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闵行区水污染状况分析及治理对策(论文文献综述)
张量多[1](2021)在《整体性治理视角下的河长制优化路径研究 ——以重庆市渝北区为例》文中研究表明
郑博[2](2020)在《上海市排污许可制实施现状及改进对策研究》文中指出排污许可制,是我国近年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环境管理领域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通过整合和衔接环境影响评价等各项环境保护制度,排污许可制在固定污染源的环境管理中的核心地位更为突出。排污许可制的实施,将促进排污主体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建立起权责清晰、公开透明、规范有效的新的环境管理制度体系。本文以排污许可制为研究对象,首先对国内外排污许可制的研究情况进行了初步的概括和归纳,并进一步阐述了排污许可制概念、价值内涵和理论基础。排污许可制的核心要义是通过相应的政策与措施,减少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影响,从而实现环境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在功能上,排污许可制通过对排污量的限定实现“排污权”的再分配,进而规范排污行为。本质上,排污许可制是围绕环境资源这一公共物品的再分配,环境资源具有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因环境污染所产生的外部性问题需要以制度形式予以解决,排污许可制就是其中重要的环境规制制度之一。本文梳理了上海市自1985年开展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试点以来实施排污许可制的历史演化过程,按照萌芽期(1985-1996年)、探索期(1997-2016年)和成熟期(2017年至今)三个阶段,介绍了上海市35年来实施排污许可制不同阶段的方式和特点。上海市是我国最早试点排污许可制的地区之一,1985年版《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中“排污许可证”的有关规定,是上海市核发早期“排污许可证”的主要法律依据,也是全国较早的关于排污许可制规定的法规条款。萌芽期的上海市排污许可制,与排污申报制度、总量控制制度等环境管理制度实施相依托,按水、气要素分别予以排污许可。上海市的排污许可制探索期(1996-2017)分为两个阶段,分别是上海市综合排污许可证探索期(1997-2012)和新一轮排污许可制改革探索期(2012-2016)。这一时期的排污许可制在实践中逐步走向成熟,前一阶段从污染源环境管理实际出发,形成了规范的排污许可证样式,同一污染源不再按照水、气分别核发排污许可证;后一阶段,排污许可证核发的技术体系初步建立,管理方向从发证向证后监管扩展延伸。随着2016年底国家层面推出了全国统一排污许可制制度框架,标志着排污许可制在我国的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上海市排污许可制进入成熟期,排污许可制的环境管理制度核心地位更加突出,排污许可制的实施将大大促进现有固定污染源的环境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的提升。为探究上海市排污许可制实施的现状,本文从法律依据、行政资源配置、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证后监管4个方面,利用数据整理、问卷调查、案例研究、访谈等方法对上海市排污许可制的实施现状进行了研究分析。法律依据方面,分为国家法律依据、地方法规依据、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三个层次,系统梳理了上海市当前排污许可制实施的法律依据。行政资源配置方面,分市级、郊区、中心城区参与排污许可制的实施人力资源配置情况进行了调查;财力配置方面对2017年至2019年间项目采购情况进行调查,详细列明了上海市及7个郊区县共计50个与排污许可制相关的外包项目情况;物力资源配置因统一纳入政府办公的预算,且不是单独用于排污许可制相关工作,未做详细调查研究。排污许可证是排污许可制实施的重要载体,排污许可证的申领环节详细介绍了申请材料、受理窗口、审核流程,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环节介绍了2017-2019年三年间上海市排污排污许可证的核发进展,并总结了上海市排污许可证质量评价的总体情况。证后监管方面,从管理部门组织证后监管工作开展、“三监联动”体系的构建和运用、排污单位环保责任落实及监督、核心环境管理制度作用发挥、排污信息公开五个要点进行了现状阐述。通过对上海市排污许可制实施的现状研究,本文发现了上海市排污许可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法律法规依据不够完备、行政资源配置不尽合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审核有困境、证后监管效能难以发挥等4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实际对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深度剖析,以求探明问题成因。文章认为,上海市水污染物地方法规对排污许可制的规定有缺失,管理要素方面噪声、土壤的规定要求纳入排污许可制管理不够充分,与“排水许可证”功能上的关系有待理清;行政资源配置不合理,主要表现为行政人力资源紧缺、依赖财力投入偏重、第三方参与权责模糊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审核环节,问题有隐形技术门槛、审核流程难以发挥实效、部分规定难以执行等;证后监管方面,则有核心制度地位不够突出、排污主体责任难以落实、“三监联动”监管体系不健全、公众参与积极性不高等问题。最后,文章从完备法律法规依据、合理配置行政资源、提高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有效落实证后监管四个方面提出了优化上海市排污许可制实施的改进对策。一是着重扩充水污染物、噪声、土壤三个管理要素的排污许可制的法规依据,在制度层面理顺排污许可制与城市排水许可制的关系;二是合理配置行政资源,加大行政人力资源的投入,逐步构建排污许可制培训体系,规范第三方服务市场管理;三是通过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加强申领和审核技术指导、严格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核查等方式,提高本市排污许可证质量;四是不断巩固排污许可制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地位,规范落实排污单位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深化“三监联动”,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有效落实证后监管。本文是2016年11月国务院发布《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以来,关于上海市排污许可制实施现状研究的一次尝试,全面描述了排污许可制改革在上海市的执行情况。排污许可制的应用和完善将是环境保护领域研究的热点内容之一,制度本身的优化和再落实也将产生巨大的生态效益和社会价值。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让相关研究人员更为清晰地了解上海市排污许可制的发展历程和实施现状,能够为政策的优化或有关研究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帮助。
张雅洁[3](2020)在《城市河道水环境治理中的公众参与机制研究 ——以H区为例》文中认为在中国快速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中,尤其是河长制推行以来,河道水环境治理越来越得到全社会的关注,而公众参与逐渐成为提升水生态文明建设以及河道水环境治理的重要力量。对城市河道水环境治理中的公众参与机制的研究,有助于形成与之相适应的理论体系,也能够推动公众更加积极有序的参与到城市河道水环境的治理中来。本文通过对城市河道水环境治理中的公众参与机制已有的相关文献进行分析和总结,结合H区水环境治理的工作实践、对公众开展的问卷调查、对政府工作人员的访谈,运用spss软件对问卷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从法律法规执行、宣传教育、途径运行、长效保障四个方面展开研究,发现现有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对城市河道水环境治理中的公众参与机制进行完善。
李婷[4](2020)在《地方人大代表推动政策议程设置的实证分析 ——以上海市M区代表为例》文中提出在改革开放的强力驱动下,传统利益结构的分化、个体权利意识的勃发以及公共政策过程开放度的提高,使利益取向迥异的社会群体在公共政策议程设置中实现了从“旁观者”到“参与者”的转变。在此过程中,建立并完善社会性、多元化的政治输入通道,一直是促进政治系统与环境互动的重要议题。而承担回应社会关切、监督政府工作职责的人大代表,不仅具备推动民意进入政策议程的制度机会,而且应该促进公共政策议程设置中的公众参与。因此,本文着重讨论在现实政治生活中人大代表是否能够推动政策议程设置、如何推动政策议程设置。本研究采用了文献研究法、案例研究法和访谈法。本文先从法理基础、权力关系、信息来源三个方面,探讨代表推动政策议程设置的制度空间。之后文章以上海市M区代表为例,从履职模式是什么、如何形成、怎样运作三个方面呈现代表如何推动政策议程设置。笔者通过研究发现,尽管代表整体面临推动政策议程设置的制度空间有限的境况,但是其仍然能够推动政策议程设置,并具备不同的履职模式。本文基于代表行动条件即动力、资源和履职着力点的不同,区分了代表推动政策议程设置的模式。在“顺应模式”下,代表会在外力推动下表达民众意愿,着力影响问题源流,从而提高民众诉求的能见度,促进政府对问题的关注。在“协商模式”下,代表会主动利用代表资源提供政策建议,着力影响政策源流,从而为政府政策方案提供智力支撑,促进政府对民意的吸纳。在“敦促模式”下,代表履职会在监督意识的激励下主动向政府施压,监督政府工作,着力影响政治源流,从而促进政府改变回应民意的态度。笔者通过进一步研究发现,人大代表的三种履职模式均能够推动政策议程设置,促进民众与政府的有效互动,但这三种履职模式的形成需以代表履职意愿、地方人大制度探索自主性、代表履职行动策略为支撑要素。因此,提升代表推动政策议程设置的履职实效,不仅要考量代表自身因素的影响,还要考察地方人大制度创新的推动作用。此外,代表推动政策议程设置的履职活动仍呈现“碎片化”状态,其需整合三种履职模式,形成系统的履职思维和行动,从而更好的推动政策议程设置、回应社会关切。
朱先定[5](2020)在《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政府土壤污染治理责任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城镇土壤污染问题日渐凸显。对于那些已经被政府收回的存在污染的建设用地治理并再次开发利用,成为一项现实而紧迫的问题。因此,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土地使用权收回情形下的政府土壤污染治理责任。但是,该法并未明确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政府治理责任性质、适用情形以及治理方式和费用的承担。我国公有制的土地制度使得政府代表国家同时具备土壤污染监管者和土地所有者的双重身份,所以在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政府污染治理责任的性质界定中易与政府的监管责任混同。而在《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之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对此鲜有规定,甚至内容与之相反。因此,对政府治理责任的明确成为解决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土壤污染问题的关键。首先,需要区分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政府治理责任性质与补充责任、代履行和政府行政监管责任的不同。通过对状态责任理论的阐释,论证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政府治理责任是来源于其土地所有者身份的状态责任。虽然由于我国土地公有制制度,由国家作为土地状态责任人,承担土壤污染治理责任并不合理。但是,在土地使用权已经被政府收回的情形下,而原土地使用权人已经失去了对土地的使用权,此时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人恢复了对土地的管领力和支配力,此时政府就应替代原土地使用权人成为状态责任人。基于污染治理有效性的要求,政府作为状态责任人应承担污染治理的责任。其次,明确由政府承担治理责任需满足相应的适用情形,在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前后,政府承担的责任也有所不同。即使是在土地使用权收回后,因土地使用权人的状态不同,政府承担的责任也有所不同。比如,原土地使用权人已经灭失的情形下,政府因此进行污染治理,承担的是兜底责任并且治理费用无法得到追偿。再次,明确政府以何种方式进行土壤污染治理。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风险管控的要求,结合环境风险理论,建立以风险为导向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管理的政府污染治理模式。最后,基于公平原则和污染者负担原则,将治理后土地的市价作为政府治理费用的上限,同时依据个案中政府对污染产生的过错大小,确定政府应最终承担的治理费用。
王话翔[6](2020)在《上海城市地表水溶解氧时空分布特征及影响因素探讨》文中研究表明溶解氧(Dissolved Oxygen,DO)是表征水体质量、水生态健康的重要指标,是水体自净的重要条件。自上世纪溶解氧被国内外学者重点关注以来,关于溶解氧的时空分析研究,以及对低氧现象的危害、原因分析越来越深入。本研究依托上海市环保科研项目,结合GIS处理工具以及数理统计工具,对上海市地表水溶解氧的时空变化特征、典型溶解氧区域特征及溶解氧异常现象进行探讨,以期为水环境的评价及精细化管理提供相应的基础依据,为进一步提升水环境质量提供参考。本文所得出的主要结论如下:1、结合上海市地表水20162018年259个监测点位月份数据,通过Arcgis空间分析工具表征溶解氧时空变化,并评价溶解氧及其与水质因子间关系。结果为:(1)20162018年溶解氧总体逐步升高,冬季>春季>秋季>夏季,总体以中心城区为主向边郊“辐射”升高。低氧区域逐年降低,以高城市化的中心城区为主,冬、春季基本消失,夏、秋季受面源径流污染冲击溶解氧响应变化程度较低;高溶解氧以低城市化、水系发达边郊区域为主,冬、春季区域占比显着提高,汛期应以防汛与控制源头污染为主。(2)对溶解氧进行评价,溶解氧整体升高,不同季节及标准下提升水平有所差异,低温季节较高温季节改善明显。基于水质等级评价,冬季溶解氧显着提升,其中II类水由18.84%升至91.66%,夏季也呈明显提升,V类水下降91.19%,而从水生态角度冬季DO>6mg/L上升明显(116.49%),但夏季DO<4mg/L无明显变化。(3)溶解氧除与pH呈显着正相关,与其他因子如水温、氨氮、总磷等指标呈显着负相关,pH、水温基本稳定,各污染物指标值逐年呈下降趋势。2、基于空间分布特征选择季节性低溶解氧区、中心城区合流制低溶解氧区以及高溶解氧区域进行分析,结果为:(1)以边郊奉贤区浦南运河为例探究溶解氧季节差异较大区域,溶解氧冬季明显高于其他季节,非汛期明显高于汛期,除水温影响外区域内农田比例较高,受氮磷物质影响明显,汛期总磷为主要污染因子,初期浓度最高,后期流失率逐渐下降,可加强汛期农田地表径流控制,实现农业绿色生产;(2)以苏州河为例对高度城市化的中心城区常年低溶解氧区进行探讨,缺氧时长占到了55.6%,受上游氨氮污染及支流氮磷污染明显,合流制泵站溢流放江与溶解氧呈负相关关系,全年总体及汛期水质污染因子为氨氮,说明高度城市化区域应主要控制生活及工业污染。(3)以崇明区为例对高溶解氧区域探讨,溶解氧年均值达到7.74mg/L,主要由于区域内水系发达,城市化程度低,无明显污染超标现象。全年氨氮影响程度较高,而汛期总磷为主要水质污染因子,应注意农业径流污染控制,预防突发性污染对溶解氧的冲击。3、基于溶解氧区域特点,在进行数据分析时发现溶解氧出现非常规的现象,从检测数据层面对上海市地表水环境溶解氧异常现象特征进行探讨,为监测过程中的精细管控提供理论支持,主要包括:(1)受藻类过多等因素影响的溶解氧过饱和现象。(2)受硝化细菌等因素影响的溶解氧与氨氮“两端”现象(即两者均过高或过低)。(3)常用的三种溶解氧检测方法(碘量法、电化学法与荧光法)受不同物质干扰而产生差异的现象。
陈子涵[7](2020)在《完善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毋庸置疑,环境资源的可续性保障可以被视为一个国家经济可持续性发展最为倚重的命脉和土壤,因此世界各国在近年来都对环境保护予以了高度的重视,并纷纷采取了多种有效的措施用以维系资源最大化利用和环境污染之间的存续关系。当前,中国经济正逢高速、稳步增长之势,制造业、工业等产值逐步达到了空前的高度,但同时环境资源的过度消耗和污染水平的急剧恶化已促使国家的生态平衡近乎达至临界边缘。在此情况之下,中国政府果断施策制衡,借鉴发达国家治理措施之所长,引入广受国际高度认可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并以此机制为核心枢纽,在我国治污控污和改善生态领域发挥出了巨大的作用。但由于该制度在我国直至2003年才正式进入真正意义上的实施阶段,相较于其他发达国家而言起步较晚,制度与环境污染治理之间的磨合时间较短,与各地当下污染局势的实际治理需求之间已经出现了不小的差距,因而无法从根源上扭转当前日趋严峻的污染局势和愈加复杂的治理形势。在此基础上,社会各界对改革和完善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呼声愈加强烈,因时势所趋,学界也已然将这一课题引入成为了时下最为热点的讨论之一。本文在系统阐述制度概念和内容的基础上,相对着重地探讨了该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依据,不仅充分肯定了其在我国环境管理领域的重要作用,还对将其列为该领域管理核心制度的做法表示了高度认可。此外,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制度实践的全方位对比,同时结合对必要的国情参考,在综合研究后认为我国现行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在立法和执法实践层面仍存在着一些不足,无法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为严格化的管理和精准化的干预提供强有力的法律层面上的支持。除此之外,本文还系统梳理了该制度确立、执行、发展的全过程,进而整理分析出该制度还在法律保障、制度衔接力和适配、监管等多个方面存有缺陷。基于以上研究,本文在充分借鉴国外实践经验之所长的基础上,提出五个方面的改革建议。首先是我国应当侧重以整合“一证式”排污许可证制度和其他环境制度的关系为主要突破口,全方位补强其管理和统一协调能力,便于其更好的发挥综合管理效用。其次是应逐步完善其相应的配套法律和法规建设,保障该制度的管辖和约束效力。再次是应当废止集中统管模式,适时地对污染物实施差异化管理,切实体现出其因地制宜的制度优势。另外是应优化技术支撑体系建设,为制度的全面实施和顺利推行收获民心和市场支持。最后是应当强化制度的证后监管,确保其运行周期的完整和健全。
章佳民[8](2020)在《基于改进可达性的城市公共绿色空间公平性研究 ——以上海市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城市居民对生态环境的重视日益增加,如何规划、治理好城市生态空间已经成为城市研究的重要命题。作为城市生态空间的核心要素,城市公园、绿地等公共绿色资源为居民提供娱乐、休憩、健身等活动场所,并具有美化环境、调节区域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重生态功能。公共绿色资源的空间配置关系到居民福祉,决定着居民享有生态服务需求的权利与机会,公共绿色空间是否公平满足居民的需求,并实现最大效率的资源保障,将是现阶段城市公共绿色资源规划研究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本研究聚焦城市公共绿色空间的公平性研究,从理论上梳理了空间公平相关概念,解析了空间可达性应用于公共绿色空间公平性研究的逻辑机理,并整合了公平性研究中不同规划目标下的多重分析视角,构建起城市公共绿色空间公平性分析的理论框架,研究响应城市精细管理要求,利用在线地图数据改进可达性测度方法,提高研究精度,致力于推进城市公共绿色空间的精细管理。城市公共绿色空间的公平分配不仅是实现资源数量在空间分布上的均衡,而且需保证居民享有平等的公共绿色空间使用权益,其核心在于城市居民与公共绿色资源的联系,这与公共设施可达性的概念相一致。可达性表征居民克服空间阻隔,到达公共绿色空间、享有公共绿色设施的难易程度,不仅透视城市公共绿色资源的空间分布格局,而且直接表征居民距离公共绿色资源的接近程度。因此本研究在厘清公共绿色空间公平与可达性逻辑关系的基础上,构建起基于可达性的公共绿色空间分布格局测度方法。面向不同的规划目标,研究从理论维度解析公共绿色空间公平性不同分析视角的关系,搭建公共绿色空间公平性分析的研究框架,以资源的供需匹配分析公共绿色资源的基本公平,并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分析不同社会群体间的资源分配公平。本研究以上海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主城区范围为研究区,采用新型数据与方法,刻画公共绿色空间可达性分布图,分析不同规划目标下公共绿色空间的资源分配状况。研究从街坊尺度展开分析研究,响应城市精细化管理的要求;采用在线网络地图改进可达性测度方法,提高可达性结果的研究精度;整合多重公平分析视角揭示公共绿色空间的资源配置,体现研究的全面性。实证分析为公共绿色空间公平性研究提供了经验式的探索,显示了新型数据方法在公共服务设施研究中巨大的潜力,为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的公平研究提供了分析依据。
侯江华[9](2019)在《治理绩效、农民参与和水环境治理满意度的实证研究》文中认为基于满意度的绩效和期望模型的双重视角,以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襄阳市6个县(区、市) 30份村庄调查数据和955份农户调查数据为研究样本,采用最优尺度回归模型,实证考察了治理绩效、农民参与对农民水环境治理满意度的影响。结果表明:农村水环境的治理绩效及农民参与都对农民的水环境治理满意度具有显着性的正向影响,治理绩效是农民水环境治理满意度的主要促增因素,具有很高的预测效果,治理结果有效性相较治理过程有效性的预测度更高。农民参与也是重要的促增因素,对农民满意度具有较高的预测效果。因此,为有效发挥治理绩效和农民参与对农民满意度的促增效应,推动农村水环境有效治理,应从完善农村水环境治理体系、健全地方政府水环境治理绩效评估机制、构建农民民主参与机制等制度层面保障农村水环境治理绩效的提升以及农民参与的增强。
张洺硕[10](2019)在《跨域危机事件中地方政府协同治理的行动困境 ——基于“黄浦江漂猪”事件的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相邻地区间在经济、政务、民生、环保、应急管理等方面的跨域事务愈发繁杂,这对地方政府的跨域协同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国以长三角地区为代表的地方政府间跨域协同治理已取得了显着成果,形成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跨域协同治理机制。然而,实践经验表明,当面临跨域危机事件,已建成的协同机制并不总能发挥应有作用,地方政府间跨域危机协同治理陷入行动困境。是什么原因削弱了跨域危机事件中地方政府的协同治理能力?地方政府官员应如何改进跨域协同治理机制,才可以有效应对愈发严峻的跨域问题?本文选取“黄浦江漂猪”事件为案例,通过python网络爬虫获取事件相关主体网络协作数据,并进而使用社会网络分析法和案例研究法,考察地方政府官员在跨域协同治理网络中的决策倾向与治理行为。研究结果表明,在“黄浦江漂猪”事件中,地方政府跨域协同治理的成效并不理想,根本原因在于事故问责引发的地方政府间利益矛盾,而我国特有的行政权威体制制约了地方政府间自发的利益协调可能,致使地方政府从理性经济人思维出发,使用种种机会主义策略开展囚徒博弈,使得跨域协同治理陷入行动困境。因此,必须进一步提升地方政府跨域协同治理的能力水平,搭建与跨域危机协同治理相契合的体制机制,完善问责手段的使用,引入具有权威性和专业性的专门组织参与利益协调和行为监督,以打破地方政府间跨域协同治理的行动困境,促进区域一体化的发展繁荣。
二、闵行区水污染状况分析及治理对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闵行区水污染状况分析及治理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2)上海市排污许可制实施现状及改进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排污许可制的相关研究 |
1.国外排污许可制的研究情况 |
2.我国排污许可制的研究情况 |
(二)环境政策与环境规制政策的相关研究 |
(三)研究评述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一)调查研究法 |
(二)文献研究法 |
(三)案例研究法 |
(四)访谈法 |
四、论文结构 |
五、论文的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一、排污许可制概念及价值内涵 |
(一)排污许可制的概念 |
(二)排污许可制的价值内涵 |
二、外部性理论 |
三、公共物品理论 |
第二章 上海市排污许可制的历史演化梳理 |
一、上海市排污许可制的萌芽期(1985-1996) |
(一)1985年水污染排放许可试点 |
(二)水污染排放许可试点的推广与完善 |
(三)1989年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试点 |
二、上海市排污许可制的探索期(1997-2016) |
(一)上海市综合排污许可证的探索(1997-2012) |
1.从污染源管理角度核发综合性排污许可证 |
2.规范的排污许可证样式基本形成 |
3.与排污申报制度、总量控制制度结合紧密 |
(二)新一轮排污许可制改革的探索(2012-2016) |
1.建立技术指导体系 |
2.实行名单制 |
3.信息化程度更高 |
4.发证审核到证后管理 |
三、上海市排污许可制的成熟期(2017-至今) |
(一)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 |
1.有机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2.健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
3.整合其它环境管理制度 |
(二)排污权的分配与管理 |
1.定量化管理 |
2.精细化管理 |
3.信息化管理 |
(三)明确排污单位环保责任 |
(四)排污数据共享与联动 |
第三章 上海市排污许可制实施的现状 |
一、上海市排污许可制实施的法律依据 |
(一)国家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4.其它相关国家法律依据 |
(二)地方法规依据 |
1.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
2.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三)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1.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
2.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
3.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
二、上海市排污许可制实施的行政资源配置 |
(一)人力资源配置 |
(二)财力资源配置 |
(三)物力资源配置 |
三、上海市国家版排污许可证的申领与核发 |
(一)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的申领 |
1.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 |
2.上海市排污许可证受理窗口 |
3.上海市排污许可证审核流程 |
(二)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
1.2017年排污许可证核发进展 |
2.2018年排污许可证核发进展 |
3.2019年排污许可证核发进展 |
(三)上海市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质量评价 |
四、上海市排污许可制的证后监管 |
(一)证后监管工作的开展 |
(二)“三监联动”体系的运用 |
1.“三监联动”平台的建设架构 |
2.“三监联动”案例剖析 |
(三)排污单位环保责任的落实 |
(四)核心环境管理制度的构建 |
(五)排污信息的公开 |
第四章 上海市排污许可制实施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一、法律法规依据不够完备 |
(一)水污染物地方法规依据有缺失 |
(二)管理要素法律覆盖不全面 |
(三)与“排水许可证”功能有重叠 |
二、行政资源配置不尽合理 |
(一)行政人力资源紧缺 |
(二)依赖财力投入偏重 |
(三)第三方参与权责模糊 |
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审核有困境 |
(一)隐形的申领门槛 |
(二)行政流程效率不高 |
(三)依法行政的尴尬 |
四、证后监管效能难以发挥 |
(一)核心制度地位不突出 |
1.排污总量“多头数据” |
2.与环评制度衔接不顺畅 |
(二)排污主体环保责任难以落实 |
1.环境管理要求高 |
2.技术体系指导力不足 |
(三)“三监联动”有体无系 |
(四)公众参与不积极 |
第五章 完善上海市排污许可制实施的对策建议 |
一、完备排污许可制法律依据 |
(一)扩充管理要素排污许可制法律依据 |
1.水污染物方面 |
2.噪声方面 |
3.土壤方面 |
(二)理顺与城市排水许可制度的关系 |
二、合理配置行政资源 |
(一)加大行政人力资源投入 |
(二)构建排污许可制培训体系 |
(三)规范第三方服务市场管理 |
三、提高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 |
(一)优化行政审批流程 |
(二)加强申领和审核技术指导 |
(三)严格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核查 |
四、有效落实证后监管 |
(一)巩固提升固定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 |
1.消除制度衔接壁垒 |
2.围绕排污许可证实施环境管理 |
(二)规范落实主体责任要求 |
(三)深化“三监联动”机制 |
(四)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 |
第六章 总结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图目录 |
表目录 |
附录二 关于上海市排污许可制实施情况的调查问卷 |
附录三 访谈记录 |
后记 |
(3)城市河道水环境治理中的公众参与机制研究 ——以H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情况 |
1.2.2 国内研究情况 |
1.2.3 研究现状评述 |
2.相关概念和理论 |
2.1 概念 |
2.1.1 城市河道 |
2.1.2 水环境 |
2.1.3 公众参与机制 |
2.2 理论基础 |
2.2.1 公共物品理论 |
2.2.2 社会治理理论 |
2.2.3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2.4 市民参与阶梯理论 |
3.城市河道水环境治理中的公众参与机制现状 |
3.1 法律法规执行机制 |
3.1.1 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
3.1.2 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
3.2 宣传教育机制 |
3.2.1 宣传教育的方式 |
3.2.2 宣传教育的内容 |
3.3 途径运行机制 |
3.3.1 建章立制阶段 |
3.3.2 参与建议阶段 |
3.3.3 绩效评估阶段 |
3.4 长效保障机制 |
3.4.1 人员到位 |
3.4.2 平台搭建 |
4.城市河道水环境治理公众参与调查研究 |
4.1 H区河道水环境治理公众参与现状调查 |
4.1.1 调查目的 |
4.1.2 调查对象 |
4.1.3 调查内容 |
4.1.4 调查方法 |
4.2 H区河道水环境治理公众参与机制存在的问题 |
4.2.1 公众参与的法律法规有待完善和普及 |
4.2.2 公众参与的意识存在差距 |
4.2.3 公众参与的途径不畅 |
4.2.4 公众参与的长效性不足 |
4.3 城市河道水环境治理公众参与机制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4.3.1 法律法规制定具有滞后性 |
4.3.2 宣传和培训不到位 |
4.3.3 政府主导性强,简政放权不到位 |
4.3.4 公众参与的保障机制相对缺乏 |
5.完善城市河道水环境治理公众参与机制的对策建议 |
5.1 健全法律法规执行机制 |
5.1.1 健全城市河道水环境信息公开机制 |
5.1.2 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机制 |
5.1.3 转变立法理念,细化立法内容 |
5.2 健全宣传和培训机制 |
5.2.1 加强公众参与河道水环境治理的宣传 |
5.2.2 加强公众参与河道水环境治理的培训 |
5.3 转变政府河道治理理念和职能 |
5.3.1 转变政府河道治理理念 |
5.3.2 转变政府河道治理方式 |
5.4 完善公众参与河道水环境治理监督和激励机制 |
5.4.1 加强民意收集反馈机制建设 |
5.4.2 推进公众参与激励机制建设 |
小结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城市河道水环境公众参与调查问卷 |
附录二 访谈提纲 |
致谢 |
(4)地方人大代表推动政策议程设置的实证分析 ——以上海市M区代表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一、关于代表的研究 |
二、关于政策议程设置的研究 |
三、关于代表推动政策议程设置的研究 |
四、文献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章节安排 |
一、研究方法 |
二、章节安排 |
第一章 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概念阐释 |
一、地方人大代表 |
二、政策议程设置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代表理论 |
二、政治系统理论 |
三、多源流理论 |
第三节 代表推动政策议程设置的分析框架 |
第二章 人大代表推动政策议程设置的制度空间 |
第一节 代表功能发挥的法理依据 |
一、代表表达民意的制度优势 |
二、代表监督政府的法定方式 |
第二节 代表履职依赖的权力关系 |
一、党对人大的良性领导与支持 |
二、人大对政府的支持型监督 |
三、上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合作互助 |
第三节 代表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 |
一、联系选民 |
二、审议报告 |
三、视察与询问 |
第四节 制度空间的限度与部分地方人大的制度探索 |
第三章 M区代表推动政策议程设置的“顺应模式”分析 |
第一节 “顺应模式”的代表履职特征 |
第二节 “顺应模式”的外在推力 |
一、区人大制度安排的约束 |
二、民众情绪的推动 |
第三节 “顺应模式”的代表履职着力点:影响问题源流 |
一、案例分析:代表影响小学建设项目的问题源流的履职实践 |
二、代表影响问题源流的行动策略 |
第四章 M区代表推动政策议程设置的“协商模式”分析 |
第一节 “协商模式”的代表履职特征 |
第二节 “协商模式”对代表资源的应用 |
第三节 “协商模式”的代表履职着力点:影响政策源流 |
一、案例分析:代表影响小区非成套房改造的政策源流的履职实践 |
二、代表影响政策源流的行动策略 |
第五章 M区代表推动政策议程设置的“敦促模式”分析 |
第一节 “敦促模式”的代表履职特征 |
第二节 “敦促模式”的代表监督意识 |
第三节 “敦促模式”的代表履职着力点:影响政治源流 |
一、案例分析:代表影响交通项目的政治源流的履职实践 |
二、代表影响政治源流的行动策略 |
结论与未来展望 |
第一节 主要研究结论与思考 |
一、代表履职推动民众与政府的有效互动 |
二、人大代表推动政策议程设置的支撑要素 |
三、人大代表履职模式的整合应用 |
第二节 研究不足与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5)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政府土壤污染治理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政府土壤治理责任的性质 |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性质 |
一、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对象 |
二、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双重属性 |
第二节 与其他责任的辨析 |
一、与补充责任不同 |
二、与代履行不同 |
三、与行政监管责任不同 |
第三节 基于土地所有者的状态责任 |
一、状态责任与行为责任 |
二、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政府土壤污染治理的状态责任 |
三、多数责任人之选择顺位 |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政府治理责任的适用情形 |
第一节 现有法律制度 |
一、立法沿革 |
二、政府承担治理责任的时间节点 |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拟收回的政府治理责任 |
一、污染者为土地使用权人 |
二、污染者为第三人 |
第三节 土地使用权已被政府收回的政府治理责任 |
一、原土地使用权人存在 |
二、原土地使用权人不存在 |
三、土地使用权人发生变更 |
第四节 土地使用权再出让的政府治理责任 |
一、土地储备机构的治理责任 |
二、土地使用权受让者承担治理责任的不合理性 |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政府土壤污染的治理模式 |
第一节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
一、概念辨析 |
二、土壤环境风险 |
第二节 土壤环境风险管理模式 |
一、事前识别程序 |
二、事中控制程序 |
三、事后监管程序 |
第四章 政府土壤污染治理资金与费用 |
第一节 政府治理资金的来源 |
一、各级政府财政资金投入 |
二、土壤污染防治政府基金 |
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
第二节 政府治理费用的负担与追偿 |
一、治理费用的范围 |
二、政府治理费用的界限 |
三、政府承担治理责任后的追偿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上海城市地表水溶解氧时空分布特征及影响因素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进展 |
1.3 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内容 |
1.3.2 技术路线 |
2 研究区域与数据来源 |
2.1 区域概况 |
2.2 数据来源与方法 |
2.2.1 数据来源 |
2.2.2 研究方法 |
3 上海地表水环境溶解氧时空分布基本特征及其影响因素 |
3.1 地表水环境溶解氧时空分布基本特征 |
3.1.1 上海市2016~2018 年溶解氧年分布特征 |
3.1.2 上海市2016~2018 年溶解氧季节分布特征 |
3.2 地表水环境溶解氧评价 |
3.3 常规水质因子对溶解氧影响分析 |
4 上海地表水环境溶解氧典型区域特征探讨 |
4.1 季节性(汛期)低氧区域探讨 |
4.1.1 季节性低氧区基本变化特征分析 |
4.1.2 季节性低溶解氧区域溶解氧变化的水质因子探讨 |
4.2 中心城区合流制区域低氧现象探讨 |
4.2.1 中心城区溶解氧基本特征 |
4.2.2 河道上游以及支流污染对溶解氧影响 |
4.2.3 泵站放江对溶解氧影响 |
4.2.4 常年低溶解氧区域溶解氧变化的水质因子探讨 |
4.3 上海地表水环境高溶解氧分布的典型区域及特征 |
4.3.1 高溶解氧区特征及影响因素 |
4.3.2 高溶解氧区域溶解氧变化的水质因子探讨 |
5 上海地表水环境溶解氧异常现象特征及影响因素探讨 |
5.1 溶解氧过饱和现象分析 |
5.2 溶解氧与氨氮“两端”现象分析 |
5.3 溶解氧常规检测方法及其对比差异分析 |
6 结论建议与不足 |
6.1 主要结论 |
6.2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7)完善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1.5 创新点 |
第二章 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基本理论 |
2.1 排污许可的概念 |
2.2 排污许可的性质 |
2.3 排污许可证制度概念 |
2.4 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理论基础 |
2.4.1 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法学理论基础 |
2.4.2 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
2.5 排污许可证制度与其他相关环境管理制度的关系 |
第三章 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探索和问题 |
3.1 排污许可证制度在国家的探索 |
3.2 排污许可证制度在地方的探索 |
3.2.1 排污许可证制度在上海市实施情况 |
3.2.2 排污许可证制度在浙江省实施情况 |
3.2.3 排污许可证制度国内实践总结 |
3.3 我国现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
3.3.1 与其他环境保护制度之间衔接不利 |
3.3.2 相关配套法律内容不完善 |
3.3.3 当前排污许可证制度内容灵活性不足 |
3.3.4 缺少环境技术体系的支持 |
3.3.5 证后监管不到位 |
3.3.6 公众参与缺少法律保障机制 |
第四章 国外典型国家的排污许可证制度 |
4.1 排污许可证制度在国外的实践 |
4.1.1 美国排污许可证制度 |
4.1.2 英国排污许可证制度 |
4.1.3 日本排污申报审查制度 |
4.2 国外排污许可证制度启示 |
第五章 完善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理论设想 |
5.1 “一证式”排污许可证制度与其他环境管理制度整合 |
5.2 健全相应法律法规 |
5.3 对污染物进行差异化管理并加强技术支持 |
5.3.1 管理外部条件引起的差异化 |
5.3.2 管理内部条件引起的差异化 |
5.4 加强排污许可证的证后监管 |
5.4.1 拓宽政府监管覆盖面 |
5.4.2 加强企业自我监管 |
5.4.3 加深公众对排污全过程的监督程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8)基于改进可达性的城市公共绿色空间公平性研究 ——以上海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2 国内外研究进展 |
2.1 空间公平的理论研究 |
2.2 城市公共绿色空间及其公平性概念内涵 |
2.3 城市公共绿色空间公平性研究的量化方法 |
2.4 研究进展评述 |
3 城市公共绿色空间公平性研究的理论框架 |
3.1 城市公共绿色空间公平的内涵解析 |
3.2 城市公共绿色空间可达性与公平的内在逻辑 |
3.3 城市公共绿色空间公平性研究的分析视角 |
3.4 多重分析视角下城市公共绿色空间公平的分析框架 |
4 研究区及数据预处理 |
4.1 研究区概况 |
4.2 数据来源及处理 |
5 基于在线地图的城市公共绿色空间可达性 |
5.1 基于在线地图的可达性评价方案 |
5.2 单模式城市公共绿色空间可达性评价结果 |
5.3 城市公共绿色空间可达性评价结果 |
6 空间结构视角下城市公共绿色空间的公平性研究 |
6.1 基于随机森林模型的人口空间模拟 |
6.2 空间结构视角下的公平性研究 |
7 社会结构视角下城市公共绿色空间的公平性研究 |
7.1 基于克里金法的房价空间插值 |
7.2 社会结构视角下的公平性研究 |
8 研究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8.3 可能的创新点 |
8.4 研究不足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
A.1 上海市主城区城市公共绿色空间汇总表 |
A.2 调查问卷 |
作者简历 |
(9)治理绩效、农民参与和水环境治理满意度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和研究假设 |
(一)治理绩效和水环境治理满意度 |
(二)农民参与和水环境治理满意度 |
三数据来源和描述统计 |
(一)数据来源 |
(二)样本特征 |
四变量测量和回归分析 |
(一)变量设置及测量 |
1. 被解释变量设置。 |
2. 关键解释变量设置。 |
(二)模型建构 |
(三)回归分析 |
五基本结论与政策启示 |
(10)跨域危机事件中地方政府协同治理的行动困境 ——基于“黄浦江漂猪”事件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缘起 |
1.2 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1.3 概念界定 |
1.3.1 跨域危机事件 |
1.3.2 跨域治理 |
1.3.3 府际关系 |
1.4 理论基础 |
1.4.1 集体行动的逻辑 |
1.4.2 行为博弈理论 |
1.5 研究设计 |
1.5.1 研究方法与研究工具 |
1.5.2 研究对象及案例选择 |
第2章 地方政府跨域协同治理研究述评 |
2.1 理论主张 |
2.2 协同模式与动态关系 |
2.3 动力机制 |
2.4 跨域危机协同治理困境 |
2.4.1 能力不足 |
2.4.2 信息缺失 |
2.4.3 利益博弈 |
2.4.4 意愿薄弱 |
2.5 小结 |
第3章 “黄浦江漂猪”事件发生前跨域协同建设 |
3.1 萌芽起步阶段 |
3.2 沟通交流阶段 |
3.3 专题合作阶段 |
3.4 整体联动阶段 |
3.5 跨域协同治理效能存疑 |
第4章 “黄浦江漂猪”事件的跨域协同治理 |
4.1 跨域协同治理网络的基本构成与节点分类 |
4.1.1 数据资料的采集与处理 |
4.1.2 网络主体构成 |
4.1.3 主体间跨域协同治理关系的建立 |
4.2 跨域协同治理的结构困境 |
4.2.1 参与不足的低密度协同网络 |
4.2.2 非对称的网络协同行动 |
4.2.3 重心偏移的积极行动 |
4.2.4 高度垄断的网络信息传递渠道 |
4.2.5 散沙式的网络节点互动结构 |
第5章 跨域危机协同治理的行动困境与形成机理 |
5.1 囚徒博弈的形成 |
5.2 理性经济人行为催生公共选择困境 |
5.3 利益矛盾引发零和博弈 |
5.4 机会主义行为造成信息黑箱 |
5.5 制度缺位导致协调失效 |
第6章 总结与讨论 |
6.1 跨域危机协同治理失败 |
6.2 权威体制与问责高压 |
6.3 权威组织管理与专业机构协调 |
6.4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闵行区水污染状况分析及治理对策(论文参考文献)
- [1]整体性治理视角下的河长制优化路径研究 ——以重庆市渝北区为例[D]. 张量多. 中共重庆市委党校, 2021
- [2]上海市排污许可制实施现状及改进对策研究[D]. 郑博.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4)
- [3]城市河道水环境治理中的公众参与机制研究 ——以H区为例[D]. 张雅洁. 上海海洋大学, 2020(02)
- [4]地方人大代表推动政策议程设置的实证分析 ——以上海市M区代表为例[D]. 李婷. 华东师范大学, 2020(12)
- [5]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政府土壤污染治理责任研究[D]. 朱先定. 华东师范大学, 2020(11)
- [6]上海城市地表水溶解氧时空分布特征及影响因素探讨[D]. 王话翔. 华东师范大学, 2020(11)
- [7]完善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研究[D]. 陈子涵.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20(02)
- [8]基于改进可达性的城市公共绿色空间公平性研究 ——以上海市为例[D]. 章佳民. 浙江大学, 2020(01)
- [9]治理绩效、农民参与和水环境治理满意度的实证研究[J]. 侯江华. 中国农村研究, 2019(02)
- [10]跨域危机事件中地方政府协同治理的行动困境 ——基于“黄浦江漂猪”事件的实证研究[D]. 张洺硕. 华东理工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