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习 贯彻 落实好《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论文文献综述)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2020)在《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中提出晋政办发[2020]4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2020年5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山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要求,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安委[2020]3号),结合实际,制定山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总方案及两个专题实施方案、11个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任建峰[2](2019)在《山西煤矿安全监管行政问责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山西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的现状一直以来受到诸多公共管理学界学者的关注,不断探寻其中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本文选取行政问责这一视角,分析该行政问责的内涵以及理论基础,在现有问责成效的基础上反思其存在的诸多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以期通过行政问责的不断改进加强煤矿安全政府监管的力度,从而达到减少煤矿安全事故的目的。论文分析了选题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讨论了行政问责的内涵界定、理论基础(责任政府理论、委托一代理理论、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理论)研究了山西煤矿安全监管行政问责的制度建设和运行成效,这些运行成效包括问责效果较好、加强了对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法治理念得到重视;对山西煤矿安全监管行政问责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这些问题包括:问责程序有待规范、问责主体相对单一、问责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备、问责客体的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问责事由尚不够宽泛;并对山西煤矿安全监管行政问责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这些原因有:相关信息公开力度不够、问责依据不完备,立法层次较低、问责理念和问责意识欠缺、权责界限尚不清晰;提出了山西煤矿安全监管行政问责的完善对策,相关对策有以下几点:规范和健全问责程序、加强问责主体建设,确保问责主体的多元化、健全问责的法律法规体系、扩大煤矿安全监管行政问责范围、扩大问责客体范围,界定问责主体的权责等。论文的结论部分对全文进行了一个总结。山西煤矿安全监管领域建立健全政府监管体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将政府监管与行政问责结合起来,从问责的视角去探索改善山西煤矿安全监管的途径。以行政问责作为研究视角,对于山西煤矿安全监管的加强、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均具有重要意义。
刘全龙[3](2016)在《中国煤矿安全监察监管系统演化博弈分析与控制情景研究》文中指出在目前“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工作格局下,存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间的多方博弈,且在这种多方博弈格局中,不同主体地位和谈判能力,导致各主体间利益冲突趋于隐性化,影响煤矿安全监察监管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煤矿重大事故频频发生。论文针对煤矿安全监察监管过程中各方利益冲突趋于隐性化且监察监管过程具有复杂动态博弈和多方参与的特点,以风险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外部性与内部性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利益相关理论、政府规制理论和博弈理论等为指导,采取理论分析与情景模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方法相结合的模式探讨中国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演化博弈与控制情景问题。主要贡献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中国煤矿安全监察监管的形成和发展,将建国66年来的煤矿安全政府监察监管历程划分为六个历史阶段:建国初的煤矿安全生产初创期、“大跃进”及调整时期、“文化大革命”时期、改革开放时期、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和新体制形成时期(国家监察模式时期),并分析各个阶段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机构的变迁过程。然后,分析当前煤矿安全监察监管的现状和特征,并对其有效性进行分析,结果表明:2000年开始逐步建立的新的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机构,从短期来看对于全国煤矿安全记录的改善具有负面作用,其中乡镇煤矿的负面作用程度最大,国有重点煤矿的负面作用程度最小;但从长远看来对全国煤矿安全记录的改善具有显着性的正面作用,其中乡镇煤矿的改善效果最明显,国有重点煤矿的改善效果最小;而后从1998年末关闭非法乡镇小煤矿政策和现行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机构的不足两方面对回归结果进行分析。(2)针对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机构存在的不足和国内外对煤矿安全监察监管相关研究的缺陷,从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演化博弈视角进行分析,将中国煤矿安全监察监管的演化博弈划分为单种群演化博弈、两种群演化博弈和系统演化博弈。具体而言,单种群演化博弈包括:国家监察机构之间监察行为的演化博弈、地方监管机构之间监管行为的演化博弈以及煤矿企业之间安全生产行为的演化博弈;两种群演化博弈包括:国家监察机构与地方监管机构之间的演化博弈、国家监察机构和煤矿企业之间的演化博弈以及地方监管机构与煤矿企业之间的演化博弈;系统演化博弈则是指国家监察机构、地方监管机构和煤矿企业三个种群之间的系统性演化博弈。然后对上述煤矿安全监察监管的单种群演化博弈模型、两种群演化博弈模型和系统演化博弈模型进行分析。结果表明:对于煤矿安全监察监管的单种群演化博弈模型和双种群演化博弈模型,可以通过分析均衡点时系统的雅可比矩阵的行列式值和迹值的符号,判断其均衡点的稳定性;但是对于煤矿安全监察监管的系统演化博弈模型,通过此方法理论上是可以做到的,但是计算量巨大繁琐,且系统演化博弈过程具有复杂动态性,对各局中人的策略也难以合理制定。因此,采用系统动力学(SD)来研究煤矿安全监察监管系统演化博弈的反馈结构,分析其系统演化博弈均衡点的稳定性。从而构建煤矿安全监察监管的系统演化博弈SD模型,并对系统演化博弈的均衡点进行仿真以分析其稳定性,主要包括:纯策略均衡解稳定性分析、混合策略均衡解稳定性分析和一般策略演化博弈稳定性分析,结果发现:中国煤矿安全监察监管的系统演化博弈过程出现反复波动、震荡发展的趋势,即演化博弈过程不存在演化稳定策略均衡,这从一定程度上提供了解释中国重大煤矿事故多年处于频发态势的一个主要客观原因。(3)以提高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效果、降低煤矿企业违法行为为目标,针对上述不存在演化稳定策略均衡的煤矿安全监察监管系统演化博弈问题进行有效稳定性控制情景研究,提出可以有效抑制系统演化博弈过程波动性的控制情景,即动态惩罚稳定性控制情景,并对该情景下的系统演化博弈稳定性进行仿真分析与仿真结果理论证明。结果表明:在动态惩罚稳定性控制情景下系统演化博弈过程的波动性得到有效控制,存在演化稳定策略均衡,但是在此演化稳定策略均衡状态下,煤矿企业仍存在一定比率的选择违法行为。因此,有必要对动态惩罚稳定性控制情景下演化稳定策略的影响变量进行分析与控制优化,从而提出优化动态惩罚-激励稳定性控制情景,并对该情景下的系统演化博弈有效稳定性进行仿真分析与仿真结果理论证明。结果表明:优化动态惩罚-激励稳定性控制情景不仅能够有效抑制系统演化博弈过程的波动性,使系统演化博弈存在演化稳定策略均衡,且在此演化稳定均衡策略状态下煤矿企业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控制。最后,在上述对中国煤矿安全监察监管的系统演化博弈分析与有效稳定性控制情景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中国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机构的改善对策。
杜新波[4](2013)在《基于国内外相关监管制度比较视角的土地督察体制创新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是我国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本文在对俄罗斯国家土地督察等6个国家和我国行政监察等9个行业相关监管制度比较借鉴基础上,运用整体主义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框架,从规范和实证两个层面研究了我国土地督察的理论基础、权源性质、体制模式、职责职权、运行机制和资源保障,为我国土地督察体制改革创新提供了研究借鉴。监管机构构建、新公共管理和土地宏观调控三大理论是我国土地督察体制创新研究的主要理论基础。同时,运用利益理论和政府责任理论探索我国土地督察权源,认为,土地督察权是一种中央对地方的行政监督权,土地督察制度根源于国家土地权力配置格局以及相互的关系,土地督察权是衡平中央与地方利益、控制地方政府自由裁量权、监控地方政府落实土地管理责任的重要制度工具。对我国现行土地督察法定职责评价,认为国家土地督察体制总体特征表现为大区制半独立式三级土地督察体制架构。这种模式比较切合现行的国家宪政体制、资源国情和土地管理体制。通过与国内外相关监管体制比较分析,可在监督对象、领导体制、架构设置模式、内部领导、职能职权方面为我国土地督察体制创新提供借鉴。通过对土地督察范围调整、中央与地方土地管理分权调整和大部制推进的改革情景设定,我国土地督察体制存在着向职能强化型、分权式或职能调整型创新模式转变的路径选择模式。相应的,土地督察职责将更加注重“合理性”督察,注重与地方政府合作,并把维护公民正当权利作为重要职责;土地督察职权将重点强化和增加检查权、质询权、纠正权、行政执法权、建议权、裁决权、评价权、参与权、公诉权等。“协同”是我国现行土地督察体制运行的核心理念,运用协同理论可为我国土地督察运行设计出政治-行政、职能-结构、决策-执行-监督、府际、部际和社会协同机制运行模式。通过对现行土地督察运行评价,认为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例行督察、审核督察和专项督察为核心业务,在线土地督察、调查研究和形势观测分析为基础支撑土地督察的业务体系,土地督察协同机制基本形成体系;但土地督察民主化不足成为主要问题,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建立土地督察影响评估程序和实施土地督察绩效管理将成为加强和创新的重要方向。根据合法、独立、公正和效率构建原则,强化我国土地督察政治资源、人力资源、资财资源和信息资源保障,重点是推进土地督察法制建设、土地督察人才“数量”及质量建设、加大中央财政预算投入、推进土地督察信息化工程和信息资料集成化工程。
陈永乐[5](2012)在《论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保障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指明自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进入了经济增长的快车道,国内生产总值在不断刷新数据的同时,伴随而来的则是能源需求不断增加。而我国的能源结构又是“富煤、缺油、少气”。大部分能源需求都依靠煤炭供应;然而在我国的煤矿生产过程中,矿难事故频发,在获取煤炭资源的同时,却葬送了许多宝贵的生命,造成难以估量的经济损失。故而在煤矿生产中,安全问题已成为举国关注、急需解决的问题,不解决好煤矿生产的安全问题,永远将会成为我国煤矿生产的“心头病”。在我国导致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很多,但主要原因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保障制度不完善。建国之初,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立法指导思想滞后,立法技术粗糙,条文过于宽泛,这些问题都在以后的法律中或多或少的暴露出来。同时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某些法律之间不协调,对事故责任人惩处不力,安全培训没能真正的落到实处。在煤矿安全监察方面则存在着煤矿安全监察主体频繁变动的现象,从而导致监察部门职能的混乱;与此同时,煤矿生产监察过程中存在“官煤结合”的现象,监察处罚细则不明和处罚程度不一致等等,这些问题都严重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工作的运行,使得监察效果大打折扣,未能很好的保障煤矿职工的各种权益。为此,必须根据我国实际,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建立完善的我国煤矿安全生产保障制度,端正立法思想,将公民生命权放在首位,完善立法内容,并建立一套强有力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使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落到实处,同时完善安全培训教育机制,使煤矿职工都成为安全生产的执法主体和监督主体。只有这样不断完善煤矿安全法律保障制度的建设,才能最大限度的减少煤矿生产矿难事故的发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6](2012)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中研究说明安监总政法[201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2年工作要点》予以印发,请紧密结合实际,明确本单位2012年工作重点,认真抓好落实。
李新娟[7](2011)在《中美煤矿安全管理体制机制的比较研究》文中认为综合运用安全系统工程、技术经济分析、数理统计等理论方法,对中美煤矿安全管理体制机制等进行了系统深入的比较研究,归纳了美国18世纪至今煤矿安全经历的三个不同时期和我国解放以来经历的五个时期,分析了不同发展时期中美煤矿安全水平与社会发展阶段的关系及产生原因,提出了中美不同时期煤矿安全的管理特征以及煤矿安全管理模式;比较研究了中美煤矿安全立法演化及历史背景,提出了实现煤矿安全状况根本好转的三大动力,结合我国煤矿安全管理现状,提出了建立煤矿安全与健康技术标准等为主的保障体系,基于激励相容理论,分析了煤矿安全责任关系,提出了利益攸关方的责任共担机制;探讨了煤矿工人在煤矿安全中的特殊地位,提出了矿工“紧急停绳”把好现场安全生产最后关口的观点。
王文俊[8](2011)在《煤矿安全生产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是一个产煤大国,在一次性能源构成中,煤炭所占的比重在70%以上。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对煤炭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因此,煤炭开采的速度越来越快,与煤炭需求和产量增长相伴的是全国范围内煤矿事故频发,煤矿安全生产状况不容乐观。第一部分笔者收集、整理、归纳了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分析了煤矿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和现行煤矿监察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并对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立法现状及监察监管体制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总结出我国在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方面存在诸多不足。第二部分笔者对国外主要产煤国家美国、澳大利亚、南非等国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制度进行了研究,并总结了这些国家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具有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条款明确、可操作性强,机构、人员、职责法定化,技术规程、标准上升到法律层次、促进矿工参与安全管理等共同特征。第三部分通过与国外煤矿安全生产法律在立法、法律体系完整性和可操作性、安全生产监察检查制度、安全生产责任承担等方面的比较研究,得出了有益的启示和可借鉴之处。第四部分根据文章提出的问题,结合我国的煤矿安全生产现状,笔者提出了完善相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和创新相关法律制度的对策建议。
傅传洋[9](2011)在《我国煤矿安全监察体系分析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煤炭在我国能源生产和消费格局中占居主导地位,在现行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群众监督”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下,近年来全国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次数和伤亡人数都有大幅度的下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目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伤亡损失惨重,影响恶劣。而煤矿安全监察在预防煤矿事故中起着主导作用。因此,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分析我国煤矿监察中的薄弱环节,加强和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系在当前尤为重要。本文运用统计学、系统工程学、安全工程学等理论,通过查阅大量的文献和相关资料,分析和总结了美国、波兰、南非、澳大利亚、俄罗斯等主产煤国在煤矿监察体制、法律法规建设、行业管理措施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对比分析了国内外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结果表明我国已形成合理的垂直管理煤矿安全国家监察体制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体系。但是与一些主产煤国相比,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譬如煤矿安监体系机构设置和权责仍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完善的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其操作性和实用性等。针对存在的问题,运用层次分析法对煤矿安全监察体系进行层次权重分析,提出了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建议;对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与监察成本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博弈分析等。研究结果为完善我国煤矿监察体系提供了参考。
曾小蕙[10](2007)在《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机制研究》文中提出煤矿安全问题是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煤矿安全关系到百姓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它已不仅仅是企业内部的事情,而是成了社会问题、政治问题甚至国际问题。煤矿安全监察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公共管理活动。我国煤矿安全状况一直不容乐观,百万吨死亡率一直居高不下,远远高于世界上其他产煤国家。究其原因,我国现有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存在多头监管重复监察、监管不细监管缺位、权责不等惩治乏力、监察人员缺乏监督制约、办证换证漏洞太多等不足。这一方面有历史的原因,另一方面归因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现有煤矿安全监察的法律法规既有相冲突的地方,也有许多法律的漏洞,另外还存在操作性不强的问题。第三个方面是由于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的因素而造成的,部门利益之争造成交叉监管多头监管,地方保护主义造成监管不力监管缺位的问题。对于如何解决煤矿安全监察机制存在不足的问题,本文主张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并从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机制上提出创新建议。体制上的建议一是在现有三级垂直监察机构的基础上,整合煤炭部门、安监部门的监察资源,建立四级垂直独立的监察体制,即在县一级也建立垂直管理的煤监局,目的在于加强日常监管的力度,增强现场监管的权威性,解决交叉管理多头管理而又管理缺位的问题;二是建议制定综合性的操作性强的煤矿安全监察的法律法规,明确责任,依法监察,增强煤矿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加大对违法煤矿责任主体的惩治力度,促使煤矿企业真正担起煤矿安全责任主体的责任。机制上的建议一是建议国家通过定向奖学金、企业助学金和减免学费、免费培训等方式给予高等院校培养煤矿技术人才和农民矿工培训政策上的支持;二是建议加强对煤矿安全监察员的管理,增强安监员的责任意识,建立主管安监员制度;三是加强对安监员的监督,建立透明的监察运行机制;四是调动安监员的积极性,建立奖惩分明的激励机制。
二、学习 贯彻 落实好《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学习 贯彻 落实好《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论文提纲范文)
(2)山西煤矿安全监管行政问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意义 |
1.1.1 行政问责在健全关于监督煤矿运作安全的制度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
1.1.2 行政问责有利于加强对安全监管领域中权力的约束 |
1.1.3 行政问责有利于安全监管人员结构的优化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行政问责概述 |
2.1 内涵界定 |
2.2 理论基础 |
2.2.1 责任政府理论 |
2.2.2 委托一代理理论 |
2.2.3 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理论 |
第三章 山西煤矿安全监管行政问责的现状 |
3.1 煤矿安全监管行政问责的制度建设 |
3.2 煤矿安全监管行政问责的运行成效 |
3.2.1 问责效果较好 |
3.2.2 加强对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 |
3.2.3 法治理念得到重视 |
第四章 山西煤矿安全监管行政问责存在的问题 |
4.1 问责程序有待规范 |
4.2 多元化问责主体建设的欠缺 |
4.3 问责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备 |
4.4 问责客体的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 |
4.5 问责事由有待扩充 |
第五章 山西煤矿安全监管行政问责问题的原因 |
5.1 相关信息公开力度不够 |
5.2 问责依据不完备,立法层次较低 |
5.3 问责理念和问责意识欠缺 |
5.4 权责界限尚不清晰 |
第六章 完善山西煤矿安全监管行政问责的对策 |
6.1 健全问责的法律法规体系 |
6.2 建立健全问责程序 |
6.3 加强问责主体建设,确保问责主体的多元化 |
6.4 扩大煤矿安全监管行政问责范围 |
6.5 扩大问责客体范围,界定问责主体的权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3)中国煤矿安全监察监管系统演化博弈分析与控制情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Extended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问题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目标、技术路线及主要内容 |
1.4 研究方案及方法 |
1.5 研究特色 |
1.6 本章小结 |
2 研究综述与相关理论 |
2.1 基本概念辨析 |
2.2 国内外相关研究动态 |
2.3 相关理论 |
2.4 本章小结 |
3 中国煤矿安全监察监管组织结构的形成和发展 |
3.1 煤矿安全生产初创期 |
3.2“大跃进”及调整时期 |
3.3“文化大革命”时期 |
3.4 改革开放时期 |
3.5 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 |
3.6 新体制形成时期 |
3.7 本章小结 |
4 中国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有效性分析 |
4.1 煤矿安全监察监管现状 |
4.2 煤矿安全监察监管相关法律法规 |
4.3 煤矿安全监察监管特征 |
4.4 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有效性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5 中国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演化博弈模型分析 |
5.1 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演化博弈的分类 |
5.2 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单种群演化博弈模型分析 |
5.3 煤矿安全监察监管两种群演化博弈模型分析 |
5.4 煤矿安全监察监管系统演化博弈模型分析 |
5.5 本章小结 |
6 中国煤矿安全监察监管系统演化博弈模型仿真与稳定性研究 |
6.1 煤矿安全监察监管系统演化博弈SD模型 |
6.2 煤矿安全监察监管系统演化博弈模型仿真与稳定性分析 |
6.3 本章小结 |
7 中国煤矿安全监察监管系统演化博弈有效稳定性控制情景研究 |
7.1 一般惩罚情景对系统演化博弈结果的影响 |
7.2 动态惩罚稳定性控制情景下系统演化博弈稳定性仿真及结果理论证明 |
7.3 动态惩罚稳定性控制情景下系统演化稳定策略均衡影响变量分析与优化 |
7.4 优化动态惩罚-激励稳定性控制情景下系统演化博弈稳定性仿真及结果理论证明 |
7.5 中国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效果相关改善对策 |
7.6 本章小结 |
8 结论与展望 |
8.1 主要研究结论 |
8.2 研究创新 |
8.3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作者简介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4)基于国内外相关监管制度比较视角的土地督察体制创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目的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 |
1.4 技术路线与研究方案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
2 基础理论 |
2.1 行政监管机构构建理论 |
2.2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3 土地宏观调控理论 |
3 我国现行土地督察权源基础和体制评价 |
3.1 我国土地督察制度发展过程 |
3.2 我国土地督察权源分析 |
3.2.1 土地督察权是土地分权的必然选择 |
3.2.2 土地督察权是衡平中央与地方利益的权力保障 |
3.2.3 土地督察权是监控地方政府土地管理责任的重要保障 |
3.3 我国现行土地督察体制构建模式评价 |
4 国内外相关监管行业体制比较借鉴 |
4.1 国外相关监管体制借鉴 |
4.1.1 俄罗斯土地督察体制 |
4.1.2 英国城乡规划督察体制 |
4.1.3 荷兰住房、空间规划和环境督察体制 |
4.1.4 法国的规划与遗产保护督察体制 |
4.1.5 美国农业部督察体制 |
4.1.6 印度煤矿安全监管体制 |
4.2 国内相关监管体制比较借鉴 |
4.2.1 行政监察体制 |
4.2.2 审计体制 |
4.2.3 国内环保督查体制 |
4.2.4 煤矿安全监察体制 |
4.2.5 城乡规划督察员体制 |
4.2.6 水土保持督查体制 |
4.2.7 警务督察体制 |
4.2.8 国家教育督导体制 |
4.2.9 我国国有企业监事会体制 |
4.2.10 当前我国主要行业的督察制度借鉴 |
5 我国土地督察体制架构创新模式 |
5.1 我国土地督察体制创新可能方向 |
5.2 我国土地督察体制创新情景分析 |
5.3 我国土地督察体制架构模式选择 |
6 国家土地督察职能体系重构 |
6.1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现行职能设定 |
6.2 国外相关行业监管职责分析 |
6.2.1 俄罗斯国家土地督察职能分析 |
6.2.2 英国城乡规划督察职能分析 |
6.2.3 荷兰住房、空间规划和环境督察职能分析 |
6.2.4 法国规划和遗产保护督察职能分析 |
6.2.5 印度矿山安全监督职能分析 |
6.3 国内相关行业监管机构职能分析 |
6.3.1 审计机关职能 |
6.3.2 行政监察职能 |
6.3.3 环境保护督查职能 |
6.3.4 煤矿安全监察职能 |
6.3.5 城市规划督察员的工作职能 |
6.3.6 水土保持督查职能 |
6.3.7 警务督察职能 |
6.3.8 教育督导职能 |
6.3.9 国有企业监事会职能 |
6.3.10 国家重大项目稽查职能 |
6.3.11 国内相关行业监管职能对我国土地督察职能借鉴 |
6.4 我国土地督察职能体系重构 |
6.4.1 国家土地督察职责体系创新 |
6.4.2 国家土地督察职权体系创新构思 |
7 土地督察运行协同机制设计与评价 |
7.1 协同原理对土地督察体制运行机制借鉴 |
7.1.1 协同原理对土地督察运行的指导意义 |
7.1.2 土地督察协同机制设计的架构思路 |
7.2 国内外相关监管制度比较借鉴 |
7.3 我国现行土地督察运作评价 |
7.3.1 土地督察工作方式评价 |
7.3.2 土地督察执行程序评价 |
7.3.3 现行土地督察协同机制建设评价 |
7.4 土地督察运行制度创新 |
7.4.1 加强土地督察装置程序创新 |
7.4.2 实施土地督察绩效管理 |
8 土地督察运行保障措施 |
8.1 土地督察政治资源保障 |
8.1.1 土地督察法制化保障 |
8.1.2 土地督察党建工作保障 |
8.2 土地督察人力资源保障 |
8.3 土地督察资财资源保障 |
8.4 土地督察信息资源保障 |
9 结论与展望 |
9.1 主要结论 |
9.2 论文特色和创新之处 |
9.3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5)论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保障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2章 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保障制度建设的现状 |
2.1 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保障制度的内涵 |
2.2 我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立法现状 |
2.2.1 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立法历史沿革 |
2.2.2 我国现行煤矿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 |
2.3 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立法所存在的缺陷 |
2.3.1 煤矿安全生产立法的指导思想过于滞后 |
2.3.2 立法技术过于粗糙和立法过于宽泛 |
2.3.3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不协调 |
2.3.4 现行刑法对煤矿安全事故责任人惩处不力 |
2.3.5 对安全培训制度的规定不够完善 |
2.4 我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监察机制 |
2.4.1 我国煤矿安生生产监察体系的历史沿革 |
2.4.2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的内容 |
2.4.3 我国现行煤矿监管存在的问题 |
第3章 国外煤矿安全生产及其监督制度 |
3.1 国外煤矿安全生产状况 |
3.2 美国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保障制度 |
3.2.1 美国煤矿安全生产的立法现状和启示 |
3.2.2 美国煤矿安全监察体系的建设及启示 |
3.3 其他主要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保障制度 |
3.3.1 澳大利亚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保障制度 |
3.3.2 德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保障制度 |
3.3.3 英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保障制度 |
3.3.4 俄罗斯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保障制度 |
3.3.5 南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保障制度 |
3.4 国外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保障制度的借鉴 |
第4章 完善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保障制度的建议 |
4.1 完善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立法的建议 |
4.1.1 确立确保公民生命权的立法指导思想 |
4.1.2 建议修改《矿山安全法》 |
4.1.3 制定《煤矿安全生产与健康法》 |
4.1.4 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的刑事打击 |
4.1.5 完善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
4.1.6 加强对煤矿职工的安全培训 |
4.2 完善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制度的建议 |
4.2.1 建立综合统一的煤矿安全监察主体 |
4.2.2 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度 |
4.2.3 细化煤矿安全监察处罚条例 |
4.2.4 建立煤矿安全联合执法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中美煤矿安全管理体制机制的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详细摘要 |
Detailed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国内背景 |
1.1.2 国际背景 |
1.2 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 |
1.2.1 研究目标 |
1.2.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技术路线 |
2 中外煤矿安全管理体制机制的研究现状分析 |
2.1 概述 |
2.2 我国煤矿安全管理体制机制的研究现状 |
2.3 国外其他主要产煤国家煤矿安全管理体制机制的研究 |
2.3.1 日本煤矿安全管理体制 |
2.3.2 英国煤矿安全管理体制 |
2.3.3 德国煤矿安全管理体制 |
2.3.4 南非煤矿安全管理体制 |
2.3.5 捷克的煤矿安全管理体制 |
2.3.6 澳大利亚煤矿安全管理机制 |
2.3.7 印度的煤矿安全管理体制 |
2.3.8 俄罗斯煤矿安全管理体制 |
2.3.9 加拿大煤矿安全管理体制 |
2.3.10 乌克兰煤矿安全管理体制 |
2.4 美国煤矿安全管理体制机制研究现状 |
2.5 中美煤矿安全管理体制机制比较研究现状 |
2.6 小结 |
3 中美煤矿安全状况比较及其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分析和比较 |
3.1 美国煤矿安全状况分析 |
3.1.1 美国的煤炭生产概况 |
3.1.2 美国的煤炭安全状况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关系分析 |
3.2 中国煤矿安全状况分析 |
3.2.1 中国煤炭生产概况 |
3.2.2 中国的煤矿安全生产状况与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状况的关系分析 |
3.3 中美煤矿安全状况比较分析 |
3.3.1 中美相同安全水平条件下的比较分析 |
3.3.2 中美煤矿安全管理模式的比较 |
3.4 小结 |
4 中美煤矿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及其特点分析和比较 |
4.1 美国煤矿安全立法沿革及其特点 |
4.2 美国煤矿安全管理体制机制特点 |
4.2.1 美国煤矿安全管理体制机制 |
4.2.2 美国矿工及工会在煤矿安全管理体制机制中的作用分析 |
4.2.3 美国煤矿职业安全与健康教育培训体系 |
4.2.4 美国煤矿安全救护体系 |
4.2.5 美国的煤矿安全与健康保障体系 |
4.2.6 美国的煤矿安全利益调整机制 |
4.3 中国煤矿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及其特点 |
4.3.1 中国煤矿安全管理体制机制的沿革及立法史 |
4.3.2 中国煤矿安全管理体制机制现状 |
4.4 中美煤矿安全管理体制机制的比较分析 |
4.5 小结 |
5 基于中美比较的煤矿安全管理体制机制的基本模式 |
5.1 煤矿安全管理体制机制的理论模式 |
5.2 煤矿安全管理体制机制中工人及工会的作用 |
5.3 煤矿安全管理体制机制中的煤矿安全责任体系 |
5.3.1 建立地方政府煤矿安全风险责任体制 |
5.3.2 建立企业安全风险责任体制 |
5.3.3 建立煤矿工人安全风险激励机制 |
5.4 煤矿安全与健康保障体系 |
5.4.1 建立煤矿安全与健康技术标准及评价机制 |
5.4.2 建立煤矿各级各类人员定期安全培训考核准入机制 |
5.4.3 构建煤矿文化保障体系 |
5.5 小结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与创新 |
6.1.1 结论 |
6.1.2 创新点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及参加科研工作情况 |
(8)煤矿安全生产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制度概述 |
1.1 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现状 |
1.1.1 现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
1.1.2 现行煤矿安全监察监管体制 |
1.2 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1.2.1 立法起步晚且指导思想落后 |
1.2.2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法律制度不完善 |
1.2.3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不尽合理 |
2 国外煤矿安全生产法律制度概述 |
2.1 国外主要产煤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制度概况 |
2.1.1 美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制度概况 |
2.1.2 澳大利亚煤矿安全生产法律制度概况 |
2.1.3 英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制度概况 |
2.1.4 南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制度概况 |
2.1.5 其他主要产煤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制度概况 |
2.2 国外煤矿安全生产法律的主要特点 |
2.2.1 煤矿安全立法层次高,具有很强的权威性 |
2.2.2 制定明确的法律条款,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
2.2.3 将煤矿安全技术规程、标准写入法律 |
2.2.4 以法律形式明确机构、人员、职责,有利于依法行政 |
2.2.5 促进矿工参与矿山安全管理 |
3 国内外煤矿安全生产法律制度比较与借鉴 |
3.1 煤矿安全生产立法比较 |
3.1.1 立法位阶比较 |
3.1.2 立法技术比较 |
3.2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对比分析 |
3.2.1 法律体系完整性对比分析 |
3.2.2 法律可操作性对比分析 |
3.3 安全生产监察检查制度对比分析 |
3.4 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对比分析 |
3.5 安全生产责任承担比较 |
3.5.1 处罚种类比较 |
3.5.2 责任承担主体比较 |
3.6 国外煤矿安全生产法律对我国的借鉴 |
3.6.1 改善煤矿安全立法,提高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 |
3.6.2 独立行使监察权,实行安全监察突袭制 |
3.6.3 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 |
3.6.4 加强经济处罚手段的运用,抑制利益冲动 |
3.6.5 建立三方委员会制度,协调解决矛盾冲突 |
4 完善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建议 |
4.1 提高立法位阶,规范立法程序 |
4.2 完善现有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法律制度 |
4.2.1 完善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
4.2.2 完善安全生产监察检查制度 |
4.2.3 完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 |
4.2.4 完善安全生产文化制度 |
4.2.5 完善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
4.2.6 完善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 |
4.3 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
4.3.1 整合监管机构,改革监管程序 |
4.3.2 建立煤矿安全监察监管的监督制约机制 |
4.4 创新煤矿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
4.4.1 在宪法中增加对公民生命权保护的规定 |
4.4.2 尽快制定《煤矿职业安全健康法 |
4.4.3 修改煤矿安全生产的刑事责任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9)我国煤矿安全监察体系分析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我国煤矿安全现状 |
1.1.2 外国的煤矿安全现状 |
1.2 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
1.2.1 我国煤矿安全监察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煤矿安全监察现状 |
1.3 论文的研究目的、内容以及拟解决的问题 |
1.4 论文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 |
2 国外的煤矿安全监察体系分析 |
2.1 国外的煤矿安全监察体系分析 |
2.1.1 美国煤矿监察体系 |
2.1.2 南非煤矿监察体系 |
2.1.3 波兰煤矿监察体系 |
2.1.4 澳大利亚煤矿管理体系 |
2.1.5 俄罗斯煤矿监察体系 |
2.1.6 英国煤矿监察体系 |
2.1.7 印度煤矿监察体系 |
2.2 国外的煤矿安全监察体系相关法律法规分析 |
2.2.1 国外的煤矿(矿山)主要安全法律法规 |
2.2.2 国外煤矿(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特点分析 |
2.3 本章小结 |
3 我国的煤矿安全监察体系分析 |
3.1 我国煤矿安全监察体系历史及现状 |
3.1.1 我国煤矿安全监察体系 |
3.1.2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关机构设置及职责 |
3.2 煤矿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分析 |
3.2.1 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重要性 |
3.2.2 煤矿安全监察法律体系的框架 |
3.2.3 近十年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完善历程 |
3.3 政府对煤矿安全费用的投入 |
3.4 煤矿安全监察体系建立以来取得的成绩 |
3.5 现行煤矿安全监察体系存在不足 |
3.5.1 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存在的问题 |
3.5.2 煤矿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存在的不足 |
3.5.3 国家对煤矿安全生产的费用的不足 |
3.5.4 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分析 |
3.6 本章小结 |
4 基于层次分析法的煤矿安全监察体系分析 |
4.1 新环境下我国煤矿安全监察体系 |
4.2 层次分析法应用和模型建立步骤 |
4.3 煤矿安全监察体系的层次分析模型的建立及分析 |
4.3.1 煤矿安全监察体系的层次结构模型的建立 |
4.3.2 确定决策目标、中间层和底层之间的权重 |
4.4 结果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5 煤矿安全监察体系的改进建议 |
5.1 完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建设 |
5.2 煤矿安全监察法制建设 |
5.3 煤矿安全费用的提取和资金费用管理 |
5.4 煤矿安全文化建设 |
5.5 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 |
5.6 本章小结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10)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本文构想 |
第2章 我国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历史沿革 |
2.1 煤矿安全监察概述 |
2.2 我国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历史沿革 |
2.2.1 第一阶段(1949-1998) |
2.2.2 第二阶段(1998- ) |
第3章 我国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机制上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3.1 煤矿安全监察体制上的问题 |
3.1.1 多头监管重复监察 |
3.1.2 监管不细监管缺位 |
3.2 煤矿安全监察机制上的问题 |
3.2.1 权责不等惩治乏力 |
3.2.2 安监人员缺乏监督 |
3.2.3 办证换证漏洞太多 |
3.3 现有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机制存在问题的原因 |
3.3.1 历史原因 |
3.3.2 法律法规不完善 |
3.3.3 部门利益之争 |
第4章 国内外煤矿安全监察的启示 |
4.1 国外煤矿安全监察的基本经验 |
4.1.1 美国的煤矿安全监察 |
4.1.2 澳大利亚的煤矿安全监察 |
4.1.3 印度的煤矿安全监察 |
4.2 我国地方政府对煤矿安全监察的有效探索 |
4.2.1 建立专职的市县煤矿安全监管机构 |
4.2.2 建立县政府向煤矿派驻安监员制度 |
第5章 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机制创新建议 |
5.1 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创新 |
5.1.1 整合资源,建立四级垂直独立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 |
5.1.2 完善法制,建立详尽完备的煤矿安全法律体系 |
5.2 煤矿安全监察机制的创新 |
5.2.1 健全煤矿安全培训制度 |
5.2.2 建立主管监察员制度 |
5.2.3 建立公开透明的监察运行制度 |
5.2.4 建立奖惩分明的激励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
致谢 |
四、学习 贯彻 落实好《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论文参考文献)
- [1]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J].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0(06)
- [2]山西煤矿安全监管行政问责研究[D]. 任建峰. 太原理工大学, 2019(05)
- [3]中国煤矿安全监察监管系统演化博弈分析与控制情景研究[D]. 刘全龙. 中国矿业大学, 2016(02)
- [4]基于国内外相关监管制度比较视角的土地督察体制创新研究[D]. 杜新波.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3(10)
- [5]论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保障制度的完善[D]. 陈永乐. 湖南大学, 2012(03)
- [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J].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告, 2012(03)
- [7]中美煤矿安全管理体制机制的比较研究[D]. 李新娟.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11(12)
- [8]煤矿安全生产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 王文俊. 山西财经大学, 2011(10)
- [9]我国煤矿安全监察体系分析研究[D]. 傅传洋.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2011(06)
- [10]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机制研究[D]. 曾小蕙. 湖南大学, 20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