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的做法合法吗(论文文献综述)
潘家永[1](2021)在《对承包地不得随意调整或收回》文中指出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这无疑给农民朋友吃了"定心丸"。近年来,由于建设用地增加,人口增减、流动变化大等原因,在一些地方,承包地占有量出现"苦乐不均"的现象。那么,在出现农户人口数变动、土地撂荒等情形下,村委会有权收回、调整承包地吗?
曹玥[2](2021)在《职场上乱讲段子,是开玩笑还是性骚扰?》文中研究说明阅读提示因为单位同事间接触的频率高、交集多,职场性骚扰发生的概率较高。有人在职场中经常“爱开玩笑,有时候开玩笑开得有点重”,针对这一行为,是否构成职场性骚扰?当遇到爱开黄腔的劳动者涉嫌职场性骚扰时,用人单位可否据此解除劳动关系?记者对此采访了有关法律?
司嫣嫣[3](2021)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司法审查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谷美霞[4](2021)在《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认证规则研究》文中提出
曹玲[5](2021)在《网络爬虫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孟楠[6](2021)在《姓名商标与姓名权的冲突及法律规制》文中研究说明以名人姓名注册商标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基于自己姓名与他人商标相同而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梳理实践中的案例,发现法院在认定姓名商标是否侵害自然人姓名权时,主要从姓名知名度大小及知名领域、姓名商标与自然人姓名建立何种对应关系、商标本身的构成特征、相关公众的混淆程度这几个方面进行判定,进而适用“在先权利”或者“不良影响”等条款对冲突作出裁决。本文第一章主要梳理了实践中姓名商标与姓名权冲突的案件,分别讨论了以名人真实姓名、真名近似姓名、假名、外国名人中英文姓名简称、以已故名人姓名注册商标,基于自己姓名引发的商标冲突。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发现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自然人姓名的知名度大小及知名领域、姓名商标与自然人姓名建立何种对应关系、相关公众的混淆程度这几个方面。第二章主要是不同学者、不同法院对姓名商标与姓名权冲突的标准及依据争议。主要对自然人姓名的知名度是否应成为侵权认定标准之一,知名领域的认定,姓名商标与自然人姓名需建立稳定对应关系、唯一对应关系还是形成特定指向,是否需明确承认他人为自己创设的姓名,是否将姓名商业利用才能体现其姓名的财产价值等存在争议。第三章主要是姓名商标与姓名权冲突的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从冲突预防、冲突解决、事后的侵权惩戒三个方面来发现现有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第四章主要是国外对姓名商标与姓名权冲突的经验,分别从它们是否允许注册姓名商标、对姓名注册为商标的限制、对被注册为商标的姓名的保护这三个角度展开研究并提出借鉴经验。第五章主要是姓名商标与姓名权冲突的解决建议。商标注册人应该遵循依法诚信注册原则。商标审查部门应该完善数据库信息、严格审查注册商标、建立商标注册黑名单制度。司法部门形成明确的侵权认定标准。
阳火亮[7](2021)在《保护与服从 ——霍布斯论现代国家》文中提出本文是对个人的现代性处境的一次尝试性探索,关注的核心问题是个人自由与现代国家的关系:自由而平等的个人为何要服从国家,以及如何服从国家;国家为何需要保护自由而平等的个人,以及如何保护?在个人自由与国家权威之间的关系问题中,国家处于政治学研究的核心,国家本身具有超越性。在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中,既包括神学国家的因素,也包括自然国家的因素,其重点是国家在个人生活中应该具备的地位、功能和作用,以及国家权力与个人自由之间处于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概而言之,这一问题的核心是国家为什么要保护个人自由,而个人又为什么要服从国家权力?个人自由有没有可能在公共政治和私人生活之中找到某种确定性和存在的空间——国家与个人之间的这个保护与服从的问题,直接涉及到现代国家的概念与理论,涉及到人的现代性处境的本质。霍布斯国家理论的核心是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即保护与服从。从国家的角度来说,国家就是个人的集合体,霍布斯试图平衡主权和个人,而不是偏向其中一方。要实现这一平衡,国家就必须要有政治决断以及实现这一政治决断的力量。个人的敌人不是国家,国家权威的敌人也不是个人自由,个人和国家共同的敌人是战争状态。对于个人而言,唯一能够相信的可以提供保护的,只能是出于个人自身的力量。国家就是共同体本身,就是个人通过彼此之间社会契约构建起来的全体人民,服从国家也就是服从个人自己。个人只有在群体中才会涉及到他人的利益,正是因为群体生活中可能产生的冲突,个人才需要国家来进行保护。因此,国家的保护和个人的服从都是基于国家的存在是以保护个人生命和自由为目的。人的困境在于,有没有可能既想要得到国家的保护又保留充分的个人自由?传统而言,国家权力多一点,个人自由似乎就少一点:人总为这个自由的空间担忧或者是挣扎。人的本质是什么?人需要的是确定性,以摆脱对未知的暴死的恐惧;人需要的是现世的安全,而不仅仅是来世的救赎。然而,人能够获得对自身生命和自由的保护,以对抗未知的、不确定性的世界,在于他对自身困境的认知。对人真正的体验和感同身受,才能真正地去理解人性。任何以自己的意识去替代他人体验,都必然导致强迫。人或许一生就处于这种自我感知与他人感知难以完全协调一致的困境中,世界的多彩源于此,世界的战乱也源于此。国家要想得到个人的服从,必须从人所处的困境出发,真正理解个人对其生命和自由的感知。个人要想得到国家更好地保护,也必须在自我认知的基础上学会和他人相处。人渴望私人自由,又渴望公共参与并在集体中得到认同,这必然需要人找到其中的平衡。
潘家永[8](2021)在《《民法典》对劳资双方有哪些具体影响》文中研究指明赋予村委会、居委会用工主体资格某居委会因工作需要,聘用刚大学毕业的小曹做文书。小曹上岗不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居委会认为自己不是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双方不需要订立劳动合同。那么,居委会的说法符合《民法典》规定吗?说法:劳动关系的主体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于哪些自然人可以成为劳动者,劳动法与《民法典》的规定是一致的。对于哪些用工主体可以成为用人单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汪乐乐[9](2021)在《用人单位惩戒权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指出为了建立和维持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秩序,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拥有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当劳动者行为违反劳动纪律时,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规章制度对其进行惩罚。但是,自2008年《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我国劳动立法并未对用人单位惩戒权进行必要的规制,造成实践中用人单位惩戒权的滥用,导致劳动者合法劳动权利受到侵害,引发诸多劳动争议。因此,对用人单位惩戒权法律规制进行探讨具有现实紧迫性。就用人单位惩戒权的来源,主要存在四种观点:固有权说、契约说、法规范说、维护企业秩序说。通过对上述理论学说的分析,总结出用人单位惩戒权是基于维护单位经营秩序的需要而享有的对本单位内违反劳动纪律的劳动者进行处罚并予以执行的权力。但是,依据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保障劳动者基本人权原则和实质平等原则,立法有必要对用人单位惩戒权进行规制,以达到维护用人单位正常经营秩序、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然而,通过对我国用人单位惩戒权法律规制的现状进行梳理,发现立法仅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以及惩戒性解雇作出了规制,导致实践中存在用人单位惩戒权任意性强、惩戒事由和惩戒手段缺乏统一标准、惩戒程序缺乏可操作性和惩戒救济制度不完善等诸多问题。为了更好的完善我国用人单位惩戒制度的法律规制,主要对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大陆法国家惩戒权法律规制的立法经验考察,发现:目前各国普遍采用授权立法模式,且无论共决模式还是单决模式的国家都规定一定规模的雇主具有制定就业规则的义务,劳动立法会对一些特殊的惩戒手段设定禁止性规范,法院也根据雇员的义务对惩戒事由的范围作出限定性解释。在惩戒程序上,强调民主参与制度、公示制度和惩戒时效制度,充分尊重劳动者为自己行为辩护的权利。通过备案审查制度和申诉制度等行政审查监督和司法审查等多种救济途径来保障劳动者权利。最后,我国用人单位惩戒权法律规制之完善。首先,确立用人单位惩戒权行使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惩戒适当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和时效性原则。其次,明确用人单位惩戒事由和惩戒手段的合理范围,用人单位应当以劳动者义务为限设置惩戒事由,对劳动者私人行为只有与单位经济利益建立合理联系的才能实施惩戒;惩戒手段应当符合合法性、合理性与必要性的要求,并对名誉罚、调岗、罚金等存在争议的惩戒手段进行规范。惩戒程序上,除了需要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惩戒主体应当尽量中立、设定惩戒的必要环节、创设惩戒证据规则和惩戒时效制度。最后,充分发挥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能,完善事前备案和事后申诉制度;将惩戒处分争议完全纳入仲裁和诉讼的受案范围,加强对惩戒处分的合法性审查。
程亚慧[10](2021)在《企业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审查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起,企业规章制度就成为联系企业管理行为与劳动者行为的重要工具,在企业的日常实际用工管理和相关劳动争议解决中都具有不容忽视的地位。究其本源,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了企业可以自行制定规章制度,这就意味着只要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就必须要遵守该规章制度。在实践中,部分企业为了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制定了过于宽泛甚至明显超出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管理合理范围所需的规章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涉及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是否合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增加,由于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有些裁判机关对规章制度的合理性不予审查,有些裁判机关认为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具备合理性但是却没有对审查标准做出进一步的解释。面对这种现状,为减少相关劳动纠纷的出现,在劳动纠纷中裁判机关是否应该审查企业规章制度的合理性,以及依据何种标准对企业规章制度进行审查等问题,急需在立法中得出解答。企业规章制度应该具备合理性,对企业规章制度进行合理性审查不仅能够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被肆意损害,而且也会规范企业的用工秩序和管理行为,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避免企业陷入不必要的劳动纠纷。因此,在实现企业惩戒权和劳动者劳动权以及司法干预和劳资自治的平衡的基础上完善我国企业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审查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一部分分析了企业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审查的内涵。首先,对企业规章制度的性质进行归纳分析以探讨合理性审查的意义所在,其次,从合理性原则与司法衡平理论角度出发对合理性审查的理论渊源进行分析。第二部分分析了企业规章制度合理性审查的必要性。企业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审查是粗犷型立法到细密型立法的必要过渡,可以弥补合法性审查的漏洞,利于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阐述现实立法的需要,分析合理性审查的必要性。第三部分从当前我国关于企业规章制度合理性审查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分析其背后存在的缺陷,分析解读该现状形成的原因。第四部分针对我国企业规章制度合理性审查的完善提出建议。分别从审查权利、审查主体、审查标准、审查结果责任与审查监督的角度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法院的做法合法吗(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法院的做法合法吗(论文提纲范文)
(1)对承包地不得随意调整或收回(论文提纲范文)
妇女虽离婚,仍有权在嫁入地继续承包土地 |
农村娃虽已考入大学,仍有权分得征地补偿款 |
虽有家庭成员死亡,承包地也不得扣减 |
外出务工虽然土地撂荒,也不得收回重新发包 |
(2)职场上乱讲段子,是开玩笑还是性骚扰?(论文提纲范文)
阅读提示 |
说黄段子惹来大麻烦 |
开玩笑应该把握好分寸 |
员工遭遇性骚扰,企业应该站出来 |
(6)姓名商标与姓名权的冲突及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姓名商标与姓名权冲突的表现 |
1.1 以名人姓名注册商标 |
1.1.1 以名人真实姓名注册商标 |
1.1.2 以名人真名近似姓名注册商标 |
1.1.3 以名人假名注册商标 |
1.1.4 以外国名人中英文姓名简称注册商标 |
1.1.5 以已故名人姓名注册商标 |
1.2 基于自己姓名引发的商标冲突 |
第二章 姓名商标侵害姓名权的标准及依据争议 |
2.1 姓名商标侵害姓名权的认定标准 |
2.1.1 姓名的知名度大小及知名领域 |
2.1.2 姓名商标与自然人姓名建立何种对应关系 |
2.1.3 是否需明确承认相关公众创设的姓名 |
2.1.4 是否将姓名商业利用才能体现财产利益 |
2.2 姓名商标侵害姓名权的裁判依据 |
2.3 商标合理使用与商标符号正当使用 |
第三章 姓名商标与姓名权冲突的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
3.1 缺乏预防冲突的机制 |
3.1.1 商标权与姓名权缺乏有效平衡 |
3.1.2 姓名商标注册条件宽松 |
3.2 缺乏明晰的冲突解决标准 |
3.2.1 姓名知名度的判断方法模糊 |
3.2.2 混淆性认定中对相关公众的选取不明确 |
3.2.3 在先权利条款中对姓名的要求过严 |
3.2.4 不良影响条款被滥用 |
3.3 侵权损害惩戒机制不健全 |
第四章 国外处理姓名商标与姓名权冲突的经验 |
4.1 国外对注册姓名商标的限制与保护 |
4.1.1 姓名是否可以被注册为商标 |
4.1.2 国外对注册姓名商标的限制 |
4.1.3 国外对姓名商标中姓名的救济途径 |
4.2 国外解决冲突的经验对我国的借鉴 |
4.2.1 限制姓名商标的注册条件 |
4.2.2 明确对姓名商业化利益的保护 |
第五章 姓名商标与姓名权冲突的解决建议 |
5.1 司法部门形成明确的侵权认定标准 |
5.1.1 商标注册人具有主观恶意 |
5.1.2 相关公众对姓名商标易形成混淆 |
5.1.3 姓名权遭受的损失与商标注册行为有关 |
5.2 明确请求姓名权保护的主体 |
5.3 商标注册人依法诚信注册 |
5.4 商标审查部门完善审查制度 |
5.4.1 完善数据库信息 |
5.4.2 严格审查商标注册申请 |
5.4.3 建立商标注册黑名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保护与服从 ——霍布斯论现代国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上篇 霍布斯政治思想中的保护与服从 |
第一章 霍布斯与“保护—服从”理论研究综述 |
第一节 霍布斯的主要政治学着作及其思想简述 |
第二节 当前霍布斯研究简述 |
第三节 霍布斯的保护与服从理论研究 |
第四节 本文的研究内容与方法 |
第二章 保护与服从学说的“政治—神学”面相 |
第一节 恐惧——宗教生活的基础 |
第二节 宗教与魔鬼学说 |
第三节 权威之争:宗教、神学与国家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保护与服从学说的政治—法律面相 |
第一节 霍布斯时代的法律综述 |
第二节 17 世纪英格兰有关征服的大讨论以及霍布斯论征服 |
第三节 征服与普通法 |
第四节 征服、普通法与议会 |
第五节 法律的严苛与宗教的不宽容 |
第六节 霍布斯论法律:同意和明晰性 |
第七节 小结:新的法律权威来源 |
中篇 保护与服从理论中的现代国家 |
第四章 论自由 |
第一节 霍布斯之前的自由 |
第二节 自由主义自由以及斯金纳的批判 |
第三节 霍布斯论自由 |
第四节 小结:自由与强制 |
第五章 论国家 |
第一节 霍布斯之前的保护力量 |
第二节 霍布斯论国家形式 |
第三节 霍布斯的国家权力 |
第四节 国家与政府 |
第五节 小结:国家权利的绝对性与个人自由绝对性 |
第六章 论政治代表 |
第一节 皮特金论霍布斯的代表概念与斯金纳的反驳 |
第二节 霍布斯之前的代表概念 |
第三节 霍布斯的代表概念 |
第四节 结论:代表人民与人民代表 |
下篇 现代政治与人的境况 |
第七章 政治决断 |
第一节 政治决断的目的:个人安全与自由 |
第二节 政治决断的国家 |
第三节 个人及其服从 |
第四节 小结:政治决断下的自由空间 |
第八章 论人 |
第一节 人的境况 |
第二节 现代世界的不确定性 |
第三节 人的困境 |
第四节 小结 |
第九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民法典》对劳资双方有哪些具体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赋予村委会、居委会用工主体资格 |
电子劳动合同效力等同书面劳动合同 |
单位采集使用员工个人信息须依法进行 |
行使管理权不得侵犯员工隐私 |
处理失踪员工的劳动关系应走法定程序 |
因重大误解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为90天 |
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履职致损应赔偿 |
派遣员工因工侵权,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按份担责 |
用人单位不得侵犯劳动者人格权 |
用人单位有义务防范和制止工作场合发生的性骚扰 |
劳动者自甘风险致损,用人单位不负赔偿责任 |
(9)用人单位惩戒权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点 |
第一章 用人单位惩戒权法律规制的理论依据 |
第一节 用人单位惩戒权的一般理论 |
一、用人单位惩戒权的概念 |
二、用人单位惩戒权的来源 |
第二节 用人单位惩戒权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
一、用人单位惩戒权法律规制的法理基础 |
二、用人单位惩戒权法律规制的意义 |
第二章 我国用人单位惩戒权法律规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用人单位惩戒权法律规制的现状 |
一、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
二、关于用人单位惩戒解雇的规定 |
三、用人单位惩戒权法律规制的特点 |
第二节 我国用人单位惩戒权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一、用人单位惩戒权任意性强 |
二、惩戒事由以及惩戒手段缺乏统一标准 |
三、惩戒程序缺乏可操作性 |
四、惩戒救济制度不完善 |
第三章 域外相关惩戒权法律规制的立法经验 |
第一节 惩戒的模式选择 |
一、惩戒立法模式 |
二、惩戒决定模式 |
第二节 对惩戒权的实体规范 |
一、以雇员义务为中心设置惩戒事由 |
二、对惩戒措施的规定 |
三、惩戒要与雇员违反的严重性相适应 |
第三节 对惩戒权的程序规范 |
一、民主程序 |
二、通知及开示制度 |
第四节 惩戒救济制度 |
一、行政审查 |
二、司法审查 |
第四章 我国用人单位惩戒权法律规制之完善 |
第一节 确立用人单位行使惩戒权的基本原则 |
一、合法性原则 |
二、惩罚适当原则 |
三、正当程序原则 |
四、时效性原则 |
第二节 明确用人单位惩戒事由和惩戒手段的范围 |
一、明晰用人单位惩戒事由的边界 |
二、规范用人单位的惩戒手段 |
第三节 加强对用人单位惩戒程序的法律规制 |
一、规范用人单位惩戒制度创设程序 |
二、明确用人单位惩戒权行使程序 |
第四节 建立健全劳动者的惩戒救济途径 |
一、健全行政备案和申诉制度 |
二、加强对惩戒处分的合法性审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企业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审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依据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域内研究现状 |
2.域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一、企业规章制度合理性审查的概述 |
(一)企业规章制度的性质 |
1.契约规范说 |
2.法律规范说 |
3.集体合意说 |
4.根据二分说 |
(二)企业规章制度合理性审查的理论渊源 |
1.合理性原则 |
2.司法衡平理论 |
二、企业规章制度合理性审查的必要性 |
(一)弥补合法性审查的漏洞 |
(二)粗犷型立法到细密型立法的必要过渡 |
(三)利于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
(四)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 |
三、企业规章制度合理性审查的问题分析 |
(一)立法中未明确规定企业规章制度应具备合理性 |
(二)审查主体不明确 |
(三)司法实践中的审查标准不统一 |
(四)未区别划分合理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的结果责任 |
(五)企业规章制度备案和监督机制不完善 |
四、完善企业规章制度合理性审查的建议 |
(一)立法中明确企业规章制度应具备合理性 |
(二)明确审查主体 |
(三)规范企业规章制度合理性审查行为 |
1.符合公序良俗原则 |
2.遵循比例原则 |
3.强调相关性原则 |
4.坚持平等对待原则 |
5.注重民主原则 |
(四)对合理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设置不同程度的法律责任 |
(五)健全行政备案和监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法院的做法合法吗(论文参考文献)
- [1]对承包地不得随意调整或收回[J]. 潘家永. 农业知识, 2021(22)
- [2]职场上乱讲段子,是开玩笑还是性骚扰?[N]. 曹玥. 工人日报, 2021
- [3]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司法审查研究[D]. 司嫣嫣. 吉林财经大学, 2021
- [4]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认证规则研究[D]. 谷美霞. 中央民族大学, 2021
- [5]网络爬虫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D]. 曹玲.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6]姓名商标与姓名权的冲突及法律规制[D]. 孟楠. 河北大学, 2021
- [7]保护与服从 ——霍布斯论现代国家[D]. 阳火亮. 北京大学, 2021
- [8]《民法典》对劳资双方有哪些具体影响[J]. 潘家永. 工友, 2021(05)
- [9]用人单位惩戒权法律规制研究[D]. 汪乐乐.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10]企业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审查研究[D]. 程亚慧. 天津师范大学, 20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