助项目”等方式,构筑起宏观的给付行政法秩序、并为这种法秩序的运作提供国库支持,以便维护公民的基本生存权。然而,因为行政组织与行政行为法治的滞后,地方政府的权限范围并不明晰,其设置救助机构、编制行政计划等行政过程中所须恪守的程序性规则也并不完善。此外,在当前的问责机制下,其公法责任也无法受到很好的追究。这意味着地方政府仍在相当程度上游离于法律控制之外。其二,地方行政机构。“地方行政机构”系指除地方政府的之外的地方行政机关。民政、教育及相关地方行政机构均系“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而民政则居于最为枢要的位置,其作用可界定为“牵头”。从拟定给付标准到发放救助待遇、从设定行政程序到确定给付对象、从事先审查到动态管理:在社会救助这一“国家主导”色彩颇为浓厚的领域当中,民政部门可谓“国家”的最直接、细致的体现。尽管民政部门是救助行政的“制度基轴”,但其职权的设定与运作尚有诸多不合法治原则或善治精神之处,这包括但不限于民政部门拟定救助标准未获立法明确授权,标准拟定程序封闭、内部化,标准的司法审查现状堪忧,民政部门自行设定的行政程序存在内容瑕疵,救助对象确定机制的合法性与实效性皆有待改进等等。其三,慈善组织。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领域,各地方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对应“公法之维”,而慈善组织则兼具“公法之维”与“私法之维”。在我国,慈善组织分为“民办慈善组织”与“官办慈善组织”。前者的功能是以纯粹的私主体的身份、基于道德义务与行政合同参与治理,应予加强,而后者的功能则是以“体制内机构”、乃至行政主体的身份,基于道德义务、行政合同、行政协议乃至立法授权参与治理,其行政化特征应予去除。从可问责性上看,民办慈善组织与官办慈善组织在法律属性与行为方式上的不同,注定可适用于二者的问责机制也有所不同。其四,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参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其可通过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而成为行政相对人。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行政相对人的功能主要表现为通过行使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方式,推动行政程序的前进。以低保审批程序为例,行政相对人的功能在于:提出申请,启动程序;参与审核、审批,协助调查,以推动程序前进;面对程序上与实体上的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可凭借行政诉讼与之对抗,以维护自身权益。行政相对人是权利的主体。但眼下,相对人的主体地位尚不凸显:一者,相关立法或行政规定对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行政义务、低保管理机关应恪守的程序性规则及相关法律后果的规定并不完善;二者,低保管理人员违法之事屡有发生,救济机关为相对人提供的保护也不充分。针对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各项不足,在未来,其一,完善地方组织法,即应以立法手段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界限、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界限,并实现民政部门的组织法定。其二,应完善行政程序法。这包括与法秩序的形成、运行及公私协力等相关的程序性规则。其三,应强化权力机关的监督机制。具体可从提升代表素质、提前审查时间、细化草案内容、激活现有的监督机制等方面入手。其四,应改革慈善体制。应推进官办慈善组织去行政化改革,并完善慈善税收优惠制度。其五,应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问责等问责机制。总之,我国应继续以民生福祉、以公民的生存权与民主权等基本权、以人性尊严、以“人的价值”为纲领,从法规则的设定与施行、对违法者的问责、对受戕害者的救济等各维度切入,持续推进社会救助地方治理法治化的进程。
二、政府工具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政府工具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文提纲范文)
(1)共享经济政府监管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 选题背景 |
2. 研究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 国内研究现状 |
2. 国外研究现状 |
(三) 论文框架和研究方法 |
1. 论文框架 |
2. 研究方法 |
(四) 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基本概念和理论 |
(一) 共享经济 |
1. 共享经济的概念 |
2. 共享经济的本质 |
3. 共享经济的特性 |
(二) 政府监管 |
1. 政府监管的内涵 |
2. 政府监管的手段 |
3. 政府监管的理论基础 |
(三) 政府监管法治化的相关内涵 |
1. 法治的内涵 |
2. 政府监管法治化的基本要求 |
二、共享经济与政府监管的现状及法治化之困境 |
(一) 共享经济发展带来的问题 |
1. 共享经济的发展对传统经济模式造成冲击 |
2. 共享经济参与主体的权益保障面临困难 |
3. 共享经济野蛮增长 |
(二) 共享经济发展缺少有效的政府监管 |
1. 共享经济政策与监管法律衔接不畅 |
2. 政策与法律衔接不协调 |
3. 监管主体混乱 |
4. 事前事中监管缺位 |
(三) 共享经济形式对传统执法体制的挑战 |
1. 共享经济对传统行政许可制度的挑战 |
2. 共享经济对传统执法体制的挑战 |
3. 共享经济对传统执法能力的挑战 |
三、 政府监管法治化面临困境的成因 |
(一) 共享经济作为新的经济形态快速发展与法律稳定性的矛盾 |
(二) 共享经济的渗透性和关联性与传统行政执法体制间的矛盾 |
(三) 第三方平台的技术性与传统执法能力的矛盾 |
(四) 法治社会建设的快速推进和法治意识成长缓慢之间的矛盾 |
四、共享经济监管法治化的应对措施及建议 |
(一) 提高立法质效、为共享经济政府监管法治化奠定法律基础 |
1. 完善政府对共享经济监管法治化的法律体系 |
2. 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实现科学立法 |
(二) 改革执法体制、强化政府监督法治化执法能力 |
1. 建立综合执法体制 |
2. 立法关注行政执法主体的明确性 |
3. 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多元监管体系 |
(三) 加强技术化建设、促进政府监管法治化 |
1. 建立互联网+的政府监管技术平台 |
2. 建立执法案例大数据平台 |
3. 建立多平台的信息服务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2)数字化城市管理水平的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 ——基于31个案例的影响因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城市管理研究综述 |
二、数字化城市管理水平影响因素研究综述 |
三、QCA定性比较研究方法研究综述 |
四、研究综述小结 |
第三节 研究内容、方法及技术路线图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三、技术路线图 |
第二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数字化 |
二、数字化城市管理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第三节 分析框架 |
一、NATO政府工具分析框架 |
二、NATO分析框架在数字化时代的发展 |
第三章 数字化城市管理水平的影响因素分析 |
第一节 信息节点对数字化城市管理水平的影响 |
第二节 公共财富对数字化城市管理水平的影响 |
第三节 政府权威对数字化城市管理水平的影响 |
第四节 政府组织对数字化城市管理水平的影响 |
第四章 数字化城市管理水平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模型构建 |
第一节 典型案例来源 |
一、案例选取原则 |
二、研究案例的基本情况 |
第二节 变量测量与赋值 |
第三节 变量校准及构建真值表 |
一、变量校准 |
二、真值表的构建 |
第五章 数字化城市管理水平的模糊集定性比较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数字化城市管理水平的必要条件分析 |
第二节 数字化城市管理水平影响因素的实证结果 |
第三节 数字化城市管理水平影响因素的复杂解分析 |
第四节 数字化城市管理水平影响因素的组态分析 |
第六章 数字化城市管理水平的模糊集定性比较结果分析 |
第一节 数字化城市管理高水平组态分析 |
一、计划-协同共享型 |
二、技术-协同共享型 |
三、信息收集型 |
四、三种组态路径的潜在替代关系 |
第二节 数字化城市管理非高水平组态分析 |
一、无计划型 |
二、未发展型 |
第七章 结论与讨论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第三节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A 访谈提纲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3)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之行政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文章的主要内容与基本思路 |
四、文章的创新点 |
五、文章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基本概念之厘清 |
一、对治理工具的理解 |
二、行政法上对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理解 |
第二节 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之类型 |
一、政府主导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 |
二、市场主导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 |
三、社会参与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 |
第三节 三种类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之分析 |
一、三种类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之优越性和局限性 |
二、三种类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之对比分析 |
第四节 行政法规范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之依据 |
一、行政法“管理论”与政府主导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 |
二、行政法“控权论”与市场主导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 |
三、行政法“平衡论”与社会参与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 |
第二章 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之法哲学思考 |
第一节 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中的技术理性取向 |
一、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中技术理性的表现 |
二、技术理性在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中的实证分析 |
三、技术理性在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上的合法性危机 |
四、正确审视技术理性在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中的作用 |
第二节 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中的目的理性取向 |
一、目的理性在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中的表现 |
二、正确协调技术理性和目的理性在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中的关系 |
三、促进技术理性与目的理性在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中的互动整合 |
第三节 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多元理性取向 |
一、多元理性相较于其他理性取向的优越性 |
二、多元理性在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上的具体体现 |
第三章 三种类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之行政法理分析 |
第一节 政府主导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之行政法理分析 |
一、政府主导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存在之合理性基础 |
二、行政行为形式论下的政府主导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 |
第二节 市场主导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之行政法理分析 |
一、市场主导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之合理性基础 |
二、行政法律关系论下的市场主导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 |
第三节 社会参与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之行政法理分析 |
一、社会参与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之合理性基础 |
二、行政过程论下的社会参与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 |
第四章 中国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之行政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之行政法现状及案例分析 |
一、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之行政法现状 |
二、典型案例分析 |
第二节 中国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存在的问题 |
一、政府主导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存在的问题 |
二、市场主导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存在的问题 |
三、社会参与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存在的问题 |
四、三种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互动与整合之分析 |
第三节 中国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存在的问题之原因分析 |
一、工具本身的原因 |
二、外部因素的影响 |
三、理念上的原因 |
第五章 域外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之行政法制经验 |
第一节 美国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经验借鉴 |
一、在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选择中引入成本收益分析 |
二、扩大市场主导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使用范围 |
三、提升政府的水污染风险治理能力 |
四、加强不同类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互动与整合 |
第二节 日本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经验借鉴 |
一、地方政府在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选择中发挥着积极作用 |
二、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选择以构建循环型社会为价值导向 |
第三节 韩国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经验借鉴 |
一、政府主导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 |
二、市场主导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 |
三、社会参与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 |
第六章 我国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之行政法完善 |
第一节 我国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基本理念之更新 |
一、以客观标准作为工具选择的首要标准 |
二、以目标导向作为工具选择的根本导向 |
三、以多元主体作为工具选择的本质要求 |
四、以权利本位作为工具选择的根本追求 |
第二节 我国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基本理论之确立 |
一、突发事件分级、分类、分期理论 |
二、风险社会理论 |
三、行政过程理论 |
四、整体性治理理论 |
五、行政责任理论 |
第三节 我国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行政法基本原则之重塑 |
一、依法行政原则 |
二、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
三、比例原则 |
四、效率原则 |
第四节 三种类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之行政法完善 |
一、政府主导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之行政法完善 |
二、市场主导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之行政法完善 |
三、社会参与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之行政法完善 |
四、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之互动与整合机制之行政法完善 |
第五节 三种类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配套制度之行政法完善 |
一、创造良好的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选择环境 |
二、创新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新类型 |
三、提高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选择者的素质 |
四、注重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选择的本土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科研成果 |
致谢 |
(4)环境风险治理工具的行政法理论阐释(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规范政府主导型环境风险治理工具的行政法“红灯理论” |
(一)行政法“红灯理论”之学理阐释 |
(二)政府主导型环境风险治理工具之行政法释义 |
1.“环境风险治理工具”之释义。 |
2.“政府主导型环境风险治理工具”之释义。 |
(三)“红灯理论”之于政府主导型环境风险治理工具之行政法意蕴 |
三、规范市场主导型环境风险治理工具的行政法“绿灯理论” |
(一)行政法“绿灯理论”之学理阐释 |
(二)市场主导型环境风险治理工具之行政法释义 |
(三)“绿灯理论”之于市场主导型环境风险治理工具之行政法意蕴 |
四、规范混合型环境风险治理工具的行政法“黄灯理论” |
(一)行政法“黄灯理论”之学理阐释 |
(二)混合型环境风险治理工具之行政法释义 |
(三)“黄灯理论”之于混合型环境风险治理工具之行政法意蕴 |
五、结语 |
(5)政府工具识别分类新捋(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律、政策与制度工具 |
二、行政执法工具 |
三、综合性的政府工具 |
(6)现代职业教育治理工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治理工具研究的政策背景 |
二、治理工具研究的实践背景 |
第二节 研究问题与研究立意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的基本立意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文献述评 |
第四节 理论依据与理论预设 |
一、理论依据 |
二、理论预设 |
第五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第六节 研究方法 |
一、方法论视角 |
二、具体使用的研究方法 |
第七节 研究思路与技术路线 |
一、研究的逻辑起点 |
二、研究的逻辑终点 |
三、技术路线图 |
第八节 研究重点、难点、拟创新点 |
一、研究重点 |
二、研究难点 |
三、研究拟创新点 |
第二章 “主体”到“工具”的转向:现代职业教育治理工具研究的缘起 |
第一节 “主体取向”到“工具取向”:治理工具研究的理论自觉 |
一、“主体取向”:职业教育治理研究的主流取向 |
二、“工具取向”:职业教育治理研究的创新视角 |
三、由“主体”到“工具”:职业教育治理工具研究的缘起 |
第二节 “还原论”到“整体主义”:治理研究方法论范式转型 |
一、从简单性到复杂性 |
二、从实体性思维到关系性思维 |
三、从还原论走向整体主义 |
第三节 治理主体“合作难”问题的解决需要治理工具 |
一、治理主体合作难题的“主体”归因惯性 |
二、治理主体合作难题解决的“主体关系”视角 |
三、解决治理主体合作难题需要治理工具 |
第四节 治理工具存在开发不全面、应用不充分的问题 |
一、治理工具供需非均衡 |
二、治理工具质量不高 |
三、治理工具应用不充分 |
第三章 “工具-关系-合作-秩序”:现代职业教育治理工具研究的分析框架 |
第一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现代 |
二、职业教育 |
三、职业教育治理 |
四、职业教育治理工具 |
第二节 治理工具的分类标准及其分类 |
一、治理工具的分类标准 |
二、治理工具的分类 |
第三节 关系调节:现代职业教育治理工具的手段本质 |
一、关系及其本质 |
二、现代职业教育治理主体关系类型 |
三、治理工具调节治理主体关系的机理探析 |
第四节 合作:现代职业教育治理工具的直接功能 |
一、“合作何以可能”经典命题的回答 |
二、职业教育治理主体“合作何以可能”的模型建构 |
三、治理工具促进职业教育治理主体合作的机理 |
第五节 合作秩序:现代职业教育治理工具的功能归旨 |
一、“合作秩序何以实现”经典命题的回答 |
二、职业教育治理主体合作秩序生成的路径 |
三、职业教育治理工具在合作秩序生成中的作用 |
第四章 行政性治理工具 |
第一节 行政性治理工具的内容 |
一、政策工具 |
二、标准工具 |
三、组织工具 |
第二节 行政性工具与治理主体关系调节 |
一、政策工具统筹协调行政、经济、教育关系 |
二、标准工具提供关系建立的标准 |
三、组织工具提供关系建立的组织保障 |
第三节 行政性工具促进职业教育治理主体合作的机理 |
一、主体合作的强制规定 |
二、主体合作的标准规定 |
三、主体合作的组织保障 |
第四节 行政性工具促进治理主体合作秩序生成的机理 |
一、优化秩序生成的政策环境 |
二、明确秩序生成的主体位置 |
三、形成主体合作的法治秩序 |
第五章 市场性治理工具 |
第一节 市场性治理工具的内容 |
一、产权工具 |
二、金融工具 |
三、合同工具 |
第二节 市场性治理工具与治理主体关系调节 |
一、产权工具减少主体关系建立的不确定性 |
二、金融工具激励主体关系建立的积极性 |
三、合同工具规范主体关系建立的程序 |
第三节 市场性治理工具促进治理主体合作的机理 |
一、产权工具增强主体合作动机 |
二、金融工具丰富主体合作形式 |
三、合同工具保障合作内容履行 |
第四节 市场性治理工具促进主体合作秩序生成的机理 |
一、优化秩序生成的市场环境 |
二、提供秩序生成的市场规则 |
三、形成主体合作的市场秩序 |
第六章 社会性治理工具 |
第一节 社会性治理工具的内容 |
一、文化工具 |
二、符号工具 |
三、信用工具 |
第二节 社会性治理工具与治理主体关系调节 |
一、文化认同促进合作关系建立 |
二、符号标识优化合作关系筛选 |
三、信用工具保障合作关系质量 |
第三节 社会性治理工具促进治理主体合作的机理 |
一、文化工具提供合作文化保障 |
二、符号工具优化合作对象筛选 |
三、信用工具保障合作质量提升 |
第四节 社会性治理工具促进治理主体合作秩序生成的机理 |
一、优化秩序生成的文化环境 |
二、夯实秩序形成的信任基础 |
三、形成主体合作的信用秩序 |
第七章 信息化治理工具 |
第一节 信息化治理工具的内容 |
一、公共信息平台 |
二、商业信息平台 |
三、组织信息平台 |
第二节 信息化治理工具与治理主体关系调节 |
一、明确治理主体的信息身份 |
二、明晰主体的信息生产职责 |
三、调节主体的信息供求关系 |
第三节 信息化治理工具促进治理主体合作的机理 |
一、供给合作需要的信息 |
二、减少合作的信息摩擦 |
三、促进主体信息流转共享 |
第四节 信息化治理工具促进主体合作秩序生成的机理 |
一、优化秩序生成的信息环境 |
二、形成职业教育治理的信息生态系统 |
三、形成主体合作的信息生态秩序 |
第八章 现代职业教育治理工具的优化路径 |
第一节 增强“工具意识”,释放治理工具功能 |
一、增强职业教育治理的“工具意识” |
二、“工具意识”而非“工具理性” |
三、释放职业教育治理工具的功能 |
第二节 加强工具开发,建构完善的现代职业教育治理工具箱 |
一、增加政策工具的有效供给 |
二、融合开发金融工具 |
三、创新开发社会性治理工具 |
四、综合开发信息化治理工具 |
第三节 普及工具应用,促进各类型治理工具综合、协调、统一应用 |
一、增加市场性治理工具的应用广度与深度 |
二、扩展社会性治理工具的应用范围 |
三、促进信息化治理工具全面应用 |
四、综合、协调、统一各类治理工具应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发表论文与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8)组织理论视阈下的地方政府创新工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相关背景与选题意义 |
(二)研究问题与研究目标 |
二、文献述评 |
(一)经典范式与代表观点 |
(二)文献评析与研究展望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数据 |
(一)基本思路与结构安排 |
(二)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
四、创新之处与研究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构建地方政府创新工具的组织理论基础 |
一、地方政府创新工具的基本概念 |
(一)地方政府创新的概念内涵与特征要素 |
(二)地方政府创新工具的概念界定与关键节点 |
二、地方政府创新工具研究的理论源流 |
(一)理性-工具:封闭系统观点下的组织理论 |
(二)结构-功能:自然系统观点下的组织理论 |
(三)情境-权变:开放系统观点下的组织理论 |
三、地方政府创新工具的分析框架 |
(一)地方政府创新的生成机理分析 |
(二)地方政府创新工具的理论建构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地方政府创新工具的适用性分析 |
一、地方政府获取创新工具的迫切性 |
(一)地方政府动态适应性的自觉选择 |
(二)地方政府组织要素的工具化走向 |
二、地方场域适用创新工具的约束性 |
(一)创新工具嵌入本土语境的局限 |
(二)创新工具适应地方情境的掣肘 |
三、地方政府使用创新工具的可行性 |
(一)探索地方政府创新工具的条件与动力 |
(二)地方政府创新工具逻辑框架的操作化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地方政府创新的“迷思”工具 |
一、“迷思”及其工具化的原理解析 |
(一)“迷思”工具的内涵与由来 |
(二)“迷思”工具的原理与功用 |
(三)“迷思”工具的实现手段 |
二、地方政府创新语境中“迷思”工具的使用说明 |
(一)基于文本描述的“迷思”工具内容梳理 |
(二)基于个案还原的“迷思”工具使用过程追踪 |
三、以“迷思”工具助推地方政府创新实践 |
(一)确保“迷思”吸纳的精确嵌合 |
(二)避免“迷思”排异的创新失效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地方政府创新的结构工具 |
一、结构及其工具化的原理解析 |
(一)结构工具的内涵与由来 |
(二)结构工具的原理与功用 |
(三)结构工具的基本形态 |
二、地方政府创新语境中结构工具的应用说明 |
(一)基于文本描述的结构工具形态梳理 |
(二)基于个案还原的结构工具应用过程追踪 |
三、以结构工具助推地方政府创新实践 |
(一)保持形态设计的动态匹配 |
(二)规避形态错位的创新风险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地方政府创新的文化工具 |
一、文化及其工具化的原理解析 |
(一)文化工具的内涵与由来 |
(二)文化工具的原理与功用 |
(三)文化工具的实现方法 |
二、地方政府创新语境中文化工具的运用说明 |
(一)基于文本描述的文化工具方法梳理 |
(二)基于个案还原的文化工具运用过程追踪 |
三、以文化工具助推地方政府创新实践 |
(一)保证方法运用的认同激发 |
(二)预防方法失灵的创新中止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国外各类公共部门创新奖项的评价标准汇编 |
附录二:国内各类公共组织创新奖项的评价标准汇编 |
附录三:历届获得“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的奖项名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9)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综述与研究评价 |
第二章 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的内生需求 |
第一节 提高规制效率的显性需求 |
第二节 规避信息不对称的隐性需求 |
第三节 达到“良好的规制”发展需求 |
第三章 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的机制设计 |
第一节 机制设计的理论框架 |
第二节 机制设计的基本目标 |
第三节 机制设计的主要原则 |
第四节 机制设计的核心要点 |
第四章 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的工具选择 |
第一节 激励性规制工具选择的类别 |
第二节 激励性规制工具选择的依据 |
第三节 激励性规制工具选择的影响因素 |
第五章 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的评估模式 |
第一节 政策评估模式的知识基础 |
第二节 规制评估模式的主要类别 |
第三节 激励性规制评估模式建构 |
第六章 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的实践评估 |
第一节 实践评估的设计背景 |
第二节 实践评估的指标体系 |
第三节 实践评估的综合评判 |
第四节 规制行为主客体综合分析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研究的基本结论 |
第二节 研究的创新之处 |
第三节 研究不足与展望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绩效考核相关表格 |
表格1: 总表 |
表格2: 2014-2016年南宁市公共道路工程特许经营绩效考核指标表 |
表格3: 2014-2016年南宁市公共道路工程激励机制绩效考核指标表 |
表格4: 特许经营过程中部分工程项目情况 |
致谢 |
(10)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行政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 对地方政府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已有研究 |
二 对地方行政机构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已有研究 |
三 对慈善组织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已有研究 |
四 对行政相对人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已有研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一 规范分析法 |
二 比较方法 |
三 案例分析法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第五节 可能的贡献 |
一 推动行政组织法研究 |
二 推动地方行政法研究 |
三 推动给付行政法研究 |
第一章 地方政府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作用 |
第一节 作为治理主体的地方政府 |
一 概念诠释 |
二 地方政府主导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法理基础 |
三 地方政府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功能定位 |
第二节 地方政府主导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方式 |
一 设置救助机构 |
二 编制救助计划 |
三 建立救助项目 |
四 确定救助标准 |
五 提供财政支持 |
第三节 地方政府的可问责性 |
一 概述 |
二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形成与法律架构 |
三 地方政府的行政问责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二章 地方行政机构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作用 |
第一节 作为治理主体的民政部门 |
一 民政部门的历史沿革 |
二 民政部门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功能定位 |
第二节 民政部门牵头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方式 |
一 牵头拟定救助标准 |
二 设定行政程序 |
三 确定救助对象 |
四 发放救助待遇 |
五 动态管理 |
第三节 民政部门的可问责性 |
一 行政诉讼 |
二 行政复议 |
三 行政问责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慈善组织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作用 |
第一节 作为治理主体的慈善组织 |
一 概念诠释与属性解读 |
二 慈善组织的历史沿革与法制架构 |
三 慈善组织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功能定位 |
第二节 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方式 |
一 民办慈善组织 |
二 官办慈善组织 |
第三节 慈善组织的可问责性 |
一 民办慈善组织的可问责性 |
二 官办慈善组织的可问责性 |
第四节 小结 |
第四章 行政相对人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作用 |
第一节 低保程序的启动 |
一 行政相对人的功能 |
二 相对人的救济 |
第二节 低保申请的审核 |
一 相对人的功能 |
二 相对人的救济 |
第三节 低保申请的审批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五章 结语与展望 |
第一节 结语 |
第二节 展望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论文类 |
三、文集、学位论文、报纸、网络文献类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四、政府工具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文参考文献)
- [1]共享经济政府监管法治化研究[D]. 罗珊. 河北师范大学, 2021(12)
- [2]数字化城市管理水平的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 ——基于31个案例的影响因素研究[D]. 赵紫淑. 华侨大学, 2020(01)
- [3]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之行政法研究[D]. 余海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
- [4]环境风险治理工具的行政法理论阐释[J]. 兰皓翔. 理论月刊, 2020(04)
- [5]政府工具识别分类新捋[J]. 卓越,郑逸芳. 中国行政管理, 2020(02)
- [6]现代职业教育治理工具研究[D]. 安培. 天津大学, 2019(01)
- [7]行政知识如何嵌入行政法教义学——以“行政行为”概念为切入点[J]. 刘星. 法律方法, 2019(03)
- [8]组织理论视阈下的地方政府创新工具研究[D]. 张舜禹. 吉林大学, 2019(10)
- [9]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研究[D]. 高丹. 厦门大学, 2019(07)
- [10]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行政法研究[D]. 范乾帅. 南开大学, 201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