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本住宅合作社的运作及借鉴(论文文献综述)
窦瑞琪[1](2015)在《合作模式下中国乡村住宅建设现状与介入策略研究 ——基于农村自建房与谢英俊协力造屋模式之比较》文中提出合作住宅是由特定机构组织、运营、管理,住户协作、参与的住宅建设方式,其组织机构规模、参与人员背景、设计运作方式复杂多样。合作住宅在国外已有两百余年历史,但在我国大部分城市却由于住宅商品化改革而推进缓慢,国内目前针对合作住宅的研究也多集中在国外先进经验的引进和国内运作体制的构建上,缺乏基于国内实际案例的设计、建造层面的研究。尽管如此,2005年以来在我国农村地区仍开展了以台湾建筑师谢英俊“协力造屋”体系为代表的合作住宅实践。本文在把握合作住宅理念的基础上,通过实地调研和案例分析深入研究乡村自建住宅与合作住宅的特点,结合居住者、设计者的主观评价与建设意向,对合作模式下乡村住宅的设计运作机制及发展方向进行归纳和总结。论文的主体部分由理论研究、项目调研分析、建房评价问卷访谈三个部分组成,通过理论与调研的结合,客观事实与主观意向的对比,总结出一般性设计、运作的方法并梳理乡村合作建房的成因机制及设计策略。论文全文的行文线索为“发展方向阐述——建房现状研究——认知评价分析”,详细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节主要论述了合作住宅的多元化发展方向,阐述相关设计、运作思想和概念解释,建立后文论证的理论基础。第二章节对三个调研样区内的乡村自建住宅和谢英俊协力造屋案例进行比较研究,从空间及设计、结构及材料、参与及运作三个方面总结归纳乡村住宅建设的现状及问题。第三章节对房屋居住者与建筑专业者的主观评价进行分析研究,并初步归纳出合作模式下乡村住宅建设需要关注及借鉴的范畴。
黄俊峰[2](2015)在《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中的政府责任研究》文中认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明确提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目标,继续深化改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国梦”。尽管自改革放开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势头强劲,已基本实现小康社会,人民收入水平及总体住房条件均有了翻天覆地的改善。但是,一系列繁荣的景象掩盖不了高企的房价、大规模的住房需求与居民收入水平较低、增速较缓之间的矛盾紧张关系,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越来越成为阻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困难之一。因此,为了有效地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对于住房的需求,我国政府通过实施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并实践深层次、多角度的住房保障体系。然而,由于全国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的差异,部分地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较为滞后,难以满足广大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并且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供应和监督管理等环节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实际工作中出现了诸多不足及亟待完善之处,政府与低收入群体之间关于住房供需方面依然存在很尖锐的矛盾。该等问题的存在,对于进一步解决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问题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政府必须提高服务意识、强化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方面的责任;深化住房保障机制改革;实践完善深层次、多角度的住房保障体系。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问题是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障领域中亟需重视和解决的核心所在,规范并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必将有力地推动和促进城市化的进程以及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无论是国内外先进理论学说,抑或是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都要求政府必须在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方面切实、充分履行责任。通过对西方发达国家有关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领域经验教训的学习、借鉴,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可知政府对于低收入群体施以住房保障应当是一项长期工作,且应当不断完善和进步,应当建构起该领域中政府责任履行的总体框架,并不断进行制度设计与完善,切实保证从组织、规划、资源供给、财政、监督及制度保障和法律体系建设等方面履行对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的责任,并理论联系实际,在责任承担方面有所侧重。本文共分为七个部分。绪论主要提出了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的研究缘起、目的及意义,从国内外相关研究中总结归纳并创新本文的研究思路、方法和结构安排;第一章从社会主义本质及中国梦思想、马克思恩格斯经典学说及国内外学者理论观点着手研究对于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的必要性,并从现实、理论和法理等方面阐述政府在该领域承担责任、履行义务之必然和必要;第二章理论联系实际,着重论述了政府承担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责任的三个层次内容、实践形式及其总体目标;第三章讲述我国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的历史发展进程,总结并归纳各历史发展阶段成效,结合现阶段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深化改革中的矛盾关系,提出政府应解决的问题;第四章通过反思政府在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方面的责任缺失问题,明确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所面临的困难同政府保障责任缺位之间的必然关联;第五章通过对典型国家关于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政策和制度的比较研究,总结其借鉴意义以及对我国政府履行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责任的启示;第六章主要在于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政府责任之新构建,探索和实践一条适合完善我国政府在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方面责任承担之新路径。“住有所居”作为实现“中国梦”的关键,政府应将解决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问题纳入工作重点,力求规范和完善科学合理的住房保障制度及政府责任体系,切实保障低收入群体住房权利,推动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承担应有之职责。
郑良芳[3](2015)在《世界合作经济发展的趋势与借鉴》文中研究说明本文在介绍世界合作经济广泛蓬勃发展的原因、世界合作经济发展的趋势和特点、合作社的积极作用和各国政府扶持合作社发展的具体措施基础上,对我国政府扶持合作经济发展提出了具体政策和措施,如果这些政策措施能得到落实,必将对促进我国经济增长、增加出口扩大就业、稳定物价和房价起到积极作用。
闫海[4](2014)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我国住宅合作社的制度回归刍议》文中指出住宅合作社是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之外住宅供给的第三条道路。我国住宅合作社经过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短暂发展,便因种种原因,迅速进入了停滞期。新型城镇化为住宅合作社提供了发展契机,制度重构是住宅合作社回归的关键。当前,我国亟待结合新的形势对既有相关法律加以修订,制定《住宅合作社条例》,明确住宅合作社的组织性质与治理结构,确立社员的法律地位,规范住宅合作社的成立、变更与终止,为住宅合作社在我国的重新崛起提供法律保障。
肖遥[5](2014)在《中国保障性合作建房的困境与出路研究》文中认为住房货币化改革以来,居民住房条件得到一定改善,但也带来了土地与住房价格暴涨、房地产市场过热,金融违约风险上升等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如何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问题,需要新的角度与智慧。本文认为,作为一种特殊的住房保障形式,合作建房有其存在的价值与必要,它不仅能对房地产泡沫产生一定的挤出效应,保障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权利,同时也对我国社会的民主建设与公民参与大有裨益,政府应将经济适用房与合作建房进行结合,共同促进住房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本文通过跨学科研究、定性研究和案例研究法,首先对我国合作建房各个时期的发展历史与政策演进进行梳理,利用交易费用理论比较了集体合作建房与个人合作建房的成本,探析了个人合作建房在法律与政策上的困境。进而依据合作建房发展水平,选取了德国、瑞典作为案例对象,分析了两国住宅合作社的组织模式与政府相应的土地、法律、金融、财税政策。并通过分析我国房地产业、制造业现状,得出合作建房在民生方面、房地产产业转型方面、国家调控方面以及宏观经济方面所具有的价值和意义,论证合作建房存在与发展必要性。在此基础上,本文最后尝试对我国合作建房模式提供新的发展思路,并设计了一套具体政策运作方式。
孟娜[6](2014)在《我国住宅合作社立法研究》文中提出住宅权是每一位公民应当拥有的权利,权利能否得到实现关系到居民的自身利益可否实现,更关系到国家的社会稳定和发展。考虑到不同群体的类别和不同人群的消费水平等因素,存在多种住房供应机制。对于解决和保障我国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不能仅依靠现在实行的市场化的商品房制度以及由国家政策主导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和公共廉租房制度,住宅合作社立法研究也是解决中低收入者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以比较研究为视角,通过分析国外住房保障较为典型国家的相关制度,结合我国现有的立法状况及各地的实施现状,对我国住宅合作社制度进行系统的分析,提出存在问题并结合问题和实践情形分析出相应的对策。第一部分,首先对住宅合作社加以界定,分析其作为住房供应机制之一的特殊性。其次,住宅合作社制度与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公共廉租房制度和商品房制度之间的存在异同,构成了我国多元化的住房供应模式。再次,重点分析住宅合作社存在的理论基础,以住宅权保障理论为基础,在交易费用理论的框架下,住宅合作社在平衡住房需求者和供应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上以及降低因住房需求者竞相购房而产生的交易费用这两方面上拥有独特优势,此外,合作社理论为住宅合作社的存在和发展提供指导。第二部分,介绍以德国、日本和美国为代表的国外住宅合作社的相关制度,在介绍上述国家的具体立法基础上,对各国住宅合作社法律地位、立法模式、政府支持、房屋产权归属等问题的立法加以评价,以供我国住宅合作社立法研究的借鉴。第三部分,分析我国住宅合作社的法律现状以及仍存在的问题,我国住宅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体现出立法层次低、房屋权属不清晰、现有法律依据缺乏执行性、监管存在空缺以及缺乏政府有力扶持等问题。第四部分,在分析出住宅合作社存在的制度问题基础上,提出我国住宅合作社立法的相应建议和对策。首先应制定《住宅合作社法》以提高立法层次;其次结合住宅合作社的权属和流转,房屋权属归社员更妥当;再者通过细化住宅合作社组织的法律规定,增强现有法律依据的执行性;以及强化监管和加强政府扶持力度,建立可供操作的住宅合作社法律规范。
唐婉冬[7](2013)在《个人合作建房模式之法律探究 ——以住宅合作社模式为例》文中指出“住有所居”不仅是每个老百姓的心中所想,而且也是我们的党和政府十分关注的话题。前几年,由于房价涨幅过大、涨速过快,导致目前我国房价普遍偏高,与收入不成比例,住房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多数人沉重的负担。严格说来,非营利性个人合作建房不是近些年出现的新现象,早在1983年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中就出现了类似的概念。在第二条规定中,明确定义,“互助自建”指的是在城镇居民的共同努力下,对新建住宅进行投工、投料或投资,并列其为一种个人建筑居房的方式。该种建房模式曾作为解决住房的主要方式获得了良好的发展。然而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这种建房模式逐渐退出了舞台。在二○○三年发布第十八号文件后至今,开发商几乎全部垄断了我国的房屋供应市场,并建立了商品房供应体系。在这种体系的影响下,房价骤升,更加重了城镇居民的生活负担。因此,个人合作建房在近几年内兴起,我国已有几十个中大型城市创立了相应的组织,并建立了相关的网站,已有一部分组织开始进行实施。然而由于缺少法律上的规范和政策上的引导,目前个人合作建房均没有最终成行。但该种房地产开发模式可以有效的完善房地产市场、打破开发商的垄断、缓解房价高居不下的压力,同时也是对当前住房保障制度的补充。因此对该模式进行法律上的分析探讨是很有必要的。个人合作建房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里所定义的“合作开发”不同,而且与传统合作建房和农村合作建房也不相同。对它的法律界定,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没有统一的说法,但无论如何对其进行定义,都具备了三个明显的特征:一是合作仅限于自然人参与,排除法人与其他经济组织;二是,合作的人合性较强;三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总而言之,个人合作建房,是指基于住房需求和彼此信任,拥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自愿地进行住宅建筑的合作,完成之后的住宅仅用来自己居住,而并非属于营利性房地产商进行开发的。虽然对个人合作建房的开发模式,我国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但考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等相关法规文件后,发现也没有对该种房产开发模式给予禁止。由此可见,此种开发模式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个人合作建房可以采取多种合作模式,如公司模式、合伙模式以及社团模式。各种模式都有一定的合理之处,同时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国外,这些个人合作建房大部分都是采用房屋合作社的方式,与我国传统的住宅合作社方式相结合,同时引进国外的先进思想,可以得知,只有属于社会型的住宅合作社才会是国内合作建房得以发展的最好选择。在《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住宅合作社是属于法人性质的组织,然而并没有详细规定法人的类型,这使得住宅合作社进行设立时出现了不规范、不统一的现象。理论上,按照我国法人类型的划分,住宅合作社属于社会团体法人;按照传统大陆法系划分,住宅合作社属于社团法人。住宅合作社虽然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因其避免不了营利行为,理论界对其划分到社会团体法人是存在争议的。结合英美法系对社会团体法人的进一步划分,住宅合作社应当属于互益性法人。对于传统的住宅合作社,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采取的是许可主义设立原则,这种设立原则不利于个人合作建房的发展,因此采取许可主义是比较妥当的设立原则。住宅合作社的发起人与社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其中社员只限于自然人,而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单位或者政府的职能部门。社员虽然只能是个人,但应当是一户的代表。因为,个人合作建房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而居住一般以户为单位,一户一房才不会违背这个目的。对于个人合作建房在市场经济下的开发模式,《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不能再适用。该办法除了立法层次低、缺乏权威性外,还存在着规定上的很多不明确。因此,通过对该办法部分条款的修改,可以完善对社会型住宅合作社的规范,从而促进我国个人合作建房的健康发展。
生青杰[8](2012)在《我国住宅合作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提出住宅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的住房供应形式,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它不以赢利为目的,作为继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的一个重要补充,给很多中低收入群体家庭带来了希望。在这个特殊时期它的存在和发展有着特殊意义,但也面临不少新的困难和问题。分析发展住宅合作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探讨了它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谭禹[9](2010)在《二元化住房制度:日本、新加坡、中国香港的实践模式与启示》文中指出"住房难"已成为我国当前"新三大民生问题"之一,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通过实施二元化住房制度较好地解决了普通民众的住房难题。学习和借鉴二元化住房制度实践经验,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介绍日本、新加坡和我国香港地区的二元化住房制度实践模式,在此基础上就完善我国住房政策提出了若干政策建议。
邓鑫[10](2009)在《居住权:住宅合作社立法的目标定位》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社会自治以及第三法域的发展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并且越来越猛烈的冲击并改变着现有的法律框架。第三法域的勃兴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成为必然,自由经济带来的“市场失灵”和政府管制带来的“政府失灵”也需要一个中间力量来平衡社会运行。我国的住房市场也同样如此,虚高的房价、大量空置的楼盘和一张张翘首以盼的脸孔形成鲜明的对比。住房市场也需要一个中间力量来平衡发展,面对这种现象,组织住宅合作社是最好的沟通桥梁。宪法和法律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出了详尽的规定,这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对公民居住权的保护。人要得到全面发展首先要享有必要的生存权利,居住权首当其冲,一个居无定所的人谈任何发展都是妄想,一个大多数人居无定所的国家谈怎么和谐都是空谈。因此,全面保护公民的居住权不论对公民个人还是整个社会来说都非常重要。住宅合作社是当前保护公民居住权最有效、最全面的方式。它不但能够满足社员基本的住房需要,还可以提高社员面对野蛮拆迁等侵害时的议价能力,保障社员的居住环境。我国的住宅合作社是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尽管面临各种困难,但仍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途。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合作社在社会自治中的作用以及住房弱势群体的现状引出成立住宅合作社的必要性。社会是由国家、市场以及个体组成的。作为管理者的国家站在公法的立场上行使公权力对个体进行管理;作为被管理者的个体站在私法的立场上行使私权利即公民合法权利来谋求自身利益;而作为社会中介组织的合作社则站在全社会的立场上为国家和个体的沟通搭建完美的桥梁。合作社一方面作为社会运行的中间—环辅助国家对个体行使管理权,另一方面又作为分散个体的代言人为个体谋求利益。合作社成为沟通国家、市场以及个人的媒介,成为社会运行的润滑剂。当前我国住房市场的现状使得很多人无力购房,无法满足最基本的生存需求,经济法保护弱者的基本要求在房产市场也无从体现。种种现象表明,组建住宅合作社是平衡房产市场、保障公民居住权的重要途径。第二部分主要从居住权的概念、居住权的法律规定和与其他相关权利的关系、居住权的隐形损失保护等方面入手,期望以保护公民居住权为主线构建住宅合作社。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做了细致的规定,居住权作为其中一项基本权利显得尤为重要,组建住宅合作社能够解决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此外,居住权不仅包括显性内容,还包括被许多人乃至政府忽视的隐性内容,比如社会关系、居住环境等。组建住宅合作社能够对公民居住权起到全面的保护作用。第三部分主要从住宅合作社的产生背景、发展经历以及现状着手,结合一些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对住宅合作社的法律性质、治理结构以及主要运行模式进行了分析。以期从保障居住权的角度对组建住宅合作社进行制度构建。第四部分主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及住房市场发展的现状入手,对合作建房的各种形式进行了比较和分析,评析了目前国家为解决住房问题推出的一系列政策,并指出了我国发展住宅合作社的障碍,最终得出组建住宅合作社是我国保护公民居住权最佳选择的结论。
二、日本住宅合作社的运作及借鉴(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日本住宅合作社的运作及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1)合作模式下中国乡村住宅建设现状与介入策略研究 ——基于农村自建房与谢英俊协力造屋模式之比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课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0.1.1 研究背景 |
0.1.2 研究意义 |
0.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0.2.1 国外研究综述 |
0.2.2 国内研究综述 |
0.3 研究内容及核心概念 |
0.3.1 研究内容及视角 |
0.3.2 核心概念 |
0.4 研究方法 |
0.4.1 文献阅读 |
0.4.2 案例分析 |
0.4.3 调研考察 |
0.4.4 比较研究 |
0.5 研究框架 |
第—章 合作住宅的多元发展方向及设计运作特点 |
1.1 住房分配及策划:合作建房 |
1.1.1 发展进程 |
1.1.2 运作模式 |
1.1.3 典型案例:Sihlbogen,瑞士苏黎世 |
1.2 社区构建及运作:共居社区 |
1.2.1 发展进程 |
1.2.2 设计运作特点 |
1.2.3 典型案例:圣迹(圣蹟)共居住宅,日本多摩 |
1.3 住宅营造:协力造屋 |
1.3.1 发展进程 |
1.3.2 设计运作基本思路 |
1.3.3 典型案例:台湾邵族部落9.21震后重建 |
1.4 中国大陆地区合作住宅的发展历程及问题 |
1.4.1 发展进程 |
1.4.2 政策法规 |
1.4.3 运作问题 |
1.4.4 城乡问题 |
1.5 小结:合作住宅不同发展方向之比较 |
第二章 乡村自建住宅与合作住宅的建设现状研究 |
2.1 研究背景 |
2.1.1 选例依据 |
2.1.2 研究样区概况 |
2.2 乡村自建住宅与合作住宅的宅形及设计研究 |
2.2.1 总体布局 |
2.2.2 空间原型 |
2.2.3 空间个性:应对多元功能需求的开放性 |
2.2.4 间与模数 |
2.2.5 空间与礼仪 |
2.2.6 设计表达 |
2.3 乡村自建住宅与合作住宅的结构及材料研究 |
2.3.1 结构体系 |
2.3.2 建构要素 |
2.3.3 材料选择 |
2.3.4 维护与修缮 |
2.3.5 材料表达:覆层与象征 |
2.4 乡村自建住宅与合作住宅的参与及运作研究 |
2.4.1 参与主体 |
2.4.2 前期策划:土地及产权归属 |
2.4.3 设计生产:房型选择及备料 |
2.4.4 协力建造:基于经验积累的模仿操作 |
2.4.5 交流与合作 |
2.4.6 住宅造价控制 |
2.5 小结:乡村住宅建设现状及特征 |
2.5.1 研究范畴及相互关系 |
2.5.2 调研样区内的乡村自建住宅体系之比较 |
2.5.3 调研样区内的协力造屋案例之比较 |
第三章 基于乡村调查的合作住宅介入策略初探 |
3.1 以自建为主的乡村住宅建设认知与评价 |
3.1.1 村民建房意向梳理 |
3.1.2 住宅使用方式研究 |
3.1.3 基于村民意愿的乡村住宅评价标准 |
3.2 协力造屋模式开展的经验与不足 |
3.2.1 村民(使用者)对协力造屋模式的态度 |
3.2.2 建筑师参与协力造屋的工作状态、经验及问题 |
3.2.3 协力造屋体系的设计运作演进状况评述 |
3.3 合作模式下的乡村住宅介入策略初探 |
3.3.1 乡村合作住宅开展的成因机制及接受程度 |
3.3.2 合作模式下乡村住宅建设的学习借鉴范畴 |
3.3.3 合作模式下乡村住宅建设的关注范畴 |
3.4 小结:乡村合作住宅的认知、评价与方向 |
3.4.1 村民对乡村住宅建设的认知评价 |
3.4.2 谢英俊团队关于乡村住宅建设的经验与困惑 |
3.4.3 合作模式下乡村住宅建设的成因机制及发展方向 |
结语 |
a 研究结论总结 |
b 理论研究和实地调研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总结 |
c 本课题继续研究的可能性建议 |
参考文献 |
图片索引 |
附录 |
1. 河北省定州市翟城村村民自治及住宅建设状况调查问卷 |
2. 北京兴寿镇东新城村村民自治及住宅建设状况调查问卷 |
3. 四川雅安碧峰峡镇七老村、柏树村调查问卷 |
4. 河北省定州市翟城村米锁忠书记访谈概要 |
5. 北京小汤山东新城村刘健全书记访谈概要 |
6. 乡村建筑工作室谢孟勋主管访谈记录 |
7. 相关专家、学者及建筑从业者访谈概要 |
8. 谢英俊协力造屋项目技术图纸范例:碧峰峡H1户型 |
作者简介 |
致谢 |
(2)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中的政府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政府责任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研究的理论依据 |
一、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的界定 |
二、社会主义本质及实现“中国梦”的住房保障要求 |
三、马克思恩格斯经典学说的理论要点简析 |
四、西方其他学者关于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理论的探索 |
第二节 低收入群体保障性住房改革中政府承担责任的依据 |
一、责任政府的内涵与我国政府的性质 |
二、政府承担责任的现实依据 |
三、政府承担责任的理论依据 |
四、政府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
第二章 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政府责任的内容及总体目标 |
第一节 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政府责任的内容 |
一、基础性责任:满足低收入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 |
二、中层次责任:保障低收入群体公平的居住权 |
三、高层次责任:改善和提高低收入群体居住水平 |
第二节 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中政府责任的实践形式 |
一、廉租房的保障责任 |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责任 |
三、经济适用房的保障责任 |
四、两限房的保障责任 |
五、棚改房的保障责任 |
六、共有产权房的保障责任 |
第三节 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政府责任的总体目标 |
一、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政府责任与城市化进程相协调 |
二、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政府责任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
三、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政府责任与可持续化发展相协调 |
第三章 我国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改革中政府责任的实践 |
第一节 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改革发展的历史沿革 |
一、改革开放以前——福利分房阶段 |
二、1978-1998年——福利分房与商品化并举 |
三、1998-2006年——单一的市场化阶段 |
四、2006年-2014年——住房保障深化改革阶段 |
第二节 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改革中政府履责的成功经验 |
一、住房保障改革政府责任总体评价 |
二、住房保障改革政府责任的成效 |
三、住房保障改革中制度完善的成果体现 |
四、由深圳等地经验看我国政府住房保障责任的发展方向 |
第四章 当前我国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中政府责任的反思 |
第一节 我国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政府责任缺失的表现 |
一、住房保障立法滞后 |
二、供给财政投入不足 |
三、住房保障机制不全 |
四、住房保障政策失范 |
五、供给总体水平偏低 |
六、公积金使用效率低 |
七、住房保障覆盖面窄 |
八、行政执行监督不力 |
第二节 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政府责任缺失的主要原因 |
一、组织因素 |
二、规划因素 |
三、资源供给因素 |
四、分配因素 |
五、利益冲突因素 |
六、监督因素 |
七、责任实现机制因素 |
第五章 国外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政府责任的实现形式 |
第一节 国外典型国家政府责任的实现形式 |
一、英国政府住房保障责任的实现形式 |
二、美国政府住房保障责任的实现形式 |
三、德国政府住房保障责任的实现形式 |
四、日本政府住房保障责任的实现形式 |
五、新加坡政府住房保障责任的实现形式 |
第二节 国外典型国家政府责任承担及履行之共性 |
一、发展历程相似 |
二、住房政策惠及社会大众 |
三、多方式结合解决低收入群体之住房问题 |
四、提倡住房分配政策上的公平 |
五、完善住房法律体系配套政策 |
第三节 对我国政府承担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责任之启示 |
一、具体化政府在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中的角色及责任 |
二、规范并完善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制度和法律体系 |
三、明确规定保障之目标范围,实现真正、公平的保障 |
四、科学合理地界定住房保障之标准 |
五、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渠道 |
第六章 我国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中政府责任体系的完善 |
第一节 优化决策体系,完善政府组织责任 |
一、坚持政府住房保障责任主体地位 |
二、各级政府承担责任的重心及内容 |
三、明确政策执行主体的职责权限 |
四、科学设计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管理模式 |
五、合理确定住房保障的广度和深度 |
六、加强保障房建设管理环节的监管 |
七、加强对于住房租赁领域的支持和拓展 |
第二节 科学合理规划,满足住房保障资源需求 |
一、解决保障房建设土地瓶颈,确保资源有效供给 |
二、合法规范执行,维护保障房用地供应机制 |
三、产业化发展,充分合理利用有限土地 |
四、利用农村土地流转为保障房建设提供必需资源 |
第三节 拓宽融资渠道,满足住房保障资金需求 |
一、突出政府财政投资的核心作用 |
二、合理利用住房公积金及其他相关政策性金融产品 |
三、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的投入,创新参与方式 |
四、以国家开发银行为核心,创新政策性支持手段 |
五、鼓励综合性商业投融资模式的参与 |
六、探索实践保障房产品的资产证券化模式 |
第四节 严格准入机制,健全退出机制,完善政府分配责任 |
一、采取立法、政府干预手段建设保障房准入和退出机制 |
二、推行考核制度,制定符合实际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
三、设计准入和退出程序和标准,界定保障对象 |
第五节 加强责任监督,实现政府责任承担 |
一、加强内部及外部监督管理 |
二、建立良性互动的社会监督机制 |
第六节 推进保障房产业化的实践,创新政府责任承担途径 |
一、保障性住房产业化政府责任层面的困境 |
二、政府应支持和引导,实践并推广保障房产业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3)世界合作经济发展的趋势与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一、当今世界合作经济蓬勃发展的原因 |
二、世界合作社发展的趋势和特点 |
(一)世界合作社发展趋势 |
(二)各国有特色的合作社 |
三、政府对合作社的大力支持,是合作社广泛发展的重要条件 |
四、对我国发展合作经济的政策建议 |
(4)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我国住宅合作社的制度回归刍议(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住宅合作社的兴起、变迁与新的发展契机 |
二、住宅合作社的组织性质与治理结构 |
三、住宅合作社社员的法律地位 |
四、住宅合作社的成立、变更与终止 |
结语 |
(5)中国保障性合作建房的困境与出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4 核心概念界定 |
1.5 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2 我国合作建房运动的发展进程与政策演进 |
2.1 有限集资建房时期 |
2.2 集体合作建房时期 |
2.3 个人合作建房时期 |
3 个人合作建房的困境分析 |
3.1 基于交易费用理论的个人合作建房成本分析 |
3.2 个人合作建房所存在的法律与政策困境 |
3.3 房地产商对个人合作建房的夹击 |
3.4 本章小结 |
4 国外合作建房经验借鉴 |
4.1 国外合作建房的历史与现状 |
4.2 德国合作建房的经验 |
4.3 瑞典合作建房的经验 |
4.4 本章小结:德国与瑞典的经验总结 |
5 合作建房的价值判断 |
5.1 合作建房对民生领域的影响 |
5.2 合作建房对房地产市场产业转型的影响 |
5.3 合作建房对政府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影响 |
5.4 合作建房对宏观经济层面的影响 |
6 合作建房的政策设计 |
6.1 政策设计评价标准 |
6.2 政策目标 |
6.3 政策体系 |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6)我国住宅合作社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 住宅合作社的基本理论 |
1.1 住宅合作社的界定 |
1.1.1 住宅合作社的概念 |
1.1.2 住宅合作社的特征 |
1.1.3 住宅合作社的类型 |
1.2 住宅合作社制度与其他住房供应机制的区别 |
1.2.1 与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区别 |
1.2.2 与公共廉租房制度的区别 |
1.2.3 与商品房制度的区别 |
1.3 住宅合作社的理论基础 |
1.3.1 住宅权保障理论 |
1.3.2 交易费用理论 |
1.3.3 合作社理论 |
2 国外住宅合作社的立法及评价 |
2.1 国外住宅合作社的立法 |
2.1.1 德国住宅合作社的立法 |
2.1.2 日本住宅合作社的立法 |
2.1.3 美国住宅合作社的立法 |
2.2 对国外住宅合作社立法的评价 |
2.2.1 普遍明确住宅合作社的法律地位 |
2.2.2 多种住宅合作社的立法模式 |
2.2.3 政府对住宅合作社的积极支持 |
2.2.4 明确住宅合作社房屋的产权归属 |
3 我国住宅合作社的法律现状及存在问题 |
3.1 我国住宅合作社的法律现状 |
3.1.1 我国住宅合作社的立法现状 |
3.1.2 我国住宅合作社的实践 |
3.2 我国住宅合作社的存在问题 |
3.2.1 立法层次较低 |
3.2.2 住宅合作社房屋的权属不明晰 |
3.2.3 现有法律依据缺乏执行性 |
3.2.4 监管存在空缺 |
3.2.5 缺乏政府的有力扶持 |
4 我国住宅合作社立法的建议 |
4.1 制定《住宅合作社法》 |
4.2 明确住宅合作社房屋的权属和流转 |
4.2.1 住宅合作社房屋的权属 |
4.2.2 住宅合作社房屋的流转 |
4.3 细化住宅合作社组织的法律规定 |
4.3.1 明确住宅合作社的法人主体地位 |
4.3.2 住宅合作社社员的法律地位 |
4.3.3 住宅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及运行规则 |
4.3.4 住宅合作社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
4.4 强化对住宅合作社的监管 |
4.4.1 住宅合作社的监管主体 |
4.4.2 土地利用的监管 |
4.4.3 合作住宅开发的监管 |
4.4.4 合作住宅分配和市场化交易的监管 |
4.4.5 社员信息登记的监管 |
4.5 加强政府对住宅合作社的扶持 |
4.5.1 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
4.5.2 加大资金支持 |
4.5.3 提供土地资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7)个人合作建房模式之法律探究 ——以住宅合作社模式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个人合作建房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非营利性个人合作建房的法律界定 |
第二节 个人合作建房的合法性 |
第二章 个人合作建房之合作模式分析 |
第一节 公司模式分析 |
第二节 合伙模式分析 |
第三节 社团——住宅合作社模式的分析 |
第三章 住宅合作社模式的法律分析 |
第一节 住宅合作社的法律地位 |
第二节 住宅合作社的设立原则 |
第三节 住宅合作社的发起人与社员资格认定 |
第四章 住宅合作社模式的立法完善 |
第一节 住宅合作社现有立法的不足 |
第二节 住宅合作社立法完善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8)我国住宅合作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发展住宅合作社的意义 |
(一)有利于完善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解决中低收入居民住房问题 |
(二)有利于发挥民主管理机制,提高社区服务质量 |
(三)有利于促进民间融资,减轻国家负担 |
(四)有利于减轻中低收入者的家庭负担,实现社会和谐 |
(五)有利于降低由房地产泡沫所带来的金融危机的潜在威胁 |
二、发展住宅合作社存在的问题 |
(一)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宣传力度不够 |
(二)住宅合作社建设过程中的风险问题 |
(三)住宅合作社的产权和产权交易问题 |
(四)孤立的住宅合作社项目与整个城市规划之间的矛盾 |
三、发展住宅合作社的对策和建议 |
(一)明确住宅合作社的法律地位 |
(二)加大对住宅合作社的宣传力度 |
(三)增加对住宅合作社的金融财政保障措施 |
(四)实施必要的土地保障政策措施 |
(五)明晰住宅合作社的产权和产权交易 |
(六)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建立健全住宅合作社的管理机构 |
(9)二元化住房制度:日本、新加坡、中国香港的实践模式与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日本的二元化住房制度 |
(一) 开发商与非营利机构在二元化住房模式中各自扮演不同的供房角色 |
(二) 公共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者可支付能力相适应 |
(三) 二元化住房制度的法制化 |
二、新加坡的二元化住房制度 |
三、中国香港的二元化住房制度 |
四、二元化住房制度对我国住房政策的启示 |
(一) 在二元化住房制度框架下, 将“公共住房”与“商品房市场”加以区分, 应成为政府制定住房政策的基本原则 |
(二) 政府在公共住房供应体系中应发挥主体作用 |
(三) 应大力发挥非营利机构在公共住房开发中的重要作用 |
(四) 要科学合理地选择住房政策工具 |
(10)居住权:住宅合作社立法的目标定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住宅合作社的法源分析 |
第一节 合作社在社会自我管制中的作用 |
一、合作的必要性探悉 |
二、合作社与社会自我管制 |
第二节 住宅合作社:弱势群体维护权利的抗争 |
一、现代圈地运动对公民居住权的侵害 |
二、保障居住权——经济法保护弱者之价值体现 |
第二章 保护居住权的利器——住宅合作社 |
第一节 居住权的理论分析 |
一、居住权的概念 |
二、居住权的宪法学分析 |
三、居住权的民法学分析 |
第二节 社会关系的变迁——谁来为拆迁带来的隐性损失埋单 |
一、拆迁给业主带来的损失 |
二、论熟人社会的回归 |
第三章 住宅合作社制度目的分析 |
第一节 住宅合作社的制度变迁和历史分析 |
一、住宅合作社的历史与现状 |
二、国外住宅合作社的概况 |
第二节 从保障居住权的角度分析住宅合作社的功能及内部治理 |
一、住宅合作社的法律性质 |
二、住宅合作社的治理结构 |
三、住宅合作社的主要运行模式 |
第四章 我国住宅合作社制度的完善及居住权的实现 |
第一节 我国住宅合作社的发展概况 |
一、合作经济及合作社的发展 |
二、我国合作建房的发展及其评析 |
第二节 构建我国住宅合作社的展望 |
一、我国住宅合作社发展缓慢的原因 |
二、问题的解决 |
三、我国住宅合作社采取的主要类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日本住宅合作社的运作及借鉴(论文参考文献)
- [1]合作模式下中国乡村住宅建设现状与介入策略研究 ——基于农村自建房与谢英俊协力造屋模式之比较[D]. 窦瑞琪. 东南大学, 2015(08)
- [2]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中的政府责任研究[D]. 黄俊峰. 湖南师范大学, 2015(03)
- [3]世界合作经济发展的趋势与借鉴[J]. 郑良芳. 青海金融, 2015(04)
- [4]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我国住宅合作社的制度回归刍议[J]. 闫海. 理论导刊, 2014(09)
- [5]中国保障性合作建房的困境与出路研究[D]. 肖遥. 暨南大学, 2014(04)
- [6]我国住宅合作社立法研究[D]. 孟娜. 辽宁大学, 2014(02)
- [7]个人合作建房模式之法律探究 ——以住宅合作社模式为例[D]. 唐婉冬. 湖南师范大学, 2013(S1)
- [8]我国住宅合作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 生青杰. 平顶山学院学报, 2012(03)
- [9]二元化住房制度:日本、新加坡、中国香港的实践模式与启示[J]. 谭禹. 甘肃社会科学, 2010(03)
- [10]居住权:住宅合作社立法的目标定位[D]. 邓鑫. 华东政法大学, 2009(S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