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姚县生态修复试点工程的实施现状与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何丽[1](2021)在《大姚县天保工程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时代,搞好森林管护有着重要的现实和长远的作用和意义,也是实现森林面积扩大、质量提升、生态功能最大化、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的重要措施。从森林管护管理工作的基层实践经验和大姚县森林管护的现状出发,分析了目前森林管护中存在的诸如森林管护与盲目追求林地或林木最大经济利益之间的矛盾突出、传统森林管护难以适应日益变化的管护新形势、护林员素质参差不齐和报酬不匹配一定程度影响了护林成效等问题,并提出了加大打击并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变为全民的自觉行动、运用先进科技措施弥补传统地面巡护短板、强化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严管厚爱护林员、建立健全"林长制"等管护对策,以采取宣传教育、严厉打击、健全机制、科技运用、强化队伍等具体措施,以确保森林管护取得实效。
徐伶[2](2020)在《楚雄彝族自治州建筑色彩规划管控研究》文中认为近几年,人民日益增长的的美好生活需要逐渐成为从事城乡规划工作者的我们所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许多新领域的城乡规划管控工作成为了新时期规划建设的重点。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例如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等少数民族地区的城乡特色风貌正在逐渐消失,而城乡建筑色彩作为城乡风貌规划管控的重要环节之一色彩规划却缺乏有效管控。本论文以楚雄州建筑色彩规划管控开展研究,首先,分析了国内外城乡建筑色彩规划管控的背景、理论及案例,研究了国内规划管理条例与导则管控重点、楚雄州地方性特色条例及其对建筑色彩规划管控重点的关系;其次,调查总结了楚雄州城乡地域性特色及其元素与各县(市)色彩选择的相互联系,调研了楚雄城乡建筑色彩的使用情况优势与不足,描绘了楚雄州现状色彩的总体形象;然后,基于涉及色彩规划管控的不同群体(管理者、使用者和其他社会民众)进行了研究。依托上位与相关管控要求分析、现状色彩调研和涉及不同群体研究,以问题为导向,提出重点管控范围、色彩使用标准,归纳总结出楚雄州城乡建筑色彩规划管控的思路、方法与措施,即流程化“表格”管控形式。在编制层面上,提出州域与县(市)两级差异化规划管控模式;在技术层面上,按照片区、街道(连续面)、单体建筑、单体建筑细部、建筑家具分层次管控建筑色彩;在管理层面上,基于管理者、使用者、其他社会民众三类群体,创新流程使用图模式,提升可操作性,优化规划审批、动态管理、先行先试和不同群体的色彩实施反馈机制;在公众参与层面上,提出不同公众群体的互动参与方式及色彩审美意识引导。最后,对再次总结提出色彩管控创新点与研究不足、展望,对楚雄有效创新实践提出期望,探索少数民族地区城乡建筑色彩规划管控新机制、新方法与标准化。对国内少数民族地区(欠发达地区)推进城乡风貌及城乡建筑色彩管控便捷化、规划管理科学化及公众参与普及化等提供借鉴,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地域性特色展现与传承。
曹淑娴[3](2020)在《行政公益诉讼中不作为的认定》文中认为2017年《行政诉讼法》中新增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此,我国正式确立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实践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以行政不作为为案由的案件占到大多数,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个问题,即行政公益诉讼中对行政不作为的认定标准不明确。虽然传统行政诉讼中关于行政不作为的作为义务范围、认定标准已经有了相对统一的认知,但是鉴于行政公益诉讼具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目的的特殊性,行政公益诉讼不可照搬传统行政诉讼中的认定标准,需要重新制定以穷尽行政管理手段为终的认定标准。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公益诉讼要求其作为义务范围更广泛,要求其作为义务延伸至后续监督,要求其穷尽所有能做到的行政管理手段制止损害行为、挽救公共利益受损才可认定为完全作为。对于检察机关而言,要找到法律监督者和公益诉讼人两种身份之间的平衡点,既能发挥法律赋予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又要防止法律监督过度干涉行政权的独立行使,侵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审判机关而言,除了也要像检察机关一样防止过度干涉行政权,还要在判决时明确行政机关应当履职的具体内容。因此,对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规定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也要根据实践中积累的司法经验对当下的规定进行调整。
王雨[4](2019)在《云南省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问题探究 ——以大姚县为例》文中研究说明云南省是全国扶贫开发的主战场之一,贫困问题较为严重。基于此,开展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衔接,通过“两轮驱动”能有效助力贫困对象脱贫,缓解农村贫困问题,提升反贫困的整体效应。本文采用文献法,数据分析法、访谈法,以大姚县扶贫工作人员及贫困对象为调查对象,分析云南省当前两项制度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试图为云南省两项制度的衔接整合提出些许建议,以助力云南省的农村扶贫工作。-通过对云南省当前两项制度的衔接工作调研分析,发现云南省两项制度衔接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部门之间衔接力度不够;扶贫资源分布比较分散;收入核算难以精确;缺乏第三方评估机制等。协同治理理论倡导突破单一主体治理社会事务的局限性,通过政府、市场和社会等多主体相互协调,共同处理复杂的社会事务,以实现资源整合,资源共享,使治理成果达到最优。因此,在利用两项制度衔接治理农村贫困问题时,应以协同治理理论为指导,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建立扶贫资源信息共享机制;发挥主体间的监督协调作用;加强治理主体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多种措施共同落实,推动两项制度有效衔接,以更快更好的实现云南省的脱贫目标。
聂选华[5](2019)在《清代云贵地区的灾荒赈济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清代云贵地区自然灾害在不同时空范围内呈现出普遍性、连续性、积累性和重叠交错的分布特征,灾害的持续性和衍生性造成饥荒蔓延。面对严重的灾荒,清朝政府和云贵地方当局以国家完备的荒政制度为蓝本,积极开展灾荒赈济工作。荒政作为清代国家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国家府库银钱和粮食等救灾物资的调拨,灾荒赈济举措的协调推行,以及云贵地区毗邻省区之间赈灾物资的应急补给,较大程度上拓展了云贵地区被灾民众的生存空间。清代国家荒政的制度化和灾荒赈济实践路径的系统化,为云贵地区的灾荒赈济和灾后重建提供了重要条件。清朝统治者高度重视对云贵地区灾荒期间的社会治理和经营,清朝中央政权在云贵地区的设治经营及自上而下的“国家化”进程,为云贵地方的灾荒治理提供了制度支撑。清代云贵地区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变迁,不同程度地加剧了云贵两省自然灾害暴发的频次,并对清政府加强西南边疆地区社会治理的进程造成影响。荒政制度作为清代国家治理西南边疆的重要路径,为清朝中央政权巩固和经营西南边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清代云贵地区与周边乃至中原地区的灾赈资源整合与融通,加强了清政府在西南边疆灾荒治理期间的协调联动能力和应急响应能力,并从根本上加快了清代国家“一体多元”的发展进程。边疆治理是当前学界研究的理论与现实热点议题之一。本文以清代云贵地区作为研究的特定时段和区域,以清代国家灾荒赈济的社会治理及其效应为研究对象,对西南边疆地区灾荒期间社会治理的国家应急响应能力进行分析,以多角度地认识清代云贵地区灾荒赈济的理论与实践、历史与现实的各个面向。同时,基于清代云贵地区灾荒赈济的历史维度和现实维度,深入分析清代国家的西南边疆治理能力和基本谱系,对清代国家的西南边疆治理体系以及云贵地区的底层认同和国家认同进行探讨,藉此系统阐释清代灾荒赈济在西南边疆地区社会治理过程中得到深入施行的深层机理和积极效应。
杨峥峥[6](2019)在《云南滇西地区彝族民居火塘空间形态的研究》文中认为在云南众多的25个少数民族的中,彝族是最典型的崇拜火、信仰火的民族,彝族社会生活文化的各个方面都离不开火,他们围绕着火塘起居、炊烟、聚会、活动、祭祀等,形成了丰富多彩的火塘文化及火塘的具体典型性。随着社会的大发展,很多火塘这样的物质形态在逐渐的消失,彝族民居的火塘空间面临消亡,取而代之的是扶贫政策下的新型农村民居建设和现代能源的代替,为了更加了解火塘以及火塘空间;也为了目前拥有火塘的民居建筑得到保护与更好的建设发展,这正是本论文所要研究的意义所在。就目前而言,国内学者对彝族火塘的研究还不够全面,主要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杨宏峰、彭卫红、杨甫旺、刘洪涛等先生,主要集中在对彝族文化、审美文化、家族制度等方面;第二阶段:彭多意、诺晗等两位先生虽对火塘展开进一步的研究,但主要描述的只是彝族火塘的神话方面,对相关的社会功能方面以及相关居住空间并未深究,管彦波教授、路倩、李玉军等学者通过实地调研主要研究的是火塘的功能性和社会活动,涉及关于火塘本身这一物质形态的研究还是不够深入;第三阶段:杨大禹、蒋高宸、成斌先生从建筑学领域来研究关于彝族民居,火塘形态略微提及,但没有针对民居的火塘空间进行十分详细的分析研究,包括火塘是否也对彝族民居的室内空间形态有一些的影响,这并没有一个全面的、系统的、整体的研究,至于相关的专篇和着作也是少之又少。另外,火塘自身的发展前景是怎样的,能否对火塘进行设计后更好的适应如今的社会?在当今极力扶贫政策的支持下,很多有价值的彝族民居正在逐渐消失,彝族民居火塘空间能否在现阶段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发展?这些都是值得去研究的内容,然而,阐述的专着和文献却少之又少,包括彝族火塘精神,彝族民居住屋精神的延续,这些在学术界所缺失的内容都是本论文将要全面系统研究的目标和方向。因此,本文笔者在前人学者研究的基础上主要从云南的彝族集中地的滇西地区楚雄、大理、丽江等地为主要代表研究对象,从彝族重要的“火”文化为理论出发点,将“彝族民居的火塘空间形态”作为主要的研究对象。将文化人类学与设计学、建筑学相结合研究方法融入进该论文中,扩宽研究的领域和范围,使研究的内容更加全面,更加具有信服力,为学术界贡献出自己的绵薄之力。
高盼盼[7](2019)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不作为认定研究》文中指出行政公益诉讼分为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两个阶段,只有经过检察机关向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政主体发出检察建议,行政主体在诉前程序后仍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院才可以启动诉讼程序。行政主体在诉前程序中是否仍不依法履行职责即是否作为是判断的核心。但行政主体是否作为的认定在具体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中与检察建议、行政主体行为、受损公共利益的修复之间存在复杂关系,并不容易明确。本文对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不作为认定做了系统研究。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析梳理了行政不作为概念的三大核心要素即具有作为义务、具有作为可能以及现实上不作为;明确了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及目的;提出行政不作为与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学术界与实务界对同一问题的不同称谓,但实证研究中并没有区分的必要,为下文展开分析扫清障碍。第二部分总结呈现了行政公益诉讼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即实践中对行政不作为的认定存在将对检察建议的回复义务视为作为义务的倾向,架空了对作为可能性的考量,形成了以公共利益是否完全修复的现实结果为核心的判断标准。第三部分分析了结果标准的缺陷及其产生原因。结果标准的形成虽然有理论与现实上的原因,但该标准并未考虑影响行政行为产生实际效果的诸多因素,武断的采纳该标准无法实现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所追求的保护公共利益与节约司法资源并举的目的。第四部分提出了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不作为认定的完善路径,即提升审查强度、完善认定要件与明定不作为的典型表现形式。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不作为认定应当从作为义务、作为可能、作为期限与实质要件即法定措施是否用尽等四个要件予以明定与完善。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不作为的表现形式有两种:完全不作为与不完全作为。其中不完全作为是实践中的主要形态,主要有行政处罚不充分,怠于实行强制执行,以刑事处罚代替行政处罚等具体表现。
梁苑慧[8](2016)在《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研究综述》文中研究表明自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生态文明建设以来,学界对云南省生态文明的研究,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均着述繁多。通过对有关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研究的相关文献的梳理与分析可知,省内外学者对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的研究主要涵盖了制度建设、生态文化、生态经济、生态安全、生态治理与修复、生态社会六个方面,为创建具有云南特色的生态文明模式的理论和实践提供了借鉴。目前,关于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的研究仍有较大学术空间,拓宽研究对象、完善研究方法、深挖研究领域将是学界未来一段时期的努力方向。
吕小玲[9](2007)在《国家水土保持生态修复云南大姚试点工程效益监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水土流失是全球性的生态环境问题之一。水土流失持续发生的结果不仅使土壤质量不断下降,而且还会造成河湖淤塞,引起特大洪涝灾害。大姚县生态环境脆弱,水土流失严重,是国家生态修复试点县。2001年水利部提出了新时期水土流失治理的新思路:充分发挥大自然的力量依靠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促进植被的大面积恢复,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步伐的新思路。2002年全国有128个县(市)开展了“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工程”,大姚县是云南省7个试点县之一。为了了解和掌握生态修复工程及真措施控制侵蚀的规律和效果,并回答其控制侵蚀的程度,本研究以大姚县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工程为依托,在修复区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样区建立监测站,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技术标准并结合修复区的实际情况,选择一套能科学反映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在控制侵蚀方面效益的监测内容和指标,以传统监测技术为主,“GIS”技术为辅,对生态修复区土壤及其土壤侵蚀进行监测研究。在回答上述问题的基础上对大姚县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工程提出完善建议。大姚县生态修复区经过实施几年的生态修复工程,生态环境质量出现良好发展的迹象:植被覆盖度由原来的49.40%提高到84.10%,生物多样性开始增加,“乔-灌-草”或“灌-草”搭配的群落面积逐渐增多,修复区生态景观有所改善,大部分区域从过去矮小稀疏的灌丛或裸地演变到现在大片绿色山地,植物群落正在向良好方向演替。生态修复工程及措施改良土壤、调节径流、控制侵蚀的效果显着。通过为期1年的监测、分析和评价,得到以下主要结果:(1)对各监测点不同代表性样地观测发现,采取了水土保持措施的各类地面,侵蚀模数减小,土壤侵蚀降到轻度及其以下程度,有的甚至基本完全控制了水土流失。(2)生态修复后,水土流失治理程度由41.6%上升到94.4%,生态修复区林地面积由154.66km2增加到317.59km2,土壤侵蚀量(59.251万t)比生态修复前土壤侵蚀量(183.911万t)减少了69.87%,生态修复取得一定的效益。(3)坡改台(梯)措施改变德地形和土壤条件,调节地表径流,控制土壤侵蚀的效果显着。(4)植被恢复采用“乔-灌-草”或“灌-草”模式较好,调节径流和控制侵蚀的能力较强。比如碧么林地采用“乔-灌-草”模式,地表径流量只有22.29mm,径流量占降雨量的3.61%;又如鲁村稀疏灌丛采用“灌-草”模式,地表径流量只有2271mm,径流量占降雨量5.51%。由于减少了地表径流,较好地控制了土壤侵蚀,两者的土壤侵蚀量分别为20.4t/km2和40.17t/km2。而采用单一的草地模式或“乔-灌”模式,水土保持作用相对较差。比如大罗古草地,基本上汲有乔灌,草本层发育一般,地表径流量为59.57mm,占降雨量的比例为14.53%,土壤侵蚀量为51.33t/km2;又如赵家店林地,上层云南松长势良好,但是灌木层发育不好,基本没有草本层,地表径流量为76.38mn,土壤侵蚀量为29.47t/km2,两值相对较高。前面提到的鲁村的坡改梯类型也有这方面的问题,其上单一的果树稀疏,缺乏灌草层,不能有效阻挡降雨的侵蚀作用。(5)植被覆盖度越高、群落结构越复杂的生态系统土壤条件越好,土壤侵蚀越弱。经过观测,发现在“草地~草丛地~灌丛地~林地”的地类系列上,存在地表径流量由高到低、土壤侵蚀曲强到弱的趋势。比如土壤流失量的高低排序为:鲁村草丛110.68t/km2>鲁村稀树灌丛40.17t/km2>林地(碧么20.4t/km2、大罗古10.53t/km2、赵家店29.47t/km2),地表径流量的高低排序为:单一草地(大罗古草地59.57mm)>稀树草丛地(鲁村稀树草丛地31.88mm)>稀树灌丛地(鲁村稀树灌丛地22.71mm)>林地(碧么22.29mm,大罗古26.21mm)。(6)通过生态修复区土壤侵蚀的动态分析表明,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程控制土壤侵蚀的效果优于其它工程。生态修复区土壤侵蚀量从183.911万t降低到59.251万t,土壤侵蚀控制效果越来越显着。微度侵蚀面积逐步增加,修复前到修复后增加了12.86%;轻度侵蚀面积也在增加,修复前到修复后增加了23.47%。中度、强度、极强度侵蚀面积逐步减少,其中强度侵蚀面积减少最显着,减少率为11.77%。(7)经过监测发现,在“草地~稀树草丛地~稀树灌丛地~林地”演替系列上,确实存在地表径流量曲高到低、土壤侵蚀由强到弱的趋势,产生土壤侵蚀的最小降雨强度也存在由低到高的趋势。同时,也存在土壤理化性质逐步得到改善的趋势。根据“时空代换”法的思路,如果顺其自然发展,演替早期植被类型将被演替晚期植被类型所取代,其改良土壤、控制土壤侵蚀的能力更强,作用更明显。
胡少伟,杨子生,李智国[10](2006)在《长江上游土地生态修复的成效、问题与对策——以云南省大姚县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选取长江上游大姚县鲁村作为研究区域,通过实地调查和GIS软件,测算了实施生态修复前后土壤侵蚀的变化,分析了生态修复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并对生态修复的进一步开展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二、大姚县生态修复试点工程的实施现状与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大姚县生态修复试点工程的实施现状与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大姚县天保工程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 大姚县基本情况 |
1.1 自然概况 |
1.2 森林资源概况 |
2 森林管护现状及主要工作措施 |
2.1 管护现状 |
2.1.1 管护面积 |
2.1.2 林业执法队伍 |
2.2 主要工作措施 |
2.2.1 宣传全覆盖,提高全民爱林护林意识 |
2.2.2 夯实护林基础设施,提高森林管护综合能力 |
2.2.3 加强制度建设,层层压实管护责任 |
2.2.4 林业执法队伍切实履行主业,持续开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行动 |
2.2.5 做好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搞好自然保护区建设 |
2.2.6 多措并举,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 |
2.2.7 强化护林员管理及考核 |
3 森林管护存在的问题 |
3.1 森林管护与盲目追求林地或林木最大经济利益之间的矛盾突出 |
3.2 传统森林草原管护难以适应日益变化的管护新形势 |
3.3 护林员素质参差不齐和报酬不匹配一定程度影响了护林成效 |
3.3.1 护林员素质参差不齐 |
3.3.2 管护人员的劳动付出与获得的报酬不相匹配 |
4 森林管护对策 |
4.1 加大打击并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变为全民的自觉行动 |
4.2 运用先进科技措施弥补传统地面巡护短板 |
4.3 建立健全“林长制” |
4.3.1 建立林长制组织体系 |
4.3.2 明确各级林长职责 |
4.3.3 建立健全林长制制度体系 |
4.3.4 建立完善林长制工作机制 |
4.3.5 强化护绿,切实保障林业生态安全 |
4.3.6 严格管绿,加强林业执法监管 |
5 结语 |
(2)楚雄彝族自治州建筑色彩规划管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缘起与研究背景 |
1.1.1 问题缘起 |
1.1.2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概念解析 |
1.3.1 少数民族地区 |
1.3.2 建筑色彩与材质 |
1.3.3 规划管控 |
1.3.4 其他相关概念 |
1.4 研究综述 |
1.4.1 色彩规划学研究 |
1.4.2 城市建筑材质研究 |
1.4.3 国内外色彩管控导则研究 |
1.4.4 楚雄州彝族色彩研究 |
1.4.5 色彩负面实践反馈 |
1.4.6 综述小结 |
1.5 研究对象及内容 |
1.5.1 研究对象 |
1.5.2 研究内容 |
1.6 研究方法与框架 |
1.6.1 研究方法 |
1.6.2 研究框架 |
第二章 楚雄州地方条例对建筑色彩地域性规划管控重点研究 |
2.1 地方性规划管控与上级法律法规的关系研究 |
2.1.1 与《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关系 |
2.1.2 与《楚雄州城乡特色风貌建设条例》的关系 |
2.2 地方性条例对地方性城乡规划管控体系建立的必要性研究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楚雄州城乡地域性特色与建筑色彩现状研究 |
3.1 研究区域现状 |
3.2 相关规划对楚雄州地域性特色的指导 |
3.2.1 上位规划对楚雄州地域性特色的指导 |
3.2.2 特色规划对楚雄州地域性指导 |
3.3 楚雄州各县(市)地域性特色与建筑色彩使用分析 |
3.3.1 楚雄市 |
3.3.2 永仁县 |
3.3.3 元谋县 |
3.3.4 武定县 |
3.3.5 大姚县 |
3.3.6 姚安县 |
3.3.7 禄丰县 |
3.3.8 双柏县 |
3.3.9 南华县 |
3.3.10 牟定县 |
3.4 楚雄州城乡建筑色彩及材质现状分析 |
3.4.1 城市建筑色彩及材质现状采集 |
3.4.2 城市色彩及外立面材质存在的问题 |
3.4.3 乡村建筑色彩及材质现状采集 |
3.4.4 乡村色彩及外立面材质存在的问题 |
3.4.5 楚雄州城乡现状建筑色彩形象汇总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楚雄州城乡建筑色彩规划管控涉及群体研究 |
4.1 现代城市规划管控的核心理念对群体研究的必要性 |
4.1.1 讲求以人为本的理念对群体研究的必要性 |
4.1.2 讲求系统体系的理念对群体研究的必要性 |
4.1.3 讲求有法所依的理念对群体研究的必要性 |
4.2 楚雄州建筑色彩规划管控所涉及的群体诉求研究 |
4.2.1 城乡建筑色彩规划管控者的诉求 |
4.2.2 城乡建筑色彩规划管控体系使用者的诉求 |
4.2.3 城乡建筑色彩规划管控区域内其他民众的诉求 |
4.3 楚雄州建筑色彩规划管控所涉及群体之间的联系研究 |
4.3.1 管理者与使用者之间所需满足的诉求关系总结 |
4.3.2 使用者与其他民众所需满足的诉求关系总结 |
4.3.3 管理者与其他民众所需满足的诉求关系总结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云南省楚雄州城乡建筑色彩规划管控方法与措施 |
5.1 管控思路和方法 |
5.1.1 以楚雄州城乡建筑色彩规划管控作为基本指南 |
5.1.2 以流程化“两张表”提供便捷的管控方式 |
5.1.3 核心指标的区间管控或底线管控 |
5.1.4 普遍性管控与特殊性情形 |
5.1.5 分类分级管控 |
5.1.6 正负面清单双管控 |
5.1.7 指导各县(市)中心城区与乡村单元精细化管控 |
5.1.8 指导各县(市)以专项规划编制及建设环节加强管控 |
5.2 管控范围划定 |
5.2.1 城乡规划管控区域划定依据和适用范围 |
5.2.2 城乡规划管控区域管控优先级确定 |
5.3 色彩使用标准选取 |
5.3.1 色彩体系标准研究 |
5.3.2 楚雄州色彩体系标准选择 |
5.4 规划编制层面——楚雄州及县(市)两层级规划管控的差异化 |
5.4.1 楚雄州层面建筑色彩规划管控重点 |
5.4.2 各县(市)层面建筑色彩专项规划管控重点 |
5.5 规划技术层面——楚雄州城乡建筑色彩的管控研究 |
5.5.1 城乡建筑色彩层次 |
5.5.2 城乡片区建筑色彩的管控研究 |
5.5.3 城乡街道(连续面)建筑色彩的管控研究 |
5.5.4 城乡单体建筑色彩的管控研究 |
5.5.5 城乡单体建筑细部的管控研究 |
5.5.6 城乡建筑家具的管控研究 |
5.6 规划管理层面——建筑色彩规划衔接、审批与动态管理研究 |
5.6.1 与新城乡规划体系的管控衔接 |
5.6.2 规划审批及规划动态管理流程建议 |
5.6.3 规划管控试行及实施反馈机制建立 |
5.7 规划公众参与层面——与公众互动及色彩审美意识引导 |
5.7.1 不同公众群体的互动参与方式 |
5.7.2 公众色彩审美意识的引导 |
5.8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结论 |
6.1 结论 |
6.2 研究不足及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A: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附录 B:图片索引 |
附录 C:重要访谈记录(节选)整理 |
附录 D:重要讨论会议及评审会议意见整理 |
(3)行政公益诉讼中不作为的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依据与选题意义 |
二、对该问题的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四、预期的研究成果与创新点 |
第一章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概述 |
第一节 行政公益诉讼理论基础 |
一、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
二、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 |
三、与其他诉讼类型的比较 |
第二节 行政公益诉讼发展现状 |
一、行政公益诉讼立法现状 |
二、行政公益诉讼司法实践 |
第二章 两种诉讼类型中不作为的对比分析 |
第一节 传统行政诉讼中不作为的司法认定 |
一、传统行政诉讼中不作为的种类 |
二、传统行政诉讼中不作为的认定 |
三、传统行政诉讼中不作为的救济 |
第二节 行政公益诉讼中不作为的司法认定 |
一、行政公益诉讼中不作为的种类 |
二、行政公益诉讼中不作为的认定 |
三、行政公益诉讼中不作为的救济 |
第三节 两种诉讼类型中不作为认定的比较 |
一、行政公益诉讼中不作为认定范围广 |
二、行政公益诉讼中不作为重实质审查 |
三、行政公益诉讼中不作为认定难度大 |
第三章 行政公益诉讼中不作为的认定问题 |
第一节 行政公益诉讼中忽视行政权 |
一、现有实质审查标准过于严苛 |
二、自由裁量权受到过度的干涉 |
三、检察机关随意变更诉讼请求 |
第二节 对行政机关履职要求不明确 |
一、针对检察建议缺乏系统规定 |
二、履行判决中的内容宽泛模糊 |
第三节 不作为责任承担方式的冲突 |
一、两种诉讼类型间的选择适用 |
二、第三人责任的追偿方式选择 |
第四章 行政公益诉讼中不作为的认定完善 |
第一节 穷尽行政手段为终的三重认定标准 |
一、与行政诉讼中不作为认定标准关系 |
二、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是否停止 |
三、公共利益是否仍在受损或得到修复 |
四、行政机关是否穷尽其行政管理手段 |
第二节 司法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限制 |
一、关于司法机关确定案件范围的限制 |
二、关于审查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限制 |
三、关于检察机关变更诉讼请求的限制 |
第三节 行政机关履职要求应做到明确具体 |
一、针对检察建议作出系统完善的规定 |
二、公益诉讼中法院应选择具体性判决 |
第四节 完善公益诉讼中不作为的追责路径 |
一、区分两种公益诉讼类型的适用情形 |
二、建立起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 |
致谢 |
(4)云南省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问题探究 ——以大姚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一) 农村扶贫开发政策执行现状分析 |
(二) 农村低保制度执行现状分析 |
(三) 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问题的研究 |
(四) 文献述评 |
三、研究方法 |
(一) 文献分析法 |
(二) 数据分析法 |
(三) 访谈法 |
四、技术路线 |
第一章 相关理论及概念 |
一、相关理论 |
(一) 协同治理理论 |
(二) 联动理论 |
(三) 反贫困理论 |
二、相关概念 |
(一) 精准扶贫 |
(二) 农村扶贫开发 |
(三)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
三、两项制度的联系与区别 |
(一) 两项制度的联系 |
(二) 两项制度的区别 |
四、“两项制度”衔接的可行性分析 |
(一) 政策目标耦合 |
(二) 扶贫主体多元 |
(三) 对象瞄准交叉 |
(四) 扶贫资源集聚 |
第二章 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情况 |
一、我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情况 |
(一) 对象衔接现状 |
(二) 标准衔接现状 |
(三) 部门衔接现状 |
(四) 制度运行与管理平台的衔接现状 |
二、云南省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情况 |
(一) 对象认定和动态管理衔接 |
(二) 救助和扶贫措施衔接 |
(三) 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衔接 |
(四) 信息数据衔接 |
第三章 大姚县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现状 |
一、大姚县低保执行现状分析 |
(一) 大姚县农村低保人数及低保标准 |
(二) 大姚县农村低保申请审批流程 |
(三) 大姚县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四) 农村低保群体医疗救助 |
二、大姚县扶贫开发政策执行现状 |
(一) 精准识别大姚县农村贫困人口 |
(二) 大姚县扶贫开发模式及路径选择 |
三、大姚县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执行现状 |
(一) 标准衔接 |
(二) 对象衔接 |
(三) 管理衔接 |
(四) 政策衔接 |
四、“两项制度”衔接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
(一) 部门分割且数据信息未共享 |
(二) 政策主体职责边界不清 |
(三) 收入核算不够精确 |
(四) 基层监管不够 |
第四章 完善云南省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建议 |
一、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 |
(一) 明确部门职责 |
(二) 建立专项事件沟通制度 |
(三) 建立部门间月例会制度 |
二、实现数据信息共享 |
(一) 建立扶贫资源信息共享机制 |
(二) 实现信息互通 |
(三) 加强防范信息泄漏 |
三、加强监管力度 |
(一) 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
(二) 加强审计监督 |
(三) 建立健全考核指标体系 |
四、加强治理主体之间的协调与配合 |
(一)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
(二) 发挥市场主体作用 |
(三) 发挥社会组织的补充作用 |
(四) 提高贫困对象的参与度 |
第五章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清代云贵地区的灾荒赈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缘起及研究意义 |
二、灾荒史研究的问题导向及既有研究成果 |
三、研究方法及资料来源 |
四、研究重点和难点 |
五、创新与写作基本思路 |
第一章 清代云贵地区灾荒发生的影响因素 |
第一节 清代云贵地区灾荒发生的自然因素 |
一、自然地理环境的变化 |
二、气候变迁的驱动 |
三、生态环境变迁的负面效应 |
第二节 清代云贵地区灾荒发生的社会因素 |
一、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差异化 |
二、云贵地区民族起义的扰动 |
三、西方近代化势力的入侵 |
第二章 清代云贵地区自然灾害的时空分布特征 |
第一节 清代云贵地区自然灾害的时空分布差异 |
一、气象灾害 |
二、地震灾害 |
三、地质灾害 |
四、疫疾灾害 |
五、农作物病虫害 |
第二节 清代云贵地区自然灾害产生的后果及影响 |
一、灾害对云贵地区农业生产的冲击 |
二、灾害对云贵地区财政经济的损耗 |
三、灾害对云贵地区民众生活的扰动 |
四、灾荒对云贵地区社会文化的影响 |
第三章 清代云贵地区荒政制度的施行 |
第一节 清代云贵地区荒政的基本程序 |
一、清代云贵地区的报灾 |
二、清代云贵地区的勘灾 |
三、清代云贵地区的审户 |
四、清代云贵地区的发赈 |
第二节 清代云贵地区救灾的基本措施 |
一、清代云贵地区的灾荒蠲免 |
二、清代云贵地区的灾荒赈济 |
三、清代云贵地区的灾荒借贷 |
四、清代云贵地区的灾荒抚恤 |
第四章 清代云贵地区的备荒仓储制度建设 |
第一节 清代云贵地区的常平仓建设 |
一、清代云贵地区的常平仓设置 |
二、云贵地区常平仓的功能 |
三、云贵地区常平仓的管理 |
第二节 清代云贵地区的社仓建设 |
一、清代云贵地区的社仓设置 |
二、清代云贵地区社仓的功能 |
三、云贵地区社仓的管理 |
第三节 清代云贵地区的义仓建设 |
一、清代云贵地区的义仓建设 |
二、清代云贵地区义仓的功能 |
三、清代云贵地区义仓的管理 |
第四节 清末西南边疆地区积谷备荒制度建设 |
一、清末西南边疆地区积谷备荒制度推行的原因 |
二、清末西南边疆地区积谷备荒制度的建设 |
三、清末西南边疆地区积谷备荒制度的实践成效 |
第五章 清代云贵地区的灾赈实践路径 |
第一节 清代云贵地区的官方救灾实践路径 |
一、减免额赋以纾民困 |
二、平粜米谷以平市价 |
三、赈给银米以裕口食 |
四、鼓励垦殖以补种杂粮 |
五、捐给养廉银两以资赈济 |
第二节 清代云贵地区的民间救灾实践路径 |
一、地方官宦倾力捐输 |
二、民间绅商慷慨捐赀助赈 |
三、民众祭拜神灵以禳弥消灾 |
第三节 清代云贵地区的灾后恢复重建实践 |
一、修缮城墙以资扞卫 |
二、疏挖河道以广“东作” |
三、修复桥梁设施以利行旅 |
四、修复盐井以利税课征收 |
第六章 清代云贵地区灾荒赈济案例探讨 |
第一节 危机与应对:清道光十三年云南地震灾害救济 |
一、清道光十三年云南地震灾情 |
二、道光十三年云南地震灾害赈济 |
三、道光十三年云南地震灾后重建 |
第二节 清光绪朝云南昭通以工代赈的实践路径及成效研究 |
一、清朝“以工代赈”在西南边疆实施的原因 |
二、光绪十八年昭通府“以工代赈”实践的主导措施 |
三、光绪十八年昭通府“以工代赈”实践的辅助举措 |
四、光绪十八年昭通府“以工代赈”实践的社会成效 |
第三节 清代贵州“新疆”地区自然灾害应急响应 |
一、清代贵州“新疆”的开辟 |
二、清代贵州“新疆”地区自然灾害发生的背景 |
三、清代贵州“新疆”地区自然灾害时空分布特征 |
四、清代贵州“新疆”地区的自然灾害应急响应 |
第七章 清代云贵地区灾赈实践的区域联动效应 |
第一节 清代云贵地区灾赈实践的区域协调联动 |
一、云贵地区灾赈物资的应急调运和供给 |
二、云贵地区灾荒赈济的“国家干预” |
三、云贵地区灾赈期间的乡村秩序维系 |
第二节 清光宣时期云南灾赈近代化转型的联动效应 |
一、清光宣时期云南灾赈近代化转型的困境 |
二、清光宣时期云南的灾赈近代化转型路径 |
三、清光宣时期云南灾赈近代化转型的社会效应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完成的科研成果及荣获奖励情况 |
致谢 |
(6)云南滇西地区彝族民居火塘空间形态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缘由及意义 |
1.1.1 关于选题的缘由 |
1.1.2 关于选题的意义 |
1.2 研究内容的界定 |
1.2.1 族源概况 |
1.2.2 地域范围 |
1.2.3 内容范围界定 |
1.3 课题研究现状 |
1.3.1 关于彝族文化研究现状 |
1.3.2 关于火塘研究现状 |
1.3.3 关于彝族建筑民居研究现状 |
1.4 课题研究方法与框架 |
1.4.1 相关学科研究方法 |
1.4.2 研究的技术路线 |
1.4.3 研究框架 |
1.5 课题展开及田野过程 |
1.6 小结 |
第二章 火文化在云南滇西彝族社会背景下的投射 |
2.1 滇西彝族火文化发展的自然地理背景 |
2.1.1 地域概况 |
2.1.2 气候特征 |
2.2 滇西彝族的节日习俗 |
2.2.1 彝族火把节 |
2.2.2 彝族十月年 |
2.2.3 其他节日 |
2.3 彝族火塘的礼仪习俗与丧葬祭祀 |
2.3.1 火塘边的礼仪 |
2.3.2 火塘边的丧葬祭祀 |
2.4 滇西彝族服饰文化中的火符号 |
2.4.1 太阳纹、火焰纹 |
2.4.2 火镰纹 |
2.4.3 火草衣 |
2.5 火塘与艺术 |
2.5.1 音乐 |
2.5.2 舞蹈 |
2.5.3 民间工艺艺术 |
2.6 小结 |
第三章 云南滇西地区彝族火塘民居的空间形态分析 |
3.1 滇西彝族火塘民居的调研村落选址地概况 |
3.1.1 楚雄州地区村落选址地理位置 |
3.1.2 大理地区选址地理位置 |
3.1.3 丽江地区选址地理位置 |
3.2 滇西彝族火塘民居建筑形态分析 |
3.2.1 楚雄大姚地区彝族民居建筑形态 |
3.2.2 大理漾濞地区彝族民居建筑形态 |
3.2.3 丽江宁蒗地区彝族民居建筑形态 |
3.3 滇西彝族火塘民居的空间组成要素 |
3.3.1 院 |
3.3.2 堂屋 |
3.3.3 卧房 |
3.3.4 灶房 |
3.3.5 储物房 |
3.3.6 牲畜房 |
3.3.7 主屋的总平面布局分析 |
3.4 滇西彝族火塘民居的构造与营造技术 |
3.4.1 地基 |
3.4.2 屋架 |
3.4.3 墙体 |
3.4.4 屋顶 |
3.4.5 木作 |
3.4.6 建筑材料 |
3.4.7 装饰艺术 |
3.5 滇西彝族火塘民居的火塘结构的特征分析 |
3.5.1 楚雄彝族地区的火塘结构特征 |
3.5.2 大理漾濞彝族地区的火塘结构特征 |
3.5.3 丽江宁蒗彝族地区的火塘结构特征 |
3.6 滇西彝族与红河、四川凉山州彝族的火塘空间形态比较分析 |
3.6.1 民居建筑形态的对比分析 |
3.6.2 火塘结构的对比分析 |
3.6.3 民居空间平面布局对比分析 |
3.6.4 装饰图案对比分析 |
3.6.5 滇西彝族与云南周边少数民族民居的火塘空间对比 |
3.7 影响滇西彝族火塘民居的室内空间形态的因素 |
3.7.1 自然环境因素 |
3.7.2 火塘住屋成员构成 |
3.7.3 火塘结构形态的影响 |
3.7.4 火塘民居空间尺度 |
3.7.5 彝族民族的支系、宗教信仰、习俗差异 |
3.8 小结 |
第四章 云南滇西彝族民居建筑的再设计与展望 |
4.1 现代彝族民居建筑设计发展的总目标 |
4.1.1 自然环境下的和谐发展 |
4.1.2 彝族地域文化下影响下的继承与创新 |
4.1.3 经济技术制约下的民居建筑的融合与再生 |
4.2 现阶段“火灾害”制约下的民居建筑发展趋势和措施 |
4.2.1 彝族民居火塘空间的安全隐患分析 |
4.2.2 彝族民居的火灾防范体系的现代构想 |
4.2.3 高强度的民居防火减灾设施 |
4.3 彝族民居空间中火塘形态的发展趋势和改进设计 |
4.3.1 火塘缺失的现状分析 |
4.3.2 火塘形态的保留与借鉴 |
4.3.3 民族与现代合璧的火塘造型结构设计 |
4.4 对彝族民居火塘空间未来发展的展望 |
4.4.1 与当地自然环境的适宜结合 |
4.4.2 有效资源材料的再利用 |
4.4.3 善于结合多种材料的构建技术 |
4.4.4 绿色设计与健康的居住品质 |
4.5 对彝族民居精神价值保护的永续性传承 |
4.5.1 彝族火塘文化精神的传承 |
4.5.2 旅游开发模式下的彝族民居的发展 |
4.5.3 彝族民居中火塘空间精神的交流与延续 |
4.6 小结 |
第五章 结语 |
5.1 研究结论 |
5.2 研究的创新、不足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论文及获奖情况 |
附录B: 图表说明 |
(7)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不作为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不作为认定的相关界定 |
(一)行政公益诉讼不作为认定的基础厘清 |
(二)行政不作为与不履行法定职责 |
二、诉讼中行政不作为认定的结果标准倾向 |
(一)“作为义务”的考察 |
(二)“作为可能性”判断缺失 |
(三)以公共利益的恢复结果为判断标准 |
三、对不作为认定结果标准的反思 |
(一)以结果为核心的判断标准存在的缺陷 |
(二)结果标准形成的原因 |
四、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不作为认定的完善 |
(一)提升对不作为行为的审查强度 |
(二)完善不作为行为的构成要件 |
(三)明定不作为行为的表现形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研究综述(论文提纲范文)
一、关于云南省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研究 |
(一)对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体系的研究 |
(二)对生态文明建设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 |
(三)对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研究 |
二、关于云南省生态文化建设的研究 |
(一)对云南少数民族生态文化的研究 |
(二)对生态教育的研究 |
三、关于云南省生态经济建设的研究 |
(一)有关区域生态经济建设的研究 |
(二)有关区域经济产业发展的研究 |
四、云南省生态安全研究 |
(一)水资源生态安全研究 |
(二)生物多样性生态安全研究 |
(三)国土资源生态安全研究 |
五、生态治理与修复研究 |
(一)水土保持的生态治理与修复 |
(二)河流流域的生态治理与修复 |
(三)矿区的生态治理与修复 |
六、云南省生态社会建设研究 |
(一)城乡生态建设研究 |
(二)生态移民建设研究 |
七、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研究展望 |
(一)拓宽研究对象 |
(二)完善研究方法 |
(三)挖掘研究深度 |
(9)国家水土保持生态修复云南大姚试点工程效益监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概述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的议题及目的、意义 |
1.2.1 研究议题及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主要研究内容 |
1.4 本研究的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本研究的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1.5 研究范围的界定 |
1.6 研究过程 |
1.7 章节安排 |
第二章 生态修复与水土流失监测的理论和方法 |
2.1 生态修复 |
2.1.1 生态修复基本理论 |
2.1.2 生态修复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
2.2 水土保持生态修复 |
2.2.1 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的由来 |
2.2.2 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的含义 |
2.2.3 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的类型 |
2.2.4 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的目标 |
2.2.5 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的技术方法 |
2.2.6 实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急需研究和解诀的问题 |
2.3 水土保持监测 |
2.3.1 水土保持监测的必要性及意义 |
2.3.2 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 |
2.3.3 水土保持监测方法 |
2.4 本研究在该领域的地位 |
第三章 项目区水土流失和水土保持 |
3.1 项目区概况 |
3.1.1 自然环境 |
3.1.2 社会环境 |
3.2 水土流失和水土保持现状 |
3.2.1 水土流失状况 |
3.2.2 水土流失的主要原因 |
3.2.3 水土流失的危害 |
3.2.4 水土流失的发展趋势 |
3.2.5 水土保持现状 |
3.3 生态修复的规划与实施情况 |
3.3.1 大姚县生态修复规划 |
3.3.2 实施情况 |
3.3.3 建设目标 |
3.3.4 建设任务 |
3.3.5 实施年限 |
3.4 大姚县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程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研究方法与及结果分析 |
4.1 小区观测法 |
4.1.1 试验监测点的选择 |
4.1.2 小区布设及设计 |
4.1.3 观测步骤 |
4.1.4 计算方法 |
4.2 降雨情况观测 |
4.2.1 场地选择与布设 |
4.2.2 降雨情况观测方法 |
4.2.3 降雨情况观测步骤 |
4.3 观测结果与分析 |
4.3.1 2003年各试验点雨情分析 |
4.3.2 各监测小区地表径流和土壤流失实验结果研究 |
4.3.3 各个观测小区实验结果综合比较分析 |
4.4 土壤抗蚀性测定 |
4.4.1 试验目的 |
4.4.2 试验方法 |
4.4.3 试验结果 |
4.5 GIS技术监测法 |
4.5.1 该方法的优点及地区适宜性分析 |
4.5.2 监测方程及算法 |
4.5.3 水土流失量动态监测 |
4.5.4 GIS技术数据处理计算方法 |
4.5.5 GIS技术应用结果研究 |
4.6 小结 |
第五章 讨论与结论 |
5.1 综合讨论 |
5.1.1 大姚县生态修复工程效益探讨 |
5.1.2 关于生态修复"时空代换"的讨论 |
5.1.3 大姚县生态修复工程存在的问题 |
5.1.4 对本研究进展现状的认识 |
5.2 结论 |
5.3 建议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图 |
附录 |
四、大姚县生态修复试点工程的实施现状与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大姚县天保工程问题及对策研究[J]. 何丽. 绿色科技, 2021(11)
- [2]楚雄彝族自治州建筑色彩规划管控研究[D]. 徐伶. 昆明理工大学, 2020(05)
- [3]行政公益诉讼中不作为的认定[D]. 曹淑娴.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4]云南省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问题探究 ——以大姚县为例[D]. 王雨. 云南大学, 2019(03)
- [5]清代云贵地区的灾荒赈济研究[D]. 聂选华. 云南大学, 2019(09)
- [6]云南滇西地区彝族民居火塘空间形态的研究[D]. 杨峥峥. 昆明理工大学, 2019(05)
- [7]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不作为认定研究[D]. 高盼盼.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8]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研究综述[J]. 梁苑慧.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05)
- [9]国家水土保持生态修复云南大姚试点工程效益监测研究[D]. 吕小玲. 昆明理工大学, 2007(09)
- [10]长江上游土地生态修复的成效、问题与对策——以云南省大姚县为例[A]. 胡少伟,杨子生,李智国. 中国土地资源战略与区域协调发展研究,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