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CEPA框架下的香港经济发展思路(论文文献综述)
张晨蕾,毛艳华,卓乘风[1](2021)在《CEPA与香港全要素生产率研究》文中提出CEPA是中国内地与香港签署的第一份自由贸易协定。选取香港等21个经济体的平衡面板数据,采用双重差分法,检验CEPA对香港全要素生产率影响,构建贸易、金融和营商自由度的制度距离指数,考察CEPA促进香港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内在逻辑。经基准回归分析、稳健性检验及中介效应模型分析均得出:CEPA的实施促进香港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上述研究结论,对破解当前香港经济衰退的困局提供了经验证据,也为新时代香港加快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提供了政策依据。
陈锴[2](2021)在《促进粤港澳大湾区经济一体化的税收政策研究 ——基于自由贸易协定和税收协定的双重视角》文中研究指明
罗莉敏[3](2020)在《竞争政策对香港-内地服务业一体化的影响》文中研究表明在现有的CEPA政策框架下,香港与内地的货物贸易已基本实现自由化发展。为推动内地与香港服务业一体化,两地于2016年开始实施CEPA补充协议——《服务贸易协定》,实行服务业跨境流动的“负面清单”制度,这标志着内地已经向香港开放了绝大部分服务业领域。但服务业的“制度密集型”特征,使其跨境流动还要受到政府对服务业的监管和垄断企业对新进入者的排斥等涉及内地与香港的竞争政策差异的影响。由于现有CEPA还没有建立跨境竞争政策协调机制,缺少对来自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并且没有对政府扭曲市场机制的行为的约束,只解决了服务贸易在香港与内地流动的市场准入问题,而未能解决进入市场后涉及制度对接、监管标准互认等落地问题。因此内地与香港服务业一体化还面临着这些隐性壁垒。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建设中,竞争政策的协调可以帮助减少隐性壁垒,调节原有市场的垄断与监管异质性问题,促进区域内市场一体化向深度发展。因此,本文认为不协调的竞争政策阻碍了香港内地服务业一体化进程,并通过实证分析验证了上述观点。在实证方法的选取上,本文采用一价定律的理论框架,通过价格法来刻画香港内地间市场的套利机制与流通效率来评价一体化程度,并通过改进的冰山成本模型描绘跨境流通带来的隐性成本进行定量分析,具体做法如下。首先,本文选用2001-2018年香港与内地14省的12大类服务商品测算其相对价格波动指数,计算了同时间段、同地区的8类货物商品相对价格波动指数作为对照组,并通过一价定律的价格法评价了两地服务业一体化程度。其次本文使用动态面板数据估计了香港与大陆14省服务商品、货物商品受竞争政策影响的趋势变化和影响因素。再次,使用子样本数据估计了服务商品、货物商品面对竞争政策差异的演化过程。最后,使用子样本的截面数据估计不同品类服务商品、货物商品受竞争政策不协调的影响。实证结果显示:(1)香港与内地的服务业一体化程度小于货物商品的一体化程度;香港与内地各省的服务业一体化程度小于内地省份之间的一体化程度(2)香港与大陆各省之间的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均受竞争政策差异的影响,竞争政策的不协调使得两地价格差异产生波动,背离了一价定律;其中,服务商品的竞争政策系数大于货物商品,说明了服务商品受到竞争政策不协调影响,其跨境流动时受到的影响更大(3)随着区域经济合作的深化,香港内地之间竞争政策不协调对服务业造成的影响越来越大,现阶段,两地竞争政策不协调的解决迫在眉睫;两地货物贸易在2010年以后受竞争政策不协调影响程度减弱,同时地理距离也不再构成造成两地市场分割的因素,说明货物贸易在CEPA及系列协议的零关税政策框架下实现了自由化发展,套利机制完善,一体化程度较高(4)香港内地服务项目中,水电燃料、市内交通、教育服务、文娱服务与旅游受竞争政策不协调的影响效果显着;货物项目中,仅有烟酒依赖于竞争政策协调(5)香港与内地竞争政策的协调迫在眉睫,随着近年来香港与内地的经济发展速度减慢,国际形式纷繁复杂,双边市场自由化情况不如想象中乐观,因此两地竞争政策的协调具有迫切性。综上实证结果,可以认为两地之间竞争政策的不协调增加了服务贸易跨境流通的成本,影响了两地服务业的一体化。最后,本文从服务业的竞争政策的规制方面提出了政策建议,为深化香港大陆两地协调发展,进一步推进服务业市场化改革献计献策。
刘番安[4](2020)在《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深度融合的制度创新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湾区经济作为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高级形态,创新性、协调性和开放性是国际着名湾区的典型特征。粤港澳三地山水相邻,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基本国策后最早推动区域合作的地区,同时也是在“一国两制”这一特殊制度背景下的区域合作典型。粤港澳三地的经济合作在过去的40年里取得丰硕的成果和不凡的成就,40年后的今天随着粤港澳大湾区的提出和上升到国家战略,推动三地深度融合发展是当下和未来一段时期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核心任务。理清制约粤港澳大湾区深度融合发展的深层次制度和体制机制问题,紧扣融合发展需要,进行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深度融合发展的制度创新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将对区域合作理论和制度创新理论进行系统的梳理并且对两者进行结合分析,在对现有文献回顾的基础之上,阐述区域合作理论和制度创新理论的内在关系和理论基础。通过对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历程、发展现状和战略定位等进行分析研究,梳理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深度融合的制度需求。同时结合国际着名湾区和欧盟等典型区域合作成功案例进行经验借鉴和总结,结合粤港澳大湾区的特殊性与普遍性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粤港澳大湾区需要在“一国两制”框架下进一步的改革开放,在解放思想、尊重利益的前提下寻求框架内的最大公约数,从顶层设计、缩小体制机制差异和消除区域内要素流动障碍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
钱芳[5](2020)在《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研究 ——以欧盟和北美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数字贸易、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迭代发展提出了新的需求。目前,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多边规则发展滞缓,区域规则发展不均衡,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差异大、协调难以及现有规则难以应对诸多新问题的困境。欧盟和北美是世界上最大的金融服务市场,欧盟和北美区域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自为阵,差异较大。前者是单一市场立法特征下的规则模式,而后者是自由贸易区模式下对服务贸易总协定相关规则影响较深的规则模式。这两种模式在近几十年中一直发挥着对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形成和发展的引领作用。近几年,通过不断发展成熟,欧盟和北美区域规则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塑发挥着重要的牵引力。除欧盟和北美外,南方共同市场和东盟等其他地区也试图在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领域形成区域经验。然而,从目前来看,这些区域尚未形成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与欧盟和北美地区发展相比发展较为缓慢且尚未成熟,故本文主要聚焦于欧盟和北美作为两大最具代表性的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本文将研究目标定位为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试图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分析经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不同类型的区域规则在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中的价值,尤其是对于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裨益。同时,聚焦于欧盟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及其发展趋势对中国对外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条款及清单的谈判、对内地与港澳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以及国内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标的借鉴价值。本文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相关定义作了界定,同时梳理了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明确界定了本文的研究范围。金融服务是各类贸易和投资必不可少的经济活动,其独特的基础设施特性以及金融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战略地位决定了金融服务的特殊作用和重要价值。随着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的深入发展,金融服务贸易呈现自由化的发展趋势。金融服务贸易壁垒以各国国内法为主。内容各异的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滋生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碎片化。无规制的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金融安全造成了挑战,也为国际金融监管与合作创造了需求,催化了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产生。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包含双边、区域、诸边、多边规则。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面临困境,难以及时满足不断发展的数字贸易和金融科技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需求。基于以上现状,本文将研究范围界定为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出现了多边规则发展滞缓的现状,且多边规则对于涉及国家经济主权以及金融安全的金融服务贸易壁垒常常束手无策。实现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良法善治,需要通过规则的及时和有效供给解决金融服务贸易出现的新问题和新趋势。进而梳理提出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滞缓下的进路、两大引领模式欧盟与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之间的冲突和发展,以及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未来趋势究竟朝着什么方向发展。厘清这些问题对于中国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和法治建设具有指引作用。从区域规则对多边规则供给的一般性论证出发,论述区域规则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以及区域规则的需求与供给,然后从理论的角度、历史的角度以及规则冲突与协调的现实视角三个层面分析了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供给侧效应,以及与其他规则之间的关系。金融服务贸易的各类区域规则载体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被定义为区域经济一体化、优惠贸易协定以及区域贸易协定三种概念。对区域规则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的研究,首先需要厘清优惠贸易协定、区域贸易协定与经济一体化之间的关系。本文使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概念论述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存在基础、载体形式、多边框架下的合法性及区域法律制度供给侧效应等问题。《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经济一体化协议涵盖众多的服务部门。限制经济一体化协定进行歧视性的行业安排。不得提高与外部成员间的综合贸易壁垒,不得牺牲外部成员的准入程度和机会。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审查经济一体化协定是否符合多边服务贸易体制。世界贸易组织对于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在多边框架内做了清晰的规定并安排了审核机制。萨伊定律的核心思想是以结构的视角论述供给创造需求。国际法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萨伊定律。国际社会对于国际法的需求催生了国际法,国际法的自身发展又创造了国际社会对国际法的制度需求。区域经济一体化所形成的区域集团化实际上反映的是国际贸易规则对适应新发展的多边机制重塑的一种迫切需求,也是国际贸易规则在多边供给不足下的一种现实选择。区域规则拥有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合法存在的空间,同时兼具其自身的灵活性。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纪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规则对多边规则具有弥补、引领和推进的作用。两大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即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是全球最大的金融市场。两大区域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是代表了全球最具影响力的区域规则模式。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和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曾对《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产生过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是直接影响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相关规则的谈判。站在多边规则滞缓的现实视角,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对于推动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向前发展具有正向的作用。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多边、诸边、双边规则的有效中间站,起着输送并引领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的关键作用。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从发展伊始就存在两大派系,即欧盟和北美模式。欧盟和北美都是世界上最大的、最具代表性的金融市场,且各自皆有其金融监管的特色、原则和风格。两大派系的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成一个体系,在沿着各自特色发展的过程中为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贡献了智慧和经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等跨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源于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实际上,北美区域向来是美国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试验区”,北美区域引领着各类美国参与的自贸协定中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同时又将该“试验区”的北美区域规则不断通过双边、跨区域、诸边机制进行规则的输出。区域一体化机制和世界贸易组织均将实现贸易壁垒的实质性削减作为主要目标。回顾世界贸易组织的发展历史,不难发现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对于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演进提供了路径、共识和先验。除对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作用,区域规则还影响了各国国内法关于金融行业开放及监管的规制。此外,多边规则具有强大的融解功能,区域规则与多边规则是动态发展的。欧盟与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虽然特性差异大,前者属于内部市场法下的规则体系,后者属于自由贸易协定下的范式,但是两者在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领域一直发生着诸多的互动和协调,影响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塑。总体来看,回应了区域规则的供给侧效应,即结构调整提升法律制度发展的质量,改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良法善治,解决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痛点。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区域规则的典型代表。受欧盟单一市场立法的影响,其规则架构、基本原则、指令的内国化、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具有其独特的国际法供给侧示范价值和学术研究价值。除此之外,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同样深受国际金融机构的影响,在规则内容与国际金融法的结合方面更为紧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现了国际金融法、国际投资法与国际贸易法的结合、硬法与软法的结合、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结合、立法与司法的结合、规则与配套机制的结合。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生命力和研究价值在于其内部市场立法特征,在于其类似内国法的修订机制的有效运行使其克服法律滞后性尤其是在数字贸易及金融科技等方面,在于其克服国际法的局限性有效推动国际法的内国化,在于其融合区域各国法律、协调区域各国监管协作的能力。在欧盟法律体系中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包含各层级的相关法律文件。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法律渊源主要包含:欧盟条约、欧盟条例、诸多的欧盟指令等。其中,最大的特色就是欧盟金融服务指令。欧盟在70年代开始陆续制定了诸多金融服务指令。可以说,数量众多的金融服务指令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主要法律渊源。同时,也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主要组成部分和特色载体,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最重要的立法工具。金融服务指令的内容涵盖银行、保险、证券和投资、监管等各领域。欧盟对转化成员国法的程序等施加了具体的规则要求。欧盟金融服务指令在国际法和国内法联结方面提供了区域经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是由其单一市场的立法特征所决定的。有学者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两个层次四项原则:即第一层次的设立和服务自由原则;第二层次的最低限度协调原则、相互承认原则、母国控制原则。第一层级的原则旨在取消跨境金融服务的法律壁垒;而第二层级的三个原则旨在发挥市场机制,构建金融服务单一市场。基于欧盟单一市场的立法特征,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既涉及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又涉及监管合作和协调;而世界贸易组织、《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将主要功能定位为推进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本文认为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的基本原则,即设立、人员和服务自由原则,其中包括了欧盟基本法所赋予的人员、资本、服务、商业存在等的自由;第二种是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分为两个层面:第一层是相互承认原则,它是监管原则第二层的基本原则和母原则,第二层是母国控制原则、最低限度协调原则、一次性原则。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主要包括:规则框架的系统化;保障机制的强势性;数字贸易和信息数据规则的前瞻性;所涉刑事法律的统一性;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便利性。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主要特征就是其单一市场立法。单一市场立法特征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区别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模式下的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差异所在。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呈现出内容齐全、结构严谨的特征,规则框架内部协调、调整有序。近年来,欧盟致力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数字贸易及信息数据转移方面的立法和成员国间的协调机制。欧盟通过制定《市场滥用条例》等具有直接适用法律效力的条例,在欧盟所有国家统一其有关市场滥用等刑事犯罪的法律。金融服务领域刑事法律规则的协调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独有特征。一直以来,欧盟通过贯彻落实其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统一和协调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并通过诸多保障机制以及数据一体化实现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便利化。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已基本形成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的法治体系,其中包括法律体系、实施体系、保障体系和监督体系。近年来,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朝着高质量发展的方向运行,更加关注金融服务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关注数字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关注英国退出欧盟后对欧盟规则及其基础设施、金融公司和金融服务的重要影响,如金融机构的“统一护照”问题。对于解决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止步不前问题,欧盟的金融服务法治建设对于重塑新时代的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具有重要的路径和经验价值。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点是“开放”,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早已基本完成设立和服务自由化目标,进阶为协调和法治运行阶段。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活跃度高于北美区域规则,组织机制保障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活动。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另一极具代表性的区域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起步较早,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之外的第二大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同时与欧盟规则形成了鲜明的差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曾直接影响并作用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相关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历经《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和《美墨加协定》两代。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起源于双边,融合于多边规则,成熟于区域规则,运用于诸边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在与欧盟规则的冲突中相互影响,在诸边谈判中,不断相遇、冲突、协调、整合,逐步形成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共识。可以说,北美区域是美国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要根基和规则前沿。研究北美区域贸易规则和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离不开对美国贸易政策以及美国国内贸易政策决策机制层面的研究。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依然深深根植于美国贸易政策之中,尤其是近年来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重燃热情。其中的原因,正是来自于贸易保护政策在历史上对美国经济振兴尤其是工业化及高新技术发展中产生的重要推动作用的“美好回忆”。在1994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之前,美国的一些贸易协定都涉及金融服务。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起源于双边自贸协定《美加自由贸易协定》,成熟于区域自贸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发展于《美墨加贸易协定》。同时,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由于其属于自由贸易协定的特征,不断在美国的双边以及其主导的大型贸易协定中输出。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与世界贸易组织法相类似。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方面,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类似情况”标准,到《美墨加协定》标准的主要核心国民待遇对象的非歧视性原则,后者在“类似情况”的界定方面更加清晰。市场准入原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章节没有专列市场准入条款,而是在第1403条金融机构的设立和第1404条跨境贸易中加以纪律约束。《美墨加协定》第17.5条专门设定了市场准入条款,原则上规定了数量限制的纪律。透明度原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411条规定了提前向所有利害方通过官方出版物、其他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公布拟采取的任何普遍适用的措施等具体规定,《美墨加协定》第17.13条规定了相关措施的透明度和行政管理纪律,在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和实体权利方面比前者更加具体和细致。审慎例外原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允许“合理”的审慎目的的措施,《美墨加协定》通过明确列举扩展了“审慎原因”的范围并做了限制性条件,采纳了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附件》第2条国内法规(a)款关于审慎例外的规定。此外,值得关注的是,最新的《美墨加协定》金融服务章节的附件三突显出互惠和对等原则的趋势,呈现北美区域规则向双边规则收缩的现象。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主要包括:自由贸易协定的立法模式;创新负面清单模式的特色;关注投资者权利的特征;东道国和母国管理权的平衡。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经过20多年的发展,在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领域已经形成了除欧盟模式外的另一种最主要的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源自于其自由贸易协定的立法模式。在数据转移、高级管理人员、市场准入、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等规则方面处处体现了对金融服务贸易开放和自由化的价值取向。《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创新了不符措施清单的立法技术,对于降低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提升缔约方的措施管理及透明度水平具有重要的制度创新价值。关注金融服务投资者的权利是历代北美金融服务规则的特色,符合美国金融服务贸易强国的政策需求。尤其是在《美墨加协定》对申请和审批措施管理的程序性规定的强化后,这一特色更为凸显。此外,东道国和母国的管理权是一个矛盾体,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逐步形成了两者相平衡的特色。《美墨加协定》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改为21世纪高标准的新协定以支持互惠贸易。这一协定还将成为特朗普政府美国贸易协议的模板,影响美国的双边、区域、诸边及多边贸易协定。最新的《美墨加协定》被评价为引领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进入新的规则标准阶段。尤其是在数据本地化限制、审慎例外的明确性、跨境服务规则的改变、措施管理的透明度,特别是负面清单的制定技术等方面。相比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美墨加协定》对数量众多的自由贸易协定的影响更广。欧盟模式有其高标准,但由于经济联盟和政治联盟的起点较高,对于其规则的整体性移植具有土壤适应性的问题。而《美墨加协定》所代表的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具有制度的灵活性。然而,《美墨加协定》中毒丸条款等设置,对域外国家产生了负面影响,与世界贸易组织经济一体化机制纪律中对于不得牺牲外部成员准入程度和机会的原则发生了背离,值得警惕。本文的立足点是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中国的启示。欧盟和北美区域是世界最大金融市场,其规则体系引领着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风向标。欧盟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引领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塑。长期以来,这两大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成一体、发展迥异,又能够以差异化模式共存于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之下。同时,也一直在各自的影响范围内掌握规则的话语权,在双边、诸边经贸协定中不断输出其所代表的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这些趋势集中在数据存储和传输、个人信息保护、监管合作、措施管理透明度、审慎例外明确化、投资者和消费者保护等方面,以及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和金融安全的平衡、东道国和母国管理权的平衡。欧盟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在中国对外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条款及其保留措施的谈判,对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以及国内自贸试验区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及监管能力的提升等方面都具有启发意义。截止目前,商务部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公布中国已签署自贸协定17个,涉及国家和地区25个。作为目前中国签订的开放水平最高的自贸协定,《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首次设立了金融服务专章,为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谈判高标准的自贸协定提供了参考和经验。此外,韩国与美国和欧盟分别都已签订了自贸协定,因此《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对于中国迈进高标准的自贸区网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条款设置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相似。在支付和清算系统、透明度条款、数量限制规则方面标准高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标准。但是跨境金融服务、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新金融服务、自律组织等条款的缺失,使得《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仍低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标准。对于第二代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美墨加协定》标准而言,《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条款在数据存储和移动、透明度和措施的管理、跨境服务等方面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区域规则对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具有借鉴价值。对内与香港、澳门单独关税区之间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属于国内不同关税区间的自由贸易协议。一是并未单独专设章节,二是条款规则参照《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范式,总体上看,较为落后和粗糙。此外,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与《美墨加协定》等负面清单范式差别较大。对于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展望,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议加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体系化;二是金融服务涉及措施的管理模式上,加强措施清单的制定技术和国际对标;三是借鉴欧盟经验在原有侧重内地对港澳开放的范式下,转变为内地和港澳单一市场的建设。因其系国内不同关税区的自由贸易协定这一特殊属性,朝着单一市场发展值得期待。对于国内关税区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欧盟模式对于促进内地与港澳之间的经济一体化以及金融监管的合作和协调具有一定的启示。通过国内自贸试验区对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趋势进行压力测试。提升国内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措施的管理和透明度,逐步改善营商环境,形成具有推广作用的金融服务措施管理标准和最佳实践。《美墨加协定》加强了对金融服务措施的管理和透明度的程序以及实体要求,对于利益相关者的程序和实体权利的保护趋势明显,体现了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于金融服务市场主体的关注。国内自贸试验区在金融服务相关申请、材料补充、通知、流程管理、反馈机制等方面除了现有阶段的一站式服务这类便利化措施外,还应当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提升措施管理的标准和透明度,制定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管理最佳实践并积极加以推广。完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一是在形式上应参考《美墨加协定》附件等趋势,以行业及各项不符措施为分类标准。二是在条目上对接国际标准。在制定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时运用国际投资者熟悉的体例和话语体系,主动融入国际规则标准。三是建议单独制定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的负面清单,与国际规则高度对接。欧盟在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中的诸多保障机制在国内自贸试验区的土壤中更具适应性,同样值得借鉴。
董洪梅[6](2019)在《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建设及其成效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两大并行趋势,在当前全球多边体制发展受阻、新一轮贸易保护主义浪潮兴起的背景下,以自由贸易区为主要形式的区域贸易协定备受世界各国所青睐。截至2018年年底,向GATT/WTO通报并仍然有效的实际区域贸易协定(RTA)共计292项。在区域贸易协定数量急剧增加的同时,其规模越发扩大,内容更加广泛。例如,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涵盖了11个国家,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包括东盟和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在内的16个国家(印度于2019年11月4日宣布退出RCEP)。无论是美国和欧洲发达国家还是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都将开展区域经济一体化提上战略日程。中国自2001年年底成功加入WTO以来,在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下国际多边合作的同时,也充分认识到参与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对实施对外开放政策的重要性,并在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将自由贸易区建设提升为国家战略,推进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已经成为新时代中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内容。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的建设起步较晚,但是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下,发展非常迅速。根据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数据,截至2018年年末中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共有14个,涉及23个国家和地区,以周边为基础、涵盖四大洲的全球自由贸易区网络已初具雏形。但是,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签署的时间主要集中在最近的十余年,关于自由贸易区建设对中国经济的影响仍有许多问题有待厘清。因此,本文从中国的视角分析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整体水平,构建计量经济模型检验自由贸易区整体的贸易效应和投资效应以及经济视角下的其他影响,并针对当前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建设存在的不足以及从实证检验中得出的启示,提出具体的对策建议。具体研究内容及主要结论如下:第一章,绪论。阐述本文研究的国内外背景,研究的意义与目的,采用的研究方法,以及本文主要的创新之处和不足。第二章,自由贸易区基础理论与研究综述。明确界定本文研究的自由贸易区(FTA)和国内上海等自由贸易试验区(FTZ)的区别;梳理有关自由贸易区的传统理论和非传统理论,同时从自由贸易区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国外的自由贸易区与中国的自由贸易区发展实践三个方面梳理国内外研究现状,为本文的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第三章,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建设现状与发展阻碍。梳理中国建设双边自由贸易区的动因、进程、特点、不足以及未来发展的阻碍。中国的自由贸易区建设自2001年起步,历经三个阶段的努力,整体上在广度和深度两个层面共同推进,具有国家高度重视、数量与质量同步推进、建设模式多元化、指导思想与战略布局清晰等鲜明特征。目前,中国与自由贸易区伙伴在世界经济中的整体影响力显着提升,中国与自由贸易区伙伴之间经贸联系紧密。但是,依然存在经济体量偏弱、发展格局有待优化、议题深度与广度有待提升等不足,未来自由贸易区建设面临国内产业升级压力增加、内部协调难度上升、谈判机制需要完善等内部阻碍,而CPTPP等区域贸易协定带来的不利影响以及发展中国家因竞争而导致的担忧,成为未来中国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外部阻碍。第四章,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的贸易效应分析。从中国与自由贸易区伙伴货物贸易的角度,首先分析中国已经签署并生效的自由贸易协定关于货物贸易自由化的内容,随后从总量、比例和增速三个层面分析自由贸易协定对中国与自由贸易区伙伴货物进出口的促进作用,最后构建扩展的引力模型对自由贸易区的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效应进行实证检验。中国已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货物贸易自由化程度相对较高,中国与自由贸易区伙伴货物进出口规模不断提升,占中国货物贸易的比例不断增加,而且与伙伴国(地区)贸易增速明显高于中国对外贸易平均增速。扩展的引力模型的实证检验表明,自由贸易区会产生贸易创造效应,提升了中国与伙伴国(地区)双边贸易流量。但是,随着时间的累积,自由贸易区对贸易的促进作用出现减弱趋势,而贸易转移效应并不明显。第五章,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的投资与其他经济效应分析。首先分析中国与自由贸易区伙伴双向投资的发展趋势,随后构建计量模型实证检验自由贸易协定以及相关因素对中国向自由贸易区伙伴投资的影响,最后阐述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在贸易和投资领域之外的经济效应。经验分析和计量模型检验的结果表明,自由贸易区的建设显着提升了中国与伙伴国(地区)之间的双向投资规模,尤其是自由贸易区已经成为中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平台。自由贸易区建设促进了国内地方经济发展,提升了相关产业的发展水平,扩展了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并为世界自由贸易区的发展注入了新的理念、内涵和动力。第六章,研究结论和对策建议。总结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针对当前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建设存在的不足,结合实证研究得到的启示,从妥善处理对外开放与风险防范、多边主义与区域主义、自由贸易区(FTA)与自由贸易试验区(FTZ)发展的关系,落实自由贸易区建设布局规划,提高自由贸易区建设质量和标准,完善自由贸易区建设的保障机制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荆洪文[7](2019)在《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有学者开始研究香港、澳门回归后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如何在一国的前提下处理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既是一个政治问题,也是一个法治问题。随着2009年《珠江三角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国家级新区、自由贸易区、一带一路、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调发展等作为国家战略的区域政策反复覆盖粤港澳地区,其中最直接覆盖粤港澳的是粤港澳大湾区政策。除了区域政策的制定实施,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内地、香港、澳门之间签署CEPA及附件,粤港澳之间联席会议的定期召开和合作协议的不断推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党的十九大将全面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等等变化,为粤港澳大湾区解决区际法律冲突,进而逐步实现区域法治一体化提供了环境和土壤。粤港澳大湾区不同于粤港澳地区,湾区作为一个区域是一个整体,是国家把香港、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一个国家战略安排。在这种背景下,应当结合区域一体化的理论,深入研究粤港澳大湾区内不同法域的法治状况,建构区域法治一体化的理论,寻找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有效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湾区的逻辑起点是区域,是区域的一种特殊形态。粤港澳大湾区的理论依据是区域一体化的理论。伴随着区域主义和新区域主义的发展,以巴拉萨为代表的区域一体化理论模型最值得粤港澳大湾区借鉴。区域一体化主要是区域经济的一体化,在这一过程当中,区域法治而不是区域法制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因为单纯的区域法律制度不足以支撑和解决区域一体化在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的问题。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指粤港澳三地法治从开始合作到最终融合的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各个部分发生的变化,并向新整体特征演化的阶段性的过程或者状态。在这里,法治一体化并不意味着法治的融合才是一体化,一体是目标,化是过程或者状态。这个过程或者状态是分阶段的,每一阶段都会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都可以概括为一个模式化的理想类型。借鉴巴拉萨关于区域一体化的阶段和表现形式的论述方式,区域法治一体化的阶段可分为区际法律合作、形成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制度、统一区域法律标准以及区际法律融合四个阶段。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对区域法治一体化理论的具体化。区域与法治的概念自洽性来源于中央和地方的分权,这种分权不是主权的分割而是治权的让渡。治权让渡的是限于存在一定外部性的公共产品上的治权。香港、澳门的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围绕这些公共产品所进行的合作、分配与调整,既是法治一体化的重要内容,也不会影响港澳的高度自治和司法独立。借鉴涵洞的原理,在维护现有文明和一国两制现状的基础上,实现法治交融,平衡各种力量,逐步实现法治一体化是现实选择。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需要路径。在路径的选择上,应当以软法为主,硬法为辅。在硬法路径、软法路径、行政区划调整以及硬法和软法之外的松散型法制协调路径中,可以依照一定的选择方法,排除松散型法制协调、区域共同规章、赋予法律效力的行政协议以及行政区划调整等。区域政策、区域协议、区域示范法、区域判例法和区域立法,可以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主要路径。我国区域法治丰富的实践证明,区域政策和区域协议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不是一个需要讨论是否可行的问题。作为法治一体化路径,区域政策群、具备区域法治特征是对区域政策形式和内容的要求,而区域政策和区域法律之间的角色交互与相互实现,也是粤港澳大湾区政策法治化的重要考量因素。区域协议可分为区域行政协议、区域司法协议和区域民事协议三种类型,其法律效力及等级、履行和纠纷解决方式各有不同。在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和区域判例法是推进法治一体化的重要路径。在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全面管治权理论的背景下,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推进,粤港澳制定实施示范法的实践,以及粤港澳法律语义规范结构与示范法相匹配等因素为区域示范法发挥作用提供了可能。在实体法——程序法——冲突法的链条中,制定区域实体法示范法有利于根据双方的意思自治原则,化解部分区际法律纠纷,减少区际法律冲突。判例法模式分为英美判例法模式、判例式司法解释模式、指导性案例模式和专门法院判例模式。在这四种模式之外,可以在粤港澳大湾区探索建立区域判例法。区域判例法是通过对区域内判例或案例一定形式的确认,使判例或案例背后所体现的法律规则、原则或者解释,成为指导区域内各法院审判案件时统一适用的标准和要求。区域判例法可分为元判例和共通例,应当是粤港澳的共同先例,并为粤港澳共同遵循。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区域立法具有宪法和授权立法的依据。可供粤港澳大湾区选择的区域立法模式主要有国家统一立法、区域合作立法、区域认可立法、区域内特别合作区立法和区域单边立法。
柯欣[8](2019)在《竞争政策协调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融合的作用机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由于存在来自垄断或者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限制竞争行为,阻碍商品和要素跨边界自由流动,以市场机制为依托的贸易自由化就难以实现,迫切需要将竞争政策纳入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众多的研究发现,竞争政策在推动区域一体化向深度发展的作用日益重要,已经成为区域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国也在进行此方面探索。比如中-韩、中-瑞、中-冰等自贸协定就设有有关竞争政策协调的专章。但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作为我国自贸协定涵盖领域最广泛、一体化水平最高的内地与港澳签署的CEPA及其补充协定却没有进行有关竞争政策协调的谈判。本文主要对竞争政策如何推动粤港澳一体化深化发展的作用机理进行研究。本文综合应用文献研究法、指标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对粤港澳大湾区的一体化进程和一体化现状做出分析,找出大湾区一体化所面临的问题并通过理论给出竞争政策协调对一体化的作用机理解释,最后结合欧盟竞争政策协调在一体化中的作用对粤港澳大湾区的一体化给出竞争政策方面的建议。研究发现,由于大湾区独特的“一国两制”的制度安排,在政策对接方面尚有很多不足,目前大湾区的合作是在CEPA框架下的合作,但是CEPA及其补充协定主要是针对货物贸易准入的制度设计,虽在其补充协定中有“服务贸易协定”和“投资协定”等内容,但这些协定都是解决来自“边界上”的阻碍商品要素跨界自由流动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而大湾区已经到了以服务业为主的一体化阶段,CEPA无法解决来自企业的垄断等阻碍一体化的反竞争行为,也无法满足大湾区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要求。那么,竞争政策作为制约垄断、增强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的主要措施在服务贸易自由化和大湾区一体化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通过对大湾区的现状分析,本文得出粤港澳大湾区已经到了共同市场以及以服务业为主的一体化阶段,通过大湾区产业发展的区位熵指数、大湾区服务业的行业分工指数以及区域空间集中度的测算,发现大湾区一体化程度是先加深后减弱的,这与服务业的产业集聚水平、产业结构差异以及服务贸易自由化程度有关。通过服务贸易自由化与竞争的理论可以发现,在市场以服务业为主时,更容易形成垄断以阻碍一体化进程,竞争政策的协调可以通过增加竞争、制约垄断来推动共同市场的建立和促进贸易自由化,从而推动一体化进程。目前的区域经济体中,欧盟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竞争政策体系以及执行机制,而且欧盟和中国都是成文法系,通过对欧盟竞争政策的研究,我们提出要深化大湾区一体化,在大湾区的竞争政策方面,需要通过竞争政策推动共同市场的建立,建立适用三地的竞争政策框架以及通过竞争政策的协调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三点建议。
张渝[9](2019)在《粤港澳货物通关便利化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粤港澳大湾区是我国建设世界性湾区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依托,其横跨三大法域的特殊性客观上造成了“通关”问题。提升粤港澳货物通关便利化水平,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营商环境,不仅要求在现有框架下加强区域合作,还迫切需要协调与创新货物通关法治。上述法治囊括三个层次:第一层为粤港澳区域性法制,涉及粤港澳行政协议、粤港澳海关合作法律问题;第二层为整个内地法律体系及其与粤港澳法制的关系问题,涉及行政协议、货物通关法律体系及其与粤港澳货物通关措施改革的关系问题等,是法制协调与创新的矛盾中心点;第三层为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关系,涉及粤港澳行政协议、我国货物通关法律与TFA的协调性问题。粤港澳货物通关便利化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粤港澳是我国经济最开放最活跃的地区,经济总量占全国12%以上,港口集装箱吞吐量约是世界三大着名湾区总和的4.5倍,对货物通关便利化的研究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即有利于协调相关法治以促进区域内货物贸易发展,又深度对接“一带一路”战略,助推粤港澳大湾区世界性大平台建设。理论上,以《框架协议》为代表的区际行政协议正积极探索更高层次、更紧密的机制化通关便利化合作与改革,对粤港澳货物通关便利化法律问题的专项性研究仍然缺失。实践领先理论的现状要求对该课题开展系统性研究,承继本领域研究思路进一步深化与细化粤港澳法制发展问题,整体性提升粤港澳法制问题的研究水平,以期顺应现实发展为实践提供前瞻性、方向性指引。以粤港澳货物通关便利化为研究对象是本文最重要的创新点。粤港澳发展进入整体性、体系化合作新时代,从实践到理论都应当着重避免区域的割裂或不完整。现学界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CEPA时代,倾向于弱化广东的特殊性,直接探讨整个内地与港澳合作的法律问题;此与粤港澳货物通关法律问题仅有部分交叉之处,普遍缺乏针对性与全局性。本文从强调粤港澳的一体性出发,分别从三个法治层面抽丝剥茧,既着重分析了粤港澳的特殊性,又将区域放入国内法治的整体环境中,同时拔高思维重点剖析了国内法治与国际经贸规则的相互关系,归纳与总结碎片化的现有成果,打破原有思维桎梏,为我国相关法治的完善提供了全局性的破解思路。本文的总体研究思路为“源起、分论、总结”。首先对粤港澳货物通关便利化的基本问题做了简要阐述,主要介绍了问题的源起及学界研究现状、基本概念以及法律框架。接着本文聚焦以上三层法治的四个法律问题逐一进行分析与解决:首先是第一层次最基本的、应首要解决的粤港澳通关便利化合作行政协议的法律基础问题,本文认为粤港澳合作虽具备充分的法律基础,但其合作形式行政协议法律基础薄弱构成本环节法治的根本矛盾,应当尽快颁布行政法规明确行政协议的法律地位;然后继续探究第一层次法治粤港澳海关合作的问题,通过实证分析,本文认为现行粤港澳海关合作体系碎片化与不平衡的缺陷贻害区域内货物通关便利化,应当化零为整建立一体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海关法律合作体系;接着在解决第一层次法治问题的基础上探讨第三层次法治即粤港澳协议与TFA的协调性问题,本文认为目前两者虽协调性欠佳,但可产生良性法治互动,建议认真逐条梳理TFA和粤港澳协议(包括影响粤港澳的全国性法律规范)两者关系,充分发挥粤港澳紧密经贸合作优势,完善粤港澳法治以符合TFA;最后落脚点为我国货物通关法律制度的问题,此第二层次法治是一、三层次法治问题的交叉层和矛盾集中层,前文涉及的法律问题都集中表现在我国货物通关法律制度的问题中,本文认为现行货物通关法律制度的现状之不足对粤港澳货物通关便利化有所不利,应当整体性提升法律层级以优化货物通关法律制度、加快构建服务型海关执法规程、改善国内法治以实现其与TFA的良性互动。最后本文总结了以上研究结论:粤港澳货物通关便利化问题根源于粤港澳经济一体化与通关制度差异化之间的矛盾,“一国两制”原则与建设“粤港澳大湾区”背景下这组矛盾将长期存在且日益突出,区际货物贸易必然面临“通关”问题,经济要素无法完全自由流动,只能从法制协调与创新入手,尽可能地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创造协调、透明、可预见的区际贸易环境。具体而言,要求粤港澳三地海关开展紧密合作,形成高效协调的海关法律合作体系;整体性提升货物通关法律层级,加快构建服务型海关执法规程;充分发挥广东自贸区优势,协调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创造高效完善的国内法治环境等。
李董林,张应武[10](2018)在《游离之外还是融入其中?——“一带一路”背景下香港的FTA路径选择研究》文中提出"一带一路"背景下,FTA建设是香港经济建设的焦点议题。香港地区作为实体经济基础薄弱、产业结构单一的小型经济体,在全球化浪潮中并不具备反自由贸易条件,开放是其唯一出路。本研究基于GTAP9模拟分析了香港地区加入"一带一路"沿线各涉中FTA对经济的影响,结果表明:①香港加入"一带一路"沿线涉中FTA未必能带来益处,但不加入必然弊大于利;②香港单独加入"一带一路"沿线FTA缺乏足够吸引力;③香港地区所受影响与FTA合作伙伴经济规模高度相关。最终本研究提出"一带一路"背景下香港地区应划分多级梯队融入内地的FTA建设战略,"搭国家便车"推动FTA建设,重点谋求大规模的多边FTA等政策建议。
二、CEPA框架下的香港经济发展思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CEPA框架下的香港经济发展思路(论文提纲范文)
(1)CEPA与香港全要素生产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说 |
(一)文献综述 |
(二)研究假说 |
二、实证设计 |
(一)变量选取说明 |
(二)模型设定和基本方法 |
(三)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三、实证结果及分析 |
(一)基准回归结果 |
(二)平行趋势与稳健性检验结果分析 |
1. 平行趋势检验 |
2. 稳健性检验 |
四、机制检验 |
(一)机制检验指标介绍与模型构建 |
(二)中介效应模型回归结果及机制分析 |
五、政策启示 |
(3)竞争政策对香港-内地服务业一体化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方法与论文框架 |
1.2.1 研究方法 |
1.2.2 论文框架 |
1.3 创新点及不足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关于服务业的研究综述 |
2.1.1 服务业与服务贸易及其特点 |
2.1.2 香港内地服务贸易与服务业一体化研究 |
2.2 竞争政策与服务业关系研究 |
2.2.1 竞争政策与服务业的关系 |
2.2.2 竞争政策协调推动一体化的机理研究 |
2.3 文献评述 |
第3章 香港内地服务业一体化概况与问题分析 |
3.1 香港与内地服务贸易现状 |
3.1.1 香港内地双边服务贸易发展现状 |
3.1.2 CEPA及系列协议效力分析 |
3.2 香港内地服务业一体化面临的问题 |
3.2.1 香港、内地服务业市场存在垄断 |
3.2.2 香港与内地市场监管异质性 |
3.2.3 竞争政策协调是实现服务业一体化的核心 |
3.3 香港内地竞争政策研究 |
3.3.1 香港内地竞争政策发展历程 |
3.3.2 香港内地竞争政策目的原则不同 |
3.3.3 竞争政策的主要内容和标准的差异 |
3.3.4 竞争管理与执行机构存在差异 |
3.3.5 执法透明度存在差异 |
3.3.6 竞争政策文化不同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竞争政策对服务业一体化影响实证研究 |
4.1 研究设计及方法介绍 |
4.1.1 价格法与一体化程度度量 |
4.1.2 冰山成本模型与竞争政策影响程度度量 |
4.2 数据分析 |
4.2.1 数据来源及处理 |
4.2.2 变量说明 |
4.3 香港内地服务业一体化程度价格法分析 |
4.3.1 相对价格波动指数收敛性检验 |
4.3.2 相对价格波动指数分析 |
4.3.3 香港内地服务业一价定律背离程度高 |
4.4 竞争政策不协调对服务业一体化影响实证结果 |
4.4.1 实证模型与结果 |
4.4.2 分时段研究 |
4.4.3 分品类研究 |
4.4.4 稳健性检验 |
第5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5.1 结论 |
5.1.1 香港与内地的服务业一体化程度不高 |
5.1.2 香港内地竞争政策不协调阻碍了服务业一体化 |
5.1.3 香港内地竞争政策协调存在迫切性 |
5.2 政策建议 |
5.2.1 加快推进香港内地竞争政策区域协调 |
5.2.2 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 |
5.2.3 推进香港内地监管标准的融合 |
5.2.4 推进服务业国企改革 |
5.2.5 重视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发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深度融合的制度创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有关湾区经济的研究 |
二、有关湾区融合的研究 |
三、制度创新与区域合作的研究 |
四、文献述评 |
第三节 研究目标和方法 |
一、研究目标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论文内容与创新点 |
一、论文内容 |
二、创新点 |
第二章 区域合作与制度创新理论 |
第一节 区域合作理论 |
一、区域合作基本概念 |
二、区域合作主要理论 |
第二节 制度创新理论 |
一、制度创新理论基本概念 |
二、制度创新理论分析 |
第三节 制度创新与区域合作的影响机理 |
一、制度创新有效促进区域合作 |
二、区域合作推动制度创新 |
第三章 粤港澳大湾区深度融合的制度创新需求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历史、现状与战略定位 |
一、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历程 |
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现状 |
三、粤港澳大湾区战略定位 |
第二节 粤港澳合作的制度分析 |
一、改革开放开启合作大门 |
二、“一国两制”使粤港澳走向融合 |
三、加强政府间合作的联席会议制度 |
四、从CEPA协议到《粤港(澳)合作协议》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深度融合面临的制度障碍 |
一、制度体系差异带来阻碍 |
二、关境政策阻碍要素流动 |
三、长效机制缺失制约合作深化 |
四、国家认同感缺乏导致政策落实困难 |
第四章 全球区域深度融合中制度创新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国际区域合作中制度创新经验借鉴 |
一、世界三大湾区制度创新的经验借鉴 |
二、美国州际合作的经验借鉴 |
三、欧盟的经验借鉴 |
第二节 国内区域合作中制度创新经验借鉴 |
第三节 粤港澳合作发展的经验借鉴 |
一、国家的大力支持与高度重视 |
二、联席会议制度提供制度保障 |
三、解放思想才能大胆创新 |
第五章 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深度融合的制度创新建议 |
第一节 制度创新基本原则 |
一、秉持一国之本 |
二、尊重差异,共商共建 |
三、与时俱进,勇于创新 |
第二节 制度创新政策建议 |
一、做好顶层设计,强化中央统筹 |
二、加强沟通协商,建立健全合作长效机制 |
三、成立跨区域性机构,促进要素自由流动 |
四、强化爱国主义教育,增强港澳同胞国家认同感 |
总结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研究 ——以欧盟和北美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相关概念与理论的梳理 |
一、金融服务的相关定义与功能定位 |
二、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特征与评估 |
三、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效应与风险 |
第二节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与问题 |
一、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进程 |
二、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法律架构 |
三、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问题 |
四、对本文研究范围的界定与阐释 |
第二章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供给侧效应 |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纪律约束 |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三种机制的厘清 |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纪律的文本表述 |
第二节 区域规则的需求与供给 |
一、萨伊定律对区域规则的借鉴与启示 |
二、区域规则需求的回应和供给的裨益 |
三、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的溯源与流变 |
四、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的功能与局限 |
第三节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价值考量 |
一、优化与升级其他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二、因应贸易壁垒与规则碎片化的问题 |
三、放大区域金融服务贸易的整体效应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与其他规则的互动 |
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区域规则的融解 |
二、欧盟与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冲突协调 |
第三章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第一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概述 |
一、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特征 |
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法律渊源 |
三、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运行发展 |
第二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 |
一、设立和提供服务自由原则 |
二、相互承认原则 |
三、母国控制原则 |
四、最低限度协调原则 |
五、一次性原则 |
第三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 |
一、规则框架的系统化 |
二、保障机制的强势性 |
三、数据规则的前瞻性 |
四、刑事法律的统一性 |
五、跨境规则的便利性 |
第四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新发展及评述 |
一、聚焦于消费者与投资者保护的趋势 |
二、数字贸易与信息数据一体化的趋势 |
三、国际金融机构软法标准的引入趋势 |
四、英国脱欧后的影响及欧盟规则评述 |
第四章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第一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概述 |
一、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政策背景 |
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脉络梳理 |
三、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架构体例 |
第二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 |
一、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原则 |
二、市场准入原则 |
三、透明度原则 |
四、审慎例外原则 |
第三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 |
一、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模式 |
二、负面清单创新模式的立法技术特色 |
三、对金融服务投资者的权利保护倾向 |
四、东道国和母国管理权相平衡的导向 |
第四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新发展及评述 |
一、保险规则的政策差异趋势 |
二、审慎监管及透明度的发展 |
三、数字贸易规则的变化趋势 |
第五章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中国的启示 |
第一节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总体趋势的评述 |
一、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溢出趋势 |
二、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价值多元趋势 |
三、审慎例外和国际软法标准的融合化 |
四、国际法义务和国内法措施有效联结 |
五、普遍关注投资者与消费者权利保护 |
第二节 对外自贸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建议 |
一、对外自贸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评析 |
二、对外自贸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谈判的关注焦点 |
第三节 内地与港澳CEPA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 |
一、CEPA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与发展 |
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CEPA的借鉴 |
第四节 国内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对标 |
一、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新标准的压力测试 |
二、国内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建设及其成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 |
(一) 国际背景 |
(二) 国内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三、 研究方法 |
四、 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 创新之处 |
(二) 不足之处 |
第二章 自由贸易区理论基础及研究综述 |
第一节 自由贸易区相关概念界定 |
一、 自由贸易区(FTA) |
二、 自由贸易园区(FTZ)及其与自由贸易区(FTA)的异同 |
第二节 自由贸易区相关的基础理论 |
一、 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 |
二、 非经济视角下自由贸易区相关理论 |
第三节 自由贸易区发展实践的研究综述 |
一、 自由贸易区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 |
二、 对世界主要自由贸易区发展实践的研究 |
三、 对中国自由贸易区发展实践的研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建设现状与发展阻碍 |
第一节 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动因、历程与特点 |
一、 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动因 |
二、 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历程 |
三、 自由贸易区建设的特点 |
第二节 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建设整体水平及不足 |
一、 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的整体影响力 |
二、 中国与自由贸易区伙伴的经贸紧密度 |
三、 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建设存在的不足 |
第三节 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未来发展面临的阻碍 |
一、 内部阻碍 |
二、 外部阻碍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的贸易效应分析 |
第一节 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货物贸易自由化分析 |
一、 货物贸易自由化整体水平 |
二、 敏感产品贸易自由化的灵活处理 |
三、 货物原产地规则约定 |
第二节 中国与自由贸易区伙伴贸易的发展趋势 |
一、 货物贸易规模分析 |
二、 货物贸易比例分析 |
三、 货物贸易增速分析 |
第三节基于扩展引力模型的贸易效应实证检验 |
一、 扩展的引力模型构建 |
二、 研究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三、 实证检验结果及解释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的投资与其他经济效应分析 |
第一节 中国与自由贸易区伙伴双向投资效应分析 |
一、 中国自由贸易协定有关投资的议题 |
二、 自由贸易区伙伴对中国投资的效应 |
三、 中国对自由贸易区伙伴投资的效应 |
第二节 投资效应及影响因素的计量模型检验 |
一、 模型设计 |
二、 样本选取与数据说明 |
三、 模型估计结果及解释 |
第三节 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的其他经济效应分析 |
一、 促进国内地方经济发展 |
二、 促进国内相关产业发展 |
三、 为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拓展空间 |
四、 对世界经济发展产生深刻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研究结论和对策建议 |
一、 研究结论 |
(一) 自由贸易区建设整体水平显着提升 |
(二) 自由贸易区建设存在一定的不足和发展阻力 |
(三) 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具有明显的贸易创造效应 |
(四) 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投资促进效应显着 |
(五) 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对我国地方经济、相关产业发展等具有多重影响 |
二、 对策建议 |
(一) 自由贸易区建设应妥善处理几个关系 |
(二) 灵活推进自由贸易区网络建设 |
(三) 提高自由贸易区建设质量和标准 |
(四) 完善自由贸易区建设的保障机制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7)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的研究文献 |
(二)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研究文献 |
(三)关于区域法治一体化的研究文献 |
(四)关于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研究文献 |
(五)关于区际法律冲突的研究文献 |
(六)关于区域政策的研究文献 |
(七)关于区域协议的研究文献 |
(八)关于区域示范法的研究文献 |
(九)关于区域判例法的研究文献 |
(十)关于区域立法的研究文献 |
(十一)香港澳门学者的有关研究文献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社会科学研究方法 |
(二)历史研究方法 |
(三)比较研究方法 |
(四)案例分析方法 |
(五)逻辑推理方法 |
第一章 粤港澳大湾区和区域法治一体化概述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的由来和依据 |
一、粤港澳大湾区的历史演变 |
(一)珠江三角洲沿海经济开放区 |
(二)珠江三角洲经济区(珠江三角洲地区) |
(三)大珠三角 |
(四)泛珠三角区域 |
(五)国家级新区和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
(六)粤港澳大湾区 |
二、作为经济区域的湾区:湾区的逻辑起点 |
三、区域一体化:粤港澳大湾区的理论依据 |
第二节 区域法治一体化解析 |
一、法制与法治、区域法制与区域法治的区别 |
二、“一体化”概念的界定 |
三、区域法治一体化的概念及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四、区域法治一体化的阶段及表现形式 |
(一)“握手”——区际法律合作阶段 |
(二)“穿衣”——形成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制度阶段 |
(三)统一标准——区域法律标准阶段 |
(四)法律融合——区际法律融合阶段 |
五、是否存在区域法治一体化?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与世界三大湾区法治情况的比较 |
一、世界三大湾区的区域组织 |
(一)纽约湾区的区域组织 |
(二)旧金山湾区的区域组织 |
(三)东京湾区的区域组织 |
二、世界三大湾区的政策和法律制度 |
(一)纽约湾区的政策法律制度 |
(二)旧金山湾区的政策法律制度 |
(三)东京湾区的政策法律制度 |
三、各湾区区域组织、政策法律制度的比较 |
第二章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基础理论分析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问题的由来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可行性分析 |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否属于伪命题? |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否违背港澳基本法精神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能否实现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 |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理论基础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现实基础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构成要素 |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概念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目标 |
三、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内容 |
四、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组织 |
第四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选择 |
一、现有路径之梳理 |
(一)硬法路径 |
(二)软法路径 |
(三)硬法和软法之外的松散型法制协调路径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的选择方法 |
(一)解决一国内不同法域法律冲突而不是解决一国内同一法域不同区域法律冲突的方法 |
(二)中央协调为主而不是地方协调为主的方法 |
(三)法律为主而不是政治为主的方法 |
(四)软法为主而不是硬法为主的方法 |
(五)发现自然法法则而不是逻辑演绎推理的方法 |
(六)政府主导与民间推动并行而不是单一的方法 |
(七)紧密型而不是松散型的法制协调方法 |
(八)区别对待而不是全面调整的方法 |
三、可供选择路径之排除 |
第三章 区域政策: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一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政策的现状 |
一、国家级区域政策群 |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政策群 |
(二)《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政策群 |
(三)国家级新区政策群 |
(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政策群 |
(五)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群 |
(六)《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政策群 |
(七)“一带一路”政策群 |
(八)其他国家级区域政策 |
二、省级区域政策群 |
(一)广东省政策群 |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策群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政策的法治化考量 |
一、区域政策群——区域政策法治化的结构形式要求 |
(一)区域政策群具有完整科学的政策体系结构 |
(二)以“群”作为归类手段有利于协调区域政策间的冲突 |
二、具备区域法治特征——区域政策的内在要求 |
(一)区域法治的空间属性 |
(二)区域法治依赖区域政策之治 |
(三)区域法治的自发性和区域政策的引导性 |
三、角色交互——区域政策与区域法律的衔接融合 |
(一)区域政策与区域法律的关系:角色交互 |
(二)区域政策与区域法律的相互实现 |
第四章 区域协议: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二 |
第一节 粤港澳地区签署区域协议的现状 |
一、区域行政协议 |
(一)内地、香港、澳门相互之间签署的CEPA |
(二)《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 |
(三)《粤港合作框架协议》《粤澳合作框架协议》 |
(四)《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 |
二、区域司法协议 |
(一)内地与香港的区域司法协议 |
(二)内地与澳门的区域司法协议 |
(三)香港与澳门的区域司法协议 |
三、区域民事协议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操作分析 |
一、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
(一)区域行政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
(二)区域司法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
(三)区域民事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
二、粤港澳法律规范与区域协议的关系 |
三、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的履行 |
(一)区域行政协议的履行 |
(二)区域司法协议的履行 |
(三)区域民事协议的履行 |
四、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
(一)区域行政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
(二)区域司法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
(三)区域民事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
第五章 区域示范法: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三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概述 |
一、粤港澳地区制定实施区域示范法的现状 |
(一)大陆地区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民事法律适用示范条例 |
(二)深圳经济特区涉港澳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条例(建议稿) |
(三)统一区际海事冲突法(草案) |
(四)两岸四地合同法示范法·通则(编纂中) |
二、区域示范法的发生语境 |
(一)粤港澳区域一体化的逐步形成 |
(二)殖民地历史下一国多法域的法律冲突 |
(三)中央立法大部分不能适用于港澳的现实 |
(四)现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缺失 |
三、区域示范法的概念和特征 |
(一)区域示范法的概念 |
(二)区域示范法的特征 |
第二节 区域示范法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的障碍 |
一、观念和理论的障碍 |
二、法律技术的差异和法律专家的缺失 |
三、区域示范法涉及事权的局限 |
四、示范法制定思路的局限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可适用性探究 |
一、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需求 |
二、粤港澳大湾区适用区域示范法的政策依据 |
三、粤港澳三地制定实施示范法的实践 |
四、粤港澳法律语义规范结构与区域示范法功能相匹配 |
五、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改革的需要 |
第四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操作分析 |
一、美国和欧盟制定示范法的两种模式 |
二、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制定主体 |
三、区域示范法应表现为判例法还是成文法? |
四、区域示范法应主要应用于区域实体法还是区际冲突法? |
五、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适用领域 |
(一)示范法适用领域是否包含公法? |
(二)示范法的自治性与示范法适用领域的关系问题 |
六、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制定程序 |
(一)选题 |
(二)开展示范法立法题目的可行性研究 |
(三)成立示范法起草专家工作组 |
(四)开展示范法的起草工作 |
(五)审议通过并公布 |
七、区域示范法被粤港澳大湾区立法采用的问题 |
(一)立法权限是否有障碍 |
(二)是否会破坏与其他内地区域的法治一体化 |
第六章 区域判例法: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四 |
第一节 粤港澳制定实施判例法的现状 |
一、香港制定实施判例法的情况 |
(一)香港判例法的制定主体及效力 |
(二)香港判例法在香港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
(三)香港判例法的形成方式和载体 |
二、澳门制定实施判例法的情况 |
(一)澳门的判例与统一司法见解制度 |
(二)澳门统一司法见解制度基本情况 |
三、广东省制定实施判例法的情况 |
(一)法院系统的案例指导制度 |
(二)检察系统的案例指导制度 |
(三)公安系统的案例指导制度 |
第二节 粤港澳判例制度的比较 |
一、名称上的差别 |
(一)判例概念群 |
(二)先例概念群 |
(三)案例概念群 |
(四)司法解释群 |
二、效力上的差别 |
三、形式和内容上的差别 |
(一)香港判例法的形式和内容 |
(二)澳门统一司法见解的形式和内容 |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形式和内容 |
第三节 判例法的模式分析 |
一、英美判例法模式 |
二、判例式司法解释模式 |
(一)日本的统一法令解释制度 |
(二)澳门的统一司法见解制度 |
(三)中国内地的判例式司法解释 |
三、指导性案例模式 |
四、专门法院判例模式 |
第四节 粤港澳大湾区适用各种判例法模式的可行性 |
一、英美判例法模式能否在广东、澳门适用 |
(一)英美判例法模式能否在广东适用 |
(二)英美判例法能否在澳门适用 |
二、判例式司法解释模式能否在粤港澳大湾区适用 |
三、指导性案例模式能否在香港、澳门适用 |
四、专门法院模式能否在粤港澳大湾区适用 |
第五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判例法模式的建构 |
一、区域判例法的概念 |
二、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判例法的构成条件 |
(一)区域判例法应当是粤港澳的共同先例 |
(二)区域判例法应当为粤港澳共同遵循 |
三、区域判例法的适用主体 |
四、区域判例法的制定程序 |
(一)粤港澳三地法院签署协议 |
(二)筛选和确认区域判例法 |
(三)报请程序 |
五、区域判例法的适用领域 |
第七章 区域立法: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五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的现状 |
一、广东省立法现状 |
(一)我国的现行立法体制 |
(二)广东省及珠三角九市的地方立法权 |
(三)广东省范围内区域立法的实践 |
二、香港立法状况 |
(一)香港成文法的制定主体 |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的特点 |
三、澳门立法状况 |
(一)殖民统治时期的立法状况 |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状况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的合法性依据 |
一、宪法 |
二、授权立法 |
(一)授权国务院立法 |
(二)授权经济特区立法 |
(三)调整适用法律授权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模式 |
一、国家统一立法 |
二、区域合作立法 |
三、区域认可立法 |
四、区域内特别合作区立法 |
五、区域单边立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8)竞争政策协调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融合的作用机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竞争政策推动区域一体化的效果及作用机制的研究 |
1.2.2 关于粤港澳一体化进展的研究 |
1.2.3 关于贸易自由化与竞争 |
1.2.4 文献述评 |
1.3 研究思路与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点 |
第2章 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存在问题分析 |
2.1 大湾区的历史发展 |
2.2 大湾区的发展已经进入了共同市场阶段 |
2.2.1 共同市场模式 |
2.2.2 共同市场阶段下的问题 |
2.3 大湾区目前是以服务贸易为主的一体化阶段 |
2.3.1 大湾区产业发展的区位熵指数(LQ)分析 |
2.3.2 大湾区服务业的区域行业分工指数(K)分析 |
2.3.3 大湾区的区域空间集中度指数(SP)分析 |
2.3.4 服务贸易自由化下的问题 |
第3章 竞争政策协调对一体化的作用机理 |
3.1 竞争政策如何推动共同市场的形成 |
3.1.1 古诺模型 |
3.1.2 斯塔克尔伯格模型 |
3.2 服务贸易自由化背景下竞争政策对一体化的作用 |
3.2.1 服务贸易自由化中的反竞争特点 |
3.2.2 竞争政策是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核心 |
3.3 欧盟竞争政策对一体化的作用 |
3.3.1 提升了欧盟企业的竞争力 |
3.3.2 促进了欧盟的创新和投资 |
3.3.3 开辟了数字单一市场 |
3.3.4 创造更加公平的统一市场 |
第4章 欧盟竞争政策协调机制及其对粤港澳大湾区启发 |
4.1 欧盟竞争政策 |
4.1.1 欧盟竞争政策的组成 |
4.1.2 欧盟竞争政策的发展与演变 |
4.2 欧盟竞争政策的协调机制 |
4.2.1 欧洲竞争网络的主要合作原则 |
4.2.2 欧洲竞争网络的主要合作机制 |
4.3 欧盟竞争政策对粤港澳大湾区的启发 |
第5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5.1 结论 |
5.2 政策建议 |
5.2.1 通过竞争政策推动共同市场的建立 |
5.2.2 建立适用三地的竞争政策框架 |
5.2.3 通过竞争政策的协调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1:粤港澳大湾区主要行业就业人数 |
附录2:粤港澳大湾区主要行业区位熵 |
附录3:全国各行业城镇总就业人口 |
附录4:2003年大湾区服务业各行业产值、专业化系数以及各地区市场份额 |
附录5:2012年大湾区服务业各行业产值、专业化系数以及各地区市场份额 |
附录6:2015年大湾区服务业各行业产值、专业化系数以及各地区市场份额 |
附录7:大湾区城市间距离 |
(9)粤港澳货物通关便利化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源起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意义与创新 |
一、粤港澳货物通关便利化的概念与法律框架 |
(一)相关概念辩析 |
(二)粤港澳货物通关便利化的法律框架 |
二、粤港澳府际行政协议法律基础薄弱问题 |
(一)粤港澳通关便利化合作法律基础充分 |
(二)粤港澳合作形式府际行政协议法律基础薄弱 |
(三)明确府际行政协议法律地位之对策 |
三、粤港澳海关合作中体系不平衡与碎片化问题 |
(一)内地与港澳有关货物通关的海关合作现状 |
(二)粤港澳海关合作的碎片化与不平衡的表现 |
(三)优化粤港澳海关合作之法律对策 |
四、粤港澳协议与TFA的不协调问题 |
(一)粤港澳府际行政协议与TFA的关系 |
(二)粤港澳府际行政协议与TFA的协调性欠佳 |
(三)协调粤港澳法制与TFA之对策 |
五、内地货物通关法律制度问题 |
(一)内地货物通关法律制度现状及不足 |
(二)完善内地货物通关法律制度之对策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四、CEPA框架下的香港经济发展思路(论文参考文献)
- [1]CEPA与香港全要素生产率研究[J]. 张晨蕾,毛艳华,卓乘风. 亚太经济, 2021(06)
- [2]促进粤港澳大湾区经济一体化的税收政策研究 ——基于自由贸易协定和税收协定的双重视角[D]. 陈锴. 上海海关学院, 2021
- [3]竞争政策对香港-内地服务业一体化的影响[D]. 罗莉敏.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0(08)
- [4]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深度融合的制度创新研究[D]. 刘番安.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 2020(02)
- [5]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研究 ——以欧盟和北美为例[D]. 钱芳.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6]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建设及其成效研究[D]. 董洪梅. 东北师范大学, 2019(06)
- [7]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研究[D]. 荆洪文. 吉林大学, 2019(02)
- [8]竞争政策协调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融合的作用机理研究[D]. 柯欣.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19(03)
- [9]粤港澳货物通关便利化法律问题研究[D]. 张渝.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10]游离之外还是融入其中?——“一带一路”背景下香港的FTA路径选择研究[J]. 李董林,张应武. 当代港澳研究, 20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