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期间的理解与案例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毛润恺[1](2021)在《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别寒露[2](2021)在《论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文中认为有关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关系间的争议,自保证制度形成以来便一直存在,《民法典》及《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颁布删繁就简,从立法前沿角度对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进行重新梳理,确定了保证期间的定义与性质,描绘出了保证制度中的时间脉络,直面条款与制度的矛盾冲突,明确了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之起算、中断的适用。保证期间应认定为保责任的存续期间而不是保证债务的存续期间;保证期间并非诉讼时效,而是独立期间,有其特定的作用和目的,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存在着宏观与微观上的区别;综合分析域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相关规则,准确把握中国现有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相关规则的特质,并且明确中国的制度优势及发展方向;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确定是一段时间开始的起点,两者的起算并不一致,需分别讨论,一般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点的修改,与保证期间为不变期间相适应,也是考虑了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以及兼顾债权人行使权利的结果;保证期间不可中止、中断、延长,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在中断时保证期间及主债务诉讼时效运行情况需具体分析,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之中断,《民法典》及《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中未作具体规定,故应适用有关诉讼时效制度的一般规则;对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与主合同诉讼时效之关系,一般保证中先诉抗辩权的行使,连带保证中保证人与债务人几乎同等的地位都决定着不能仅依据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就判定其与主合同诉讼时效的变化相一致。
杨皓月[3](2021)在《论连带共同保证中的责任分配 ——以“XJ合作社与SX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为例》文中提出保证制度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不仅能够维护市场的秩序与安全,解决债权债务纠纷,也能促进交易达成,实现经济增长。尤其是连带共同保证,因为既满足债务人对融资的需求,又能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交易安全,因此在债权债务关系中被广泛运用。但由于法律中关于连带共同保证的规定并不多,实务中对一些法条的理解又产生了分歧,导致关于多个连带担保人责任分配的争议日渐增多。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解释出台以后,改变了一些原来适用担保的规则,使得之前的一些涉及连带担保人责任承担的观点不得不重新开始思量。比如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债权人要想主张权利的行为及于其他保证人,应负担什么义务连带保证人才承担连带责任、还有是否应当维护保证人的知情权等问题上,仍需要进一步地理解与分析。本文以在法院实习接触的一起金融合同借款纠纷为例,评析本案的两个争议焦点:1、债权人向连带共同保证人之一主张权利的行为是否约束其他保证人。2、连带共同保证中保证期间是否影响诉讼时效。探讨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应如何在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分配好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分担交易成本,更有效率地解决问题:一方面,在债权人与保证人设定连带保证责任合同时,债权人应履行通知义务,及时告知其他连带保证人,以便保证人之间知晓彼此的存在,能够快速地协商确定各自应承担的担保份额,在发生债务到期不能履行的情况下,保障债权人的债权更快实现;另一方面,保证人应当通过相应的渠道和网站,公布基本信息,保证债权人能够通过合理的方式知晓保证人的实际情况,审查保证人资格,确保在设立合同和债务人不能履行时,保证人都有一定的偿债能力。即通过平衡和限制债权人、保证人权利,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之义。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阐述选择分析此例金融合同借款纠纷案的原因及实际参考意义;第二部分是简单的案情介绍,以及总结案件两个争议焦点;第三部分是结合案情逐一评析争议焦点,提出自己的观点,并论证观点的合理性;第四部分是对本案的总结,并对相关问题提出一些思考及建议,希望能为今后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王文军[4](2021)在《《民法典》保证期间制度的另一种解释可能——以继续性合同原理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保证合同为继续性合同,保证债务不仅体现在代负履行责任(代为履行或者代负责任)的承担上,更存在于保证人以其责任财产准备承担可能产生的责任之状态中。保证期间为保证合同的存续期限。继续性债务必有其终结,故在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时,有必要设置法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生效时起算,其届满受制于主债务履行期。在一般保证中,代负履行责任的请求亦应向保证人提出。保证期间并非权利行使的时间限制,与诉讼时效适用于不同的领域。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自保证债务转化为代负履行责任且保证人不履行时起算。不论一般或连带保证,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均受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影响。
高圣平[5](2021)在《特殊情形之下保证期间的计算三论》文中指出保证期间原则上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民法典》允许债权人在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下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期间的始期就不一定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主债务人预期违约之时,保证期间是否自该时起计算,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将主债务人预期违约约定为保证权利可得行使的情形,以及债权人是否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延长或者缩短主债务履行期限,但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自原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依法定方式行使权利的,保证债务消灭。在共同保证中,债权人不得以已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为由,主张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他保证人行使权利;保证人之间存在相互追偿关系,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导致其他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丧失追偿权的,其他保证人可以主张在其不能追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杨永清[6](2021)在《《新担保司法解释》中有关保证合同的几个问题》文中指出保证责任"约定不明确"的前提是通过意思表示解释规则仍然不能确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可以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内涵应增加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债权人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其他保证人不发生效力。最高额保证保证期间的起算日没有约定的,按照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是否均已届满来认定。撤诉或者撤回仲裁申请是否影响保证人的权利,要分不同保证类型而定。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期间仍发挥作用。与保证期间有关的事实要作为案件基本事实予以查明。增信措施的性质可以概括为让与担保、保证、债务加入和合同四种类型。
刘贵祥[7](2021)在《民法典关于担保的几个重大问题》文中研究表明担保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大体可以分为四个阶段,民法典在总结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担保制度进行了重大完善和发展。担保的从属性包括发生、消灭、特定性和抗辩上的从属性,民法典区分了主合同无效和被解除对担保责任不同的影响。债务加入与连带责任保证既有共同之处,也有区别,在难以认定当事人的意思是债务加入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时,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在认定担保合同效力时,除了要考虑行为主体的担保资格外,还要审查标的物本身是否具有可流通性以及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由公司作出决议,否则构成越权代表。共同担保中,仅在当事人对追偿有约定或者构成连带共同担保时担保人才能相互追偿;担保人在同一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构成连带共同担保。民法典在保证方式的认定、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衔接上都有新的变化,并修改了抵押物转让的规则,尤其是对动产抵押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不仅扩大了正常经营中买受人的保护,而且确立了价金超级优先权。让与担保与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有追索权的保理一起,构成非典型担保。
高圣平[8](2020)在《民法典上保证期间的效力及计算》文中认为在我国《民法典》上,所有保证债务均有保证期间的适用。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的,保证债务消灭。就保证期间是否经过,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予以查明。保证期间可以当事人自由约定,但当事人约定的短期保证不能给债权人依法行使权利造成困难,否则约定无效。当事人就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定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没有意义等无法确定保证期间的各种情形,也适用法定保证期间。约定保证期间的始期不得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但可以晚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当事人约定长期保证或约定保证期间的始期或终期过晚,导致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之时保证期间尚未届满的,保证期间的相关约定仍为有效,只不过保证人可以主张主债务诉讼时效经过抗辩权。主债务人放弃该抗辩权的,保证人亦可主张。
杨巍[9](2020)在《《民法典》保证期间规则修改评释》文中指出《民法典》新增保证期间概念的规定属于不完全法条,不能仅依据该条认定保证责任消灭。《民法典》规定保证期间为不变期间,是继承司法解释规定的结果,也是与诉讼时效规则相契合的需要。《民法典》继承了司法解释的"视为没有约定"规则,但未继承"视为约定不明"规则。对于"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条款,应依据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确定其涵义和效力。对于《民法典》新规定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点,应采目的性缩限解释并结合诉讼时效的一般起算标准予以解释。
万婷玉[10](2020)在《保证和债务加入的区分探究 ——以第三人承诺还款函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并非所有的债务加入与保证都难以辨别,只有在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所缔结的债务加入,与同样是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所缔结的保证合同难以区别。此时的债务加入和保证类似“亲兄弟”,难以辨别,究其本质在于两者都用做担保目的,与保证(特别是连带责任保证)相类似。保证与债务加入虽相似,但两者的法效果差异巨大,仍有区分的必要。体现在债务属性(独立性与从属性)、债务存续期间债务变化的影响、保证的书面形式、法定保证期间、追偿权的行使、抗辩事由援引等方方面面,这些差异性奠定了第三人承担债务加入的责任将大于保证。在区分标准上,德国“一刀切”式的经济利益标准固然有一定参考价值,但其弊端较为明显。第一,保证也可能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第二,经济利益抽象且难以认定。第三,强调经济利益标准很容易忽视意思表示解释。因此经济利益标准虽有一定合理性,却难以成为判定保证和债务加入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本文主张对于二者的区分还是应回归意思表示解释理论。就意思表示解释而言,其一,应先进行文义解释,“债务加入”因含义的特殊性可直接认定,“保证”一词由于文义多义性,约定为保证并不一定是保证的意思,若保证和保证制度下的专有词语连用,就是有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如若无,还应结合具体情形综合认定。其二,结合承诺函形式、用语做意义推断,也就是推定解释,实践中较常出现的四种类型:在欠款人处签名可认定为债务加入;未提及原债务却有具体的还款计划,推定为债务加入;“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表述更有连带保证的含义;“无条件、放弃全部抗辩权”的表述是独立保函的意思,对于符合主体要件的金融机构认定为独立保函,对于不符合主体要件的认定为债务加入。其三,承诺书中若有这种先后承担责任的意思,即履行债务顺序的体现,可认定为一般保证。其四,考虑承诺函出具的时间,因保证是对将来可能发生的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所以在主债务期限已经届期的情况下,已无订立保证的必要,此时第三人出具的协议推定更有债务加入的意思。意思表示解释不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时,考虑不同的利益状况。本文主张以第三人出具承诺函的目的、第三人与合同利益的关联程度等客观因素综合考虑约定的性质。此时起重要作用的不是当事人的内心意图,而是法律对不同利益状况的规范化。最后面对疑义情形,无论是存疑推定为债务加入还是存疑推定为保证都不免武断,本文认为应区分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看待。商事行为因其营利性、营业性与专业性的特征更应承担意思表示不明的风险,认定为债务加入。而民事主体呈现的是“弱而虞”,经济社会力量小,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民事领域更应侧重保护担保人的利益,认定为保证。
二、保证期间的理解与案例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保证期间的理解与案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2)论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学术争议 |
一、保证期间性质的学术争议 |
(一)相关学说列举 |
(二)保证期间为独立期间 |
(三)小结 |
二、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区别 |
(一)理论观点梳理 |
(二)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宏观关系 |
(三)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微观关系 |
(四)小结 |
第二章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立法规则分析 |
一、德国立法规则 |
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规则 |
三、我国大陆地区的立法规则 |
(一)《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 |
(二)《民法典》及《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 |
四、我国立法与其他地区立法的比较分析 |
(一)同德国相关规定之分析 |
(二)同台湾地区相关规定之分析 |
(三)小结 |
第三章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 |
一、保证期间的确定与起算—《民法典》第 692 条第 2 款评释 |
(一)保证期间的确定 |
(二)起算点的确定 |
(三)起算中存在的其他问题 |
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民法典》第694 条评释 |
(一)起算点的确定 |
(二)起算中存在的其他问题 |
三、小结 |
第四章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 |
一、保证期间的中断 |
(一)保证期间“中断”的相关规定 |
(二)保证期间不可中断的缘由 |
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 |
(一)相关立法规定 |
(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时保证期间之运行 |
(三)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时主债务诉讼时效之运行 |
三、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3)论连带共同保证中的责任分配 ——以“XJ合作社与SX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
(二)选题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
(一)案情简介 |
(二)争议焦点 |
1、债权人向连带共同保证人之一主张权利的行为是否约束其他保证人 |
2、连带共同保证中保证期间是否影响诉讼时效 |
二、案件评析 |
(一)XJ合作社主张权利的行为不能及于陈某某、罗某某 |
1、连带共同保证区别于连带债务 |
2、XJ合作社没有履行告知义务 |
3、HD公司享有追偿权 |
(二)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分别起算 |
1、陈某某、罗某某的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已经过 |
2、陈某某、罗某某不承担保证责任 |
三、思考与建议 |
(一)陈某某、罗某某承担保证责任的不合理性 |
1、违背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 |
2、增加了保证人交易负担 |
3、法律适用出现困难 |
(二)完善连带共同保证中的责任分配制度 |
1、立法规定债权人的告知义务 |
2、改善债权人的信息获得机制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4)《民法典》保证期间制度的另一种解释可能——以继续性合同原理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保证合同继续性之还原 |
(一)保证债务之识辨 |
(二)保证合同的继续性 |
二、保证期间性质之澄清 |
(一)保证期间为保证合同的存续期限 |
(二)保证期间并非权利行使的时间限制 |
三、法定保证期间必要性之证立 |
(一)继续性债务必有其终结 |
(二)诉讼时效无法替代法定保证期间 |
四、保证期间起算与届满之界定 |
(一)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生效时起算 |
(二)保证期间的届满受制于主债务履行期 |
五、保证期间内保证债权行使之规制 |
(一)对《民法典》及《担保制度解释》规定的检讨 |
(二)比较法上的观察 |
(三)本文的主张 |
六、相得益彰: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
(一)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衔接 |
(二)保证债务时效受主债务时效影响 |
七、结语 |
(5)特殊情形之下保证期间的计算三论(论文提纲范文)
一、主债务人预期违约时保证期间的起算 |
(一)主债务人预期违约时债权人是否可得行使保证债权 |
(二)主债务人预期违约时保证期间始期的确定 |
第一,保证合同中约定主债务人预期违约,债权人即可行使保证债权的情形。 |
第二,保证合同中并未约定主债务人预期违约,债权人即可行使保证债权的情形。 |
二、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与保证期间的计算 |
(一)主合同履行期限的缩短与保证期间的计算 |
(二)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延长与保证期间的计算 |
三、共同保证的保证期间 |
(一)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部分保证人主张保证债权的效力是否及于其他保证人 |
(二)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部分保证人主张保证债权的法律后果 |
四、结语 |
(8)民法典上保证期间的效力及计算(论文提纲范文)
一、保证期间的意义与适用范围 |
(一)“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的理解 |
(二)保证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时是否适用保证期间 |
二、保证期间的效力 |
(一)“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理解 |
(二)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实施特定行为的认定 |
(三)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的法律后果 |
三、约定保证期间的确定 |
(一)约定的保证期间没有意义时保证期间的确定 |
(二)约定短保证时保证期间的确定 |
(三)约定长保证时保证期间的确定 |
(四)当事人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效力 |
四、保证期间的起算 |
(一)保证期间起算的一般规则 |
(二)未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时保证期间的起算 |
(三)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的始期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效力 |
(四)分期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的起算 |
(五)主合同解除时保证期间的起算 |
(六)保证合同成立之时主债权履行期限已经届满时保证期间的起算 |
(七)求偿保证中保证期间的起算 |
结 语 |
(9)《民法典》保证期间规则修改评释(论文提纲范文)
一、保证期间的概念和性质———《民法典》第692条第1款评释 |
(一)该款新增保证期间概念的规定 |
(二)该款规定保证期间为不变期间 |
二、约定保证期间的确定———《民法典》第692条第2款评释 |
(一)该款继承了司法解释的“视为没有约定”规则 |
(二)该款未继承司法解释的“视为约定不明”规则 |
三、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的关系———《民法典》第694条评释 |
(一)《民法典》第694条与第188条第2款的关系 |
(二)一般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 |
(三)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 |
(10)保证和债务加入的区分探究 ——以第三人承诺还款函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的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保证和债务加入区分之必要性 |
第一节 债务加入的担保功能导致区分困难 |
第二节 二者的差异性导致区分之必要性 |
一、债务加入的连带关系与保证的从属性 |
二、保证的补充性 |
三、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 |
四、保证的书面形式 |
五、差异小结 |
第二章 经济利益标准及其反思 |
第一节 德国的经济利益标准 |
第二节 对中国司法界的影响 |
一、债权人利益保护说 |
二、转变为经济利益标准 |
第三节 对经济利益标准的反思 |
一、保证也可能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 |
二、经济利益标准抽象且难以认定 |
三、强调经济利益标准忽视意思表示解释 |
第三章 保证和债务加入区分标准的构建 |
第一节 意思表示解释理论的构建 |
一、明确约定为“保证”、“债务加入” |
二、从承诺函形式、用语做意义推断 |
三、从履行债务的顺序考虑 |
四、从承诺函出具的时间考虑 |
五、对意思表示解释的小结 |
第二节 以利益状况为中心的构建 |
一、对利益状况的总体性思路 |
二、结合合同目的、合同利益关联程度考虑 |
三、对疑义情形的思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保证期间的理解与案例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研究[D]. 毛润恺.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论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D]. 别寒露. 烟台大学, 2021(12)
- [3]论连带共同保证中的责任分配 ——以“XJ合作社与SX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为例[D]. 杨皓月. 西南科技大学, 2021(09)
- [4]《民法典》保证期间制度的另一种解释可能——以继续性合同原理为视角[J]. 王文军.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04)
- [5]特殊情形之下保证期间的计算三论[J]. 高圣平. 法学杂志, 2021(04)
- [6]《新担保司法解释》中有关保证合同的几个问题[J]. 杨永清. 法律适用, 2021(02)
- [7]民法典关于担保的几个重大问题[J]. 刘贵祥. 法律适用, 2021(01)
- [8]民法典上保证期间的效力及计算[J]. 高圣平.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2020(05)
- [9]《民法典》保证期间规则修改评释[J]. 杨巍. 河北法学, 2020(09)
- [10]保证和债务加入的区分探究 ——以第三人承诺还款函为视角[D]. 万婷玉.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