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时代图书馆收费服务问题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吴爽[1](2021)在《网络时代科学活动的变革研究》文中认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科学交流不断获得新的工具和平台,传统的科学活动正面临更开放的环境,并可能引发整个科学系统的变革。Science 2.0让个体研究走向在线协作,使成果交流变成互动探索,成果刊布也由纸媒传播走向即时在线,全面提升了科学交流的时效性和广泛性。科学活动因互联网的发展正在发生一系列重大变革,传统的科学运行机制也逐步面临新的挑战,包括:科学活动过程出现新变化、科学成果发布呈现新趋势、科学成果传播面临新问题,科学评价机制迎接新挑战。进入互联网时代,科研主体走向了多元化的线上研究模式。一方面,网络时代开创了基于大数据的协同研发的新模式。大小科学的在线重构使得知识和信息实现广泛的交融,网络所搭建的共建和共享平台不仅实现了大科学项目资源和平台的共享,同时,分散在各地的小科学实验装置和数据也被系统地集成和聚合。此外,专门的数字馆藏还有云存储的出现不仅有助于解决海量数据存储的新难题,云计算管理技术与深度学习相关软件的开发也为大数据的在线并行分析和智能处理提供了新路径。这一科研模式的转变促使在线协作成为常态,有利于在海量数据中发现和挖掘新的知识和规律,有利于科学研究从部分走向整体,同时加强了学科的交叉和融合。另一方面,网络时代引领人类科学活动走向即时交流与全面协作的新时代。多元化的网络互动式平台将促使科学走向广泛而密集的合作,尤其是在线平台使众多学者的即时交互成为可能,这就意味着科学家可以通力合作,潜能得到最大的发挥,从而更高效地推动科学的进步。同时,在线科研的众包模式将最大化激发公众全面参与科研创新的热情。总之,网络实现人与人、人与信息、人与仪器的相互关联使科学活动走向全面开放与合作。在网络时代,科学成果发布平台的多样性和发布内容的丰富性逐渐推动学术出版走向开放、高质、高效,基于网络本体的成果发布方式将成为未来科学交流的核心。首先,网络预发布平台已在一些学科渐成新规,不仅对论文成果发表的时效性有质的提升,同时解决了纸质预印本的众多技术难题,对传统首发权的确认机制发起了挑战。其次,开放获取期刊打破了传统科技期刊的垄断僵局,将在实践模式和运营机制上推动出版体系的变革和重塑。社交网络平台的盛行和盗版网站的搅局更是扰乱了现有发表规则和格局,倒逼出版商积极适应开放获取的新形势。这些都将促成所有学术成果实现免费开放与共享,从而进一步突破传统交流体系的障碍。最后,网络技术的提升会促使科学交流体系的各个功能的在线重构,网络本体发布的新模式不仅意味着科研全程的在线呈现,人人皆可随时随地发表,同时,也要时时都能得到评论和反馈,又有精准、迅速的过滤机制和个性化的推荐服务。基于网络的发表模式和传播方式仍在摸索当中,但我们已经遇到了开放获取的路径偏差、优先权的判定疑难、评审机制的频频失效等难题。第一,开放获取在实践知识共享的理念过程中更着重于免费阅读文献导致其在制度设计、服务路径和运营模式方面都面临着困难,所以有必要重新审视科学出版体系的各个功能及其价值,包括:权威的筛选机制、持续的认证过程,和对读者提供个性化的搜索引擎服务,从而在技术变迁中实现这些功能和服务的优化升级,构筑更加合理、高效、健康的学术出版体系。第二,科学活动全面开放、即时共享,由此必将引发科学发现优先权和知识产权的一系列新问题。首先是优先权的判定将由以科研成果为主转向关注整个研究过程,随着科研主体的不断变化、科研过程的全面开放,优先权归属面临新的判定难题,需要重新考虑划分标准和判定规则;其次是优先权确认机制的变化,由于科研成果发布方式从传统媒介向在线网络转移,传统的以纸质媒介为主要依据的优先权确认机制亟待更新。第三,科学信息的自由发布和科研的全程在线必然导致现有过滤机制遭受全面危机。一方面,网络同行评审机制依然作为评判在线科研成果价值的主要手段,但要充分利用网络的即时性和有效性对其改造升级。另一方面,科学信息呈现多元化已经超过了传统过滤器的范围。实现信息流聚合和过滤的前提是面向整个科研流程的生态系统的构建,在此基础上,结合替代指标体系和定性化评论,从而提供个性化的搜索引擎服务,使得科学信息得到高效地利用。基于传统出版体系所构建的科学评价体系和奖励机制使科学难以实现媒体转换历史惯性的突破。传统学术评价体系依然局限在对论文的成果鉴定方面,不仅如此,正以一种扭曲的科研生态价值导向阻碍着科学朝向更开放、更多元的交流文化而发展。所以打造一个适应网络环境的评价体系势在必行。替代计量学旨在多元科学度量标准的开发和应用,不仅评价对象多元化,可以识别并衡量学术成果的新形式,同时影响力的范围也被拓展了,除了全面衡量学术影响力,还包括科学成果对整个社会影响的潜力。不过作为促进开放科学的关键因素,现阶段的发展依然还集中在论文级别的影响力的架构,并未真正开启向开放科学的过渡评价指标的构建,还需要以开放科学愿景和框架进行补充。随着替代指标的开发和成熟,势必就要改变激励结构,纠正失调的激励机制。通过全面地考虑研究人员的产出,我们将走向一个更有用和更灵活的学术交流系统,这也是未来科学活动走向更加开放、进行全程协作的基础。
齐振[2](2020)在《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网络时代的技术发展使音乐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发生了质的改变,彻底地颠覆了原有的着作权管理和保护方式。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旧有的管理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当今这个作品传播途径多元的时代,各国的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立法也在不断转型,以适应技术的革新和行业的新局面。不同国家由于着作权立法沿革的差异,在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上形成了区别比较明显的路径,如美国、日本的竞争型管理组织,德国的法定垄断管理组织以及北欧五国的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这些制度设计本身和在应对网络环境着作权管理的新形势上都具有一定的特色。我国的音乐作品着作权集体管理还处于摸索发展的初级阶段,从制度的细化设计到管理组织的微观运行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上述国家的相关立法和管理模式对我国的着作权管理能够提供很大的启发和借鉴。本文从着作权集体管理的制度特点和音乐作品的特性切入,参考着作权保护立法较完善的一些国家的做法,对目前网络环境下的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现状和问题进行分析,给出了一些可行的建议,如建立有限竞争的管理模式、建立争议解决机制、完善监督机制等。对广泛出现的音乐行业乱象如“独家版权”行为给出了解决方式,并在最后对音乐作品的网络环境着作权保护提出了一些制度畅想。
王丽娜[3](2020)在《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极大地促进了经济和社会发展,但其负面问题不断显现,由此互联网治理的相关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随之推动互联网监管部门不断探索行之有效的治理方式。在诸多互联网的治理方式中,互联网运动式治理凭借其治理的快速和有效成为相关管理部门的一种重要治理选择,同时也受到研究者的关注。本文梳理不同时期的全局性的互联网运动式治理案例,纵向勾勒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发展历程;界定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涵义;厘清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规制体系,分析其治理主体的构成,对其治理客体进行分类,并分析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行政过程;此外,本文探讨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必然性和过渡性,对治理的效果评价和价值评价等理论问题进行细致探讨,提出以下观点:互联网运动式治理具有过渡性特点,体现在治理中行政与法的一致和相悖并存,治理的行政合作机制反复重叠,治理中运动性治理和常规化治理相冲突等方面;就其治理的效果评价来说,最初互联网运动式治理显现出治理速度快、治理效果好的优势,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问题的增多,其治理成本高、治理效率低、治理违规现象多及治理内卷化等弊端也越来越突出,由此对它的评价从最初的肯定其治理有效性转向对其弊端的多方诟病;鉴于互联网运动式治理存在的底层逻辑和规定性,本文认为对其应进行客观的再评价:要看到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行动催生的规则在不断导正其治理行为偏差;要看到其治理行动中输送的制度对互联网秩序的维护作用;要看到其法治化转型对互联网治理行为的合法性要求在增加;要看到其制度供给背后的法治追求和治理理念的转型努力;要看到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中维护治理对象的相关权利的客观结果。对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价值评价进行否定之否定不是不顾其弊端而默守陈规,恰是为了正视其所面临的困境。就互联网运动式治理面临着的法律困境而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主体经常不能协调好秩序、安全、效益、公平、自由、正义等诸多法律价值的平衡,导致治理中多元法律价值的失衡和错位;另外,治理中所依据的法律文本缺失和模糊导致治理的法律规制中出现较多困难。就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主体和客体各自面临的困境而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治理主体的同质化困境、复合性困境和权威性困境亟待解决;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治理客体在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管制框架内,受到治理主体所采取的行政的、法律的和技术的治理手段的影响,导致互联网优势的发挥、互联网融合发展趋势以及治理主客体间的协调发展都受到极大限制。上述互联网运动式治理所面临的多种困境使得其合理转型变得非常迫切。就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转型方向而言,法治中国建设、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和公共治理理念引入等背景和因素都指向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这一解决之道。具体而言,要转变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律观念,走出治理主体和治理客体各自面临的困境,同时要充分发挥其治理中的法制输送机制,包括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律文本输送机制和法律制度输送机制,从而推动互联网法的完备化、制度化、体系化和均衡化发展,并有力推动互联网法的良好执行、适用、遵守和互联网法的监督体系建设;此外还要充分发挥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中的治理学习机制和技术再塑机制,共同推动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
晏冉[4](2020)在《“网红西安”城市形象传播研究》文中指出随着全球化与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以抖音等新媒体为代表的传播媒介成为城市形象传播的重要渠道,展示着城市的文化习俗与城市独有的风景名胜,而抖音等新媒体互动性强、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等特点为城市“走红”于网络提供了便利。西安的走红缘于2018年初抖音APP上一名用户发布的“摔碗酒”视频,该视频在短期内被大量转载评论,西安也因此多次登上抖音、微博等媒体的热搜榜。西安的走红不是意外而是“蓄谋已久”,作为十三朝古都的西安致力于打造闻名中外的历史名城、旅游胜地,在城市竞争加剧的大环境下不断寻求城市形象传播的新路径,通过丰富传播内容、拓宽传播途径、重视受众需求以及官方民众共合作来进行有效的城市形象传播。本文将以“5w”模式、议程设置理论、城市品牌营销相关理论以及受众心理相关理论等为理论基础,结合实证调查分析来研究西安走红的原因以及传播“网红西安”城市形象所应用到的策略方法。包括“网红西安”城市形象传播的内容特点与内容构成,传播受众的分类以及根据受众心理特点和行为特点所采取的针对性传播策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了网红西安城市形象传播的三大主体:政府、企业与民众,探讨各主体的传播目的与动机。在探讨网红西安城市形象传播的方式渠道时分析了应用不同媒介进行城市形象传播,以及非媒介传播渠道的参与方式,最后通过问卷调查从受众心理、态度与行为层面来呈现网红西安城市形象传播的效果。同时深入探讨打造网红城市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给出相应的解决策略。“网红城市”作为近年来城市形象传播衍生出的新概念本身具有前瞻性,而城市走红于网络所带来的巨大收益也值得探究,在对“网红西安”城市形象传播的研究中运用到多学科理论进行分析,具有创新性。
杨嘉晨[5](2020)在《“阅文集团”新媒介文艺及其产业化研究》文中提出21世纪后,东西方社会进入泛网络时代,各种新媒介文艺形式走向繁荣,而产业化则成为新媒介文艺的主要存在形态。在中国新媒介文艺产业化发展中,最具特点且最为突出的就是网络文学产业。中国的网络文学发展到今日,其产业化的程度和体量最能够体现出“中国现象”或“中国模式”的巨大创造力和影响力。所以,我们需要对网络文学的产业发展模式作出深入分析,尤其是围绕网络文学所形成的,将影视、动漫和游戏全部联动起来的IP产业链问题以及近年来逐渐兴起的网络文学海外传播现象。为了将论述落到实处,本文选取了网络文学产业中最大的网络文学生产和版权运营公司——阅文集团作为典型个案进行研究。本文通过实证研究和理论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展开研究,将阅文集团的新媒介文艺产业化发展划分为三种形态,分别是网络文学的生产与消费、网络文学的跨媒介改编、网络文学的跨文化传播。第一种形态主要关注网络媒介环境下,网络文学生产和消费方式的转变,以及其内在的媒介特性和商业逻辑。其中,VIP付费阅读制度的建立对整个网络文学产业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第二种形态主要观察了网络文学作品在不同媒介中的改编方式,以及商业、政策、受众等因素对于作品最终呈现效果所造成的影响。第三种形态则关注网络文学在海外传播中的翻译策略、盈利方式等问题。最后,本文总结了阅文集团在新媒介文艺产业化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供了相关建议。
孔建华[6](2019)在《当代中国网络舆情治理:行动逻辑、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文中提出伴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的大众化、普及化、全球化、智能化正深刻影响和改变着人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信息化为民族国家建设与发展带来了千载难逢的契机,也潜在地激化了社会矛盾,成为民众情绪宣泄的窗口。网络舆情的出现为公民寻求体制外的利益表达渠道提供了场所,同时也暴露了传统行政管理的缺陷,促使政府为适应现代化治理的需要进行改革创新。网络舆情治理已成为治国理政的题中之义。对网络舆情的治理既是网络空间治理的重要内容,又是信息化浪潮中我国的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面临的重要课题。本文重点研究当代中国网络舆情治理的行动逻辑、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基于治理理论对诸多网络突发事件中网络舆情的演变过程及治理方式进行抽象分析和实证考察,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法、比较研究法、个案研究法及问卷调查法,探索具有现实解释力与指导力的规律,形成网络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中网络舆情治理的一般路径、模型。全文主要内容如下:1.探讨网络舆情治理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等基本问题,主要是对相关成果进行系统梳理与综述。从概念界定、构成要素、特征分析、类型划分、形成演变、影响效应、功能作用等方面总结归纳了网络舆情研究的基本视角。从论文年际变化、核心机构、高产作者、期刊分布、关键词分析及研究路径评析等角度,总体性呈现了国内网络舆情治理研究的基本样貌与分析进路。特别是借助cite space等可视化分析软件,利用关键词、主题词等之间的关联,展现了该领域研究的热点和主题相关性,并对既有研究的不足和后续研究的发力点进行了评析和展望。2.网络舆情治理相关概念的界定、研究依据与分析框架。对舆情、舆论、网络舆情、网络舆论、舆情管理、舆情治理等几个核心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进行界定,用比较的方法分析它们的相互区别与联系;进而从网络舆情问题研究范式转化、治理理论的切入及网络舆情风险的演化机制等三个方面探讨当下网络舆情治理研究的理论依据;继而论述了工具—价值视角下的网络舆情管理、情境—过程视阈中的网络舆情治理、结构—功能框架下的网络舆情危机化解等三种分析框架在当代中国网络舆情治理实践中的具体运用。3.网络舆情的发生机理及表现特征。通过数据调查统计、典型个案描述,分析网络舆情的现状。网络舆情的形成是主观和客观、现实与心理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网络舆情形成的现实原因主要包括: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剧增,公共信任危机逐渐增强,西方价值观的渗透蔓延,网络言论控制措施失当,网络非理性表达占据优势。网民的集体无意识和群体认同则构成了网络舆情形成的主要心理动因。网络舆情具有个体同质性与群体共鸣性、观念个性化与媒体导向性、成因复杂化与价值多元化的突出特征。4.网络舆情治理中的行动逻辑。在具体分析国家面临的网络舆情形势挑战的基础上,提出了政府收集舆情信息的科学方式,网络舆情危机研判机制,应对网络舆情的基本规则。从实然和应然两种视角分析和论述了不同层级政府应对网络舆情的行为模式选择及背后的深层逻辑。5.网络舆情治理中的现实困境。探讨的是网络舆情治理的制度环境、网络舆情治理中政府回应失灵的表征及根源。选择网络舆情治理系统工程中的关键一环——政府回应作为问题标靶,进行了深度解剖,以期找到治理的切口。政府部门管理的碎片化、网民权力意识多元化、网络舆情风险扩大化是网络舆情治理面临的新环境。回应不及时、回应效度及信度低、网络舆情生成前以堵为主、网络舆情生成中公关失效、网络舆情危机生成后转移视线等成为政府网络舆情管理行为失当的主要表征。在官僚体制内部,缺少网络舆情的研判能力,在信息收集与监控过程中缺位,回避舆论压力,采取冷处理,回应不及时。官僚制自身的缺陷、官僚体制的惯性、公务员的双重角色困境及自身业务能力和水平等不同程度上造成了政府在网络舆情回应中的行为失当与被动境地,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究其根源,网络舆情治理中政府回应失灵,既有制度性的结构缘由,也有能动性因素。6.构建协同联动、综合治理的路径选择。强调网络舆情治理要在党的领导下坚持多方协同参与,推动政府、媒体、社会组织及公民共同联动。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政府依然非常重要,是网络舆情治理的主要角色。提出依然要强调政府作为元治理的角色地位,社会组织是网络舆情治理的辅助力量,新闻媒体是网络舆情治理的主要宣传者,社区组织承担着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的重任。从路径选择和政策建议提出实现当代中国网络舆情善治的可行性方略。
崔有波[7](2019)在《互联网对学习型社会建设的影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每一轮科技革命都可能会引发一轮教育革命,教育和学习作为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性社会活动,始终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革新。文字和学校的出现标志着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教育革命的到来,教育成为有计划、有组织的活动;造纸术和印刷术的出现标志着人类教育史上的第二次革命的到来,知识传播更为便利;第三次教育革命发生在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过渡期,班级授课制的出现推动了规模化教学的发展,教育普及才真正得以推进。人类历史上第四次教育革命发生在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的过渡期,网络信息技术正引发教育系统的全面变革,教育方式、教育手段、教学内容、教育体制与教育目标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深刻地改变了社会结构、社会关系、社会生产和生活方式以及人们的思维方式,整个教育生态被重塑,信息和知识瞬息万变,不断学习成为社会成员的基础性需求。再加上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人口素质需要提高,教育公平问题需要解决,社会创新活力需要激活,而互联网的独特优势将有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因此,建设全民、终身、全面学习的学习型社会既是促进中国可持续发展的有效路径,又是互联网时代的必然选择。基于以上研判,本研究将学习型社会建设置于中国社会转型的宏观背景下,运用社会转型理论、网络社会理论、教育冲突理论等理念工具,从社会学视角出发,界定学习型社会的基本内涵,理清学习型社会建设理念的思想来源和历史演变,探究西方国家建设学习型社会的主要进展,分析在我国建设学习型社会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比较传统教学模式和网络时代的教学模式的主要区别,辩证分析互联网对学习型社会建设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并探寻互联网时代学习型社会建设的有效路径。导论部分首先解释了本研究的社会背景和现实意义,概括了人类历史上的四次教育革命,并从当代中国发展的实际出发分析了互联网对学习型社会建设的影响研究这一话题所具有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然后,从教育学、社会学、管理学、经济学和政治学等多个视角总结了学习型社会研究的主要进展,对网络教育、网络学习、虚拟学习社区等概念做了区分,在此基础之上界定了互联网和学习型社会的主要内涵。通过分析已有研究的不足,并基于社会转型理论、网络社会理论和教育冲突理论,提出了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可能的创新之处。中西方的学习型社会建设的理论与实践都经历了若干不同的发展过程。古代中国的“有教无类”教育思想和古希腊的“博雅教育”理念都可以看作是中西方学习型社会建设的思想萌芽,但是由于历史的局限性,学习型社会建设在古代中西方都未能实现。现代中西方的学习型社会建设都经历了起步、探索、发展等多个时期,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人们的求知欲望大增,社会发展速度加快,学习型社会建设成为必然之举。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学习的兴起和国家的鼓励支持为学习型社会建设提供了有利条件。互联网时代的到来重塑了教育生态。与传统教学模式相比,互联网时代的教学模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主要表现为:教学主体经历了从单主体论到双主体论、从小众化到大众化的转变;教学内容经历了从有限性到无限性、从同质化到异质性的转变;教学从同时空性转变为超时空性,从年级年限制转变为无年级年限制;教学理念也经历了从师传生受到主动自学、从重视传授知识到重视培养信息素养的转变;教学目的也从培养人才转变为实现人的自我完善。互联网的内在特性与功能对学习型社会建设产生了积极影响。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增加了人们的闲暇时间,打破了教学的时空限制,助推了教育公平的实现,为全民终身全面学习创造了条件;提高了社会成员的学习动力、学习毅力、学习能力、学习效率和学习转化力;助推实现自我超越、改善心智模式、建立共同愿景、促进团队学习和系统思考,有助于构建学习型组织;能够满足学习者的多元化和个性化的学习需求;能够促进科研和学术的交流合作,促进创新型人才和创新型思维的培养,推动社会创新。同时,互联网对学习型社会建设的消极影响也不容忽视。首先,“数字鸿沟”的存在会加剧地域之间、阶层之间和代际之间的教育不平等。其次,“信息超载”现象会分散学习注意力,浪费学习时间,增加信息辨识难度,降低学习质量,导致信息迷航,迷失学习目标。再次,“碎片化学习”方式的盛行会降低学习者的辨识能力和深度学习能力,并助长不良学习习惯的养成,最终降低学习的实际效果。另外,“网络依赖”会助长学习者的学习惰性,抑制社会成员的原创能力,并加剧网络安全威胁。最后,“网络失范”现象的频发可能会加剧网络不良信息和消极网络文化对社会成员的误导。因此,中国的学习型社会建设要用好互联网这柄双刃剑。网络时代的学习型社会建设首先要营造公平、绿色、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这就需要打破网络壁垒、净化网络空间、完善网络法规和发展最新的网络信息技术。其次还要提高网络学习的质量,打造高水平的网络教学平台和高质量的网络学习资源,提高网络教学的效率,不断革新网络教学的方式。另外,还要加强对网络教学的审核与监管,防范资本对网络教学的过多干预,提高网络教学的规范性。结语部分回顾了本文的主要结论,并指出可能的拓展研究方向。
陈佳俐[8](2019)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许可制度的困境与出路》文中研究表明着作权的私权性质决定了,任何人使用作品都必须经过权利人的许可。在网络环境下,这个原则也不会有任何改变。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人们接收信息的机会频繁,创造力大大增强,现实中出现了“海量”的作品。网络上海量作品的出现势必伴随着使用者的海量需求,根据着作权法规定,任何人使用作品需获授权,那么面对海量授权,如何在立法上制定出一套合理授权机制,给予公众能够获得合法使用作品的机会目前是个难题。由于网络环境开放、共享的特点,着作权秩序混乱,各种侵权现象普遍发生,调查发现,这种现象的发生归根结底是因为没有良好的授权机制。有学者提出,着作权产业要想与盗版抗衡,则需向公众提供与盗版作品一样质量的服务。只要着作权主体能够提供种类丰富且成本较低的作品,使用者绝大部分会选择从合法途径获取作品的使用权利。文章就是为了解决在网络环境下面对海量作品如何授权问题。文章是按提出问题,分析问题,最后解决问题的思路来写的。首先提出网络环境下着作权许可制度面临的困境,许可模式的不适应。再通过从制度原因与权利体系内部矛盾两个方面来分析困境的根源。最后在分析的基础上寻找最适合我国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许可模式。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许可制度的困境。网络与数字技术的发展改变了传统作品的数量、表现形式、传播方式,导致传统的着作权许可模式无法满足使用者的需求,即许可效率并没有跟上传播技术的发展。而正因为新兴技术的发展,各利益主体都想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场上分一杯羹,为自己争取最大的收益。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各利益主体在着作权许可制度应对数字技术的变革上互不相让,原有着作权保护与信息传播之间利益平衡被打破。第二部分困境的原因分析。网络环境下着作权面临的困境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是制度成因问题,分析了传统的着作权授权机制在面对网络环境下海量作品的授权效率低下且交易成本高昂。另一方面,从权利体系与市场紧张关系上分析,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着作权本身的权利体系复杂多样,且各利益主体互不相让,从而着作权在立法上也停滞不前。通过从制度与着作权权利体系上分析困境形成的原因,得出着作权不能解决大量授权的原因在于没有畅通的授权许可模式。第三部分是对“数字环境下”大量着作权许可模式评价。本部分是文章的重点。首先,从产生的时间先后对我国着作权许可模式进行分析。分为传统着作权许可模式、实践中出现的几种新的着作权许可模式。前者包括法定许可、集体管理组织许可,对他们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及在网络环境下是否能够进行大量授权。后者主要是论证他们的产生来源及合理性。其次,对国外集体管理模式及知识共享模式在网络环境下进行分析,论证其合理性。第四部分探索我国着作权许可制度的出路。由于单一的许可模式是不可能解决网络环境下的海量授权问题,文章立足于我国着作权许可的现状,在把握动态平衡的前提下完善以集体管理为中心,同时构建起多元许可模式。本部分主要是对集体管理制度在立法上进行完善,对实践中的多种许可模式在立法上确立其合法性并进行规范。
张弛[9](2019)在《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适用的影响》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极大地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与此同时使传统的财产形式发生虚拟化、电子化、数据化的流变,催生了一大批网络化的新型财产,由此带来大量的实践难题,给刑法中“财产”、“财物”等基础性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造成巨大冲击。本文主要就互联网背景下产生的新的财产类型和财产形式进行探讨,并对相关的司法疑难问题予以解答:第一章主要对“财产”和“财物”等概念的刑法含义进行深入解读,准确把握概念的特征与认定标准,并对两者的关系加以厘清。本章首先对“财产”概念的历史流变与域外立法情况进行了梳理,对我国刑法学界围绕“财产”和“财物”等概念的理论争议问题进行了探讨,在此基础上得出刑法中财物(财产)概念的认定标准:具有客观的物质存在形式、具有能够以金钱衡量的客观经济价值、具有占有和转移的可能性。此外,本章还对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给刑法造成的冲击进行了总结,具体包括财产概念边界的模糊、财产犯罪行为模式的异化、与罪名界限的纠葛、犯罪数额与既遂标准的认定困境等。第二章主要对与电子资金有关的问题进行研究。以银行电子现金、第三方支付账户余额、具有支付功能的理财产品与比特币等“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为代表的电子资金均应当被视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侵害电子资金的案件按照行为模式可以被划分为“窃取型”、“复制型”、“套取型”等基本类型,前两者原则上应当以盗窃罪认定,而后者则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高利转贷罪等罪名。在对涉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既遂标准进行把握时,应当坚持控制说的立场,以行为人取得对电子资金的控制和占有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节点和标志。此外,本章还对涉电子资金犯罪案件中的罪名界分问题进行了讨论。第三章以近年来出现的各类电子化的权利凭证为研究对象,分别对物品电子凭证、服务电子凭证与电子积分等三种典型的电子权利凭证的犯罪问题进行讨论。物品电子凭证无论获取途径免费与否均应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而服务电子凭证只有在同时满足有偿获取与能够独立兑换服务的情况下方可被认定为“财物”,至于电子积分,则应依据其实际功能具体判断。侵害电子权利凭证的案件可能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以及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等罪名。仅具有打折或折抵功能、无法单独兑换物品或服务的电子权利凭证不属于“财物”。第四章主要涉及大数据与大数据财产的问题。“大数据”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集合而非一个单独的概念,只有那些满足刑法上“财物”认定标准的大数据表现形式才能被称为真正意义上的“大数据财产”。具体说来,“大数据财产”应当仅限于能够在大数据平台或者大数据交易市场上交易和出售的,经过收集的底层数据、清洗后的匿名化数据以及经过挖掘之后形成的大数据产品。大数据财产应当归属于大数据挖掘者和控制者所有,而非归属于产生数据的个人。对于侵害大数据财产的行为可以适用盗窃罪、合同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而对于那些无法被认定为“财物”的大数据表现形式则可以援引计算机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着作权罪等罪名加以保护。第五章对实践中争议颇多的“虚拟财产”问题进行系统性研究。所谓的“虚拟财产”虽然被冠以“财产”之名,但其既不具有能够以货币加以衡量的客观经济价值,也不具有可以被玩家占有或转移的可能性,不能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在本质上是一种互联网娱乐服务的虚拟权利凭证。以技术手段从游戏运营商处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对于以技术手段从其他游戏玩家处“窃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则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认定。采取抢劫、诱骗、威胁等现实性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虚拟财产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犯罪。此外,利用互联网游戏外挂大量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在未使用破坏性程序、未对互联网游戏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破坏的情况下也不宜作为犯罪处理。仅以个人娱乐为目的而制作、使用游戏外挂程序或者以其他技术性手段非法获取虚拟财产,并未用于销售牟利的,无论如何也不应以犯罪论处。任何人不能仅仅因为打游戏而受到刑事追诉。结语部分是对全文的总结,就互联网背景下刑法如何应对“财产”概念的流变所带来的冲击作出全面回应。
王瑞[10](2019)在《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目前,只有极少部分作品被以无障碍格式出版,无障碍格式版作品数量远远不能满足视障者的需求。为保障视障者利用作品的基本权利,必须增加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数量,改善此类作品的流通和传播。2013年6月28日缔结的《马拉喀什条约》(以下简称《条约》)作为世界上第一部以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为内容的国际条约,对着作权限制的受益人范围、适用的作品类型、针对的专有权利以及为视障者制作与提供无障碍格式版的被授权实体等内容作了规定,并针对一些内容为各缔约国规定了最低义务。《条约》要求各缔约方采取措施确保该条约的适用。英国、泰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为了加入或实施条约,纷纷对本国着作权法进行了修订。我国作为《条约》的签署国,目前急需为批准条约对《着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以确保符合条约的各项要求。本文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研究主要包括以下七个部分:第一章基本概念: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概述。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主要涉及到着作权限制方式的选择与运用、着作权限制的具体内容以及为视障者制作与提供无障碍格式版的被授权实体的有效运行等问题。应该对视障者的个人使用行为与被授权实体的制作与提供行为进行区分,不同的利用方式会影响着作权限制的方式与内容。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的实质问题主要是视障者生理条件的特殊性对新的平衡机制的需求,以及阅读对象的特殊性对作品转化机制的需求。第二章《马拉喀什条约》: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的演进。各国域内解决方案是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的最初方案。此方案虽然一定程度的满足了各国国内视障者利用作品的需求,但在无障碍格式版的跨境共享与对视障者的平等保护方面体现出较大的局限性。国际社会转而开始选择全球化解决方案并为此付出巨大的努力,并最终成功缔结了《条约》。《条约》既为各缔约国规定了一些最低义务,又有保持了一定的灵活性。各国开始面临实施《条约》的义务与压力。第三章多维度考察: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的正当性。视障者无障碍利用作品获取知识的权利是视障者实现其人权的基础,从人权视角看具有正当性。视障者无障碍利用作品获取知识的权利体现法的公平正义价值,从公平正义视角看具有正当性。视障者生理条件的特殊性需要针对视障者进行利益再平衡,从利益平衡视角看具有正当性。第四章合理使用: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有限性使用与不损害着作权人的利益是视障者对着作权作品合理使用的基本条件。免费使用方式下视障者有权获取的作品类型受限,有限使用无法满足无障碍格式版内容的全面性与制作的规模性要求,同时数字化无障碍格式版的不可控性使着作权人经济利益的维护面临困境。视障者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只适用于视障者的个人使用行为与无扩散风险的盲文版制作与提供行为。前者受合理使用规则的限制,在着作权限制适用的作品类型与专有权利方面无任何限制。后者主要针对被授权实体的盲文出版行为享有复制权和发行权例外。第五章法定许可: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利益分配的平衡性、适用范围的全面性、运行结果的效益性是视障者利用着作权作品法定许可的基本条件。付费方式有利于视障者对作品的全面利用,有利于数字环境下着作权人利益的维护。法定许可下,许可权的弱化有利于数字化无障碍格式版制作的海量授权,定价权的弱化则有利于无障碍格式版制作的福利性。视障者利用着作权作品的法定许可应该由被授权实体以较低的价格向权利人或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并且不允许着作权人排除适用。视障者利用作品的法定许可适用于被授权实体非盲文无障碍格式版的制作与提供行为。受益人应该包括盲人、无法改善的视觉障碍者以及因身体残疾而不能持书或翻书进行正常阅读的人。被授权实体制作与提供无障碍格式版着作权限制适用的作品类型、权利范围应该具有开放性。第六章被授权实体:视障者利用作品之实现。被授权实体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并开展活动。被授权实体不限于非营利机构。被授权实体具有制作无障碍格式版的权利、向另一被授权实体提供及从另一被授权实体处获得无障碍格式版的权利、以任何方式向受益人提供无障碍格式版的权利、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权利、跨境交换与进口的权利。被授权实体具有保证受益人专用的义务、禁止营利性市场交易的义务、权利声明和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的义务以及通知、保存、记录与保密义务。第七章制度安排:我国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设计。我国应该落实《条约》的最低义务,灵活实施部分条款,并以我国《着作权法》修订为契机实现我国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规则的完善。我国视障者对作品的合理使用适用于视障者的个人使用行为与被授权实体的无扩散风险盲文版制作与提供行为,法定许可适用于被授权实体非盲文无障碍格式版的制作与提供行为。我国被授权实体制作与提供无障碍格式版着作权限制适用的作品类型、权利范围应该具有开放性(改编权与摄制权除外)。我国应在《着作权法》中进行原则性规定的同时,另外制定单行法。除了具体的修法建议,本章还草拟了我国被授权实体制作与提供无障碍格式版的相关法规草案及说明。
二、网络时代图书馆收费服务问题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网络时代图书馆收费服务问题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网络时代科学活动的变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文献综述及研究问题 |
1.2.1 网络时代科学活动整体的变革 |
1.2.2 网络时代科研模式的变革 |
1.2.3 网络时代基于大数据科研方式的变革 |
1.2.4 网络时代出版模式趋势分析 |
1.2.5 开放共享背景下科学活动面临系列问题 |
1.3 研究内容、方法与可能的创新点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从Science 1.0到Science 2.0 |
2.1 小科学与大科学 |
2.1.1 从小科学时代到大科学时代 |
2.1.2 科学发展对信息载体需求的变化 |
2.2 信息载体变革与Science 2.0的提出 |
2.2.1 纸媒到Web 2.0: 载体发展过程存在阶段性质变 |
2.2.2 载体的质变对科学活动产生重要的影响 |
2.2.3 网络逐渐已经成为科学活动的主流载体 |
2.3 Science 2.0时代科学活动新特征 |
2.3.1 使个体研究走向在线协作 |
2.3.2 使成果交流走向全程探索 |
2.3.3 由纸媒传播走向即时在线 |
2.4 小结 |
第3章 网络时代科学活动过程的新变化 |
3.1 网络时代科研主体的新变化 |
3.1.1 独立主体内涵的丰富 |
3.1.2 不同主体联系的增强 |
3.1.3 协作主体交流的拓展 |
3.1.4 创造主体格局的突破 |
3.2 网络时代数据处理的新演化 |
3.2.1 数据采集走向自动化 |
3.2.2 数据存取实现即时化 |
3.2.3 数据分析呈现协同化 |
3.2.4 数据处理尝试智能化 |
3.3 小结 |
第4章 网络时代科学成果发布的新趋向 |
4.1 科学成果发布的新舞台:网络预发布平台的建立与推广 |
4.1.1 纸媒预发表的瓶颈 |
4.1.2 网络预发布平台的建立——以物理学arXiv为例 |
4.1.3 网络预发布平台的推广——以PeerJ Preprints和bioRxiv为例 |
4.1.4 网络预发布平台与期刊共存 |
4.2 科学成果发布的新途径: 开放获取期刊的出现和发展 |
4.2.1 开放获取期刊旨在打破访问权限 |
4.2.2 开放获取期刊的发展步履维艰 |
4.2.3 开放获取期刊是新希望还是乌托邦? |
4.2.4 开放获取期刊的未来: 资本和价值的共生 |
4.3 科学成果发布的新模式: 基于网络本体成果发布的探索 |
4.3.1 去中心化: 人人皆可随时发表 |
4.3.2 去期刊化: 随时随地皆可发表 |
4.3.3 未来: 一条微博可能就是你的学术成果 |
4.3.4 科学评价和认可机制的再造 |
4.4 小结 |
第5章 网络时代科学成果传播的新问题 |
5.1 开放获取的功与过 |
5.1.1 需与传统商业期刊出版体系相抗衡 |
5.1.2 在与资本不断斡旋中出现偏差 |
5.1.3 在对传统功能地解构中不断重构 |
5.2 传播方式的“是”与“非” |
5.2.1 在网上分享自己的论文也算侵权? |
5.2.2 Sci-Hub存在本身就是价值 |
5.2.3 出版商的权利比分享研究的利益更重要? |
5.3 谁来确认优先权 |
5.3.1 科研主体多元化所导致的优先权归属难题 |
5.3.2 科研过程开放化所造成的优先权判定疑难 |
5.3.3 信息载体的升级导致科学创意及成果发布方式的变化 |
5.3.4 成果发布渠道的多样化导致优先权确认机制的变化 |
5.4 在线科学信息价值的判定疑难 |
5.4.1 传统同行评审机制频繁失效导致判定失真 |
5.4.2 传播方式多样化导致依据出版的评判标准失效 |
5.4.3 传播内容多样性亟待建立新的过滤机制 |
5.4.4 网络时代的过滤机制由谁重构: 从同行评审走向全面过滤 |
5.5 小结 |
第6章 网络时代科学评价机制的新挑战 |
6.1 默顿理想的背离 |
6.1.1 “普遍主义”遭破坏 |
6.1.2 “公有性”被侵犯 |
6.1.3 “无私利性”的缺失 |
6.2 科学计量评价的新机遇: 替代计量学 |
6.2.1 矫正传统评价机制带来的“马太效应” |
6.2.2 推动论文评价指标走向“多元即时透明” |
6.2.3 构建面向科研全程的个人学术影响力评价体系 |
6.3 科学奖励机制的新内容: 基于科研产品的全面认定 |
6.3.1 从科研成果走向科研产品 |
6.3.2 最大限度地激发集体在科研全程地全面合作 |
6.3.3 从个体成果认定到产品认证集成 |
6.4 小结 |
第7章 网络时代科学活动的变革与应对 |
7.1 科学活动在线化与科学协作创新的演变 |
7.2 成果发布网络化与在线交流系统的构建 |
7.3 信息动态交互与优先权和过滤机制的再造 |
7.4 评价方式变化与科学社会运行机制的调整 |
7.5 在危机与变革中走向科学活动新常态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取得的其他研究成果 |
(2)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目的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之处 |
2 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
2.1 音乐作品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概述 |
2.1.1 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着作权人的关系 |
2.1.2 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模式 |
2.1.3 我国音乐作品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 |
2.1.4 音乐作品的特殊性 |
2.1.5 音乐作品着作权许可制度变迁 |
2.2 网络环境对于音乐作品着作权保护的影响和挑战 |
2.2.1 技术革新对行业传统的冲击 |
2.2.2 音乐作品使用的观念转变 |
2.2.3 “独家版权”对于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影响 |
2.3 我国音乐作品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现状和困境 |
2.3.1 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立法现状 |
2.3.2 我国音乐作品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困境 |
3 国外音乐作品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模式借鉴 |
3.1 日本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
3.1.1 日本音乐作品着作权概述 |
3.1.2 JASRAC的运作 |
3.1.3 对日本竞争模式音乐着作权集体管理的总结 |
3.2 德国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
3.2.1 德国音乐作品着作权概述 |
3.2.2 GEMA的运作 |
3.2.3 非会员作品管理的德国路径 |
3.3 美国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
3.3.1 美国音乐作品着作权概述 |
3.3.2 ASCAP的运作 |
3.3.3 美国司法对于音乐作品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规制 |
3.4 北欧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
3.4.1 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概述 |
3.4.2 北欧各国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的立法实践 |
3.4.3 对北欧各国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总结 |
4 完善我国音乐作品着作权集体管理的基本理论分析 |
4.1 竞争模式和垄断模式的路径选择 |
4.1.1 自由竞争模式的优势和弊端 |
4.1.2 垄断模式和竞争模式的选择 |
4.2 独占许可和集中许可的路径选择 |
4.3 私权利与公共干预的平衡协调 |
4.4 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本土化的可行性 |
5 网络环境下完善我国音乐作品着作权集体管理的制度构想 |
5.1 完善网络环境下我国音乐作品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立法建议 |
5.1.1 引入有限竞争,逐步放权市场 |
5.1.2 建立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完善监督机制 |
5.1.3 规范音乐服务商“独家版权”授权 |
5.2 对于我国网络时代音乐作品着作权管理制度的未来构想 |
5.2.1 引入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
5.2.2 引入着作权补偿金制度 |
5.2.3 建立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交易市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作为行动的互联网运动式治理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发展及现状 |
一、常规行政管理方式被移植 |
二、运动式行政监管日见成效 |
三、运动式行政监管趋于成熟 |
四、运动式行政监管纵深发展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涵义界定 |
一、社会管理与社会治理 |
二、管理行政与治理行政 |
三、互联网治理与互联网运动式治理 |
第三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行动逻辑 |
一、行政主体的主导性 |
二、行政方式的强制性 |
三、秩序优位的导向性 |
第二章 作为规制的互联网运动式治理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规制体系 |
一、管制型行政传统和秩序追求 |
二、制度资源不足的外部局限性 |
三、互联网典型事件爆发的刺激 |
四、行政路径依赖的消极性因素 |
五、治理主体选择的积极性因素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必然性 |
一、治理中行政与法的一致和相悖 |
二、治理的行政合作机制繁复重叠 |
三、运动治理与常态治理时有冲突 |
第三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过渡性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主体及其职责与职权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客体及其权利与义务 |
三、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行政过程及其实施机制 |
第四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结果评价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正向结果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负向结果 |
第五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价值评价 |
一、对治理价值的正面评价 |
二、对治理价值的负面评价 |
三、治理的价值评价的否定之否定 |
第三章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转型困境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法律困境 |
一、治理的法律价值平衡之难 |
二、治理的法律规制文本之失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主体困境 |
一、治理主体的构成同质和单一 |
二、治理主体内部行政协调不良 |
三、治理主体的合法性日趋弱化 |
第三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主客体间的相对困境 |
一、运动式治理的管制思维限制互联网的优势发挥 |
二、运动式治理的分割治理阻碍互联网的融合发展 |
第四章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方向和目标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方向 |
一、法治中国建设指引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向法治化 |
二、公共治理理念影响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向法治化 |
三、互联网法治建设引导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向法治化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目标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与互联网法的健全化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与互联网法的良好实施 |
第五章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实施保障 |
第一节 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实施路径 |
一、治理的法律观念的转型路径 |
二、治理主体的转型路径 |
三、治理主客体间相对性困境的缓解路径 |
第二节 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法制输送机制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文本输送机制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制度输送机制 |
第三节 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配套机制 |
一、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治理学习机制 |
二、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技术反塑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目录 |
后记 |
(4)“网红西安”城市形象传播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概念阐释与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与思路 |
第一章 “网红城市”兴起的原因及传播价值 |
第一节 “网红城市”产生的媒介生态分析 |
一、新媒体环境下的传播便利 |
二、大数据实现精准营销 |
三、UGC满足用户内容需求 |
第二节 “网红城市”产生的时代背景分析 |
一、城市营销的再度觉醒 |
二、城市文化传播备受关注 |
三、城市品牌构建战略创新 |
第三节 “网红城市”的传播价值 |
一、城市品牌形象的高效传播 |
二、加快城市经济的发展 |
三、为城市旅游业带来生机 |
第二章 “网红西安”城市形象传播符号的建构与塑造 |
第一节 “网红西安”城市形象的符号建构 |
一、实物符号:历史名胜与网红景点 |
二、感官符号:传统美食与城市民谣 |
三、文化符号:华夏文明与节庆风俗 |
四、影视符号:热播剧目与短视频 |
第二节 “网红西安”城市形象符号的塑造 |
一、政府:统揽全局提升城市竞争力 |
二、企业:积极参与进行软文化传播 |
三、公众:弥补官方话语不足成为主力 |
第三章 “网红西安”城市形象的媒介传播与受众认知 |
第一节 媒介渠道传播“网红西安”城市形象 |
一、传统媒体“议程设置”增加城市曝光度 |
二、社交媒体口碑传播增强信息公信力 |
三、实物传播:看得见的城市文明 |
第二节 媒介传播拓升受众的形象认知 |
一、“网红西安”城市形象的受众分类 |
二、基于受众心理特点的传播策略 |
三、基于受众态度制定传播策略 |
第四章 “网红西安”城市形象传播效果及问题反思 |
第一节 “网红西安”城市形象传播效果 |
一、问卷设计、发放与回收 |
二、“网红西安”城市形象传播效果分析 |
第二节 构建西安“网红城市”形象存在的问题 |
一、传播内容泛娱乐化消解城市历史底蕴 |
二、游客数量激增带来环境问题 |
三、网红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 |
四、恶性事件影响城市媒介形象 |
第三节 “网红西安”城市形象传播提升策略 |
一、运用“旅游+”理念打破“门票经济” |
二、媒体曝光收费乱象营造城市温馨氛围 |
三、重视绿化环境提升整体城市形象 |
四、“网红营销”挖掘西安发展潜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5)“阅文集团”新媒介文艺及其产业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与相关文献综述 |
第三节 阅文集团发展概述 |
第二章 网络文学的生产与消费 |
第一节 网络文学的生产机制 |
第二节 网络文学的消费方式 |
第三章 网络文学的跨媒介改编 |
第一节 全版权运营的方式 |
第二节 《择天记》:聚合运营环境下的情怀书写及改编 |
第三节 《择天记》的影视化 |
第四节 《择天记》的游戏化 |
第四章 网络文学的跨文化传播 |
第一节 网络文学跨文化传播的原因 |
第二节 《天道图书馆》的海外译介 |
第三节 海外商业模式的探索 |
第五章 阅文集团新媒介文艺产业化的问题及建议 |
第一节 新媒介文艺产业化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新媒介文艺产业化的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当代中国网络舆情治理:行动逻辑、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提出、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问题提出 |
(二)选题背景 |
(三)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网络舆情治理的基础理论述略 |
(二)国内外网络舆情研究的基本视角述评 |
(三)网络舆情治理研究现状的可视化展现与进路分析 |
三、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
(一)研究思路和结构框架 |
(二)研究方法 |
(三)数据来源 |
四、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一)创新点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概念界定、理论依据与分析框架 |
一、概念界定 |
(一)舆情与舆论 |
(二)网络舆论与网络舆情 |
(三)舆情管理与舆情治理 |
二、理论依据 |
(一)网络舆情研究范式的转化 |
(二)治理理论如何嵌入网络舆情治理 |
(三)网络舆情的风险生成与内在逻辑 |
三、分析框架 |
(一)工具—价值视角下的网络舆情管理 |
(二)情境—过程视阈中的网络舆情治理 |
(三)结构—功能框架下的网络舆情危机化解 |
第二章 网络舆情的现状、形成与特征 |
一、网络舆情的现状 |
(一)网络舆情的数据调查及统计分析 |
(二)网络舆情典型案例分析 |
二、网络舆情的形成 |
(一)网络舆情形成的因素分析 |
(二)网络舆情形成的现实原因 |
(三)网络舆情形成的心理动因 |
三、网络舆情的特征 |
(一)个体同质性与群体共鸣性 |
(二)观念个性化与媒体导向性 |
(三)成因复杂性与价值多元化 |
第三章 网络舆情治理中的行动逻辑 |
一、网络舆情引致的形势与挑战 |
(一)网络舆情影响司法审判 |
(二)网络舆情演变为群体性危机 |
(三)网络舆情催生出不稳定因素 |
二、政府对网络舆情信息与危机的分析研判 |
(一)政府收集舆情信息的主要方式 |
(二)政府应对网络舆情危机的研判机制 |
(三)政府应对网络舆情的基本规则 |
三、政府应对网络舆情的行为模式 |
(一)中央层面的控制方式:前瞻性把控 |
(二)地方政府的干预行为:主动型化解 |
(三)基层政府的规避之策:顶压式回应 |
第四章 网络舆情治理中的现实困境 |
一、网络舆情治理的制度环境 |
(一)政府部门管理碎片化 |
(二)网民权利意识多元化 |
(三)网络舆情风险扩大化 |
二、网络舆情治理中的政府回应行为失范 |
(一)网络舆情发生前:以堵为主 |
(二)网络舆情发生中:公关失效 |
(三)网络舆情发生后:转移视线 |
三、网络舆情治理中政府回应失灵的主要表征 |
(一)舆情研判不足 |
(二)信息监控缺位 |
(三)回应方式被动 |
四、网络舆情治理中政府回应失灵的根源所在 |
(一)制度性根源 |
(二)能动性因素 |
第五章 构建协同联动、综合治理的路径选择 |
一、网络舆情治理的纵向体系与合力构建 |
(一)中央层面 |
(二)地方政府 |
(三)基层政府 |
二、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互动 |
(一)提升网络宣传平台的引导能力 |
(二)建立政府与媒体的双向沟通机制 |
(三)提升信息宣传的适时性和真实性 |
三、注重吸纳社会组织协同参与 |
(一)吸纳社会组织嵌入舆情治理 |
(二)培育社会组织参与舆情治理 |
(三)提升社会组织舆情治理能力 |
四、引导基层群众进行社区自治 |
(一)加强网络舆情法律宣传 |
(二)拓宽网络舆情疏导渠道 |
(三)创新网络舆情引导方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7)互联网对学习型社会建设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相关研究回顾 |
(一)既有研究的主要视角 |
(二)既有研究的主要内容 |
(三)既有研究的不足之处 |
三、主要概念的界定 |
(一)互联网 |
(二)学习型社会 |
四、主要理论工具 |
(一)社会转型理论 |
(二)网络社会理论 |
(三)教育冲突理论 |
五、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与可能的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互联网时代学习型社会建设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学习型社会建设的历史脉络 |
一、古代中西方建设学习型社会的思想渊源 |
二、现代中国建设学习型社会的进展 |
三、西方国家建设学习型社会的进展 |
第二节 互联网时代建设学习型社会的必要性 |
一、信息时代人民的求知欲望大增 |
二、传统的教学体系存在缺陷 |
三、应对未来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 |
第三节 互联网时代建设学习型社会的可能性 |
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 |
二、网络教学的兴起 |
三、国家鼓励开展网络教学 |
第二章 互联网时代教学模式与传统教学模式的比较 |
第一节 教学主体的不同 |
一、从“单主体论”到“双主体论” |
二、从“小众化”到“大众化” |
第二节 教学内容的不同 |
一、教学内容从“有限性”到“无限性” |
二、教学内容从“同质性”到“异质性” |
第三节 教学时空的不同 |
一、教学从“同时空性”到“超时空性” |
二、教学从“年级年限制”到“无年级年限制” |
第四节 教学理念的不同 |
一、从“师传生受”到“主动自学” |
二、从重视“传授知识”到重视培养“信息素养” |
三、教学目的从“培养人才”到“自我完善” |
第三章 互联网对学习型社会建设的积极影响 |
第一节 为全民终身全面学习创造条件 |
一、增加闲暇时间 |
二、打破教学的时空限制 |
三、助推教育公平的实现 |
第二节 提高了社会成员的学习力 |
一、激发社会成员的学习动力 |
二、提高社会成员的学习能力 |
三、有助于培养学习毅力 |
四、有助于提高学习效率 |
五、有助于提高学习转化力 |
第三节 有助于构建学习型组织 |
一、有助于组织成员实现自我超越 |
二、有助于改善组织成员心智模式 |
三、有助于凝聚共同愿景 |
四、促进开展团队学习 |
五、有利于进行系统思考 |
第四节 满足多元化和个性化的学习需求 |
一、互联网有助于促进多元化学习 |
二、互联网有助于促进个性化学习 |
三、互联网时代个性化与多元化学习的技术与实践 |
第五节 促进创新性学习 |
一、互联网促进科研和学术的交流合作 |
二、互联网促进创新型人才的培养 |
三、互联网促进创新性思维的培养 |
第四章 互联网对学习型社会建设的消极影响 |
第一节 “数字鸿沟”挑战教育公平 |
一、“数字鸿沟”的影响因素与具体表现 |
二、“数字鸿沟”可能扩大“教育鸿沟” |
第二节 “信息超载”模糊学习焦点 |
一、分散学习注意力,浪费学习时间 |
二、增加信息辨识难度,降低学习质量 |
三、导致信息迷航,迷失学习目标 |
第三节 “碎片化学习”降低学习效果 |
一、“碎片化学习”的成因与特征 |
二、“碎片化学习”降低学习效果 |
第四节 “网络依赖”降低学习动力 |
一、“网络依赖”的成因与表现 |
二、“网络依赖”降低学习动力 |
第五节 “网络失范”误导学习方向 |
一、“网络失范”的原因与表现 |
二、“网络失范”误导学习方向 |
第五章 互联网时代学习型社会建设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营造良好的网络教学环境 |
一、实现网络教学资源的共享 |
二、营造健康的网络教学环境 |
三、为网络教学提供安全保障 |
第二节 提高网络学习的质量 |
一、建设高水平的网络教学平台 |
二、提高网络学习的效率 |
三、利用最新信息技术革新教学方式 |
第三节 提升网络教学的规范性 |
一、加强网络教学的审核与管理 |
二、防范资本对网络教学的过多干预 |
结语 |
一、本研究的基本结论 |
(一)互联网的内在特征顺应了学习型社会建设的需要 |
(二)互联网只是建设学习型社会的一种辅助性手段 |
(三)互联网对学习型社会建设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并存 |
(四)互联网促进了“泛教育”和“泛学习”时代的到来 |
(五)互联网时代学会“学习”比学习知识更重要 |
二、可能的拓展研究 |
(一)教学活动在互联网的不同发展阶段呈现的规律与趋势 |
(二)教育事业的进步对互联网发展的影响 |
(三)网络时代建设学习型社会的必要警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网络环境下着作权许可制度的困境与出路(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许可制度面临的困境 |
第一节 传统着作权许可制度不能应对数字技术带来的挑战 |
一、传统着作权许可制度数字化水平低 |
二、传统着作权许可制度的许可效率与传播效率脱节 |
第二节 传统作权许可制度不能满足各利益主体需求 |
一、原有着作权保护与信息传播领域之间利益平衡被打破 |
二、二者之间的分歧使着作权立法陷入停滞状态 |
第二章 许可制度困境的根源分析 |
第一节 制度成因分析 |
一、传统许可机制的效率缺失 |
二、传统许可制度导致交易成本增加 |
第二节 权利体系与市场紧张关系分析 |
一、网络环境下权利体系复杂性 |
二、利益主体对不同商业模式的选择 |
第三章 着作权许可制度转型路径评价 |
第一节 我国传统着作权许可制度转型路径的选择 |
一、法定许可制度 |
二、集体管理制度 |
三、传统着作权许可路径的评价 |
第二节 我国实践中的着作权许可模式分析 |
一、超星版权模式 |
二、授权邀约模式 |
三、着作权代理模式 |
第三节 国外网络环境下着作权许可模式的借鉴 |
一、着作权集体管理模式 |
二、知识共享协议 |
第四章 建立以集体管理为中心的多元许可制度 |
第一节 以完善着作权集体管理为中心 |
一、改变集体管理组织设置模式 |
二、取消着作权人与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专属许可 |
三、规范许可收费标准和争议解决机制 |
四、加快集体管理的数字化建设 |
第二节 以构建其他许可模式为补充 |
一、格式化授权邀约模式 |
二、超星版权模式 |
三、着作权代理模式 |
四、知识共享授权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9)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适用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刑法中的财产概念 |
第一节 “财产”概念的历史流变 |
一、早期:“物”与“财产”的具体化列举 |
二、发展:作为法律术语的“物”与“财产”概念的成型 |
三、成熟:无体物概念的提出 |
四、流变:财产概念外延的不断扩张 |
第二节 “财产”概念的域外考察 |
一、德国 |
二、日本 |
三、英国 |
四、美国 |
五、苏联 |
六、评析 |
第三节 我国刑法中的“财产”概念及认定标准 |
一、刑法中“财产”和“财物”概念的关系 |
二、关于“财物”属性的理论争讼 |
三、互联网背景下“财物”(财产)的认定标准 |
第四节 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的冲击 |
一、财产形式的流变对“财物”概念边界的冲击 |
二、行为模式的异变对犯罪认定和罪名界限的冲击 |
三、财产的数据化带来的数额认定的困境与既遂标准的漂移 |
小结 |
第二章 电子资金犯罪的刑法应对 |
第一节 电子资金概述 |
一、电子资金的概念范畴 |
二、电子资金的本质与财产性根基 |
三、电子资金的出现给刑事司法认定带来的冲击 |
第二节 电子资金犯罪的基本类型与行为认定 |
一、窃取型电子资金犯罪 |
二、复制型电子资金犯罪 |
三、套取型电子资金犯罪 |
第三节 电子资金犯罪的罪名界分 |
一、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罪名纠葛 |
二、电子资金案件罪名界分的理论聚讼及评析 |
三、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罪名界分步骤 |
第四节 电子资金犯罪的既遂标准 |
一、电子资金犯罪案件既遂标准的漂移 |
二、财产犯罪既遂标准的理论聚讼 |
三、侵害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既遂标准 |
小结 |
第三章 涉电子权利凭证案件的刑事司法认定 |
第一节 电子权利凭证概述:分类、财产性与刑法研究现状 |
一、刑法视域下电子权利凭证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 |
二、电子权利凭证的种类 |
三、电子权利凭证的财产性辨析 |
第二节 涉物品电子凭证案件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窃取他人物品电子凭证的行为定性 |
二、侵入系统生成物品电子凭证后倒卖行为的认定 |
第三节 侵害服务电子凭证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记名的服务电子凭证 |
二、不记名的服务电子凭证 |
第四节 电子积分犯罪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侵入系统后虚增电子积分行为的罪名适用 |
二、利用系统漏洞刷取电子积分案件的定性 |
三、利用规则漏洞刷取电子积分行为的认定 |
四、复制电子资金系统后伪卡盗刷案件的处理 |
小结 |
第四章 大数据财产的刑法保护 |
第一节 大数据的概念界定与本质析正 |
一、大数据的定义与本质 |
二、大数据挖掘 |
三、“大数据”与“大数据财产”之概念勘正 |
第二节 大数据的财产性分析与大数据财产的权利归属 |
一、大数据的财产性分析 |
二、“大数据财产”的认定标准与范围界定 |
三、大数据财产的权利归属 |
第三节 大数据财产的刑法保护路径 |
一、大数据财产的保护路径之争 |
二、大数据财产的刑事司法保护 |
三、其他大数据侵害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 |
小结 |
第五章 虚拟财产犯罪的刑事司法认定 |
第一节 虚拟财产的概念界定 |
一、关于“虚拟财产”概念范围的学理争讼 |
二、虚拟财产的内涵厘清 |
三、虚拟财产的外延 |
第二节 虚拟财产的财产性分析 |
一、虚拟财产的客观价值性分析 |
二、虚拟财产是否具有占有和转移的可能性 |
三、虚拟财产的本质 |
第三节 侵犯虚拟财产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以技术手段侵害虚拟财产行为的认定 |
二、以现实手段侵害虚拟财产行为的处理 |
三、制售、使用外挂行为的定性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10)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及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主要创新 |
第一章 基本概念: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概述 |
第一节 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的解读 |
一、视障者利用作品的基本涵义 |
二、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的术语解析 |
第二节 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相关概念的厘定 |
一、最终受益人——视障者 |
二、阅读对象——无障碍格式版 |
三、制作与提供主体——被授权实体 |
第三节 视障者个人使用行为与被授权实体制作行为的区分 |
一、视障者的个人使用行为 |
二、被授权实体的制作行为 |
第四节 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的实质问题 |
一、视障者生理条件的特殊性对新平衡机制的需求 |
二、阅读对象的特殊性对作品转化机制的需求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马拉喀什条约》: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的演进 |
第一节 域内解决方案阶段 |
一、域内解决方案概述 |
二、域内解决方案的局限性 |
第二节 全球化解决方案的努力 |
一、全球化解决方案的必要性 |
二、国际社会的努力 |
第三节 《马拉喀什条约》的缔结与影响 |
一、缔约过程中的相关提案 |
二、《马拉喀什条约》的缔结与影响 |
第四节 《马拉喀什条约》在各国的转化落实 |
一、发达国家对《马拉喀什条约》的转化落实 |
二、发展中国家对《马拉喀什条约》的转化落实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多维度考察: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的正当性 |
第一节 从人权视角考察其正当性 |
一、无障碍获取知识信息是视障者实现其人权的基础 |
二、无障碍获取知识信息帮助视障者实现人格尊严 |
三、无障碍获取知识信息是视障者发展权的体现 |
第二节 从公平正义视角考察其正当性 |
一、着作权法的公平正义价值与视障者权利保护 |
二、正义的差别理论 |
三、弱者正义 |
第三节 从利益平衡视角考察其正当性 |
一、视障者的特殊性与利益再平衡 |
二、权利义务分配的失灵与利益再平衡 |
三、无障碍知识信息的匮乏与利益再平衡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合理使用: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 |
第一节 视障者对作品合理使用概述 |
第二节 视障者对作品合理使用的基本条件 |
一、有限性使用 |
二、不损害着作权人的利益 |
第三节 视障者对作品合理使用的可能障碍 |
一、免费方式下视障者有权获取的作品类型受限 |
二、有限使用无法满足无障碍格式版内容的全面性与制作的规模性 |
三、数字化无障碍格式版的不可控与着作权人经济利益维护的困境 |
第四节 视障者对作品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 |
一、视障者的个人使用行为 |
二、无扩散风险的盲文版制作与提供行为 |
第五节 视障者对作品合理使用的具体内容 |
一、受益人 |
二、适用的作品类型 |
三、针对的专有权利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法定许可: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 |
第一节 视障者利用作品法定许可概述 |
第二节 视障者利用作品法定许可的基本条件 |
一、利益分配的平衡性 |
二、适用范围的全面性 |
三、运行结果的效益性 |
第三节 视障者利用作品法定许可的特殊优势 |
一、付费方式有利于实现视障者对作品的全面性利用 |
二、付费方式有利于实现数字环境下着作权人利益的保护 |
三、着作权人许可权弱化有利于实现数字化无障碍格式版制作的海量授权 |
四、着作权人定价权弱化有利于实现无障碍格式版制作的福利性 |
第四节 视障者利用作品法定许可的可能障碍 |
一、报酬支付问题 |
二、是否允许着作权人排除适用问题 |
第五节 视障者利用作品法定许可的适用情形 |
一、适用对象:被授权实体 |
二、适用行为:非盲文无障碍格式版的制作与提供 |
第六节 视障者利用作品法定许可的具体内容 |
一、受益人 |
二、适用的作品类型 |
三、针对的专有权利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被授权实体:视障者利用作品之实现 |
第一节 被授权实体的范围 |
一、不限于非营利性组织 |
二、被授权实体的一般类型 |
第二节 被授权实体制作无障碍格式版的前提条件 |
一、是否合法占有作品 |
二、是否无法从商业渠道以合理条件获得 |
三、是否保证无障碍格式版的视障者专用 |
第三节 被授权实体的权利义务 |
一、被授权实体的权利 |
二、被授权实体的义务 |
第四节 被授权实体的责任 |
一、受益人不宜成为责任主体 |
二、不宜承担过重的责任的形式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制度安排:我国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设计 |
第一节 我国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的现状 |
一、单一的着作权限制方式 |
二、单一的无障碍版式与受益主体 |
三、有限的作品例外类型 |
四、有限的权利例外范围 |
第二节 我国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的实现路径 |
一、落实《马拉喀什条约》的最低义务 |
二、对《马拉喀什条约》部分条款的灵活有效实施 |
三、以着作权法修订为契机具体转换落实 |
第三节 我国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的制度安排 |
一、我国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的宏观设计 |
二、我国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的具体内容 |
三、我国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的立法建议 |
本章小结 |
附件1.建议草案 |
附件2.建议草案的说明 |
结语及不足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网络时代图书馆收费服务问题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网络时代科学活动的变革研究[D]. 吴爽.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2021(09)
- [2]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研究[D]. 齐振. 暨南大学, 2020(04)
- [3]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研究[D]. 王丽娜.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4]“网红西安”城市形象传播研究[D]. 晏冉.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5]“阅文集团”新媒介文艺及其产业化研究[D]. 杨嘉晨. 杭州师范大学, 2020(02)
- [6]当代中国网络舆情治理:行动逻辑、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D]. 孔建华. 吉林大学, 2019(02)
- [7]互联网对学习型社会建设的影响研究[D]. 崔有波.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2)
- [8]网络环境下着作权许可制度的困境与出路[D]. 陈佳俐. 华侨大学, 2019(01)
- [9]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适用的影响[D]. 张弛.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6)
- [10]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研究[D]. 王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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