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为何不履行搬迁合同?

开发商为何不履行搬迁合同?

一、开发商为何不履行回迁合同?(论文文献综述)

米志娜[1](2020)在《商品房权属登记逾期时买受人法律保护研究》文中提出住房对于百姓而言意义非凡。近十年来,随着中国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大量涉及房屋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其中,商品房权属登记的办理问题占据了房产纠纷的很大一部分,常见诸于媒体报端。该类案件具有涉诉群体多、标的总和大、难调撤、对地区经济影响较大等特点。但实践操作中,买受人作为购房者的权利往往并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原因在于一是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空白和滞后性,如《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颁布至今已有17年之久,其中对逾期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违约责任的承担所言甚少;二是各地司法实践未能达到完全的统一,如对违约金上调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不确定等。本文从相关概念入手,对商品房权属登记相关概念予以厘定,确定了逾期办理登记的标准,通过司法大数据分析了逾期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的成因,并找出此种情况下买受人权益保护的障碍。最后,笔者对存在的问题从立法、司法等角度提出了相关建议,力图减少、公平合理地解决此类纠纷,实现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对逾期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的相关概念作出了确定。在这一部分中,首先介绍了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及其制度功能的优越性;其次,在明确我国商品房权属登记分类的前提下,阐明了本文中所指的登记是指商品房的转移登记,其义务主体应为买受人;最后,对逾期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的认定标准作出了说明。第二部分是逾期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的实证数据及成因分析。本文选取了无讼案例网作为数据来源,分析了近年来该类案件的走势,并从开发商、政府、买受人或其他第三人等主体出发,详述了产生该类现象的原因。第三部分是从成因及实践出发,列举了在逾期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时,买受人存在诉请承担责任主体及标准过窄、较少行使解除权、难以继续履行和损失填补等障碍。第四部分也是本文的重点,是笔者提出买受人权益保护的完善路径。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同一各地司法尺度来明确责任的承担、强化违约金对损失的填补功效。借鉴经济发达地区先进做法,探索“代执行”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统一对该类纠纷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以期买受人的维权困境得以实际解决。

连佳慧[2](2020)在《房屋不交吉买卖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伴随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法律关系作为经济关系的重要部分也呈现出更加复杂和多样等新特点。在广东地区的不动产交易市场中,一个独具粤味色彩的惯用词汇应运而生—不交吉。它本不是规范意义上的法律术语,但应是对这种特殊房屋买卖解释说明的最佳用语。从法律层面上讲,不交吉买卖是竞拍人按现状从法院拍卖得到的低于市场价的房屋,价格偏低的原因在于房屋上存在无法马上腾空的瑕疵。本文主要运用实证分析法、规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通过检索不交吉一词,得出561篇判决书,其中90%来自于广东省,因不交吉房屋买卖在广东省备受关注且争议较多,因此本文所选取的95个案例均源于广东省各级法院,针对实务中对不交吉判决的争议进行深入研究。期望为不交吉房屋买卖司法适用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本文绪论部分,对所搜集的95个案例进行初步归类分析,分析现有制度对解决此类案件的意义与不足,并以2018年12月4日广州中院的案例为导火线,结合所选案例发现不交吉房屋买卖在内涵界定与法律性质定位存有争议,同时对实务中不交吉房屋买卖案件所表现出的问题进行简述,最后针对本文发现的问题提出可行性建议,并在以下三部分中一一概述。第一章,结合案例对不交吉房屋进行类型化整理,结合不同主体对不交吉概念的认定得出本文观点,最后从本文研究角度借鉴不同学说明确了房屋不交吉买卖的法律性质。第二章,房屋不交吉买卖的合法性争议是解决不交吉问题的第一步,本章第一节对此进行深入分析。第二节在类型化基础上提炼出实务中不交吉房屋买卖共有的问题,围绕争议结合现有法律制度进行论述。但不交吉中所存在的问题并不仅限于此,这也是本文的不足之处。第三章,针对第二章反映的问题,结合现有法律制度,从立法与实践角度,为解决不交吉房屋买卖提出可行性建议。

徐樱[3](2020)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中优先权顺位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国家对房地产融资政策持续收紧,加之房地产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不当,申请破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逐年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涉及诸多债权,除了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收债权等一般优先权外,由于债务人财产的特殊性,还将产生拆迁安置补偿权、购房人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三类建设工程上的优先权,这三类由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而产生的优先权,与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担保物权人约定产生的建设工程抵押权在内的四类债权,就建设工程及折价款优先受偿。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时各类债权之间的争夺异常激烈,而现有的法律对优先权以及优先权在财产分配时的清偿顺位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优先权清偿顺位的确定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程序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关系到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弱势群体的生存利益保护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因此,针对房地产企业破产中的优先权及清偿顺位研究已经刻不容缓。本文通过研究房地产企业破产中优先权的性质、法理依据、适用等,对优先权之间以及与其他债权的权利顺位进行判断。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详细阐述了的研究目的及意义,结合国内外众多学者的不同学说,简述本文的研究方法以及创新之处。第二部分介绍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面临的破产困境,详细分析了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的外部和内部原因,以及案件审理中的困难。第三部分介绍被拆迁人的权利保护,从拆迁安置补偿权的性质出发,从多个角度阐述被拆迁人拆迁安置补偿权应当赋予绝对优先性的原因。第四部分介绍购房人的优先保护,分析购房人优先受偿的应然性,通过阐述购房人权利行使的现状,引出该权利在立法及司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路径。第五部分介绍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实现,阐述了关于其性质的争议,并对适用时关于权利主体、债权范围、行使期限的问题加以认定,最后指出在破产程序中实现的路径。第六部分确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程序中优先权的清偿顺序,以建设工程抵押权为切入点,分别比较建设工程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购房人优先权以及购房人优先权与拆迁安置补偿权,最后得出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中优先权的清偿顺位,从而为实践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程序的优先权顺位问题提供理论支持和解决思路。

姬国衡[4](2020)在《天津市津南区新型城镇化征地拆迁制度与补偿方案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征收规模也不断扩大。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如何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平衡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保证征地拆迁项目顺利实施,是维护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征地拆迁矛盾突出的根本原因在于不合理的土地征收制度和补偿安置政策,因此,对征地拆迁制度和补偿进行研究,探讨建立保障失地农民合法权益和构建失地农民长效补偿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用价值。本文通过分析研究津南区从原有单一性项目征地到新型城镇化下区域性征地模式改变,得出结论。具体研究内容及结论包括:(1)对津南区征地过程中征地拆迁制度进行研究,分析原有征地拆迁制度存在土地征收目的界定模糊、土地征收制度内容欠缺、土地征收过程中强制搬迁程序缺乏监督等问题,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解释津南区新型城镇化征地拆迁制度中限制权力、合理补偿、保障农民后期权益、加强行政监督四个方面制定合理之处。(2)运用利益相关者理论分析津南区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利益相关者,各相关者利益诉求及彼此利益冲突,并对冲突致因进行探讨。通过津南区葛沽镇安置房征地拆迁项目进行实例研究,得出各利益相关者利益冲突原因和对津南区制定安置补偿政策启示,分析津南区新型城镇化征地拆迁中制定安置补偿方案创新点。(3)以津南区佳沃现代农业园项目征地拆迁为例,对津南新型城镇化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机制进行研究,并通过分析未搬迁户利益诉求得出补偿政策制定的不合理之处,并给出优化补偿安置方案建议。(4)结合新型城镇化内涵要求、土地征收政策制度层面规定和津南区实际征地拆迁经验,在征地拆迁具体操作层面,从征地补偿标准和方案制定、征地程序、失地农民后期保障、注重宣传和舆论引导等方面提出对策和建议。

吴未秋[5](2019)在《商品房一房多卖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最高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至今已逾十五年,其中第八条第二款关于“一房多卖”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在司法实践上的适用情况不佳。在传统房地产法学对于商品房一房多卖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研究缺乏实证研究的学术环境下,对该制度进行实证研究将填补此领域的学术空白。为此,本文运用实证分析与理论推演相结合的方法,先对我国当前商品房一房多卖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较为系统的理论梳理,后通过收集全国商品房一房多卖的司法判例进行多侧面的实证分析。其中,借助统计学分析方法比对判例中各种数据变量对于案件本身的影响,从而找出商品房一房多卖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司法实务上存在的适用难题,并针对难题进行成因探究,进而为化解问题提供有益的探索。第一章为绪论,主要介绍本文研究背景及意义,相关的文献综述以及研究方法等。第二章为一房多卖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辨析,主要对出现商品房一房多卖时,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具体要件进行不同程度的学理辨析。第三章为一房多卖惩罚性赔偿的法理内涵,主要分析一房多卖惩罚性赔偿制度背后的法理基础,通过对该制度的正当性讨论、市场现实需求及相关案例的实证分析,以理论结合实际进一步剖析其法理内涵。第四章为一房多卖案例样本的实证分析,主要是对502宗一房多卖案例进行统计描述分析。单变量统计描述的对象有案例中所反映的“案件地域分布”、“案件类型”、“案件时间”、“原告诉讼主张”、“审判结果”、“审级情况”等,双变量统计描述的对象有“案件时间与案件事实”、“地域分布与诉讼主张”、“案件标的与判决结果”、“案件时间与判决结果”。第五章为一房多卖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的成因分析,通过前文实证分析所得之数据,着重讨论我国司法实际中对于一房多卖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存在的两个问题,一是案件时间过长,二是原告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的主张率过低。第六章为解决路径之探索,主要围绕第五章提及的案件时间过长以及原告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的主张率过低两个司法适用难题进行解决路径的探索。分别以智能化审判系统的构建以及诉讼费用的变通减免作为探索方向。

周莹莹[6](2019)在《群体性事件演化过程中政府回应策略研究 ——以W村村民回迁事件为例》文中提出城市化是我国社会发展进程中必不可少的阶段之一。其中对社会资源尤其是土地的分配与使用涉及到众多社会主体,各方利益无法达到均衡,致使数量繁多的征地拆迁型群体性事件的产生。由于其波及范围广、涉事人数多、恶劣影响大,已经成为我国群体性事件治理的重点和难点。近年来,由于政府在应对该类事件时采取回应策略时出现偏差,导致在事件演化过程中其性质由单纯的利益性转变为利益价值兼具的更复杂群体性事件,提高了治理难度。作为一种既具价值因素又具治理技术的治理理念,政府回应一经提出就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其实质是创造一种政府与社会的良好关系。政府回应的方式与效能不仅显示了政府的治理能力,蕴含了政府治理理念,更是一种政府对于政社关系的理解与运用。作为社会的治理者,政府所回应的对象范围广阔,而征地拆迁型群体性事件作为反映政社关系的突出表现之一,治理效果如何是政府回应性高超能力的重要检测标准。本文所要探讨的就是政府回应策略如何对该类事件的演化产生影响,以及在此基础之上提出合法有效的回应策略。本文通过借助河南W村的拆迁回迁案例,挖掘农民群体面对因征地拆迁回迁的利益分配时,为争取利益如何聚合其他成员以促成群体性行为。研究发现政府的回应策略对农村征地拆迁型群体性事件的演化主要是通过对利益、公平正义感、对公权力的畏惧感三个中介因素产生作用。通过对比善治治理理念下应然状态和案例中实然的政府回应策略,分析得出政府在回应态度、行为、过程、生态上存在的问题,其原因在于回应主体的价值取向出现偏差、回应能力对目标支撑力不足、回应制度对回应行为约束性较低以及回应生态陷入恶化循环状态。基于上述原因与具体作用机制,从政府回应的技术层次、制度层次以及价值层次提出优化路径。

韩锦霞[7](2019)在《行政协议行为司法审查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行政协议,不论是在我国行政法学术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均是一个颇多争议且常话常新的论题。随着服务型政府的逐步建立,公私合作、公共事务民营化等现代行政新型治理模式的兴起,行政协议这一“公域权力因素与私域契约自由精神相互渗透”的融合产物被广泛应用。近年来,行政协议在我国公共行政中应用领域不断拓展,应用方式不断翻新,这种更具柔性因素的治理方式在实践运用中蓬勃发展。与此同时,行政管理领域中行政协议的普遍运用必然导致实践中行政协议纠纷的多发,行政协议争议大量涌现。但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统一的行政协议制度,对行政协议的司法审查也因理论研究不足、立法规定缺位,一直在司法实务中呈现“碎片化”形态。新近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修改和出台对行政协议司法审查制度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新的时代契机。然则,新法如何更好地得以实施,司法操作层面是否会出现新的问题,理论层面是否还有制度续造的空间,都是值得我们持续思考的问题。为此,本文以司法审查为视角,基于近年来特别是新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司法领域实证总结之基础,对行政协议司法审查之理论基础及制度建构展开具体且深入之研究,以期能够开解行政协议司法审查相关理论问题与司法技术问题之困惑,通过具体制度建构反观推进用以解决行政协议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问题。准确界定行政协议概念,厘清行政协议实质内涵,是对行政协议争议进行有效司法救济的前提。正确界定识别行政协议,也是司法审查立案、审理、裁判各个环节中准确适用法律的关键。为此,基于全面考察分析,重塑行政协议概念,厘清行政协议识别标准。应须特别指出的是,行政性是行政协议的根本属性。但行政协议不等于行政协议行为。文章大胆确立行政协议行为这一集合概念,认为行政协议行为是一个因涉及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过程,而由多个阶段、多个行为构成的连续、动态的行为体。也就是,只要是因涉及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过程的所有行政行为都是行政协议行为。行政协议行为是一个涉行政协议多个行为的集合体。由此,在行政协议过程的每一个阶段都有可能因其中某一个行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而产生行政协议争议。而行政协议行为这一行为集合概念,绝非仅指行政协议本身,才是行政协议诉讼的司法审查对象,亦正是本文关注研究的中心概念。由此,针对行政协议行为进行的司法审查,显然也可能将要依据行政协议发生的过程,对不同阶段的不同行为展开具体审查。对行政协议行为的发生过程以及过程中相应阶段的基本样态进行考察,是对行政协议行为司法审查制度及具体审理规则展开研究的基本前提。通过对我国行政协议案件司法实践的梳理与总结,以及对域外行政协议司法审查之具体制度的考察与借鉴,转视开拓我国行政协议行为司法审查的现实检视与理性检讨。认为就我国行政协议司法审查制度的构建而言,应形成符合中国地域、情境、文化、制度的自己“本土”的制度设计或基本构想。特别关注行政协议诉讼结构的重塑与行政协议司法审查模式的确定问题。行政协议的专属特性塑造出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均可能享有诉权的双向行政诉讼结构,同时,将实质解决行政协议争议置于诉讼功能与目的的统领。就行政协议诉讼来讲,“双向倒三角形结构”将是我国行政协议诉讼结构的理想形态。司法审查是行政协议争议解决最终的也是最有效的机制,首要的问题就是应该采用何种模式进行审查的选择与确定问题。我国行政协议行为司法审查模式的选择与确定,应当将行政协议争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建立公法审查模式。同时,行政诉讼程序中应当建立一套适用于行政协议案件的特殊审查模式。首先,应确立公法审查模式。行政协议行政性之根本属性是确立公法审查模式的根基。行政审判庭的管辖设置与审理机制是确立公法审查模式的保障。坚持公法审查模式原则之下可适当保留某些特殊既有模式渐进过渡。其次,公法模式下应建立分类审查模式。分类审查划分的基准应是优益权因素;“原告诉讼请求+行政权力因素(行政优益权行使)”是审查模式选择节点。同时,过程审查方法的运用,也是本文考察行政协议行为司法审查模式的特殊视角,基于行政协议行为自身发生发展运行规律之过程性,既动态连续,又厘清分开,进行分项细化考察行政协议行为的具体审查模式。这个与行政协议行为自身规律相得益彰的过程性研究基准,呈现出行政协议行为司法审查全面、动态、实质的基本过程审查模式。从司法审查的基本原则切入考察,认为必须创设出行政诉讼法专门适用于行政协议争议司法审查的特有规则。以行政协议这一动态过程行为进行逐阶段的论证分析,进而得出结论。尽管在审查方式、规则上行政协议司法审查更多地呈现出与民事审理规则交融、或进而发展至特有独属的某些特质;但究其根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或许始终将是行政协议行为司法审查的根本遵循。进而形成对待行政协议案件审查原则的基本观点,即对行政主体依其行政专属职权特别包括行政优益权作出的行政协议行为适用合法性审查原则;对行政协议的效力问题适用以公共利益为主要标准的效力性审查原则;对行政主体及相对人的履约问题适用合约性审查原则。特别指出的是,行政协议行为是行政协议司法审查的对象;应基于行政行为过程论视角,不同阶段具体分析行政协议行为司法审查的具体规则。在具体诉讼制度构建方面,通过对行政协议诉讼的起诉条件多维度审查及实体诉讼具体制度架构展开研究。在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起诉条件的审查是一个十分重要却又纷繁复杂的问题,只有符合起诉条件的诉人民法院才会受理,它决定着一个诉能否真正进入司法审查程序。为了防止“滥诉”现象的发生,同时也为了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行政协议案件也同样首先面对起诉条件的审查。在行政协议诉讼中,必须适用有别于普通行政诉讼的一系列特别规则。本文尝试在行政协议诉讼证据规则、法律适用、判决方式及非诉执行等方面进行探讨。但不管怎样,在行政协议司法审查中,回应原告实质诉求,实质性化解行政协议争议,才能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谐官民关系,推进实质法治。

欧阳亦梵,杜茎深,靳相木[8](2018)在《市场取向城市更新的钉子户问题及其治理——以深圳市为例》文中认为以深圳市城市更新为例,通过逻辑分析法与案例分析法,在国外钉子户问题研究经验的基础上,分析市场取向城市更新中钉子户问题的产生、特征以及治理机制。研究结果表明,市场取向城市更新必然产生钉子户问题,钉子户问题的恣意发展不仅违背社会公德以及公平正义的原则,还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甚至造成市场失灵。市场取向城市更新中钉子户问题的治理有两条路径可以选择:一是引入承诺缔约义务,对业主的合同自由进行一定的自我约束,以维护全体业主利益;二是引入征收权,通过国家公权力矫正钉子户行为。

万科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课题组[9](2017)在《关于完善住宅物业管理价格机制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前言当前住宅物业管理价格机制的核心特征是"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并行。住宅物业管理价格机制的完善问题,就是如何对这个体制进行变革的问题。研究的第一步是发现问题。为此课题组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对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了大规模调研,同时对物业的主管部门进行了访谈。对业主的调查结果显示:普通住宅的大部分业主对于当前的物业服务的态度是不满意或特别不满意,无论是前期物业管理还是常规物业管理;且不满意的对象并不集中于某个特定的方面,而是涵盖物业的所有方面。与之相比,而非普通住宅对于物业服务的整体满意度要高很多。

卢义杰,王景烁,姚晓岚[10](2016)在《贾敬龙杀人案调查》文中认为2016年11月15日,贾敬龙被执行死刑。前一年春节,这个在家人看来“连小动物去世都会伤心”的29岁青年,击杀了55岁的村支书何建华。案发地北高营是河北省石家庄市二环边上的城中村。该村2009年起开始旧村改造,贾家认为补偿不合理,但在被停福利之后签订了拆迁协议。最终

二、开发商为何不履行回迁合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开发商为何不履行回迁合同?(论文提纲范文)

(1)商品房权属登记逾期时买受人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二) 国内外研究综述
    (三) 论文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 研究方法
    (五) 创新点
一、逾期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概述
    (一) 商品房权属登记制度
    (二) 商品房权属登记的意义
    (三) 商品房权属登记逾期办理的认定
    (四) 商品房权属登记逾期办理的类型
二、逾期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的实证数据与成因分析
    (一) 样本的选取与数据统计分析
    (二) 逾期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的成因分析
        1. 开发商原因
        2. 政府原因
        3. 其他原因
        4. 原因的竞合
三、逾期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时买受人的权益保护障碍
    (一) 责任承担主体及标准的过分限缩
    (二) 解除权行使的障碍
    (三) 继续履行请求权的执行困境
    (四)损失填补的难题
四、逾期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时买受人权益保护的完善
    (一) 明确界定责任的承担
        1.明确界定责任承担的主体与情形
        2.合理设置开发商完成义务的最长时限
    (二) 强化违约金对损失的填补功效
        1.校正法定违约金的适用条件
        2.优化违约金的调整条件与标准
        3.逾期交付违约金与逾期办证违约金的并行
    (三) 法律制度的适用与探索
        1.统一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规则
        2.“代执行”制度的探寻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作者简介

(2)房屋不交吉买卖中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绪论
第一章 房屋不交吉的界定与性质
    第一节 房屋不交吉的界定
        一、房屋不交吉的一般界定
        二、不交吉房屋的分类
    第二节 房屋不交吉的性质
        一、房屋不交吉买卖的特征
        二、房屋不交吉买卖的法律性质
第二章 司法实务中房屋不交吉买卖案例分析
    第一节 房屋不交吉买卖的本质问题
        一、典型案例
        二、对房屋不交吉买卖合法性争议
    第二节 房屋不交吉买卖的行为问题
        一、执行法院交吉责任认定不统一
        二、事实物权与法律物权的冲突
        三、使用人对物权人房屋使用的限制争议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房屋不交吉买卖案件处理思路
    第一节 立法层面上的建议对策
        一、明确事实物权与法律物权的冲突规则
        二、明确不交吉拍卖下法院的交付责任
    第二节 实践层面上的建议对策
        一、发布相关指导性案例
        二、严格做好拍卖公示工作
        三、强化房屋不交吉司法拍卖的监督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附录
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3)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中优先权顺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
    1.1 研究目的及意义
        1.1.1 研究目的
        1.1.2 研究意义
    1.2 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国外研究现状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1.3.1 研究方法
        1.3.2 创新点
2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破产困境
    2.1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原因分析
        2.1.1 外部宏观政策调控影响
        2.1.2 内部经营管理不当
    2.2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及其案件审理困境
        2.2.1 牵涉主体众多社会影响大
        2.2.2 破产程序进行难
        2.2.3 各方利益难以协调平衡
3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程序中被拆迁人权利的优先保护
    3.1 拆迁安置补偿权的性质认定
        3.1.1 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中拆迁安置补偿权的性质认定
        3.1.2 货币补偿方式中拆迁安置补偿权的性质认定
    3.2 拆迁安置补偿权绝对优先受偿的应然性
        3.2.1 保障被拆迁人的基本生存权利
        3.2.2 补偿被拆迁人因公益牺牲的个人利益
        3.2.3 无损抵押权设立的交易安全
4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程序中购房人权利的优先保护
    4.1 购房人优先权存在的法理基础
        4.1.1 生存权优先原则
        4.1.2 公平清偿原则
    4.2 购房人权利在不同情形下的行使
        4.2.1 购房人支付全部购房款项
        4.2.2 购房人支付部分购房款项
    4.3 购房人优先权存在的问题
        4.3.1 立法层面缺乏科学性
        4.3.2 司法层面缺乏可操作性
    4.4 购房人优先受偿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完善
        4.4.1 明确购房人优先受偿权的效力
        4.4.2 完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
        4.4.3 规范破产管理人选择权的行使
5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实现
    5.1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
        5.1.1 留置权说
        5.1.2 法定抵押权说
        5.1.3 法定优先权说
    5.2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破产程序中的问题
        5.2.1 立法中法律规定不明确
        5.2.2 实践中行使路径受阻
    5.3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完善
        5.3.1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权利主体资格的认定
        5.3.2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债权范围的界定
        5.3.3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点的确定
        5.3.4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路径的完善
6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程序中优先权的清偿顺位
    6.1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建设工程抵押权的清偿顺位
        6.1.1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建设工程抵押权的冲突
        6.1.2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建设工程抵押权的顺位确定
        6.1.3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建设工程抵押权的平衡
    6.2 购房人优先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清偿顺位
        6.2.1 购房人优先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冲突
        6.2.2 购房人优先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顺位确定
        6.2.3 购房人优先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平衡
    6.3 拆迁安置补偿权与购房人优先权的清偿顺位
        6.3.1 拆迁安置补偿权与购房人优先权的顺位确定
        6.3.2 拆迁安置补偿权与购房人优先权的平衡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
致谢

(4)天津市津南区新型城镇化征地拆迁制度与补偿方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3 研究方案
2 津南区城镇化基本情况
    2.1 津南区城镇化建设背景
    2.2 津南区新型城镇化建设征地特点
    2.3 津南区新型城镇化取得成效
3 津南区征地拆迁制度研究
    3.1 我国征地拆迁制度的历史演变过程
    3.2 津南区已有征地拆迁制度分析
    3.3 国外先进征地拆迁制度经验学习
    3.4 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津南区征地拆迁制度分析
4 津南区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研究
    4.1 津南区征地拆迁中利益相关者
    4.2 津南区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利益相关者利益诉求分析
    4.3 津南区征地拆迁过程中存在的利益冲突问题分析
    4.4 津南区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利益冲突解决建议与对策
    4.5 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下的津南区新型城镇化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研究
5 津南区佳沃现代农业园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研究
    5.1 佳沃现代农业园项目征地拆迁现状
    5.2 佳沃现代农业园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5.3 佳沃现代农业园征地拆迁项目的费用分析
    5.4 佳沃现代农业园征地拆迁实施经验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5.5 佳沃现代农业园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实施方案的优化建议
6 新型城镇化下征地拆迁实施对策与建议
    6.1 合理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6.2 强化法制意识,坚决履行征地拆迁程序
    6.3 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加强失地农民后期保障
    6.4 完善司法强制拆除流程,建立最终解决方案
    6.5 加强宣传力度,引导社会正确认识征地拆迁意义
7 结论与展望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
学位论文数据集

(5)商品房一房多卖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第二节 研究现状
    第三节 研究方法
    第四节 研究路径
第二章 一房多卖之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
    第一节 商品房
        一、商品房与车位
        二、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
        三、商品房与回迁房
    第二节 一房多卖行为
        一、出卖行为的起始点
        二、出卖行为的终止点
        三、登记行为非出卖行为的必要要件
    第三节 主观恶意
    第四节 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
    第五节 因果关系
第三章 一房多卖之惩罚性赔偿的法理内涵
    第一节 一房多卖引入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讨论
        一、消法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商品房领域中的有限延续
        二、经济制裁
        三、法律激励
    第二节 传统补偿性赔偿的抑制不足
    第三节 具体案例的实证分析
第四章 案例实证数据的统计分析
    第一节 变量设计及样本说明
        一、变量设计
        二、样本说明
    第二节 单变量描述统计分析
        一、一房多卖案件之地域分布
        二、一房多卖案件之案件模型
        三、一房多卖案件之原告的诉讼请求类型
        四、一房多卖案件之案件时间
        五、一房多卖案件之惩罚性赔偿判决情况
        六、一房多卖案件之审级情况
    第三节 双变量推断统计分析
        一、案件类型与案件时间
        二、地域与原告诉讼主张
        三、惩罚性赔偿支持情况与房屋标的相关性分析
        四、惩罚性赔偿支持情况与审理年限相关性分析
第五章 一房多卖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问题的成因分析
    第一节 案件时间跨度过长
    第二节 惩罚性赔偿主张率低
        一、诉讼费用偏高
        二、无法保护后买受人利益
        三、司法预期不佳
        四、可得利益损失的诉求替换
    第三节 商品房网签的制度性缺陷
        一、网签效力的不确定性
        二、网签仍留一房多卖的违约空间
第六章 一房多卖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的解决路径
    第一节 类型化案件的智能化要素式审判系统构建
        一、庭前要素智能化分类整合
        二、庭中要素式智能化审理
        三、庭后要素式判决书制作
    第二节 诉讼费变通式减免
        一、立案初期惩罚性赔偿金的迟延缴纳
        二、降低惩罚性赔偿金诉求对应的诉讼费计算比例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附录
附件

(6)群体性事件演化过程中政府回应策略研究 ——以W村村民回迁事件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国外研究现状
        1.2.3 述评
    1.3 研究方案设计
        1.3.1 研究问题与研究方法
        1.3.2 创新点与不足
2 政府回应与群体性事件相关理论分析
    2.1 基本概念界定
        2.1.1 政府的概念界定
        2.1.2 政府回应的概念界定
        2.1.3 群体性事件的概念界定
    2.2 理论基础
        2.2.1 集体行动理论
        2.2.2 相对剥夺理论
    2.3 政府回应与群体性事件的分析框架
3 W村村民回迁之路案例描述与分析
    3.1 H县 W村基本情况介绍
    3.2 W村村民的坎坷回迁路
        3.2.1 事件酝酿期(2015.5-2016.4)
        3.2.2 谈判拉锯战期(2016.4-2017.1)
        3.2.3 事件激化期(2017.1.1-2017.1.14)
        3.2.4 事件转折期(2017.1.14-2017.3)
        3.2.5 事件解决期(2017.4—)
    3.3 两种行为逻辑下政府回应策略对群体性事件演化的作用机制
        3.3.1 “小事闹大”行为逻辑下W村村民集体行动分析
        3.3.2 “大事化小”行为逻辑下政府回应策略循环演变分析
        3.3.3 政府回应策略对群体性事件演化的作用机制分析
4 政府回应策略存在的问题及归因分析
    4.1 政府回应策略内涵
    4.2 政府“被动—主动”回应策略演化中的问题分析
        4.2.1 回应态度:被动主动两极摇摆,过渡性差
        4.2.2 回应行为:效率与价值失衡
        4.2.3 回应过程:合法合理性不足
        4.2.4 回应生态:合作环境恶劣
    4.3 政府回应策略优化限制的归因分析
        4.3.1 回应主体价值取向出现偏差
        4.3.2 回应能力对回应目标支撑不足
        4.3.3 回应制度对回应行为约束度较低
        4.3.4 回应生态陷入恶化循环状态
5 地方政府回应群体性事件演化的优化路径
    5.1 提高政府对群体性事件的回应能力
        5.1.1 建立合法有效的回应渠道
        5.1.2 建立针对性的群体性事件回应机制
    5.2 深入推进政府回应相关制度改革:优化回应策略的制度路径
        5.2.1 深入推进政府回应绩效考核制度改革
        5.2.2 完善政府政策吸纳制度
        5.2.3 建立政府信用评价制度
        5.2.4 完善政府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
    5.3 探索政民平等合作治理的新生态:优化回应策略的价值路径
        5.3.1 提高对公平正义感的关注
        5.3.2 培植新型政民关系
6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附录A
附录B

(7)行政协议行为司法审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导论
第一章 行政协议的识别与概念体系证成
    第一节 行政协议概念纷争与厘定
        一、我国行政协议概念的阈值纷争
        二、行政协议概念的厘清与界定
    第二节 行政协议的识别
        一、行政协议的识别困境
        二、行政协议识别标准的域外借鉴
        三、行政协议的识别标准——区别于民事合同的本质特征
    第三节 行政协议行为概念体系的确立与证成
        一、行政协议行为的确立——多个行为构成的过程行为体
        二、行政协议行为的发生过程与基本样态
        三、行政协议行为是行政协议案件司法审查的对象
第二章 行政协议行为司法审查的现实检视与理性检讨
    第一节 我国行政协议司法审查的实践梳理与检视
        一、我国行政协议行为司法审查的基本状况
        二、实践梳理与检视——新法前后典型案例比对分析
        三、我国行政协议行为司法审查的问题与反思
    第二节 行政协议争议的非诉讼解决机制
        一、非诉讼解决机制概说
        二、多元混合解决机制
    第三节 行政协议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理性检讨
        一、透过行政协议实务考察推动行政协议司法审查制度建立完善
        二、积极立法对行政协议司法审查具体规则与制度进行增补重构
        三、坚持司法审查最终的同时确立多元解决争议的机制体系
第三章 行政协议行为司法审查模式与诉讼结构
    第一节 我国行政协议诉讼结构的建构前瞻
        一、行政诉讼功能的变迁对我国行政诉讼结构的再造
        二、行政协议诉讼的专属特性推动行政诉讼结构的重塑
    第二节 我国行政协议行为司法审查模式选择
        一、行政协议行为司法审查模式的确定基准
        二、行政协议行为司法审查模式的选择与确定
第四章 行政协议诉讼起诉条件之多维度审查
    第一节 诉讼请求之利益保护考量
        一、诉讼请求的逻辑归纳
        二、基于行政协议行为具体样态的诉求表达
        三、具体诉讼请求的若干情形
    第二节 诉讼主体之资格理据分析
        一、行政协议案件的适格原告
        二、行政协议案件的适格被告
        三、行政协议案件的诉讼第三人
    第三节 受案范围之概要观览
        一、域外行政协议司法管辖考察
        二、我国行政协议诉讼受案范围的厘定
        三、行政协议案件的法律溯及力问题
    第四节 起诉期限之节点把握
        一、我国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概说
        二、行政协议诉讼的起诉期限
第五章 行政协议行为司法审查的基本原则与审理规则
    第一节 行政协议行为司法审查的基本原则
        一、契约自由与依法行政
        二、合法性审查原则与合约性审查原则
        三、行政协议的效力审查原则
        四、我国行政协议行为司法审查原则体系的建立
    第二节 行政协议行为司法审查规则——基于行政行为过程论视角
        一、行政协议行为是行政协议司法审查的对象
        二、行政协议订立行为的司法审查
        三、行政协议履行行为的司法审查
        四、行政协议变更或调整行为的司法审查
        五、行政协议终止特别是解除行为的司法审查
第六章 行政协议诉讼审理与判决之制度架构
    第一节 行政协议诉讼的证据规则
        一、举证责任分配概述
        二、我国行政协议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第二节 行政协议诉讼的法律适用
        一、国外行政协议司法审查的法律适用
        二、我国“公法论”与“混合论”之争
        三、我国行政协议诉讼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行政协议诉讼的判决方式
        一、行政协议诉讼判决概论
        二、行政协议诉讼的具体判决方式
    第四节 行政协议的诉讼调解与非诉执行
        一、行政协议诉讼的调解制度
        二、行政协议的非诉执行制度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协议行为司法审查案例分析表

(8)市场取向城市更新的钉子户问题及其治理——以深圳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1 问题提出
2 相关研究综述
3 市场取向城市更新
4 城市更新中钉子户的产生逻辑
5 钉子户问题的特征及危害
    5.1 钉子户问题的特征
    5.2 钉子户行为的危害
6 钉子户问题的治理
    6.1 引入承诺缔约义务
    6.2 引入征收权
7 简要的结论

(9)关于完善住宅物业管理价格机制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关于完善物业管理价格机制的研究》课题组成员名单
目录
前言
第一章引言
    1.1研究背景
    1.2研究内容
    1.3研究对象
    1.4相关概念辨析
    1.5研究综述
    1.6研究方法
    1.7研究思路
第二章中国住宅物业管理价格机制的历史发展
    2.1计划经济时代(1949-1978):政府定价
    2.2商品经济时代(1978-1992):探索“非政府定价”的方式
    2.3步入市场经济时期(1992-2003):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定价并行
    2.4市场经济的深化时期(2003至今):政府定价让位于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2.4.1《物业管理条例》:并没有明确提出政府指导价
        2.4.2《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2.4.3《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发改价格(2007)2285号):旨在为提高“政府指导价”的科学性
第三章现行住宅物业管理价格机制的现状及问题
    3.1现状
    3.2物业费与物价水平的数据分析
    3.3业主满意度、权利义务认知度和公共事务参与度的问卷调查
        3.3.1关于业主对物业服务看法的问卷调查(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
    3.4物业服务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和诉求的问卷调查
    3.5关于物业管理行业的现状和问题的政府访谈
第四章现行物业管理价格机制的局限性分析与改革方向
    4.1实施政府指导价的理由并不成立
        4.1.1实施政府指导价的理由
        4.1.2普通住宅的物业服务市场并非完全垄断市场
        4.1.3普通住宅的物业服务市场也不是自然垄断市场
        4.1.4取消政府指导价对基层民生不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4.2“政府指导价”运行的经济学模型分析
        4.2.1.理想状态一
        4.2.2理想状态二
        4.2.3现实状态
    4.3“政府指导价”根本局限性
    4.4“政府指导价”的变革方向——市场调节价
第五章“市场调节价”的功效
    5.1市场调节价的基本功效
        5.1.1促进市场主体以平等为原则定价
        5.1.2促进市场主体以各自的剩余最大化为目标定价
        5.1.3促进供需双方以各自的弹性为参照定价
        5.1.4促进供需双方以自由协商为核心定价
    5.2市场调节价的核心功效1:迅速达到真正的均衡
        5.2.1业主对物业服务的需求和需求曲线(边际效用曲线)
        5.2.2物业服务企业的供给和供给曲线(边际成本曲线)
        5.2.3物业市场的均衡
    5.3市场调价价的核心功效2:对市场变化快速做出调整
        5.3.1物业服务需求的变动
        5.3.2物业服务供给的变动
        5.3.3物业服务需求和供给的同时变动
    5.4以“市场调节价”为核心的住宅物业管理价格机制的特征
    5.5“市场调节价”的现实功效:业主归位、企业尽责
第六章全国各地对于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探索案例3
    6.1被遗忘的“早期尝试”
    6.2沈阳:放开后的混乱
    6.3沿海地区:很多已经突破政府指导价
    6.4长沙和重庆:超出菜单中的服务可自行定价
    6.5昆明:对超出指导价进行一定程度的默认
    6.6中西部的一些中小城市:严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6.7湖北省:前后反复
    6.8数据:很多城市的物业服务费均价均突破政府指导价上限
    6.9总结:前期物业服务价市场调价并非“洪水猛兽”
    6.10反思:亟需重新澄清《物业管理条例》的立法思想
第七章市场调节价背景下的政府责任和实现
    7.1制定科学合理的“参考基准价”
        7.1.1“参考基准价”的性质和实施的现实必要性
        7.1.2物业服务的“参考基准价”的概念与内涵
        7.1.3确立物业服务的“参考基准价”机制的三大要件
        7.1.4确立住宅物业服务的“参考基准价”的现实作用
    7.2实现住宅物业服务的“参考基准价”的制度保障
    7.3住宅物业服务“参考基准价”的适用对象和情景
        7.3.1适用对象:普通住宅
        7.3.2“参考基准价”的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情景
第八章物业服务“参考基准价”的测算示例
    8.1按照费用构成要素划分的物业服务费参考基准价的构成
    8.2参考基准价的测算步骤
    8.3人工、材料、机械的每月“消耗量指标”
        8.3.1公共秩序维护
        8.3.2共用设备设施维护
        8.3.3清洁维护
        8.3.4绿化维护
    8.4人、材、机的价格取定
        8.4.1人工费
        8.4.2材料费
        8.4.3机具使用和设备运维费
    8.5人、材、机的价格同物价水平的联动
    8.6管理费和利润的测算
    8.7规费的测算
    8.8增值税的测算
    8.9物业服务费总额和物业服务单价的计算
第九章结论与政策建议
    9.1研究结论
    9.2研究建议
    9.3其他相关政策建议
    9.4本课题研究的贡献(创新)
附录1:物业服务消耗量指标的回归模型
    1.数据计算模型的拆解和分析
        1.1数据模型
        1.2数据模型的建立
    2.数据的采集来源
    3.应用和互相推导
        3.1计算模型的应用
        3.2计算模型的实际项目验证
附录2:针对业主和物业企业的调查问卷
    问卷1:关于业主对物业服务看法的调查问卷(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
        第一部分基本信息
        第二部分物业满意度
        第三部分业主对公共事务的意识和参与度
    问卷2:关于业主对物业服务看法的调查问卷(常规物业服务)
        第一部分基本信息
        第二部分物业满意度
        第三部分业主对公共事务的意识和参与度
    问卷3:关于业主对物业服务看法的调查问卷(非普通住宅的物业服务)
        第一部分基本信息
        第二部分物业满意度
        第三部分业主对公共事务的意识和参与度
    调研问卷4:关于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现状和诉求的调研
        第一部分公司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经营情况
        第三部分物业服务企业的诉求
附录3:针对政府主管部门的访谈提纲
附录4:问卷调查和访谈的结果分析
    一、关于业主对物业服务看法的问卷调查(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
        1.基本信息
        2.业主满意度
        3.业主对公共事务的意识和参与度
    二、关于业主对物业服务看法的问卷调查(普通住宅的常规物业管理)
        1.基本信息
        2.业主满意度
        3.业主对公共事务的意识和参与度
    三、关于业主对物业服务看法的问卷调查(非普通住宅的物业服务)
        1.基本信息
        2.业主满意度
        3.业主对公共事务的意识和参与度
    四、物业服务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和诉求的问卷调查
        1.公司基本情况
        2.物业服务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
        3.物业服务企业的诉求
    五、关于物业管理行业的现状和问题的政府访谈
后记

(10)贾敬龙杀人案调查(论文提纲范文)

改装射钉枪击杀村支书
“早产”的安置公告
答应的“婚后再拆”变卦
最高法称拆除方法虽有不当,但不能成为杀人理由
死者儿子称“基层工作不好做”

四、开发商为何不履行回迁合同?(论文参考文献)

  • [1]商品房权属登记逾期时买受人法律保护研究[D]. 米志娜.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2]房屋不交吉买卖中的法律问题研究[D]. 连佳慧.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0(11)
  • [3]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中优先权顺位研究[D]. 徐樱. 河北经贸大学, 2020(07)
  • [4]天津市津南区新型城镇化征地拆迁制度与补偿方案研究[D]. 姬国衡. 中国矿业大学, 2020(01)
  • [5]商品房一房多卖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D]. 吴未秋.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6]群体性事件演化过程中政府回应策略研究 ——以W村村民回迁事件为例[D]. 周莹莹. 南京理工大学, 2019(06)
  • [7]行政协议行为司法审查研究[D]. 韩锦霞.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8]市场取向城市更新的钉子户问题及其治理——以深圳市为例[J]. 欧阳亦梵,杜茎深,靳相木. 城市规划, 2018(06)
  • [9]关于完善住宅物业管理价格机制的研究[A]. 万科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课题组. 2017年中国物业管理协会课题研究成果, 2017
  • [10]贾敬龙杀人案调查[N]. 卢义杰,王景烁,姚晓岚. 中国青年报,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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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为何不履行搬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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