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证责任与医疗侵权诉讼(论文文献综述)
韩麦琪[1](2022)在《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中的表见证明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岳雪瑜[2](2021)在《论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现代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的法治观念也不断增强,医疗纠纷诉讼也越来越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基于其专业性、复杂性的特点,在侵权纠纷中属于特殊侵权纠纷。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经历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规定—倒置过错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区别的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过程,从这一发展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法律规定在平衡医患双方矛盾,保持双方武器平等方面不断进行努力。域外关于减轻患者举证责任的规定主要有德国的“表见证明”原则和举证责任转换理论、日本的“大致推定”原则和美国的“事实本身说明过失”原则,分析域外立法规定对于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通过分析相关医疗纠纷案例,指出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存在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法律适用存在不同的理解,对《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的过错推定的性质存在允许反驳的推定和不可反驳的推定两种不同的观点,因此导致实务中的结果不同;总结医疗纠纷获赔情况,患方获得高比例赔偿仍然较少,其中患方败诉原因多是由于过错和因果关系举证困难;并且,医疗纠纷中作为重要参考依据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存在问题,司法实践中“以鉴代审”问题突出。基于以上问题,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对于医疗纠纷中关于过错推定的性质,通过司法解释规定明确过错的认定标准是“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民法典》第1222条第1项规定的过错推定是允许反驳的推定,第2、3项的规定通过证明妨碍制度区分故意与过失。另外,在明确由患者承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基础上,引入表见证明和举证责任缓和,减轻患者关于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对于医疗损害鉴定“二元化”问题和以鉴代审现象,要推进医疗鉴定双轨制并轨,建立医疗纠纷专家责任库,在科学性、公正性、同行评议原则的基础上,引入辩论原则,保证鉴定意见的中立性与客观性。
王晓娜[3](2021)在《医疗过错法律推定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过错本身的主观性以及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双重因素使得医疗过错的认定成为判断医疗侵权责任成立与否的关键和难点,医疗过错法律推定根据基础事实推定医疗过错,简化证明环节,对于降低患方证明难度和准确认定医疗过错发挥着重大作用。本文将法律推定与医疗过错认定相结合,对我国医疗过错法律推定的具体适用展开研究。本文除引言外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医疗过错法律推定的必要性。该部分从医疗过错证明的特点与法律推定适用的意义两方面综合得出法律推定是医疗过错认定的最佳方式。首先,通过对医疗过错概念的剖析,得出医疗过错证明具有过错证明是在程序法框架内的法律评价过程、过错证明的依据兼具医学与法学专业知识、医疗过错主要依靠间接证据证明、医患双方的证明协同性较高四个特点。其次,立足于法律推定由基础事实推出推定事实的特点,指出了法律推定在医疗过错认定中有利于调节利益冲突、维护公平正义,有利于简化证明环节、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保障司法公信。第二部分是法律推定在医疗过错认定中的适用。该部分立足于法律推定的整个逻辑推理过程,分析了法律推定的特性在医疗过错认定中的具体表现。首先,基础事实是医疗过错法律推定的起点,其主要来源于经过证据证明的事实、自认事实和司法认知事实。患方须对基础事实需要承担证明责任,且当达到证明标准时,医疗过错暂时被推定成立。其次,法律推定的医疗过错具备或然性、可反驳性、法定性三个显着特点,其认定与否主要取决于医方反驳权行使的效果。最后,允许医方反驳是法律推定适用的程序保障。对抗式诉讼结构理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内容和法律推定本身的局限性为其提供了理论依据。医方可反驳基础事实、常态联系或推定结果,当其反驳基础事实时,无需承担证明责任,当反驳常态联系或者推定结果时,则必须承担证明责任。第三部分是我国医疗过错法律推定的立法现状与反思。该部分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展开论述,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医疗过错法律推定的立法变化,指出将医疗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作为法律推定的前提、强化医疗机构的病历保管责任是医疗过错法律推定的两大最新规定。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2条医疗过错法律推定的理解与适用,认为第1222条是允许医方反驳的法律推定,其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是推定过错的证据而非基础事实,同时,“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宜被认定为证明妨碍而非基础事实。第三,我国医疗过错法律推定的不足,分析得出具体适用中基础事实被误作为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医疗过错法律推定程序的启动条件、标准不明,医疗过错法律推定的适用缺乏公开性三大问题。第四部分是我国医疗过错法律推定的完善。医疗过错法律推定的规范适用应当包括明确基础事实和完善程序规定两方面内容。基础事实须满足与医疗过错间具有高度盖然性、证明难度适中、能够类型化三个条件。此外,应当完善法律推定的适用程序,法官应严格遵守启动、反驳和裁定的相关程序规定,明确规定法律推定的适用条件,切实保障医方的反驳权,并综合辩论全趣旨对医疗过错进行认定。法官应强化医疗过错法律推定适用过程、适用依据、适用结论的公开性,主动向当事人阐明法律推定的具体过程、某一事实及认定理由等内容以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
黄冯清[4](2020)在《医疗侵权诉讼中表见证明的适用研究》文中提出医疗侵权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直接关系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胜负结果或不利负担。我国侵权责任法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为主、附条件推定过错为补充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意味着患者在医疗侵权诉讼中承担相对较重的证明责任。对此,发端于德国民事诉讼判例的表见证明,可以大幅提高患者一方当事人举证能力,有效纾解医患诉讼地位不平等、证据偏在性等证明困难。我国民事诉讼法虽未明确规定表见证明制度,但理论界已然存在广泛讨论,对表见证明的价值和功能均具有普遍共识。由于医疗领域所具有的专业性及封闭性极易导致医疗侵权诉讼中当事人诉讼地位实质不平等,因此医疗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应最大限度地实现双方当事人实质平等。司法实践中,实际存在着不少医疗侵权诉讼适用表明证明的情形,通过相关案例梳理和分析,探究适用表见证明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进而揭示表见证明的适用规律及其证明逻辑,殊为必要。在比较法视野下,德国表见证明制度、日本的大致推定原则以及英美法系事实不证自明原则对克服医疗侵权诉讼中的证明困难均起到积极的作用,相关经验做法也可为我国在医疗侵权诉讼中表见证明的适用提供借鉴。当务之急,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立法或司法解释引入表见证明,同时对其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程序控制和法律救济予以明确,从而实现我国表见证明制度的建构,并通过完善相应配套措施保障表见证明制度充分发挥作用。
唐玉洁[5](2020)在《医疗美容侵权诉讼举证责任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医疗美容是指使用具有创伤和侵入特性的医疗设备和其他医学技术来修复和重塑人体外观和身体各个部位,医疗美容侵权诉讼案件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较为特殊的一种侵权责任纠纷。它与以治病救人为主要目的的普通医疗行为有所不同,同时它亦不同于人们的日常美容行为。医疗美容侵权诉讼案件举证责任制度的立法变迁由“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到“谁主张、谁举证”制度再到“举证责任缓和”制度,多种不同的举证责任制度分别体现了不同时代下立法的考量。然而,由于医学美容行业的特殊性,当前的举证责任缓和制度由于种种原因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本文旨在通过检索已公开裁判文书,将案件进行归类分析,通过不同案件列举医疗美容诉讼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适用冲突问题、鉴定程序和鉴定标准有关的问题,专家辅助人制度落实难等有关于举证责任的相关问题,并结合国外的相关制度,提出关于确立医疗美容损害责任过错的证明责任、关于确立医疗美容损害责任因果关系的证明主体及标准、关于规范医疗美容鉴定主体资格、成立专业的医疗美容鉴定机构、制定统一的医疗美容鉴定标准以及明确专家辅助人诉讼地位及完善专家辅助人启动机制等相关建议。笔者希望为完善我国医疗美容侵权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起到帮助作用,进而规范医学美容机构的行为,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的医疗美容环境。
刘曼白[6](2020)在《过度医疗之侵权责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生命和健康是人类最宝贵的财富。健康所系,性命相托,医疗事业是高尚神圣令人尊敬的。曾经的“白衣天使”是我们给这份职业最尊崇的称呼。然而,我国现如今日发紧张的医患关系与频繁发生的医疗事故给这份美好纯净的职业蒙上一层阴影。当前,紧张尖锐的医患关系和愈演愈烈的医患矛盾是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改革进程中凸显的社会矛盾中的一个缩影。这其中也包括过度医疗行为,也是改善医患关系前进的一个阻碍。如前不久发生的“杨文医生遇害案”触目惊心全网愤怒,我们对杨文医生刻骨铭心的惨案仍不能释怀。但是仍有不少暴戾份子在事实清晰的情况下,言语攻击医生,不分青红皂白地诋毁辱骂。我时刻在想,为什么总有人对医生怀有如此大的敌意,中国的医患关系为什么如此尖锐。恶性伤医事件数不胜数,过度医疗现象屡禁不止,“杨文医生遇害案”足以引发我们思考。近几年,已发生7万起医患纠纷案,其中过度医疗行为更值得我们法律人去深思:一是如何认定过度医疗行为,二是如何在过度医疗损害结果发生后寻找法律救济,三是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缓解医患关系,平衡双方的利益等,本文以上述问题为选题背景来展开论述。本文以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研究为题,对相关理论全面、系统地分析,文章结构共分为四个章节,每一章节内容具体如下:第一章主要介绍对过度医疗行为的界定,先是从过度医疗行为的概念出发,从不同领域的各个观点总结出共同点,提出自己对过度医疗概念的见解;然后与适度医疗、防御性医疗、保护性医疗作概念辨析;最后,从违约行为说与侵权行为说分析过度医疗行为适用哪一种更合适。第二章主要是对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基本理论分析,从民事侵权的角度探讨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以及抗辩事由。构成要件方面,首先是医方实施了过度医疗行为,包括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过度护理和过度保健等表现形式;其次是过度医疗造成的损害结果,分别从人身、财产、精神三方面介绍,然后是过度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最后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归责原则方面,介绍了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和无过错归责原则,分析了它们的不足,从中认定过度医疗归责原则适用过错推定责任规则原则。第三章分析目前我国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不足,包括过度医疗行为类型不全面、缺乏认定标准、举证责任存在缺陷、鉴定模式不完善以及赔偿机制等问题。第四章主要是全面规定过度医疗侵权的违法行为、健全认定标准、引入举证责任缓和制度、完善鉴定模式和赔偿机制,以期对我国过度医疗的理论发展有所裨益。
王潇霄[7](2020)在《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过度医疗现象层出不穷,医疗人员常常以科学为掩护伞、以“为患者的健康”为借口,实施着过度医疗行为,不仅浪费了国家有限的医疗资源,更是损害了患者财产权、人身权,影响了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涉及过度医疗的案件数量正在逐日增多,过度医疗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难题。法律意义上的过度医疗,是医疗过程中的特殊侵权行为。具体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基于某于非医学目的的考虑,违反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故意实施了不必要的、超过患者病情实际需求的诊疗措施造成患者财产、人身等合法权益的损害,其主观上具有过度医疗的恶意,客观上故意侵犯了患者的财产权。我国《侵权责任法》63条对过度医疗做出了禁止性规定。但由于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性,过度医疗行为具有隐蔽性,加大了司法实践中认定过度医疗行为的难度。本文立足于《侵权责任法》,重点分析了过度医疗行为和过度医疗侵权责任,审视了过度医疗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并针对过度医疗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侵权责任构成方面,认为必须具备违法过度医疗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及医方存在过错四个构成要件。由于医疗侵权的特殊性,其主体也必须符合一定条件。过度医疗侵权责任应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应适用表面证据原则,实行举证责任缓和制度,合理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在赔偿方面,应当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比较过错与原因力,综合认定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对过度医疗进行深入剖析,完善过度医疗的理论研究,发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过度医疗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让书本中的死法变为实践中的活法,更好的维护受害患者以及全体患者的合法利益。
刘捷[8](2020)在《医事诉讼患者证明责任的减轻》文中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事诉讼领域也随之发生了一系列变化。越来越多的新型案件,逐渐进入民事诉讼领域形成所谓的现代型诉讼,尤其以“证据偏在”为特征的现代型诉讼不断涌现,如医疗纠纷等新型诉讼。这类纠纷打破了传统民事诉讼中主体之间的平等结构,双方在财力、专业能力等各方面的巨大差距,造成了受害者在维权上的困难。在这些诉讼中,鉴于诉讼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当事人之间收集证据的困难程度不同,也就是诉讼法上通常所说的“武器不平等”。1诊疗活动的专业性要超出一般行业,同时也存在很大的特殊性,在很多医疗损害的法律纠纷中,不仅患者一方在证明医方主观上故意的过错时具有较大难度,医方在证明自己的诊疗手段不存在过错时也是很难,无论将举证责任和举证不能的后果归属于患者方面还是归属于医疗机构方面都有失偏颇。2因此,在现代型诉讼案件的证明过程中,通过减轻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的主观证明责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主观证明责任,平衡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地位,保证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通过证明责任减轻技术收集到更多的案件证据资料,真正实现双方当事人能在“武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诉讼,从而使审判结果更为公平公正。医患关系的和睦相处以及医事纠纷的妥善处置一直以来是立法和实务关注的重点。我国的法学学者和立法机关在不同时期针对医疗纠纷出现的新问题,医疗体制改革的新形势等,不断与时俱进,推动医疗侵权责任理论和立法的发展,以期更好地平衡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利益,达到更公平、公正的状态。《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之前,没有针对医疗侵权责任领域的专门法律,司实践中处理医疗侵权纠纷主要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散落在民法通则、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处理医疗侵权纠纷的过程中,各种争议也频频出现,如证据难以认定、证明责任难以分配、法律适用二元化、矛盾难以化解等。证据难以认定、证明责任难以分配的难题即便在《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法在2017年12月的《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颁布之后仍然存在。理顺并深入分析各个时期医疗侵权纠纷证明责任分配的情况,将有助于我们更宏观的把握制度演变过程中的价值取向,为进一步减轻患者的证明责任提出更好的完善制度与法理支持。
亢居阁[9](2018)在《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因果关系证明的现实困境与破解之道》文中指出《侵权责任法》将医疗侵权责任细分为三种类型: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司法实践中以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认定最为棘手,其症结恰在该责任构成之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通过立法分析与实证考察可以得出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因果关系证明的现实困境主要表现为:证明对象内涵界定不一、证明责任负担主体在立法与司法上莫衷一是、患方证明标准过高至举证负担过重、证明责任裁判泛滥。面对上述困局,通过对域外医疗证明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医疗技术损害纠纷中的因果关系在法律上应属相当因果关系;在对证明对象有了明确统一的内涵界定前提下,摒弃现有立法对证明责任寄予"一劳永逸"之不切实际的期待,正确辨析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在坚持因果关系之证明责任由患方承担的同时,以围绕患方之具体举证减负为中心,建构促进因果关系信息最大化的精细配套证明制度——降低患方证明标准并进行有条件的因果关系推定,课予医方事案阐明义务并赋予患方摸索证明。双向调节,共同推进案件信息的明晰。凭借配套制度的合力作用体系性解决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因果关系的证明困境,远比仅依赖证明责任制度对该难题的破解,更扎实有效、更现实可行。
孙杨[10](2019)在《论医疗侵权诉讼因果关系中的表见证明》文中研究说明作为典型的现代型纠纷,医疗侵权纠纷中因果关系要件事实的证明困难问题在世界各国均普遍存在,证据偏在引起的武器不平等问题和医疗知识的专业性均增加了医疗侵权诉讼的裁判难度。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德国和日本在长期司法实践中以自由心证为原则形成的表见证明理论,为我国在医疗侵权诉讼因果关系的证明问题的解决上提供了有益的参考。正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问题之提出:为了解决医疗侵权纠纷中因果关系的证明困难问题,我国从《民诉证据规定》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到《侵权责任法》确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和对举证责任倒置的纠正,再到2017年出台的《医疗损害纠纷司法解释》有关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程序的规定,均在不同程度上解决了当时医疗侵权纠纷中因果关系证明困难的问题。但不容忽视的是,由于医疗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与科学上的因果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且部分案件在客观上无法启动鉴定程序或无法获得确定的鉴定意见,我们必须正视医疗鉴定意见能够发挥的有限作用,重视法官自由心证在医疗侵权诉讼中的作用。第二部分,问题之分析:德国和日本在长期司法实践中以自由心证为原则形成的表见证明理论就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取得了不错的成果,值得我国借鉴。从比较法角度,通过对德国“输血梅毒案”、“止血棉球遗留案”以及日本“腰椎穿刺案”、“胃癌迟延诊断案”等经典案例进行分析,与我国司法实践中类似的输血感染病毒案件、迟延诊断等不作为案件因果关系的认定进行比较,可以看出我国对于类似案件的裁判尚无统一性可言。鉴于德国、日本通过表见证明的适用在这类案件中实现了统一法律适用的效果,提出我国可以在相关案件中引入表见证明的构想。第三部分,理论之剖析:表见证明是在自由证明评价的框架内对生活经验法则的适用,对于存在典型事件发生经过的案件推定过错或因果关系成立。通过与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事实推定等易混淆概念进行对比分析,厘清表见证明既未转换客观证明责任,又未降低证明标准,也并不等于事实推定,在本质上属于证明评价范畴。第四部分,问题之解决:讨论我国医疗侵权诉讼因果关系证明中表见证明的建构,从建构之必要性上看,表见证明可以发挥克服鉴定依赖、避免证明责任分配上的矫枉过正、减轻证明困难、实现诉讼经济的适用效果。从建构之可能性上看,我国民事诉讼对于自由心证原则的认可以及经验法则的相关规定,表见证明的建构具备相应的理论和制度基础。当然,表见证明的适用需要进一步将经验法则类型化,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来构建表见证明的判例体系。最后,由于表见证明的适用具备减轻患者举证责任的法律效果,医疗机构为驳斥表见证明的适用提供反证动摇法官形成的临时心证即可。如果法官无法形成完全确信的心证,就不应当适用表见证明,可见表见证明的适用需要配合法官心证公开制度。
二、举证责任与医疗侵权诉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举证责任与医疗侵权诉讼(论文提纲范文)
(2)论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内容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综述 |
1.3.2 国外研究综述 |
1.4 研究意义 |
1.5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概述 |
2.1 举证责任和举证责任分配 |
2.1.1 举证责任的含义 |
2.1.2 举证责任的分配理论 |
2.2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特殊性 |
2.3 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历史演变 |
2.3.1 一般的举证责任分配 |
2.3.2 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 |
2.3.3 区别的举证责任分配 |
2.3.4 《民法典》中的规定 |
第三章 域外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考察与启示 |
3.1 域外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考察 |
3.1.1 德国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 |
3.1.2 日本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 |
3.1.3 美国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 |
3.2 域外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司法适用及其问题 |
4.1 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司法适用 |
4.2 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存在的问题 |
4.2.1 过错推定性质存在争议 |
4.2.2 医疗纠纷患方举证责任过重 |
4.2.3 过度依赖医疗损害鉴定制度 |
第五章 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建议 |
5.1 明确过错推定的性质 |
5.2 减轻患方举证责任 |
5.2.1 探索运用表见证明 |
5.2.2 缓和因果关系举证责任 |
5.3 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完善 |
5.3.1 推进医疗鉴定双轨制并轨 |
5.3.2 建立医疗纠纷专家责任库 |
5.3.3 引入辩论原则,避免以鉴代审 |
5.3.4 探索“互联网+医疗损害鉴定”模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医疗过错法律推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医疗过错法律推定的必要性 |
(一)医疗过错证明之特性 |
1.过错证明是在程序法框架内的法律评价过程 |
2.过错证明的依据兼具医学、法学专业知识 |
3.医疗过错主要依靠间接证据证明 |
4.医患双方的证明协同性较高 |
(二)医疗过错法律推定的价值 |
1.调节利益冲突,维护公平正义 |
2.简化证明环节,提高诉讼效率 |
3.遵循逻辑推理,统一裁判尺度 |
二、法律推定在医疗过错认定中的适用 |
(一)法律推定适用的前提:基础事实 |
1.医疗过错认定中基础事实的来源 |
2.基础事实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
3.基础事实证明的法律效果 |
(二)法律推定的目标:认定医疗过错 |
1.法律推定的医疗过错的特点 |
2.医疗过错的成立与认定 |
(三)法律推定适用的程序保障:允许医方反驳 |
1.医方反驳的理由 |
2.医方的反驳途径 |
三、我国医疗过错法律推定的立法现状与反思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医疗过错法律推定的立法新变化 |
1.将医疗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作为法律推定的前提 |
2.强化医疗机构的病历保管责任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2 条医疗过错法律推定的理解与适用 |
1.理论争议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2 条的理解与适用 |
(三)我国医疗过错法律推定的不足 |
1.基础事实被误作为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 |
2.医疗过错法律推定程序的启动条件、标准不明 |
3.医疗过错法律推定的适用缺乏公开性 |
四、我国医疗过错法律推定的完善 |
(一)完善医疗过错法律推定中的基础事实 |
1.基础事实与医疗过错间必须具有高度盖然性 |
2.基础事实的证明难度不宜过高 |
3.构建类型化基础事实 |
(二)规范医疗过错法律推定的适用程序 |
1.启动程序 |
2.反驳程序 |
3.裁定程序 |
(三)强化医疗过错法律推定适用的公开性 |
1.适用过程公开 |
2.适用依据公开 |
3.适用结论公开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发表文章目录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4)医疗侵权诉讼中表见证明的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医疗侵权诉讼中表见证明适用概论 |
第一节 医疗侵权诉讼的特殊性及其证明难题 |
一、医疗侵权诉讼的特殊性 |
二、医疗侵权诉讼证明难题 |
第二节 表见证明在医疗侵权诉讼证明中的适用价值 |
一、表见证明的基本原理 |
二、表见证明与医疗侵权诉讼证明难题化解 |
第二章 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中表见证明适用审视 |
第一节 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中表见证明适用概况 |
一、医疗侵权诉讼案例概述 |
二、医疗侵权诉讼案例评析 |
三、医疗侵权诉讼案例小结 |
第二节 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中表见证明适用的困境 |
一、客观真实证明标准的束缚 |
二、证据裁判主义的僵化理解 |
三、证明责任减轻制度的缺失 |
第三节 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中表见证明适用问题的成因 |
一、表见证明与事实推定混淆 |
二、审判人员对经验法则掌握不足 |
三、过度依赖医疗鉴定意见 |
第三章 域外医疗侵权诉讼中表见证明适用比较 |
第一节 两大法系医疗侵权诉讼中表见证明适用考察 |
一、大陆法系表见证明制度的司法适用 |
二、英美法系事实不证自明的司法适用 |
第二节 域外医疗侵权诉讼中表见证明适用经验启示 |
一、域外医疗侵权诉讼中表见证明适用经验 |
二、域外医疗侵权诉讼中表见证明适用启示 |
第四章 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中表明证明适用路径 |
第一节 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中表见证明适用的原则理念 |
一、修正客观真实主义 |
二、修正证据裁判主义 |
三、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之例外 |
第二节 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中表见证明适用的基本构成 |
一、表见证明的构成要件 |
二、表见证明的适用范围 |
三、表见证明的程序控制 |
四、表见证明的法律救济 |
第三节 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中表见证明司法的制度保障 |
一、完善司法案例指导 |
二、强化法官心证公开 |
三、保障当事人反证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5)医疗美容侵权诉讼举证责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和创新 |
第一章 我国医疗美容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演变及争议 |
第一节 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
第二节 “谁主张,谁举证”制度 |
第三节 举证责任缓和制度 |
第四节 医疗美容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争议 |
第二章 我国医疗美容侵权诉讼的现状与司法困境 |
第一节 我国医疗美容侵权诉讼之现状分析 |
第二节 医疗美容侵权诉讼举证责任之司法适用冲突 |
第三节 医疗美容侵权诉讼的鉴定困境 |
第四节 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落实难 |
第三章 我国医疗美容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医疗美容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缓和制度 |
第二节 完善医疗美容鉴定程序及制度 |
第三节 完善医疗美容侵权诉讼下的专家辅助人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过度医疗之侵权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目的 |
(二)研究意义与方法 |
(三)论文创新点 |
一、过度医疗行为的界定 |
(一)过度医疗行为的概念 |
(二)过度医疗行为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1.过度医疗与适度医疗 |
2.过度医疗与防御性医疗 |
3.过度医疗与保护性医疗 |
(三)过度医疗行为的性质 |
1.违约行为说 |
2.对此观点的不同见解 |
3.本文采用侵权行为说 |
二、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基本理论分析 |
(一)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概念 |
(二)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1.医方实施了过度医疗行为 |
(1)过度医疗行为的表现形式 |
(2)过度医疗行为的违法性 |
2.患者确实发生损害 |
(1)过度医疗造成人身损害 |
(2)过度医疗造成财产损失 |
(3)过度医疗造成精神损害 |
3.过度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
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 |
(三)过度医疗侵权的归责原则 |
(四)过度医疗侵权的抗辩事由 |
1.符合当前的医疗水平 |
2.医方已尽到通知义务 |
3.患者自身原因 |
三、我国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立法现状及不足 |
(一)我国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立法进程 |
1.《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的相关立法 |
2.《侵权责任法》首次规制过度医疗 |
3.新法颁布进一步明确过度医疗行为的违法性 |
(二)我国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制度现状及不足 |
1.过度医疗行为类型不全面 |
2.过度医疗行为缺少认定标准 |
(1)现有立法未对“诊疗规范”的范围进行划定 |
(2)诊疗规范不够明确,缺乏法律效力 |
(3)过度医疗责任的认定标准不全面 |
3.过度医疗举证责任存在缺陷 |
(1)患者难以承担举证责任 |
(2)现有举证责任分配对医患双方均有不利 |
4.过度医疗侵权鉴定模式不完善 |
(1)鉴定模式的不统一 |
(2)鉴定人选用制度存在缺陷 |
(3)鉴定程序不透明 |
5.过度医疗损害赔偿机制不足 |
四、过度医疗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全面规定过度医疗侵权的违法行为 |
(二)健全过度医疗的认定标准 |
1.划定“诊疗规范”的范围,以界定“过度医疗” |
2.确定权威的诊疗规范 |
(三)引入举证责任缓和制度 |
(四)完善过度医疗的鉴定模式 |
1.构建统一的鉴定标准 |
2.完善过度医疗鉴定程序 |
3.建立专家证人制度 |
(五)完善过度医疗损害赔偿机制 |
1.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赔偿原则 |
(1)适用全面赔偿原则 |
(2)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
2.明确损害赔偿范围 |
(1)人身损害赔偿 |
(2)财产损害赔偿 |
(3)精神损害赔偿 |
3.建立医疗ADR下的非纠纷解决机制 |
4.扩大和完善医疗保险制度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过度医疗行为概述 |
1.1 过度医疗的内涵 |
1.1.1 过度医疗内涵的界定 |
1.1.2 过度医疗的法律特征 |
1.1.3 过度医疗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1.2 过度医疗的表现形式 |
1.2.1 过度检查 |
1.2.2 其它过度诊疗行为 |
1.3 过度医疗的成因与本质 |
1.3.1 过度医疗的成因 |
1.3.2 过度医疗的本质 |
第二章 过度医疗侵权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
2.1 主体要件 |
2.2 违法行为 |
2.2.1 过度医疗行为侵害的客体 |
2.2.2 过度医疗行为认定中存在的困难及原因 |
2.2.3 过度医疗行为的认定 |
2.3 损害结果 |
2.3.1 过度医疗损害结果的构成要素 |
2.3.2 过度医疗损害结果的类型 |
2.4 主观过错 |
2.4.1 “故意”标准的合理性 |
2.4.2 故意的内容及主体 |
2.4.3 过错的认定 |
2.5 因果关系 |
第三章 过度医疗侵权损害责任的承担 |
3.1 责任的性质 |
3.1.1 违约责任说 |
3.1.2 侵权责任说 |
3.1.3 本文观点 |
3.2 归责原则 |
3.2.1 过度医疗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学说 |
3.2.2 本文观点 |
3.3 免责事由 |
3.3.1 过度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
3.3.2 过度医疗人身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
3.4 损害赔偿 |
3.4.1 赔偿范围 |
3.4.2 赔偿原则 |
第四章 过度医疗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建议 |
4.1 过度医疗侵权责任制度存在的不足 |
4.1.1 过度医疗行为的认定标准模糊 |
4.1.2 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 |
4.1.3 医疗鉴定制度的局限性 |
4.1.4 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治理方式不完善 |
4.2 过度医疗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建议 |
4.2.1 完善过度医疗行为的认定标准 |
4.2.2 合理分配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 |
4.2.3 完善医疗鉴定制度 |
4.2.4 完善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治理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医事诉讼患者证明责任的减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方法与综述 |
一、医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立法沿革与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医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立法沿革 |
1.《民法通则》谁主张、谁举证阶段 |
2.《民诉证据规定》举证责任倒置阶段 |
3.《侵权责任法》区分三种类型证明责任分配规则阶段 |
4.《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评析 |
第二节 医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现状分析 |
二、医事诉讼患者证明责任过重 |
(一)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不利于患者 |
(二)过度医疗损害纠纷患者证明困难 |
(三)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不中立 |
三、域外国家医事诉讼患者证明责任的适用规则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第一节 国外医事诉讼患者证明责任的研究现状概述 |
第二节 域外国家医事诉讼患者证明责任减轻的适用规则 |
一 德国法中“表见证明”规则 |
二 英美法中的“事实不证自明”规则 |
三 日本法中的“大致推定”规则 |
第三节 域外国家医事诉讼患者证明责任减轻对我国借鉴意义 |
四、完善医事诉讼患者证明责任的减轻 |
第一节 医事诉讼患者证明责任减轻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医事诉讼患者证明责任的减轻 |
1.探索运用表见证明规则 |
2.结合证明标准进行综合判断 |
3.举证责任缓和制度的引入 |
4.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论医疗侵权诉讼因果关系中的表见证明(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证明现状 |
(一)医疗侵权纠纷中因果关系之性质探析 |
(二)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下因果关系的证明规范 |
(三)医疗侵权纠纷中因果关系证明的实践状况 |
二、比较法视野下医疗侵权诉讼因果关系证明中的困境解决 |
(一)德国法“表见证明”之适用 |
(二)日本法“大致的推定”之适用 |
(三)英联邦国家“因果关系推断”之适用 |
(四)我国类似案例审理之比较评析 |
三、医疗侵权诉讼因果关系中表见证明的理论分析 |
(一)表见证明性质之探析 |
(二)表见证明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要件 |
(三)表见证明在医疗侵权诉讼因果关系证明中的适用效果 |
四、我国医疗侵权诉讼因果关系中表见证明的建构 |
(一)司法本土化下表见证明的构建基础 |
(二)医疗侵权诉讼因果关系证明中表见证明的适用构想 |
(三)表见证明在医疗侵权诉讼因果关系证明中的制度保障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举证责任与医疗侵权诉讼(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中的表见证明研究[D]. 韩麦琪. 兰州大学, 2022
- [2]论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D]. 岳雪瑜. 河北大学, 2021(02)
- [3]医疗过错法律推定研究[D]. 王晓娜. 山西大学, 2021(12)
- [4]医疗侵权诉讼中表见证明的适用研究[D]. 黄冯清. 华侨大学, 2020(01)
- [5]医疗美容侵权诉讼举证责任问题研究[D]. 唐玉洁.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6]过度医疗之侵权责任研究[D]. 刘曼白. 广西师范大学, 2020(06)
- [7]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研究[D]. 王潇霄. 兰州大学, 2020(01)
- [8]医事诉讼患者证明责任的减轻[D]. 刘捷.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9]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因果关系证明的现实困境与破解之道[J]. 亢居阁. 南昌大学法律评论, 2018(00)
- [10]论医疗侵权诉讼因果关系中的表见证明[D]. 孙杨.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