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资并购国企的法律困境(论文文献综述)
门慧芳[1](2021)在《中企赴美并购AI企业国家安全审查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殷书建[2](2021)在《竞争性国企混改法治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2015年《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再次明确指出要促进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分类分层推进国企混改。2020年6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明确今后三年是国企改革关键阶段,要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可以预见的是,此后几年国企混改将进入快速推进、实质进展的新阶段。国企混改并非新鲜事物,它是过往国企改革的延伸,是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党和政府对国企改革方向的新判断。随着国企混改的深入推进,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若干配套文件,形成了所谓的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根据知本咨询国企改革研究院统计,截至2020年8月,中央各部委出台的相关国企改革政策共有192项,涉及到国资监管、国企混改、产权管理、中长期激励、法人治理、税务政策等方面,各省出台地方国企的改革政策达到1488项。中央乃至地方出台的各式政策文件,一定程度上引导着国企混改规范进行,然而,相较于法治引领,政策推进具有明显的短期性和起伏性,欲想新一轮国企改革通过混改的方式取得预期成效,法治的引领与保障必不可缺,这也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于法有据改革精神正相契合。新阶段,如何“混好资本”,顺利引入非公有资本投资者,以及“改好机制”形成分权制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结构与高效的国资监管体制,是国企混改直面的两大课题。市场化导向的分类改革背景下,作为国企混改的突破口和关键,竞争性国企混改必将直面该些课题。基于此,本文拟以竞争性国企混改为考察对象,细致梳理“混资本”过程与“改机制”之内(公司治理机制)、外(国资监管体制)部治理机制运行中所存困境,试图在政策之外运用法律这一制度工具给出解决方案,实现竞争性国企混改的法治化。第一章,主要讨论了竞争性国企混改基础理论,阐释了所有制、所有权、产权、混合所有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竞争性国有企业以及混合所有制改革等相关概念,并在国内及国际两个角度分析了竞争性国企混改的必要性,同时认为法治与改革的辩证关系、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以及政策与法律双向增进的全面法治观构成了竞争性国企混改法治化的理论依据。第二章到第四章,通过不同视角梳理并归纳竞争性国企混改中可能存在的困境,以便提出针对性的法治建议:第二章主要梳理了“混资本”的过程困境,包括整体上市、并购重组、认购可转债、员工持股等不同“混合”模式,民间资本、集体资本、外国资本等不同“参混资本”形态以及决策审批、定价评估等“资本混合”程序;第三章从控制权、决策权、经营权以及监督权等方面梳理了“改机制”项下内部治理机制(公司治理机制)的运行困境;第四章从国有资产监管以及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方面梳理了“改机制”项下外部治理机制(国资监管体制)的运行困境。第五章,基于前文梳理的“混资本”过程困境与“改机制”运行困境,结合竞争性国企混改实际,提出了产权清晰、意思自治以及利益衡平的法治化原则,在“混资本”与“改机制”两个方面给出了针对性的法治化方案,并得出了结论性建议:当前,应在吸收现有政策文件精神基础上,以行政法规形式出台《竞争性国企混改促进条例》,以统筹兼顾不同层级的法律文件,同时修订《公司法》,增设“国有公司”章节,对国有独资、控股以及参股公司全面调整,以监管与履行出资人职责职能分离为基础,修订《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实现“资本”与“资产”的全面规范。
张海阳[3](2020)在《欧盟外国直接投资安全审查法律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19年4月10日,欧盟议会和欧洲理事会通过的第一部欧盟层面审查外国直接投资的立法——《欧盟外资安全审查条例》生效(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审查对象为可能影响安全或者公共秩序的来自第三国的外国直接投资。根据《条例》第2条规定、欧盟法院判例法、及OECD与IMF相关文件,外国直接投资最显着的特征在于有效参与公司经营或控制。第一章重点分析了《条例》出台的动因。除了中国对欧直接投资额快速增长外,近年来中国国企或私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引下集中收购欧盟战略性资产引起了欧盟在国家安全方面的担忧。此外,欧盟认为中国直接投资收受补贴等形式的政府资助以及中欧间投资环境对等缺失,这导致了欧盟经济安全方面的担忧。欧盟既有的竞争法规则以及碎片化的成员国外资安全审查机制已不足以应对外资带来的上述挑战,因此,德、法、意齐心力推建立欧盟层面的外资审查机制。从外部环境来看,许多发达经济体近年纷纷收紧外资监管机制,内外因综合作用下,《欧盟外资安全审查条例》应运而生。第二章研究了《条例》的核心内容并分析了《条例》法律基础的适当性。《条例》出台之前,外资安全审查机制仅存在于成员国层面,《条例》强化了欧盟作为整体抵御外资风险的能力。就《条例》核心内容而言,《条例》规定了成员国外资安全审查机制必须符合的低限要求,包括透明度与非歧视要求、时限制度要求、防主体规避措施要求等;赋予了欧盟委员会对可能影响联盟利益项目的外资发表意见的权力,成员国应给予欧盟委员会建议最大程度的考虑,若不遵循则应提供解释;明确了外资安全审查的考量因素;并建立了成员国之间以及欧盟委员与成员国之间的协调合作机制。关于《条例》法律基础适当性问题,《条例》的法律基础建立在《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第207条关于共同商业政策的规定之上,即欧盟对属于共同商业政策一部分的外国直接投资享有专属权能。可是,《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第65条及《条例》均强调以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为由审查外国直接投资属于成员国独立权能范围,因此《条例》立足的法律基础并未有效赋予欧盟委员会外资安全审查的实质性权力。此外,《条例》还错失了解决竞争中立问题的机会。虽然《条例》作为欧盟层面的外资安全审查法律,但建立审查机制、实施审查、及作出审查决定的最终权力仍落实在成员国层面。鉴于德国、法国、英国长期为中国投资者最重要的欧洲目的国,第三章未考虑英国脱欧之影响,从实践价值出发分析了德、法、英最新外资安全审查改革具体内容。德国于2017年7月通过《对外经济条例》第九修正案,强化了对非欧盟投资者并购德企的安全审查。2018年12月,德国再次收紧《对外经济条例》,审查领域再次扩大,触发审查的被收购股比降低。法国于2018年11月颁布第2018-1057号法令,扩大了需要由法国经济部事先批准的敏感与战略性产业。2019年5月,法国颁布PACTE法案,加强了对投资者违反法国外商投资法规行为的制裁力度。2018年6月,英国修订后的《2002年企业法》生效,军民两用及其他先进技术领域的营业额标准与市场份额标准的审查门槛降低,且英国发布的《国家安全与投资》白皮书正酝酿着更严格更彻底的外资安全审查改革。分析欧盟层面及成员国层面的外资监管改革内容不难发现,许多中国直接投资被覆盖在了审查范围之内。在欧盟外资监管环境趋严、投资保护主义上升的背景下,第四章立足中方投资者角度,提出了我国投资者对欧投资过程中可用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手段。首先,投资者可利用资本自由流动规则寻求司法救济。直接投资是资本流动最重要的形式之一,欧盟《条例》与成员国国内外资安全审查机制应受资本自由流动原则成文法及欧洲法院关于该原则判例法的约束。因此,欧盟外资安全审查机制在对我国直接投资进行限制时必须满足真正的和足够严重的威胁要求、非歧视原则要求、以及比例原则要求等;中国投资者还可利用设立自由原则实现法律身份的本地化以保障交易顺利进行;此外,我国投资者可在交易合同中设置风险负担条款作为预防和减损措施。
廖维皓[4](2019)在《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跨国并购已经成为国家间进行资本投资与输出的主要方式,长期以来,因为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落后,我国外国资本的来源均是外商直接对我国进行投资。目前国际经济形势风云变化,我国的市场形势向好,企业的竞争力也逐渐增强,在跨国并购大潮中,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走出去,利用国内与国外两个市场,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大量收购别国的优质的并购标的,拓展自己的份额。东道国为防止本国的龙头企业均被外资收购,于是纷纷设立一些门槛,以保护本国的产业。越来越多的跨国并购因为没有通过国家安全审查而最终流产,在这种情况下,跨国并购与国家经济安全的关系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内的并购越来越活跃,无论是并购数量还是并购金额都呈现爆炸式增长。可以这样说,而跨国并购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推动力。我国作为世界上第二大资本输入国,外国对华投资每年还呈现递增趋势。自从进入WTO组织以来,我国许多民族品牌和民族企业被外国资本收入囊中,最后成为国际竞争的牺牲品,对我国的产业安全造成严重的危害和影响。因此,在我国探索建立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对我国产业安全和弱势产业的培育和扶持是非常迫切的。本文一方面从理论层面,对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进行介绍和分析;另一方面,通过研究美国和德国成熟的安全审查制度,为我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完善提供建议和参考。2019年,《外商投资法》已经通过全国人大的表决,其创新性地提出我国要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本文在分析美国和德国安全审查制度的基础上,思考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途径。
胡雪妮[5](2019)在《论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及其改革》文中认为2017年9月13日,欧盟委员会公布了《关于在欧盟层面建立安全审查机制的框架条例》1(以下称“新立法”)草案,并进入正式的立法程序,2019年2月14日,新立法草案在欧洲议会以绝对优势的赞成票获得通过。22019年3月5日,新立法草案在欧盟理事会获得通过,确定新立法将于4月份正式生效,并将于生效之日起一年半后正式实施。3中国投资者在近几年在欧盟掀起并购热潮,欧盟是否会由此收紧外资监管,建立类似于美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委员会(CFIUS)的强效审查机制?该立法自草案公布以来就引发了非欧盟投资者尤其是我国投资者的广泛担忧。欧盟的外资安全审查与一般意义上的外资国家安全审查没有本质的区别,但确实具有一定的“欧盟特色”。既有的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以成员国为主导,欧盟不直接参与对外资的安全审查,欧盟成员国中近一半的成员国建立了正式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但其审查制度在审查的范围、审查方式、审查程序、审查制度的宽严程度等方面差异性较大。其中,法、德两国的审查制度在已建立审查制度的成员国中具有代表性,法国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建立最早,始终较为严格,德国的外资安全审查在近十年由宽松向愈加严格转变。以成员国为主导的外资安全审查整体呈碎片化状态,且缺少协调与合作,而欧盟层面在外资安全审查领域长期缺位,并且以欧盟委员会为代表的欧盟主要机构对成员国行使外资安全审查权持审慎态度。这是由于欧盟的建立和运行基于“消除限制,流动自由”的基本理念,欧盟基础性条约4中确立的资本自由流动原则与成员国外资安全审查存在一定的冲突。面对这一冲突,欧盟委员会长期倾向于维护资本自由流动,成员国进行外资安全审查立法和审查需要援引欧盟基础性条约中的限制资本自由流动的安全例外条款,而欧盟基础性条约和欧盟的判例法都对这一安全例外条款的适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因此,成员国外资安全审查权会的行使一直在欧盟委员会的监督和欧洲法院的司法审查的约束下进行。随着新兴国家资本的大量对外输出,全球资本流动的格局发生改变,德国、法国等大国作为外资涌入的重要目的地,外资监管压力增大。站在维护其自身利益的立场上,德国、法国等资本输入大国对既有的欧盟外资审查制度进行了反思,认为目前的欧盟外资审查制度过于碎片化,欧盟层面在外资审查领域长期缺位,并且由于成员国外资审查与欧盟委员会维护资本自由流动理念间的冲突,成员国的外资审查受到欧盟层面的制约太强,导致欧盟整体对外资审查力度不足,欧盟现有的审查制度无法应对全球化新形势造成的冲击和挑战。“中国因素”加剧了欧盟内部对现有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反思,并对此次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改革的启动起到了直接推动作用。为欧盟官方机构提供咨询的多家智库报告认为,中国近年来在欧盟境内的投资量增长迅猛,与欧盟对中国投资形成逆差,且中国投资者的身份以国有企业为主体,并聚焦于欧盟较为前沿性的高新科技领域,反映了其投资受到“政府驱动”,中国投资会威胁其公共安全并破坏“公平竞争”。德、法、意等国作为中国投资的重要目的国,反弹最为强烈。2017年2月,德、法、意三国向欧盟提交对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进行改革的方案,提议建立欧盟层面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并重点解决投资者母国对欧盟“不对等开放”以及投资者受政府驱使所带来的“不公平竞争”问题和安全威胁。但在欧盟层面建立统一的外资安全审查机制面临欧盟权限不足的权限困境。从安全审查权限的实际行使情况来看,尽管2009年《里斯本条约》生效后,欧盟名义上概括性的取得了外国直接投资的专属权限,但这一权限的范围尚未得到明确的界定和解释,欧盟目前行使的是国际投资协定的对外集体谈判权,是否享有外资安全审查的权限尚未得到欧盟判例法的确认,而外资安全审查权限一直由成员国实际享有并行使;从权限困境的必然性来看,外资安全审查机制是出于维护国家安全的目的,维护国家安全是行使国家主权的应有之义,而安全事项始终属于各成员国的专属权限。而即便是部分让渡也会因成员国发展阶段和外资需求的差异性而难以实现;再加上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本身涉及对多个部门的职能协调,对权力的中央集中的程度要求高,目前欧盟的一体化程度与之还有很大的差距。由于受到权限不足的制约,新立法提出建立欧盟外资安全审查的框架,而非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且欧盟委员会对外资审查时不具有最终决策权。新立法中建立了一系列新机制:首先,建立了成员国之间、成员国与欧盟委员会之间密切的合作机制,成员国间要将其审查情况和投资数据及时交换,并互相评论(comment),被投资国应及时回应,并立即将全部信息转告欧盟委员会,每年还需向欧盟委员会作年度报告;其次,若欧盟委员会认为某一成员国境内投资会影响欧洲整体利益或多国利益,可并就该项投资能否开展发表书面意见(opinion),成员国应尽可能遵守,不遵守需作出书面解释。另外,新立法还对成员国的审查制度框架提出了共同要求,包括程序的透明度、审查的期限、信息安全,以及保障投资者获得司法救济等。新立法中多项新的机制安排,建立了成员国之间、成员国与欧盟层面的合作机制以及欧盟层面外资审查的基本框架、成员国外资审查的基本框架,三者共同构建起新的欧盟外资安全审查的整体框架,实现了对原有的成员国主导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改革。新的欧盟外资安全审查的整体框架实现了对原本的欧盟外资安全审查机制不足的回应。成员国间、成员国与欧盟委员会间的合作机制,以及对成员国审查框架提出的共同要求,改变了之前由成员国主导的外资案审查制度的碎片化状态,提升了成员国开展外资审查时的合作能力和协调能力;欧盟层面的审查框架也提升了欧盟委员会对外资安全审查的主动参与能力和对成员国外资安全审查的主动干预,改变了欧盟委员会在外资安全审查中的缺位状态。此外,新的欧盟外资安全审查的整体框架也对欧盟条约确立的资本流动自由原则与外资安全审查的冲突进行了应对。欧盟条约确立的资本流动自由原则与外资安全审查的冲突在本质上不可能解决,但在改革后确立的新框架中,欧盟委员会转变了对这一冲突的立场,从之前对资本自由流动的坚决维护立场,对成员国行使外资安全审查权所持有的审慎态度,转变为主动参与外资审查,积极发表意见,并与成员国密切合作以及时、全面的掌握成员国外资数据和审查情况,并且还在新立法中扩大了“公共安全与秩序”的内涵,以加强国有企业背景和前沿性科技领域的投资审查。这些改革举措减轻了成员国的安全审查(适用资本自由流动的安全例外条款)受到的欧盟基础性条约和判例法的的严格限制,提升了成员国的进行外资安全审查的自由度和灵活性。整体而言,此次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改革,建立了欧盟外资安全审查的整体框架,提升了欧盟外资安全审查机制的体系性和协调性,公共安全与秩序的审查理由中,纳入了“公平竞争”的主张,提升了成员国进行外资安全审查的审查能力和灵活性。再加上建立欧盟外资安全审查整体框架作为欧盟调整其对外经济政策和产业战略的一部分,属于欧盟应对全球化的整体部署,未来欧盟还会有配套措施从总体上应对资本跨境流动带来的挑战,包括“对等”问题所引发的的“公平竞争”问题。但从局限性而言,此次改革未能很好的防范成员国滥用其审查制度的风险。新立法中,欧盟委员会放弃了长期对外资充分开放和自由化政策的坚决维护立场,转变了对成员国行使外资审查权的审慎态度,欧盟委员会从单纯的监督者,转变为外资审查的主动参与者。成员国进行外资监管,欧盟委员会对成员国的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欧盟法院在必要时对成员国的监管行为进行司法审查,这一由三方构成的防范外资审查权力滥用的机制被打破。未来欧盟层面对欧盟基础性条约所确立的资本自由流动原则的维护将更加依赖于欧洲法院的司法审查。但司法审查所固有的被动性、滞后性,能否很好的能否防范投资保护主义及其带来的弊端,实现此次新立法所宣称的在加强外资审查的同时维护外资开放与自由,并防范投资保护主义倾向,颇值得担忧。此次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改革将对我国投资者的产生较大影响。新立法建立的欧盟外资安全审查的新框架,会使得成员国的外资审查始终处在其他成员国的评议和欧盟委员会的审查意见的压力之下。对于未来进入审查制度已经较为严格和完善的成员国的投资而言,影响不够显着,但对于长期坚持外资开放和自由政策的成员国(如北欧、中东欧的部分成员国)的投资,面临的收紧外资审查的压力将可能增大;再加上此次新立法中纳入了欧盟“公平竞争”主张,审查理由中纳入了对国有企业背景和前沿高科技领域投资等因素的考量,我国投资者面临的审查风险将显着提高。为此,我国投资者应积极寻求有效的应对方法。一方面,首先,从风险规避层面来看,新立法从生效到正式执行还有一年半的过渡期,投资者要密切关注过渡期间欧盟层面相关机制的建立和一些成员国可能进行的法令修改和政策变动,并做好相应的风险规避;其次,基于欧盟条约对于开业自由的规定和保障,我国投资者可以根据需要有针对性的实现欧盟境内法律身份的本地化;最后,对于国有企业而言,要积极应对竞争中立的主张,进行以市场化、资产化为导向的改革。另一方面,中国投资者还应当积极寻求投资目的国的司法救济。由于欧盟层面的审查框架并没有赋予欧盟委员会审查的最终决策权,其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对于非欧盟的第三国投资者而言,其审查意见并不具有可诉性。但是针对新的审查框架会带给部分成员国外资审查的趋紧压力以及审查风险的提高,投资者应积极地就成员国的限制措施或审查决定寻求就司法救济。既有的欧盟判例法中,对成员国限制外资时适用资本自由流动的安全例外条款的严格限制,依然可以成为投资者对该成员国审查行为进行合理抗辩的法律依据,以此来与东道国外资监管部门进行抗辩,甚至起诉至成员国国内法院乃至欧洲法院。此次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改革也给我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立法带来了启示。201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资法”),新的外资法正式纳入了建立我国安审机制的专门条款,这是我国首次将外资安审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意义重大,但由于该条款规定的高度概括性,该制度的具体运行机制的设计还有待于未来配套性的立法进行规定,后续配套性立法中也应当在制度设计上对此次欧盟外资安全审查立法内容有所回应。首先,要充分吸收2015年的外资法草案文本的合理之处。2015年商务部公布过第一稿的外资法草案,区别于2019年最终通过的外资法关于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规定的高度概括性,第一稿的外资法对安全审查制度的做了较为具体而详细制度安排,对于对于未来的安全审查制度配套的具体规定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意义;其次,要加强对我国产业竞争优势的保护。对国家安全的维护和对产业竞争优势的保护通常是紧密结合的。此次欧盟新立法通过加强外资安全审查来实现对欧盟具有战略意义的产业竞争进行保护的意图非常明确。对于我国而言,实现有效竞争,并维护我国的经济安全的任务主要由反垄断审查来实现,事实上,反垄断审查与以维护国家安全为导向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存在着交叉与重合。因此,未来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配套性立法中,要在顶层设计上就加强对反垄断审查和外资安全审查的交叉和重叠的研判,充分结合我国当前以及未来的产业竞争优势,通过外资安全审查加强对具有战略意义的产业的保护;最后,关于是否允许投资者对外资审查的司法救济,本文认为可以在立法中赋予外国投资者有限的司法救济权利,如规定审查程序的可诉性,适当提高审查程序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这有利于投资东道国更合理行使审查权力,防止审查程序的滥用,并不会因此损害投资东道国的政府规制权,且也符合此次外资法立法中体现的提升外资开放度的立法导向,有利于我国营造更多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
王悦悦[6](2014)在《中、美、印企业在德国跨国并购战略行为的比较及其影响因素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金融危机正在改变世界经济格局。欧洲主权债务危机使得欧洲很多本土企业的资产大幅缩水,为世界各国企业提供了一个低价收购的契机,其中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企业在欧洲的并购活动尤为活跃。战略行为是企业在实施跨国并购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外显活动,它是企业顺利实现战略目标的重要保证,也是企业竞争优势的集中表现。然而,学术界很少有研究从战略行为视角来分析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问题。本文以跨国并购战略行为作为研究主题,探索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作为并购方在并购规模、并购行业、并购权益等方面的差异,跨国并购中影响战略行为的因素,为我国企业实施跨国并购战略提供思路。本文在对国内外跨国投资理论和跨国并购动因理论文献综述与评述的基础上,首先采用对比分析法,以2000年到2013年中国、美国、印度企业在德国跨国并购的实践为研究对象,从跨国并购的历史演进、并购规模、并购行业分布、并购双方行业关联度和并购权益等方面对跨国并购战略行为进行对比研究,考察三个国家跨国并购战略行为的特征及差异。其次,本文基于邓宁的OLI理论和孙黎等人提出的比较所有权优势理论,结合对比分析结果,构建了跨国并购战略行为影响因素模型。模型表明,只有同时具备母国比较优势、企业比较优势和东道国比较优势的情况下,企业才可以实施跨国并购,且其在跨国并购过程中的战略行为将受宏观经济周期、母国比较优势、企业比较优势以及东道国比较优势的共同影响。本研究探索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跨国并购战略行为的特征和差异,理清了跨国并购战略行为的影响机制,构建了相关模型,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完善跨国并购相关理论体系,也为我国后续企业开展跨国并购决策提供理论参考。并且,本文结合研究结果从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对企业跨国并购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最后,提出了本文研究的局限性,为未来进一步的研究提供方向。
杨建峰[7](2014)在《我国企业海外并购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跨国并购已成为各国对外投资的一种重要方式。中国企业也把其当成企业国际化的快速通道,掀起了海外并购的浪潮,但遭遇了各种困难。本文试着以中海油并购优尼科案为例,分析我国企业在海外并购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提出对策,以规避和防范海外并购中的法律规制,希望能对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一点点帮助。第一部分先是对我国企业海外并购基本情况的概述,阐述了其涵义、类型、并购的动机、现状及特点。第二部分讲了我国企业海外并购面临的法律规制及存在的问题,首先陈述了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定,以及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相关法律规定;其次总结了我国现有海外并购的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针对现阶段我国企业海外并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可行措施,制定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同时针对我国企业海外并购遭遇反垄断调查提出一些思考。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有:第一,文献研究法。通过对有关跨国并购文献的阅读,搞清跨国并购的一些基本问题。阅读的虽以法学为主,但也包括经济学、社会学等相关内容。第二,个案研究法。通过对中海油并购优尼科具体案例的分析,认识到海外并购中面对的最直接和最普遍的问题,并从剖析问题的过程中寻找对策。第三,比较研究的方法。通过对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海外并购相关法律规定的比较,发现其异同及各自的优点:对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发现其存在问题,进而找出完善的路径。
王涛[8](2014)在《国有企业海外投资的东道国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的题目是《国有企业海外投资的东道国法律规制研究》,探讨国有企业海外投资中面临的东道国法律规制问题,尤其对东道国市场准入的相关法律规制进行深入分析,并结合我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现状对我国国有海外投资面临的东道国法律规制展开针对性研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资本跨国流动和运营日益显着,东道国吸引外国资本流入能够有效弥补国内企业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从而促进本国经济的增长和发展。但是另一方面外国投资会给东道国国内企业的发展带来挑战,如果任由外国投资自由发展,会给东道国的经济发展甚至是国家安全带来威胁,因此世界上主要国家针对外国投资都采取了一定的法律规制,以确保外国投资会给本国带来利益。欧美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外国投资监管框架,对外国投资尤其是新兴经济体国家的海外投资规定了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限制、全面的国家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近来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更是提出“竞争中立”规则专门规制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我国的海外投资起步较晚,但是发展很快。从地区分布来看,我国国有海外投资主要分布在亚洲和非洲,在这些地区我国国有企业的投资普遍受到欢迎,遇到的法律风险较少;相反我国海外投资在欧美地区却遭到了严格的法律规制。近年来,我国国有企业在欧美国家的直接投资快速增长,但是在发展中面临着严峻的审查监管风险,本文选取部分欧美发达国家的海外投资监管审查制度进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国有企业在海外投资中应对东道国法律规制的措施。论文引言部分提出了文章的论题和研究的重要意义,对文章的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和研究对象给出了明确陈述。正文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海外投资、国有企业的基本法律概念作出界定,并对我国国有企业的海外投资现状进行数据分析,指出我国海外投资的特点和趋势,并引出我国企业海外投资中面临的东道国法律挑战。第二部分探讨东道国对外国海外投资的市场准入限制条件,主要从投资准入的行业范围限制、投资准入的比例限制和投资准入的形式要求几个方面进行分析,指出国有企业海外投资中面临的严格的东道国市场准入条件。第三部分对欧美国家对外国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进行分析,主要研究了澳大利亚、加拿大和美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着重分析对国有企业海外投资特殊的严格安全审查,指出我国国有企业在欧美国家投资时面临的国家安全审查的特殊性。第四部分对国有企业海外投资面临的东道国反垄断审查和对国有企业的竞争中立规制展开论述,从欧美国家的反垄断法和竞争法的视角进行分析,重点分析反垄断审查的程序和特点,对国有企业的竞争中立规制的内涵以及发展趋势展开重点论述,全面分析国有企业在未来的海外投资中面临的更加严峻的东道国法律规制。第五部分主要是在对东道国外国投资法律制度的分析基础之上并结合我国国有企业的特点提出我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的应对措施,从国有企业海外投资的战略准备、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治理、我国对国有企业海外投资的监管和法律保护、中国在国际投资谈判中的地位和作用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希望为我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的更好发展提出有益的建议。
张前东[9](2013)在《我国公司整体上市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公司整体上市是现阶段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趋势,本文对公司整体上市中所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梳理与研究。对整体上市的研究多着眼于经济学层面,法学层面的研究极少,因此,笔者在法学语境下使用整体上市的概念,阐明其法律内涵与法律特征。理论层面,公司整体上市作为资本市场的现象,背后有其理论根源。笔者从经济学和法学的基本理论出发寻找到整体上市的理论基础。实践层面,我国现阶段资本市场上选择公司整体上市有其法律原因。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为国有企业整体上市提供了前提条件。公司整体上市可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有效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便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其他股东对企业资产的监督管理。在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初期,公司分拆上市被普遍采用。公司整体上市与分拆上市是相对的,具有逆向性。本文通过对公司分拆上市法律问题的研究,从而与公司整体上市进行比较,阐明当前我国资本市场选择公司整体上市的优势所在。整体上市是法律行为,也是一种资产重组行为。因此,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以实现单一主体上市为目的的资产重组行为,都是整体上市。这便会出现多种多样的整体上市路径。笔者从我国资本市场的实践出发,总结出我国整体上市的主要路径,并进一步剖析每一种路径,为实现对整体上市的规制提供依据。通过对理论与实践的考察,笔者指出了整体上市所面临的法律困境以及会产生的法律风险。这些法律困境与法律风险正是我国公司整体上市主要的法律问题所在。本文在前述研究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司整体上市法律制度的建议。
李文莉[10](2012)在《非公允关联交易的监管制度研究 ——以上市公司并购为中心》文中研究表明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简言之,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因此,关联方的法律界定是本课题研究的逻辑起点。关联方是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认为他们是关联方。正是因为关联方之间的这种控制与重大影响的关系以及关系背后的利益,使关联交易成为利益冲突最为激烈的交易。关联交易的这种利益冲突性决定了关联交易的中性性质,当关联方之间的协议是建立在公平谈判类似于正常交易基础之上时,即为公允关联交易,而若该协议允许交易一方独自受益并以牺牲公众投资者或少数股股东利益为代价,则为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其典型特征是控股股东、董事高管从公众股东中提取财富。伯利和米恩斯基于股权高度分散的现代美国大型公司经验研究,在其着作《现代公司与私有产权》概括了“伯利和米恩斯式公司”的代理问题是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冲突。而在亚洲,高度集中的所有权结构非常普遍,特别是在中国的资本市场,上市公司特有的“主体剥离上市,原企业改造为母公司”的上市模式,造就了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千丝万缕的关系,控股股东与小股东(公众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取代了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代理问题的主导地位。非公允关联交易成为大股东侵占小股东利益的主要手段。在我国,控股股东的非公允关联交易的掠夺方式,在股改前后有较大变化,由原先的占资、违规担保等相对有限度的单向性资产掠夺转变为以股价套现为主、资产变性为辅的多渠道掏空。特别是,近十年来,中国并购市场活跃,关联交易与并购混合操作,加大了关联交易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其危害是复合的:微观上,损害了公众股东利益;中观层面,掏空了上市公司;宏观层面,加剧了资本市场风险。为此,加强上市公司并购中的非公允关联交易监管任重道远。本文认为,上市公司并购中的非公允关联交易的监管难题在于:交易主体的利益冲突性、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性、欺诈性以及定价的非公允性。为此,本文提出的主要观点是,针对这种利益冲突的交易,必须使其类似于“正常交易”或说“臂长交易”的特性。一、针对交易主体的利益冲突性,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施加控股股东、董事高管诚信义务,赋予小股东公平交易的请求权,平衡交易双方的利益。二、针对非公允关联交易的欺诈性,强化并细化关联交易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三、针对定价的非公允性,主张依程序公正保证实质公正,为保障定价程序的公正性。现有的法律体系已借鉴吸收了部分国外立法先进经验,但实效不佳。本文认为问题症结在于,现有的有关规定过于粗疏,不够细化、系统化。建议在现有的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批准制度基础上进行改良:第一,设立临时的、特别的独立董事委员会(a special board/negotiation committee以下简称SC或SNC),代表无利害关系股东利益来参与谈判并批准交易,以此阻断控股股东对董事会的控制影响;第二,采用“小股东的大多数”批准制度(Majority-of-the-Minority以下简称MOM)代替现有的“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表决机制;第三,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及审计师的守门员的作用,确保定价的公允性。上市公司并购中的非公允关联交易的监管制度上的设计,本文注意的几个原则:一是微观上制度设计要注重精细化、科学化,宏观上要基于效率与公平、成本与效益的考量。无论并购监管还是非公允关联交易的监管,利益的平衡既要保障公平又要促进并购的效率,如为促进并购效率同时,法律可配置给小股东相应地事后司法救济;信息披露设定不同的门槛等。二是建议采用公共执法与私人诉讼双轮驱动的监管模式,监管与诉讼并举,惩戒与救济通彰。三是原则性监管与类型化思考并重,保障监管制度体系的闭合性与开放性的互动。依此思路,本文除导言与结语外包括四个部分共六章内容,各章逻辑关系与内容如下:第一部分非公允关联交易的概念界定与现状分析第一章非公允关联交易的界定及现状分析。通过对关联方、关联交易、非公允关联交易、并购、上市公司并购中的非公允关联交易等概念的层层剥离,明确本课题的研究对象的内涵与外延,其中关联方的界定是本文逻辑起点,界定了关联方的内涵和外延,实质是“控制”与“重大影响”,确立了以利益为核心的认定标准。明确界定了非公允性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利用对公司的控制与影响,与上市公司达成的可能产生一方独自受益并以牺牲公众投资者或少数股股东利益为代价的交易。界定了本文的分析框架,即在上市公司并购的框架下研究以及上市公司并购的内涵与外延。通过大量的实证数据对上市公司并购中关联交易进行宏观考察,并选取了协议收购、吸收合并和定向增发三种并购模式下的典型案例做微观的个案剖析,以期全景式概括上市公司并购中非公允关联交易的现状。最后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上市公司并购中非公允关联交易五大成因,包括特殊的上市公司生成机制、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不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控股股东的机会主义及信息不完备等五大成因,并从微观、中观、宏观三个层面剖析了非公允关联交易对小股东、上市公司及资本市场的危害。从而找出本课题问题的症结,为监管理论剖析及监管制度的构建提供方向。第二部分非公允关联交易的监管理论分析本部分为第二章内容分两个小部分:一是解决上市公司并购中非公允关联交易的监管正当性问题;二是探寻非公允关联交易的三大监管难题即法律困境问题,这是本文的理论核心,作为理论内核贯穿概念界定与现状以及制度构建。首先,剖析非公允关联交易监管正当性。本节首先从剖析上市公司并购中非公允关联交易的监管正当性出发,着重讨论了非公允关联交易监管的三大法律困境。通过对契约理论、社群理论、特许理论三大公司理论进行简要梳理,提出了吸收社群理论和特许理论中的精华,修正传统契约理论的“去监管化”,秉承契约理论的高效与低成本的制度内涵,实现路径依赖与理论融合的互动。本章第二、三、四节非公允关联交易的三大法律困境。本部分为全文理论核心,通过挖掘非公允关联交易的三大核心难题,上承第一章现状与成因分析,下启后四、五、六章监管制度构建。通过对非公允关联交易三大法律问题即利益冲突、欺诈、公平性深入挖掘,描绘并购中非公允关联交易基本利益冲突模型,探寻利益平衡的方案,挖掘非公允关联交易中欺诈、不公平性的危害及规制理由。第三部分现有非公允关联交易的监管与法律制度剖析本部分既对现有监管制度梳理剖析,又起到逻辑结构上承上启下的作用。本文运用卡尔·拉伦茨的“体系的形成”的法学方法,试图通过原则性监管、类型化监管及事后司法监管来构建非公允关联交易的监管制度体系。此构思在第四部分(后三章)逐一展开论述。第四部分为非公允关联交易监管制度构建第四章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原则性监管。主要通过控股股东、董事高管的诚信义务理论嬗变、比较以及我国相关立法评述,分析我国现有诚信义务制度以及相关配套机制的缺陷,详细论述了披露加批准的双重监管路径选择,并通过对OECD的《亚洲滥用关联交易监管实用指南》与我国现有《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南》比较评述,探寻非公允关联交易的一般性原则性监管。第五章非公允关联交易的类型化监管。通过类型化思考对上市公司并购中重点领域、三大并购模式:协议收购、吸收并购及定向增发中非公允关联交易的现状特点分析,探寻“规范性真实类型”向“法的构造类型”的转变。针对不同并购模式下的关联交易提出相应的对策性的建议,以期形成上市公司并购中的关联交易的类型化监管制度,待条件成熟时,纳入到非公允关联交易法律规制体系中。第六章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司法监管。事后的司法监管一直被认为是行政监管背后的威慑,具有强大的监管功能和违法阻吓功能。因此,上市公司并购中的非公允关联交易的监管,落实到司法救济层面,主要是包括诚信义务之责任的构建、小股东估价救济的构建等具体救济制度,以及股东派生诉讼以及集团诉讼的完善与借鉴。只有这样,通过事前监管的防微杜渐,事后的司法监管恢复与威慑,才能实现上市公司并购各方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平衡。
二、外资并购国企的法律困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外资并购国企的法律困境(论文提纲范文)
(2)竞争性国企混改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竞争性国企混改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竞争性国企混改相关概念阐释 |
一、所有制与所有权、产权 |
二、混合所有制与股份制、股份合作制 |
三、竞争性国有企业与混合所有制改革 |
第二节 竞争性国企混改必要性分析 |
一、国内:“国民共进”导向下混合所有制的再出发 |
二、国际:竞争中性原则的指引 |
第三节 竞争性国企混改法治化的理论依据 |
一、法治与改革的辩证关系 |
二、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
三、政策与法律双向增进的全面法治观 |
第二章 “混资本”的过程困境 |
第一节 不同“混合”模式 |
一、并购重组:警惕“经营者集中”限度 |
二、整体上市:或再次产生内部人控制 |
三、认购可转债:法法衔接需要完善 |
四、员工持股:现有规范混乱不一 |
五、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监管规范需细化规定 |
第二节 不同参混“资本”形态 |
一、民间资本:权益亟需系统化保障 |
二、集体资本:产权界定规范缺失 |
三、外商资本:安全审查规范需要完善 |
四、非公资本退出:机制不完善 |
第三节 “资本混合”程序 |
一、决策审批:地方拟混改国企程序规范缺失 |
二、评估定价:国有资产评估机制亟待完善 |
三、容错机制:规范操作性不足 |
第三章 “改机制”之内部治理机制的运行困境 |
第一节 内部治理机制 |
一、公司治理与治理结构 |
二、混改企业治理的特殊性 |
三、混改企业的法律界定 |
第二节 控制权 |
一、股比差异化设计是难题 |
二、章程需要合理化设计 |
第三节 决策权 |
一、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与产权改革导向相悖 |
二、董事会决策“失灵” |
第四节 经营权 |
一、国有股一股独大将导致经理人职权滥用 |
二、职业经理人制度缺失 |
三、国有资本与非公资本分别任职会出现治理僵局 |
第五节 监督权 |
一、党组织政治监督需与董事会决策机制有效协调 |
二、董监难以真正依法监督 |
第四章 “改机制”之外部治理机制的运行困境 |
第一节 外部治理机制: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
一、国有资产的界定 |
二、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历史演进 |
第二节 国有资产监管 |
一、现行法规与“管资本”国资监管模式不契合 |
二、国资委出资与监管职能冲突 |
三、民事责任形态缺失 |
第三节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
一、委托代理链条进一步延伸 |
二、权责边界不甚清晰 |
第五章 竞争性国企混改法治化路径 |
第一节 竞争性国企混改的法治化原则 |
一、产权清晰原则 |
二、意思自治原则 |
三、利益衡平原则 |
第二节 “混资本”的法治化 |
一、规制思路:构建顶层设计,统筹混改过程 |
二、不同混合模式的法治化:规范与监管并行 |
三、不同“资本”形态的法治化:保障与审查并重 |
四、“混资本”程序的法治化:约束与激励并举 |
第三节 混改企业公司治理机制的法治化 |
一、规制思路:用规范确定政企边界,促进“管”的法治化 |
二、优化章程编制 |
三、以国有股东参股为原则进行股比设计 |
四、强化董事会经营决策权限 |
五、以“非国有股东”为倾向完善董监类型 |
六、构建职业经理人制度 |
第四节 国资监管体制的法治化 |
一、规制思路:以资本与资产为调整对象区分规制 |
二、厘清国资委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权责边界 |
三、做好资本规范与资产规范的法法衔接 |
四、强化民事公益诉讼程序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3)欧盟外国直接投资安全审查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的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改革动因 |
第一节 外国直接投资概述 |
一、外国直接投资的定义 |
二、外国直接投资与资本自由流动原则的关系 |
第二节 《欧盟外资安全审查条例》出台动因 |
一、中资并购潮引发欧盟对外资监管机制的反思 |
二、德法意力推建立欧盟审查机制 |
三、发达经济体收紧外资安全审查 |
第二章 《欧盟外资安全审查条例》核心内容及法律基础 |
第一节 建立成员国与欧盟委员会双重审查机制 |
一、成员国外资安全审查机制 |
二、欧盟委员会外资安全审查机制 |
三、成员国与欧盟委员会外资安全审查标准 |
第二节 建立成员国与欧盟委员会协调合作机制 |
一、信息交换机制 |
二、互相评议机制 |
第三节 《条例》法律基础分析 |
一、《条例》的法律基础是共同商业政策 |
二、共同商业政策作为法律基础的效果 |
第三章 欧盟主要成员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改革 |
第一节 德国外资安全审查机制改革 |
一、特殊行业审查 |
二、跨行业审查 |
三、典型案例分析 |
第二节 法国外资安全审查机制改革 |
一、《货币与金融法典》中需获事先批准的外商投资范围 |
二、第2018-1057号法令扩展战略性行业清单 |
三、PACTE法案加强制裁力度 |
第三节 英国外资安全审查机制改革 |
一、短期改革立法修正案 |
二、长期改革立法建议 |
第四章 欧盟外资安全审查趋严之中国投资者法律应对 |
第一节 利用资本自由流动原则寻求司法救济 |
一、真正和足够严重的威胁要求 |
二、非歧视原则要求 |
三、比例原则要求 |
第二节 利用设立自由原则实现法律身份本地化 |
一、设立自由原则概述 |
二、利用设立自由原则 |
第三节 利用协议安排作为预防和减损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跨国并购以及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概述 |
第一节 跨国并购的基本概念 |
一、跨国并购的定义 |
二、跨国并购在实践中的基本类型 |
第二节 国家安全审查概述 |
一、国家安全审查基本概念 |
二、国家安全的审查范围和内容 |
三、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含义 |
第三节 国家安全审查体系构建的主要目的 |
一、保护基本人权 |
二、维护国家安全 |
三、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
第二章 国家安全审查的实践 |
第一节 美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
一、基本内因 |
二、审查机关 |
三、审查程序 |
四、处理方式 |
第二节 德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
一、德国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机构 |
二、德国安全审查的对象 |
三、德国安全审查的标准 |
四、德国安全审查程序 |
第三节 我国安全审查的现状 |
一、安全审查的立法概况 |
二、安全审查的执法机构 |
三、安全审查的对象 |
四、安全审查的标准 |
五、安全审查的程序 |
第四节 跨国并购安全审查典型案例 |
一、华为并购3com案 |
二、凯雷并购徐工案 |
三、案例比较与分析 |
第三章 我国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途径 |
第一节 我国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一、维护国家安全原则 |
二、保护国内产业原则 |
三、适度原则 |
四、公开、透明原则 |
第二节 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建议 |
一、构建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立法 |
二、明确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机关职能 |
三、规范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标准 |
四、制定合理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程序 |
五、设定完善的救济程序 |
六、构建和完善监督机制 |
七、构建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预警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论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及其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的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及其主要特征 |
一、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本质 |
二、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主要特征 |
第二节 成员国主导的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 |
一、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与欧盟法语境下的“外资安全审查” |
二、成员国主导的审查制度的现状 |
三、德、法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 |
第三节 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不足及冲突 |
一、成员国主导的审查制度的碎片化 |
二、欧盟层面在外资安全审查中的缺位 |
三、欧盟自由化理念与成员国外资安全审查的冲突 |
第二章 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改革的提出和困境 |
第一节 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改革的提出 |
一、改革提出的背景 |
二、德、法提出的改革方案 |
第二节 欧盟层面建立外资安全审查机制的法律困境 |
一、权限困境的现实性 |
二、权限困境的必然性 |
第三章 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改革内容与效果 |
第一节 关于建立欧盟外资安全审查框架的新立法 |
一、新立法的主要内容 |
二、法律困境对新立法内容的影响 |
第二节 新立法对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改革 |
一、新立法对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改革 |
二、改革对欧盟原有审查制度不足及冲突的回应 |
第三节 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改革的效果及局限 |
一、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改革的效果 |
二、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改革的局限 |
第四章 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改革对我国的影响及应对 |
第一节 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改革的影响及启示 |
一、对中国投资者的影响 |
二、对我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立法的启示 |
第二节 中国投资者的法律应对 |
一、对法律风险的规避措施 |
二、审查启动后的司法救济 |
第三节 我国外资法的立法应对 |
一、外资法对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及不足 |
二、完善我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立法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中、美、印企业在德国跨国并购战略行为的比较及其影响因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评述 |
1.4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和路线 |
1.5.1 研究方法 |
1.5.2 数据收集 |
1.5.3 技术路线 |
1.6 可能的创新点 |
2 理论基础 |
2.1 跨国投资理论 |
2.1.1 发达国家跨国投资的理论解释 |
2.1.2 发展中国家跨国投资的理论解释 |
2.2 发展中国家比较所有权优势理论 |
2.3 跨国并购的战略动因 |
2.3.1 发达国家跨国并购的战略动因 |
2.3.2 发展中国家跨国并购的战略动因 |
2.4 跨国并购战略行为影响机制分析 |
3 中、美、印在德并购环境分析 |
3.1 德国并购环境 |
3.1.1 政治环境 |
3.1.2 经济环境 |
3.1.3 社会环境 |
3.1.4 技术及管理水平发展现状 |
3.2 中国企业在德国并购的SWOT分析 |
3.2.1 优势 |
3.2.2 劣势 |
3.2.3 机遇 |
3.2.4 挑战 |
3.3 美国企业在德国并购的SWOT分析 |
3.3.1 优势 |
3.3.2 劣势 |
3.3.3 机遇 |
3.3.4 挑战 |
3.4 印度企业在德国并购的SWOT分析 |
3.4.1 优势 |
3.4.2 劣势 |
3.4.3 机遇 |
3.4.4 挑战 |
4 中、美、印企业在德并购战略行为的比较 |
4.1 中、美、印跨国并购的概况 |
4.2 中、美、印并购规模 |
4.3 中、美、印并购的行业分布 |
4.3.1 并购企业的行业分布 |
4.3.2 目标企业的行业分布 |
4.3.3 并购双方的行业关联性 |
4.4 中、美、印并购的权益 |
5 跨国并购战略行为影响因素分析 |
5.1 母国比较优势 |
5.1.1 宏观经济 |
5.1.2 制度的比较优势 |
5.1.3 产业的比较优势 |
5.2 企业比较优势 |
5.2.1 所有权优势 |
5.2.2 内部化优势 |
5.3 东道国比较优势 |
5.3.1 政策环境 |
5.3.2 商业便利性 |
5.3.3 经济因素 |
5.4 理论模型构建 |
6 结论与讨论 |
6.1 研究结论 |
6.2 讨论 |
6.3 对提高我国企业跨国并购效率的启示 |
6.4 未来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7)我国企业海外并购中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概述 |
(一)企业海外并购之基本问题 |
1、企业海外并购的涵义 |
2、企业海外并购的基本类型 |
3、企业海外并购适用的法律 |
(二)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原因及现状 |
1、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原因 |
2、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现状 |
3、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特点 |
(三)中海油竞购优尼科案评析 |
1、中海油竞购优尼科案大事记 |
2、中海油竞购优尼科案失败原因评析 |
3、中海油带给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启示 |
二、中国企业海外并购面临的法律问题 |
(一)发达国家对外企并购的法律规定 |
1、美国对外企并购的相关法律规定 |
2、欧盟对外企业并购的相关法律规定 |
3、加拿大对外企并购的相关法律规定 |
4、澳大利亚跨国并购的相关法律规定 |
5、日本对企业并购的相关法律规定 |
(二)中国法律关于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相关规定 |
1、中国的海外投资立法现状 |
2、中国的企业海外并购具体规定 |
(三)我国法律中关于企业海外并购存在的问题 |
1、没有统一的海外投资法 |
2、企业海外并购审批制度存在缺陷 |
3、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缺失 |
三、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法律困境破解对策 |
(一)完善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体系的构想 |
1、建构和完善统一的海外投资法律体系 |
2、完善海外投资审批法律制度 |
3、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
(二)我国企业海外并购应对反垄断调查的思考 |
1、赢得本国政府支持 |
2、悉知并购目标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
3、选好并购对象和时机 |
4、营造有利并购氛围 |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国有企业海外投资的东道国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国有企业海外投资概述 |
(一) 海外投资的概念解析 |
1. 投资的定义 |
2. 海外投资的定义 |
(二) 国有企业的概念解析 |
(三) 国有企业海外投资对东道国的影响分析 |
1. 国有企业在国际直接投资中的地位 |
2. 国有企业海外投资对东道国的影响 |
(四) 我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现状、特征以及东道国法律风险 |
二、 国有企业海外投资的东道国市场准入条件限制 |
(一) 投资范围的限制 |
(二) 投资比例的限制 |
(三) 投资承诺条件的要求 |
三、 国有企业海外投资的东道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
(一)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内涵 |
(二) 澳大利亚对外国国有企业投资安全审查制度 |
1. 澳大利亚外资审查机构和程序 |
2. 澳大利亚外资审查的“国家利益”衡量 |
3. 澳大利亚针对外国国有企业的严格审查 |
(二) 加拿大对外国国有企业投资安全审查制度 |
1. 法律渊源 |
2. 审查机关和审查对象 |
3. 外国国有企业投资安全审查之特别程序 |
4. 我国国有企业在加拿大投资实例评析—中海油收购尼克森 |
(三) 美国对外国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
1. 法律渊源 |
2. 审查机关 |
3. 审查程序 |
4. 缓解协议 |
5. 中国国有企业在美投资的严格安全审查 |
四、 国有企业海外投资的东道国反垄断审查和竞争中立规则 |
(一) 对国有企业海外投资的反垄断审查—以美国反垄断调查为例 |
1. 反垄断审查的概念 |
2. 美国的反垄断调查 |
(二) 规制国有企业的竞争中立规则 |
1. “竞争中立”的内涵 |
2. 欧盟的“竞争中立”政策 |
3. 澳大利亚的“竞争中立”政策 |
4. “竞争中立”规则的发展趋势——由东道国国内法制向国际法制发展 |
五、 中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应对东道国法律规制的措施 |
(一)投资前做好投资战略分析 |
(二) 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治理 |
1. 确保对国有企业有效的法律监管和治理 |
2. 增强国有企业透明度 |
(三) 建立和完善我国海外投资法律框架 |
(四) 遵守东道国法律政策规定 |
(五) 积极发挥双边投资条约的作用并积极参与国际投资谈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我国公司整体上市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研究意义 |
研究方法 |
文献综述 |
预期结果 |
第一章 整体上市的基础理论 |
一、 整体上市的语境和含义 |
(一) 整体上市的语境 |
(二) 整体上市的含义与法律特征 |
二、 整体上市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
(一) 整体上市的宏观经济学理论支撑 |
(二) 整体上市的微观经济学理论支撑 |
三、 整体上市的法学理论基础 |
(一) 法在整体上市作为宏观经济运行方式时的作用 |
(二) 法在整体上市作为微观经济运行方式时的作用 |
第二章 我国公司选择整体上市的法律原因 |
一、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为国有企业整体上市提供了前提条件 |
(一) 国有股股东、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实现了权利义务和责任风险的对等 |
(二) 上市公司收购等资产重组行为减少了制约,实现了资源快捷有效的配置 |
二、 公司整体上市可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
(一) 整体上市对公司股权结构的完善 |
(二) 整体上市实现对管理层整合 |
三、 公司整体上市可以有效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 |
四、 公司整体上市便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其他股东对企业资产的监督管理 |
第三章 公司分拆上市法律问题 |
一、 分拆上市的概念和动因 |
(一) 分拆上市的概念 |
(二) 分拆上市的动因 |
二、 目前我国对分拆上市的探索 |
(一) 分拆上市实践探索概述 |
(二) 分拆上市理论探索概述 |
三、 当前我国采取整体上市与分拆上市的优劣比较 |
(一) 关于限制不正当的关联交易 |
(二) 关于完善公司治理 |
(三) 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
(四) 关于契合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 |
第四章 我国公司整体上市的路径 |
一、 母公司和子公司均未上市,所采取的整体上市路径 |
二、 母公司或子公司有一方或双方均是上市公司,所采取的整体上市路径 |
(一) 上市子公司定向增发路径 |
(二) 母公司和上市子公司股东换股,同时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IPO)的路径 |
(三) 同受母公司控股的两家上市子公司,一家上市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另一家上市子公司路径 |
三、 对整体上市路径的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公司整体上市所面临的法律困境与法律风险 |
一、 控股股东“一股独大” |
(一) 整体上市后控股股东的“一股独大”地位会被加强 |
(二) 控股股东“一股独大”面临的法律困境 |
(三) 控股股东“一股独大”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
二、 整体上市可能造成垄断 |
(一) 实现整体上市的公司可能形成垄断地位或加强垄断 |
(二) 整体上市可能带来垄断所面临的法律困境 |
(三) 整体上市造成垄断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
三、 监管优势造成企业管理人员的抵触 |
(一) 企业管理人员因为整体上市后的监管优势而抵触整体上市的原因 |
(二) 企业管理人员对整体上市的抵触使法律面临的困境 |
(三) 由于企业管理人员对整体上市的抵触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
四、 作为资本市场组成部分的产权市场不够完善 |
(一) 作为资本市场组成部分的产权市场对整体上市的影响 |
(二) 我国产权市场不够完善的法律困境 |
(三) 我产权市场不够完善,给整体上市带来的法律风险 |
五、 其他方面 |
第六章 完善我国公司整体上市法律制度的建议 |
一、 优化实现整体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 |
二、 完善反垄断事前审查制度 |
三、 创新国有资本运营模式 |
四、 完善我国产权市场建设 |
五、 加强证监会对整体上市的监管 |
六、 其他方面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校期间学术成果 |
(10)非公允关联交易的监管制度研究 ——以上市公司并购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 文献综述与本文定位 |
三、 研究方法、结构安排、创新尝试与不足 |
第一章 非公允关联交易的界定及现状分析 |
第一节 非公允关联交易的概念界定 |
一、 关联方的界定:以利益为核心的认定标准 |
二、 关联交易的认定与类型 |
三、 非公允关联交易的法律界定 |
四、 上市公司并购中的非公允关联交易的概念之厘定 |
第二节 上市公司并购中非公允关联交易的现状分析 |
一、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实证考察 |
二、 非公允关联交易的上市公司并购模式个案分析 |
三、 非公允关联交易成因与危害分析 |
第二章 非公允关联交易的监管理论分析 |
第一节 非公允关联交易的监管正当性剖析 |
一、 关于公司监管理论的演变 |
二、 我国并购中非公允关联交易的监管正当性剖析 |
第二节 非公允关联交易的法律困境(一):代理问题 |
一、 利益冲突与代理问题 |
二、 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利益冲突的类型 |
三、 公司治理与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 |
四、 规范利益冲突之价值取向 |
五、 利益冲突最激烈之行为:关联交易之类型 |
第三节 非公允关联交易的法律困境(二):欺诈问题 |
一、 关联交易欺诈的表现 |
二、 关联交易反欺诈理由 |
第四节 非公允关联交易的法律困境(三):公平性问题 |
一、 公允价值的判断 |
二、 公平性审查标准 |
三、 反对非公允关联交易的理由 |
第三章 我国现有非公允关联交易的监管制度剖析 |
第一节 非公允关联交易监管制度框架 |
一、 财政部会计监管制度 |
二、 证监会信息披露监管与上市公司治理制度 |
三、 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 |
第二节 非公允关联交易监管制度框架评价 |
一、 上市公司非公允关联交易监管制度总体框架基本形成 |
二、 上市公司并购中非公允关联交易监管制度缺陷 |
第三节 非公允关联交易监管制度体系的构建 |
一、 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原则性规定:诚信义务 |
二、 非公允关联交易的类型化监管:以上市公司并购模式为中心 |
三、 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司法监管:救济机制的重构 |
第四章 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原则性监管 |
第一节 标准策略:控股股东、董事诚信义务 |
一、 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嬗变 |
二、 域外忠实义务标准策略之比较 |
三、 我国董事高管、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立法检讨 |
第二节 从属策略加信托策略:披露加批准双重监管路径 |
一、 从属策略:强制信息披露制度 |
二、 信托与决策权策略: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制度 |
第三节 《亚洲滥用关联交易监管实用指南》评述及对我国启示 |
一、 《亚洲指南》与《指引》之比较 |
二、 《亚洲指南》评述与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章 非公允关联交易的类型化监管 |
第一节 上市公司协议并购中控股股东不当定价的监管:从 Weinberger v.UOP 案看亿阳通信监管失败 |
一、 基本案情比较 |
二、 监管重点比较 |
三、 亿阳信通案监管成败得失分析 |
四、 上市公司协议并购中控股股东不当定价的监管对策建议 |
五、结语 |
第二节 上市公司吸收并购中现金选择权制度构建:以济钢并购莱钢案为视角 |
一、 案情介绍 |
二、 现金选择权制度的现状分析 |
三、 国外相关异议股东退出制度借鉴:美国估价权制度 |
四、 我国现金选择权法律制度构建与完善 |
五、结语 |
第三节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背后的利益输送监管:以驰宏锌锗案为视角 |
一、 案情介绍 |
二、 定向增发的关联并购实质:双重的关联交易 |
三、 定向增发并购模式下的非公允关联交易的监管对策 |
四、结语 |
第六章 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司法监管 |
第一节 非公允关联交易责任之构建与完善 |
一、 非公允关联交易的民事责任 |
二、 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刑事责任 |
第二节 非公允关联交易司法救济途径选择:并购集团诉讼 |
一、 证券集团诉讼的功能与目的:美国经验 |
二、 并购集团诉讼引进必要性 |
三、 我国引进并购集团诉讼的可行性 |
四、 我国并购集团诉讼制度的初步构思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外资并购国企的法律困境(论文参考文献)
- [1]中企赴美并购AI企业国家安全审查问题研究[D]. 门慧芳.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2]竞争性国企混改法治化研究[D]. 殷书建.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3]欧盟外国直接投资安全审查法律机制研究[D]. 张海阳.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究[D]. 廖维皓. 深圳大学, 2019(12)
- [5]论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及其改革[D]. 胡雪妮.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6]中、美、印企业在德国跨国并购战略行为的比较及其影响因素研究[D]. 王悦悦. 浙江工业大学, 2014(08)
- [7]我国企业海外并购中的法律问题研究[D]. 杨建峰. 新疆大学, 2014(01)
- [8]国有企业海外投资的东道国法律规制研究[D]. 王涛. 西南政法大学, 2014(07)
- [9]我国公司整体上市法律问题研究[D]. 张前东.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2013(07)
- [10]非公允关联交易的监管制度研究 ——以上市公司并购为中心[D]. 李文莉. 华东政法大学, 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