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企业组织机构的形成与设立(论文文献综述)
陈瑞华[1](2021)在《论企业合规在行政监管机制中的地位》文中研究说明我国行政机关在行政监管过程中引入了企业合规机制,通过发布合规指引、推行行政指导、实施强制合规、确立预防性监管方式、建立合规宽大处理机制以及试行行政和解制度等方式,来推动行政监管合规机制的实施。目前,行政监管部门对于监管合规机制的探索还在进行之中。如何发挥现有行政监管合规机制的积极作用,强化企业的合规管理义务和责任,加强企业合规的行政激励效果,将是行政法律发展面临的重大课题。
席茜[2](2021)在《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体系构造》文中研究指明基于我国目前的公司治理安排,享有经营决策权的主体有股东会、董事会与经理,而这三者间,董事会处于中心地位,因此如果能够确定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范围,股东会与经理的权限范围也得以确立。文章分别对公开公司与封闭公司进行分析,确定二者划分董事会经营决策权范围的不同标准,公开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更高,公司主要经营决策权应由经营者即董事会享有,进而对现有权限进行重新配置;而封闭公司两权分离程度低,就董事会享有的经营决策权范围应赋予公司更多自治空间。为此本文在行文时分为如下四个部分:第一章确定经营决策权的概念,并明确董事会在我国公司治理模式中所享有的主要职权为经营决策权,而非执行与监督权,并进一步讨论我国董事会经营决策权在现行法中的具体表现,从而划定了本文的讨论范围。本文对公开公司与封闭公司进行分别讨论,二者的架构思路均是先行确定配置董事会经营决策权限的标准,然后基于此标准对相关经营决策权限进行重新分配,并得出立法建议。本文第二章主要围绕公开公司中配置标准的确立进行讨论,在董事会与股东会间,从公司的本质这个角度切入,确定公司治理的目光应由股东至上转向关注利益相关者,并基于此,结合各国公司发展的经验以及我国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我国公司治理展开讨论,得出董事会应为公开公司经营管理的核心,我国应由股东会优位主义转向董事会优位主义,由董事会行使公司的主要经营决策权。在董事会与经理间,明确经理在公开公司中的法律定位,回归代理人的本质,加之董事会的群体决策方式优于经理的个人决策方式,经理优位主义难以撼动董事会优位主义。因此,确定董事会经营决策权范围的标准应采董事会优位主义。第三章在前一章基础之上展开进一步讨论,由抽象的董事会优位主义落实到具体的经营决策权分配。在董事会与股东会之间,鉴于我国应确立董事会优位主义,即应将现行股东会过大的权限进行重新分配,股东会仅保留其享有的固有权限,非固有权限在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更宜概括性地划分给董事会行使。在董事会与经理之间,着重讨论经理享有的经理权能否对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形成限制,本文从经理权的对内管理职权与对外代表职能分别展开分析,因其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故其享有的内部管理职权无法形成对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限制,而其对外代表职能又被法定代表人完全吸收,立法也无确立经理权享有对外代表职权的必要,故也无法形成限制。因此在公开公司中,董事会享有的经营决策权范围扩大,同时确定经理无法对其享有的权限形成限制。基于此,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本文建议由现行列举加半概括式转向列举加完全概括式,并在该部分给出立法建议。第四章开始讨论封闭公司中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构造,封闭公司的两大特点是人合性与资合性,基于公司人合性的特征,由此带来的治理需求是增强封闭公司治理的灵活性与自治性,为此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范围可以交由公司自治,但因其资合性特征,在满足灵活性与自治性需求的同时,仍需要保留公司的基本架构,即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仍为必设机构,由此在灵活自治与防止股东欺压等问题之间寻得平衡。
胡志敏[3](2020)在《S天然气销售公司内部控制优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内部控制是现代企业管理中一个不容忽视的课题,良好有效的内部控制对企业的短期平衡和长期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设计一套科学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既不占用资源,又能取得良好的效果,是企业管理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20世纪以来,国内外专家学者对内部控制进行理论和实践探讨,其中,美国COSO报告最具有代表性。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内部控制理论的发展正在经历一次新的飞跃。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了世界第二大资源消费国和生产国,石油行业是推动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的重要行业,石油企业作为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战略性、资源垄断性企业,它的内部控制问题不容忽视。S天然气销售公司公司作为国有大型企业,在推动内控体系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建立健全一个完整的内控体系,并且使这套体系真正与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相结合,助力企业科学持续发展。作者首先对内部控制相关概念进行界定,以明确内部控制的内涵、对内部控制五要素框架进行说明,其次,通过对S天然气销售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现状梳理发现S天然气销售公司内部控制主要存在组织结构与岗位分工不合理、风险评估不科学、业务流程繁琐、执行力较低等问题,再次,针对目前S天然气销售公司内控存在的主要问题,设计内部控制优化方案。最后,根据S天然气销售公司优化方案,提出有效的保障措施。
杜方正[4](2020)在《我国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我国国有企业面对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现实难题,在犯罪论实践上的首要反应,当属建立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管理体系。上位法需求、合规制度的来源构成与行政监管要素是当前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现实境遇。合规文本模式导致刑事合规风险识别的形式化、有效合规判定基准偏离刑事合规的预设轨迹以及法律程序性障碍影响刑事合规目的判定是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适用的主要问题。刑事合规本质上是由国家与企业出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之共同目的,采取的刑事实体、程序性及企业内部风险控制手段在内的各项管理运行机制与措施。建构与完善企业合规制度是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与实现内部治理的潜在要求。国有企业开展刑事合规管理有着天然的法理基础与实践来源。风险刑法理论、情境预防理论以及刑法治理模式理论成为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研究不可或缺的理论依据。国家法层面的刑事合规、国有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以及国资监管层面的刑事合规是国有企业三阶层刑事合规基本分类。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在于,国有企业是最为重要的合规主体,具有明显的法律拟制属性,刑事合规具有法治国企建设的内生动力。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价值取向在于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实现现代企业治理则属于国家和企业共同的价值目标。刑事合规制度的风险防控既力求避免国家法层面的刑事法律风险,也对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设置必要“警戒线”,不断探索适合自身的基础路径与合规风险传导机制。准确识别与评估刑事合规风险是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关键。刑事合规风险的识别与评估以审计监督、监察监督与专项合规管理为基础路径,主要针对商业活动与生产经营中的贪污贿赂型刑事合规风险、职权型刑事合规风险与经营型刑事合规风险。在刑事合规风险传导基理上,刑事合规管理体系是刑事合规传导阻断机制的基准阀门,刑事合规风险传导具有不确定性与跳跃性的基本特性。常规型刑事合规风险传导与突发型刑事合规风险传导共同构成了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标准化模式。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行政监管逻辑起点体现在行政监管与刑事合规的零和博弈,两者难以调和的矛盾成为合规管理首要面对的难题。行政和解的引入具有法定意义结案机制的参考价值,是有效刑事合规前置径路的必经环节,更是刑事合规立足长远的借鉴之策。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行政监管逻辑构造则表现于对国有企业多重风险治理体系的反思。毫无疑问,国有企业刑事合规上的突破与进展,必然需要对现有的刑事合规管理架构进行必要的整合与改造,创设与组建统一的综合性合规部门,统筹管理国有企业风险防控事项;合理协调监察与刑事合规职能关系,突出合规的前置刑事合规风险防控特征;突破西方产权理论束缚,完善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特殊合规激励政策机制;突破反腐败、反欺诈和反贿赂刑事合规领域,以刑事罪状论构建刑事合规职能视阈。刑事合规制度是否有效且得到充分地遵守与执行,关键在于合规管理运行机制的有效与否。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有效证成既遵循一般企业合规的客观规律,无一例外地围绕保证企业实现合法合规经营为根本目标。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有效性证成紧紧围绕刑事合规制度正当化与刑事合规制度的开放性展开。流于形式的刑事合规管理更是对企业有限管理资源的浪费与实质阻碍。正在走向成熟与完善的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应当力求在法律逻辑与司法实践中回避“故步自封”与“因循守旧”。作为迅速发展的一门科学,刑事合规需要有“海纳百川”之气度和“兼容并蓄”的气魄,敢于尝试、能够突破,于正当化基础之上实现刑事合规制度的“行稳致远”。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旨在建立以反腐败、反贿赂为中心的重点领域合规管理与合规制度体系。通过引入预防商业贿赂合规失职罪的法律适用,反商业贿赂立法应坚持主体身份的一致性、合规体系的衔接性与资产保护的平等性等基本要素,以非自愿的排除性、出罪功能的自治性与追诉权的裁量性等维度构建刑事合规出入罪机制。刑事合规激励制度是国有企业建立与完善合规制度与体系的动因,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合规管理体系上的程序性展现。提倡依托行政与刑事合规激励新机制,激发“先行先试”国有企业在实现合规管理有效性与风险防控上有所突破与日臻完善,为全面推行企业合规制度奠定坚实环境基础与提供行动范本。
李岩[5](2020)在《国有企业治理的宪法学思考》文中指出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存在已被证明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长久以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以“政企分开”为目标,倾向于将国有企业打造成为普通企业。但是,与普通企业存在本质区别,国有企业的根本属性在于其公共性。国有企业的公共性,一方面来自于它的“出身”,其本身就是国家权力的产物,蕴含有丰富的公权力因素;另一方面来自于其享有的对国有资产实际占有、控制与处分的权利。宪法是约束和规范国家公权力的根本准则,从这一角度出发,国有企业的治理问题本质上就是对公权力的制约与监督问题。国有企业集公法性与私法性于一身,位于公法与私法规制领域的交叉地带。且我国目前关于国有企业规制的立法层级普遍不高,体系尚未统一,又缺少专门立法,国有企业的治理经常面临治理者错位、缺位的问题。国有企业的问题,已经不仅仅是现行某一部门法的问题,需要上升到宪法层面予以解决。本文从宪法学角度出发,围绕国有企业的“公共性”这一根本属性展开,沿着“宪法上的国有企业是什么——为什么要在宪法学层面上研究国有企业的治理——怎样在宪法学层面上进行国有企业的治理”的思路进行论述,正文分为五章,采用总—分结构。第一章论述了国有企业治理的宪法学依据。首先,《宪法》的规定是本文一切论述的基础。这一部分通过对《宪法》上国有企业、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所有、国有经济相关规定的梳理,全面、系统地把握国有企业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对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进行分析,这些特殊性则指向了其治理问题的特殊性。其次,在宪法学层面研究国有企业治理存在必要性。这一部分建立在前文对国有企业基础理论的整合之上,论述了国有企业相关制度本身存在的矛盾(公有财产权与私有财产权)以及国有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存在的权力异化问题。第二章列举了宪法学视野下的国有企业治理原则。这一章开篇介绍了“经济宪法”的概念,通过经济宪法引入国有企业治理的几大原则,包括权力制约原则、权力监督原则、允许合理差别待遇的平等原则、公共利益原则,某些大原则可进一步细化。这些原则贯穿于国有企业治理的始终,对国有企业的治理起到指引、统领作用。第三章至第五章具体论述了国有企业在不同境况下的不同治理方式,这些方式对治理原则的体现各有侧重。国有企业在参与市场竞争时,对其治理主要体现平等原则;处于纵向权力结构中时,对其治理主要体现权力制约(以权力约束权力)与权力监督原则;作为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其治理主要体现为权力制约(以权利约束权力)原则与权力监督原则。此外,由于国有企业以公共性为根本属性,公共利益原则更是与每种治理方式如影随形。
马英浩[6](2020)在《A市烟草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研究》文中提出烟草企业作为一个特殊的垄断行业,因其产品的危害性使得整个行业在伦理和道德方面都天然不占优势。近年来,随着控烟运动的愈演愈烈和民众健康意识的逐步提高,烟草行业如何更好的履行社会责任广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同时也面临着压力和挑战。一方面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指标,一方面是控烟、禁烟的呼声,烟草企业既希望回应社会公众的控烟期望,又不希望过多的损失企业的经济效益,注定要在“两难”之中求得可持续发展。因此在现阶段研究烟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和对策,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非凡的现实意义。在写作过程中,论文首先通过阅览国内外有关文献资料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概念进行了界定,并依据相关理论梳理出文章的分析框架。其次,选取A市烟草公司作为样本,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收集掌握第一手资料,归纳总结出A市烟草公司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尝试以公共管理的角度分别从政府、企业及社会三个层面深入剖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最后借鉴国外三家跨国烟草公司先进经验,同时结合A市烟草公司实际,提出了具体的对策和建议。提倡构建“政府主导、企业自主、社会参与”的三者联动模式,真正使烟草企业平衡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
刘鸿宇[7](2020)在《企业伦理行为研究》文中提出改革开放前的单位作为政治、经济、伦理复合功能的社会实体,承担着生活生产、政治动员、道德教育等社会职责。改革开放后,社会承认并赋予了企业利益主体与独立法人的地位,企业成为了承担市场职能最主要的行为主体。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分化导致企业的伦理行为实践出现了分歧与差异:以工具理性为行动法则而缺少伦理规约的企业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作为取向做出损人利己的不伦理行为;而重视价值理性与伦理规约的企业则以道德责任主体的身份在参与市场活动并承担社会责任,其伦理实践方向仍在探索的道路上。可见每个企业均有着不同的道德意识发展水平,其伦理行为呈现出不同的价值取向,伦理实践水平亦是良莠不齐。因此对企业伦理行为进行建构,改善并提升企业伦理实践力,在其伦理行为中探寻求利与求德的平衡点,对于企业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是极为必要的。企业伦理行为是企业作为实体性的道德主体在现实伦理场域中展开的关涉价值取向与善恶判断的道德实践活动,对企业伦理行为的建构必须从实体性的道德主体与现实伦理场域出发,为企业的伦理实践活动提供有效的主体动力与外在规则导向。具体研究内容如下:企业伦理行为是基于企业道德主体能动性与外在伦理场域导向性的现实呈现。企业建立在契约关系与组织制度的基础之上,在其形式上具有普遍性与现实性的统一,是社会创生的伦理实体。与此同时企业亦是个体与集体相统一的整体性行为主体,具有自我道德意识与自主行为,是实体性的道德主体。企业道德意识与意志的发展构成了其道德能动性的内在精神动力;伦理场域则构造了企业“目的—手段”链的外在规范性成分,将社会价值与规范成分需求融入到企业伦理行为之中,确保企业经济与社会活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企业伦理行为的发生逻辑可以从行为的意图、规则与后果三个方面进行阐释:基于利益相关者关怀的伦理意图促进了企业与其他利益主体之间的信任互惠,保证了利益分配的公正合理性以及企业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环境决定着企业组织伦理制度的确定及其外部规范性价值的关联,以社会激励或强制性的手段规导企业伦理行为的发展方向;负责任的企业道德主体对其预见性的后果负责并证明行为的正当性,履行应尽的道德义务与社会责任。企业伦理行为理想类型中包含着“知”、“场”与“行”三个方面。“知”即为企业道德主体的自觉、自控、自律等能动力,与企业成员道德素质、集体道德良知紧密相关的,成为伦理行为发生的内源性动力;“场”即为伦理场域,是企业伦理行为发生外在性规则与强制性措施,具有客观现实性与稳定性,是企业伦理行为形成的外在导向;“行”即为企业伦理行为,它是在企业道德主体能动力与伦理场域外在压力的结合中产生的。当企业道德主体能动力不足时,在外界伦理场域的压力下,企业呈现出一种被动式的伦理行为模式;当企业道德主体能动力得以提升时,企业呈现出一种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自觉伦理行为模式。企业伦理行为的实践致成方案则是从企业伦理能力、企业伦理制度与企业伦理精神三个方面进行建构。其一,企业伦理能力构建在于通过培养企业伦理认知力、意志力与实践力来提升企业伦理行为能动性;其二,企业伦理制度建构是基于伦理场域客观规则与企业道德目标相结合的伦理行为实践导向机制;其三,企业伦理精神建构从企业公民的角度来看,是社会责任与伦理精神相统一的精神动力导向机制。
邱铁鑫[8](2020)在《文化自信视域下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余年来,中华民族在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着前无古人的社会主义建设,不断彰显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新中国的成立,使原本带有“铁路弱国”枷锁的中华民族有了朝着“铁路大国”“铁路强国”迈进的坚实基础。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铁路逐步实现了由落后于世界、到追赶世界、再到走在世界前列的历史性飞跃。在此过程中,中国大地上形成了内涵丰富、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铁路文化,这些文化蕴含于新中国铁路的历史发展逻辑之中,不仅影响着新中国铁路事业的发展走向,对于中国全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作为深刻影响和改变人类生活方式及思想观念的现代工业文明成果,铁路受到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和近代中国一大批仁人志士的关注,形成了一系列关于铁路建设的相关论述,构成了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事业的思想渊源。新中国成立后,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等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继承马克思主义关于铁路建设相关论述、传承铁路人创造的革命文化的基础上,结合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具体国情,充分发挥了铁路文化在发展经济、巩固国防、稳定社会、改善民生、转变民风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了中国铁路的大发展,促进了铁路文化建设事业的繁荣兴盛。习近平同志指出:“文化自信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是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新中国铁路文化事业的发展,反映了中国铁路自觉—自立—自强—自信的历程,更从侧面彰显出了中华民族走向文化自信的发展逻辑,是中国人民文化自信史的缩影。论文通过研究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问题,可以看到关乎新中国经济建设、文化发展、社会变迁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逐步坚定文化自信的全局性问题;可以看到从毛泽东到习近平,一代代中国共产党人在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进程中,高度重视文化建设作用的伟大实践。从文化自信的视角探究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的发展历程,回答新中国铁路文化是什么、其建设的内容有哪些、体现了什么样的价值以及怎样建设新时代铁路文化等理论和现实问题,对我们坚定文化自信有着重要意义。立足于此,在文化自信的视域下,探究新中国铁路文化的内涵、特征、功能等基础理论问题,理顺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的发展脉络,并重点梳理铁路物质文化建设、精神文化建设、制度文化建设以及行为文化建设的历程和内容,从物质承担、价值内核、制度保障和形象展现四个层面阐释新中国铁路文化何以自信:一、铁路物质文化是铁路文化的外在表现形式,具有以物质为载体的显着特点,与人类在铁路领域进行生产生活的实践联系得最为紧密,是人类在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在铁路领域进行实践活动所创造的最直观的成果。从铁路建筑文化建设和收藏文化建设两个方面对新中国铁路物质文化建设进行了探究,反映了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的物质成果。二、铁路精神文化是铁路文化形成和发展的精神实质,是人类在铁路领域长期进行实践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基本理念、思维方式、价值标准、职业道德、共同目标、精神风貌以及文艺作品等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精神文化理念,它彰显了铁路文化的价值内核。从铁路精神、铁路文艺、铁路思想政治工作等三个方面梳理了新中国铁路精神文化建设的历程和内容,凸显了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的价值导向。三、铁路制度文化作为铁路文化重要的组成部分,既是铁路物质文化的工具,又是铁路精神文化的产物,还是铁路行为文化的本质体现。它既不是纯物质形态的,也不是纯精神形态的,更不是纯行为形态的,而是一定的物质文化活动、一定的精神文化活动和一定的行为文化活动相结合的综合系统。从新中国铁路法规制度建设、铁路体制建设和铁路党建工作制度建设等方面理顺其脉络,总结其经验,揭示了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的制度因素和路径选择。四、铁路行为文化并不能与铁路企业文化划等号,它是铁路管理理念、精神风貌、经营态度、职工文化活动等文化因素的动态体现,也是铁路所塑造的精神状态、价值观念的折射,更是展示铁路形象的重要文化因素。从安全文化建设、服务文化建设和职工业余文化活动建设三个方面呈现了新中国铁路行为文化建设的丰富内容,展示了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的良好形象。在总结70余年来新中国铁路文化的价值及其建设经验的基础上,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结合新时代文化建设的新要求,探讨新时代铁路文化建设的原则、具体举措以及在建设过程中如何更加坚定文化自信,使中国铁路不仅有“速度”,而且更加有“深度”。进而,在“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推动中国铁路文化的国际传播;在“交通强国”的战略目标下,助力新时代铁路软实力建设。
于淼[9](2019)在《国企高管薪酬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企业高管薪酬属于现代公司治理的一部分。我国国企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一种公有制企业,且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核心地位。随着国企改革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国企通过上市而进入资本市场,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出更加重要的作用。对于国企来说,具有很强的公众性,若高管薪酬不合理或过高,势必会引起民众热议。因此需要对国企高管薪酬问题进行必要的研究,基于市场自治的研究已经屡见不鲜,站在法律的角度进行研究在当下的市场环境下至关重要。股权激励是现代企业的一项主要激励手段,在国企高管薪酬中的比例也在不断升高,并引起了国企高管薪酬的攀升,这种模式受到了一定的质疑。在该背景下,部分国企尤其是国有上市公司启动限制性股票计划,试图代替股权激励手段,但国企高管薪酬制度产生异化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关于国企高管薪酬激励制度的相关设计,通常是为了降低代理成本,推动薪酬代理问题的解决。但在某些客观因素的影响下,包括银行利率变化、股票价格上涨等,都可能会导致国企高管获取不少意料之外的财富,进而大幅增加他们薪酬的额度。如果国企高管利用手中权力或者行业规则自定薪酬,还有可能损害到国有企业以及广大股东的利益。国企高管薪酬必须要趋向合理化,才能促进国有企业及整个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对于国企高管薪酬规制,核心在于如何妥善结合公司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围绕薪酬决定权、薪酬设计和制定、信息披露、司法介入等相关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建议。国有企业作为金融市场的一部分,必须要遵守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制做法。从国际常用做法来看,主要有两种。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做法。该做法的思路是将公司治理看成单层式结构,强化独立董事的作用,提高薪酬委员会的独立性,使薪酬委员会成为公司高管薪酬的计划制定者,突出程序公证和独立性,有着详细的高管薪酬信息披露机制,由此形成司法实践的三大标准和商事判断原则。对于法院来说,一般会拒绝高管薪酬合理性审查,而税收及会计部门则倾向于通过调节手段进行干预,尽管效果并不好,但能够表明政府干预公司高管薪酬的态度。二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做法,提倡高管薪酬决定者需要担负起注意义务,促进高管薪酬的合理性。在这当中,监事发挥出重要作用,并且要综合考虑公司的业绩和经营状况,以确定高管薪酬是否合理,进而对公司高管薪酬的涨幅进行提前遏制。这种标准的主观性较强,但能够有效协助法院审查。对于我国来说,国有企业的高管薪酬有一定程度的异化,天价薪酬频频出现,引起民众的热议,但国企改革是大势所趋,改革步伐不能因为高管薪酬问题而停滞,因此国家相关部门推出了不少管理办法,包括《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限薪令等,尽量使国企高管薪酬激励制度趋向于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与英美国家有所不同,并不提倡独立性,而是以双层制为主,独立董事的作用并不突出,加上资本市场起步较晚,国企改革还处于深水区,经济转型取得了初步成效,但还不够成熟。在这样的背景下,国企的公司治理和股权结构,还有外部监管环境等,都有着比较鲜明的中国特色,与美国和德国的两种典型做法相差甚远,难以做到唯程序正义,也不能对国企高管薪酬的合理性进行提前调控。因此本文提出观点:国企高管薪酬决定可以对日韩做法进行借鉴,即高管薪酬由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共同决定,其中股东大会决定国企高管薪酬的额度与形式,董事会决定国企高管薪酬的分配方案等具体实施计划。同时还可以考虑适当引入行政力量,通过政府的合法干预,促进国企高管薪酬趋向合理。在整个法律规制过程中,薪酬决定权、薪酬设计和制定、信息披露、司法介入是国企高管薪酬问题解决的关键所在。基于这样的思路,本文分成了以下七个部分,正文为五章,前后分别为绪论和结论: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在我国国企改革的背景下提出国企高管薪酬法律相关问题,以国有企业为研究主体,充分考虑到国企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的现实性要求,论述了本文的研究意义,并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阐述,形成文献综述,包括高管薪酬的合理性研究和法律规制研究等现状,同时介绍了研究方法、论文结构及本文创新点。第二部分为“国企高管薪酬法律问题的基础理论”,本章主要界定了国企高管、国企高管薪酬及国企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的概念,国企高管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个概念,但本质是从西方国家的公司高管这一概念引出的,国企高管薪酬同样如此。此外还分析了国企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的相关理论,包括国企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的动因、正当性、价值与目标、法律干预等相关理论。文章还介绍了国企高管薪酬在中国的发展历程。从整体来看,我国公司治理的董事独立性不足,国企的运营对管理层的依赖性很强,而其高管通常会借助股权激励方式得到高薪,或者自行定薪,从而导致薪酬激励机制产生异化,出现了负激励。这是国企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的一个主要动因。国企高管薪酬法律规制必须要体现出一定的正当性,有明确的价值与目标,才能进行更加合理的法律干预。第三部分为“国企高管薪酬决定权分配的法律问题”,本章首先以公司法为基础,对国企高管薪酬决定权的主体进行明确,指出国企有别于其它公司的特别之处,也同时剖析了国外的决定主体。主体确定后,文章主要对保证决策权的决策机制进行了分析,进而提出了我国国企高管薪酬决定权分配两个重点问题,第一是法律赋予股东的话语权问题,第二个是法律框架下薪酬委员会的独立性问题。国企高管薪酬属于日常经营中的一项管理事务,应在董事会的引导下强化股东的话语权,使国企高管薪酬决定处在股东的监督之下,同时还要注意法律框架下薪酬委员会的独立性问题。中间介绍了国外对企业高管薪酬决定权分配的经验启示,包括英国、美国、德国、日本公司法的干预现状,最后提出我国国企高管薪酬决定权分配的法律规制对策,包括国企高管薪酬决定权的立法现状及权力分配、国企高管薪酬决定权的评价及完善。第四部分为“国企高管薪酬标准及设计问题”,本章主要分析了国企高管薪酬标准设计的相关理论,提出薪酬标准参照点问题,对国企高管薪酬标准进行假设,并通过实证研究得出结果。高管薪酬标准一直是国内外学界讨论的问题,如何衡量企业高管薪酬成为诸多学者的讨论对象。企业高管薪酬标准主要是找一个参照点,即通过横向比较,判断企业高管薪酬是否超出市场预期,是否符合企业的发展规模和效应。参照点主要分为外部参照点、内部参照点、个人参照点,通过这些参照点的影响分析,分别检验提出的假设。最后给出国企高管薪酬标准的原则性建议和薪酬标准设计流程,并介绍了国企高管薪酬标准确定后的控制体系。第五部分为“国企高管薪酬信息披露法律规制问题”,本章首先分析了我国国企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立法和优先权问题。从立法方面看,信息披露有助于信息对称,使国企高管薪酬有更多的监督,有助于相关问题的借鉴,提高法律规制的力度。从优先权来看,信息披露应在诸多权利中具备一定的优先权。随后介绍了国外关于企业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经验启示,包括美国和其他国家关于企业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经验启示,美国对公司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要求较为苛刻,这方面的信息应详细披露,以增强事后监督的可靠性。美国公司的高管薪酬信息披露主要是表格披露,其次是叙述性披露。欧盟国家对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要求从简单发展成严格,处在不断完善之中。最后提出我国国企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对策。第六部分为“国企高管薪酬不当的司法介入问题”,本章开篇列出我国国企高管司法介入的薪酬及相关主体的确定问题、不当高管薪酬对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损害问题、司法审查的程序公正性问题,然后分析了我国国企高管薪酬司法介入的必要性。从国外关于企业高管薪酬司法介入的经验启示看,美国关于高管薪酬的司法介入实践与其他国家有所不同,强调正当性审查方面的三大标准,并且严格遵循商事判断原则。西方国家还有一种新的司法介入途径:薪酬取回权制度。国外关于企业高管薪酬司法介入经验值得我国国企借鉴,有助于完善对策的制定。本章最后提出我国国企高管薪酬的司法介入对策,包括我国国企高管薪酬的司法介入基础,国际通用的三大标准、商事判断规则与薪酬合理性,我国国企高管薪酬司法介入存在的问题,我国国企高管薪酬合理性判断司法介入措施。第七部分为“结论”,本章总结了全文的研究成果,指出国企高管薪酬问题之所以会产生,有着较多的内外部因素,而且解决也比较困难。文章按照总分的统一脉络,基础理论项下提出高管薪酬存在的四个问题,从决定权到薪酬标准设计,再到信息披露制度,之后是司法介入问题。国企高管薪酬决定权的确定以及信息披露制度的严格执行,有助于国企高管薪酬趋向于合理化。以这两点为基础,司法介入才能取得更大的成效,进而能够更好地解决国企高管薪酬问题。
李琼[10](2019)在《从企业自由走向企业社会责任》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学界探讨颇多,早已成为老生常谈。然而,尽管它在理论上已经成为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但是,从现实中“假疫苗”、“伪造健康蛋”等等层出不穷的社会现象来看,它依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迫切问题。为什么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在理论界已经成为老生常谈之后,在现实中依然还是一个亟待解决的迫切问题呢?由此可以推测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探讨可能存在一定缺陷。众多文献研究表明:长期以来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探讨大多局限于从责任的角度来分析,从道德上来要求企业应该如何行动,尽管这的确十分必要,但是,这却未能从权利的角度来思考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问题。若是在权利与责任原本相互对应、不可分割的情况下,回避权利来探讨责任一定会使有些问题模糊不清,从而无法真正解决责任履行的困境。企业与人一样,在其所拥有权利中,最为重要的是自由权利,那么就有必要从企业自由和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来探讨如何促进企业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一旦把企业的自由权利纳入到探讨的视野,就不难发现企业自由的外部约束(广义)一定会影响到企业的自由,并且进一步影响到企业如何进行道德行为选择从而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这使得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探讨的触角进一步深入到“制度”这一更为核心的领域。因此,有必要在以“企业自由”为中心的基础之上,围绕“‘企业的外部约束’——‘企业自由’——‘企业社会责任及其履行’”的基本结构和动态关系来探讨如何解决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困境,增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动性。通过大致介绍了研究课题的缘起后,论文围绕研究课题对企业自由与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研究进行了梳理分析,通过指出了这些研究对研究选题的启发之点以及尚存在的不足之处,进一步突出了研究选题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在对相关研究文献梳理的基础上,论文从企业自由的主体、约束(狭义)、边界及实现路径等四个要素对企业自由进行了探索,并从这四个方面来界定企业自由;同时论文还从企业社会责任的主体、客体、范围以及内容等四个方面对责任进行了分析,并从这四个方面界定了企业社会责任。基于自由权利与责任的相对关系,论文对企业自由与企业社会责任二者关系进行了探讨。在对企业自由与企业社会责任二者关系的探讨中发现,企业自由的缺失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非常有意义,尤其从企业生产性、契约性以及道德性的本质出发进行分析更加突出企业自由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因此,论文接着对我国企业自由缺失现状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追寻企业自由缺失的原因。由于从企业自由的主体、约束、边界以及实现路径等四个要素界定了企业自由,随之也从这四个要素分析了我国企业自由缺失的现状;所以,论文也从企业自由的外部约束(广义)出发,重点围绕产权制度、行政干预、政府角色、市场环境四个方面分析了企业自由缺失的原因。此外,在分析企业自由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之后,必须重视企业自由的缺失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影响。虽然我国政府通过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明确在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做出了不懈努力;但从我国现实问题来看,还有更多地提升空间。由企业自由的约束、边界以及实现路径这三个要素所形成的企业外部约束条件,使企业主体在受到外部约束下的束缚状态体现了企业自由实现程度,体现了从企业自身体验和外部环境出发的企业自由感。而我国的市场化程度则很好地体现了企业自由完善程度,于是结合我国不同地区市场化程度指数与上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水平进行了实证分析。这一分析对企业自由在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中的重要意义进行了有力地论证,强调在合理约束条件下的企业自由能够更好地促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问题,突出了企业自由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积极意义。论文经过围绕企业自由缺失与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和实证分析之后得出了一个结论:那就是在合理约束条件下的企业自由能更好地促进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从而提高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水平。要促进企业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就应该结合企业自由的四个要素,从深化产权制度建设、推进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角色以及发展市场经济等四个方面来积极探索,实现如何通过扩大企业自由来促进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目标。通过企业的战略行为选择过程可以实现从企业自由走向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选择,因此,有必要将企业自由与企业社会责任二者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分析。因此,在对自由与责任二者及其关系分析基础上,最后论证了企业在合理约束条件下如何自由选择从而实现从企业自由到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转变,为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寻找动力源泉,更好地造福于人类社会,服务于人们美好幸福生活的终极目标。
二、论企业组织机构的形成与设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企业组织机构的形成与设立(论文提纲范文)
(1)论企业合规在行政监管机制中的地位(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合规指引的发布 |
三、行政指导制度的推行 |
四、预防性监管机制的确立 |
五、强制合规义务的实施 |
六、企业合规的宽大行政处理 |
(一)作为无责任抗辩事由的企业合规 |
(二)合规从宽处罚机制的引入 |
(三)初步的反思 |
七、行政和解制度的试行 |
(一)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的确立 |
(二)行政和解对企业合规的激励作用 |
八、行政监管合规的发展空间(代结语) |
(2)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体系构造(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制度演进 |
一、经营决策权的概念厘定 |
二、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职能定位及立法表述 |
(一)不同治理模式中董事会的职能定位 |
(二)我国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制度设置 |
三、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纵向演进 |
(一)从公司历史发展看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演进 |
(二)我国公司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制度演进 |
第二章 公开公司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理论范式 |
一、公开公司治理的基础法理 |
(一)公司契约论——代理理论 |
(二)不完全契约论——产权理论 |
(三)团体生产论——利益相关者理论 |
二、股东会与董事会的分权:确立董事会优位主义 |
(一)董事会优位主义与股东会优位主义的概念厘定 |
(二)由股东会优位主义到董事会优位主义的公司治理发展趋势 |
(三)我国应确立公开公司的董事会优位主义 |
三、董事会与经理的分权:来自经理优位主义的挑战 |
(一)经理的法律地位 |
(二)经理的事实地位:权力异化的现象及原因探析 |
(三)经营决策权配置:董事会之于经理的制度优势 |
第三章 公开公司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法律构造 |
一、确立上限:董事会与股东会经营决策权的重构 |
(一)重构思路 |
(二)股东会固有权力的初步判断 |
(三)具体职权的讨论 |
(四)小结 |
二、确定下限:经理权限对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分享 |
(一)经理权限中对内管理职权对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限制作用 |
(二)经理权限中对外代表职权对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限制作用 |
三、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立法表述 |
(一)立法模式总结 |
(二)立法模式选择 |
(三)立法条款设计建议 |
第四章 封闭公司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特殊性 |
一、封闭公司经营决策权的配置 |
(一)封闭公司的治理 |
(二)经营决策权的配置考量因素 |
二、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立法设计 |
(一)增强灵活性与自治性 |
(二)回应资合性的要求 |
(三)立法条款设计建议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3)S天然气销售公司内部控制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文献评述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第二章 内部控制相关理论基础 |
2.1 内部控制概念界定 |
2.1.1 内部控制的定义 |
2.1.2 内部控制方法 |
2.1.3 内部控制主要风险点 |
2.2 内部控制相关理论 |
2.2.1 内部控制五要素理论 |
2.2.2 内部控制主要作用 |
第三章 S天然气销售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1 S天然气销售公司概况 |
3.2 S天然气销售公司内部控制现状 |
3.2.1 控制环境 |
3.2.2 风险管理 |
3.2.3 控制活动 |
3.2.4 信息与沟通 |
3.2.5 内部监督 |
3.3 S天然气销售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
3.3.1 控制环境较宽松 |
3.3.2 风险管理不科学 |
3.3.3 控制活动欠完善 |
3.3.4 信息与沟通有漏洞 |
3.3.5 内部监督有隐患 |
第四章 S天然气销售公司内部控制优化设计 |
4.1 S天然气销售公司内部控制优化原则 |
4.2 S天然气销售公司内部控制优化思路 |
4.3 S天然气销售公司内部控制优化内容 |
4.3.1 控制环境方面 |
4.3.2 风险管理方面 |
4.3.3 控制活动方面 |
4.3.4 信息与沟通方面 |
4.3.5 内部监督方面 |
第五章 S天然气销售公司内部控制优化实施保障措施 |
5.1 强化科学管理意识 |
5.2 建立体系评价机制 |
5.3 落实闭环管理措施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主要结论 |
6.2 本文研究不足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4)我国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制度现状及适用问题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现实境遇 |
一、刑事合规制度的法律评价 |
二、刑事合规制度的义务来源 |
三、刑事合规制度的行政监管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适用问题 |
一、合规文本模式导致刑事合规风险识别的形式化 |
二、合规管理运行机制偏离企业刑事合规预设轨迹 |
三、法律程序性障碍影响刑事合规价值与目的判定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概念重构与法理探寻 |
第一节 刑事合规概念二元视角与基本立场 |
一、合规理论框架下的刑事合规 |
二、关键概念视角下的刑事合规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法理依据 |
一、风险刑法理论的合规导向 |
二、情境预防理论的合规指引 |
三、企业犯罪治理的合规维度 |
四、刑事合规阶层性分类理论确立 |
第三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与价值目标 |
一、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价值目标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风险识别与传导规制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的路径 |
一、刑事合规风险识别的基础路径 |
二、刑事合规视角下贪污贿赂型风险 |
三、刑事合规视角下的职权型风险 |
四、刑事合规视角下的经营型风险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边界与规制 |
一、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国企边界 |
二、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基本原理 |
三、刑事合规风险传导标准化模型 |
四、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规制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行政镜像与治理反思 |
第一节 行政镜像: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零和博弈 |
一、国有企业行政监管的权力来源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公法属性 |
三、破解之道:行政和解稳步引入 |
第二节 治理反思:国有企业多重风险治理体系的重塑 |
一、国有企业多重风险治理制度形成与层叠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架构塑造与提升 |
三、应然之解:“综合合规职能体系”构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有效性与证成轨迹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正当化的“抱朴守拙” |
一、法人替代刑事责任原则的演进 |
二、刑事合规形成机制的预防功能 |
三、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正当性原则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开放性的“行稳致远” |
一、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开放性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过程再溯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指引与激励的初步方案 |
第一节 重点领域刑事法律风险的合规指引 |
一、域外专项刑事合规的制度借鉴 |
二、反商业贿赂统一立法初步构想 |
三、国有企业反商业贿赂合规指引 |
第二节 刑事合规激励的刑事政策与行政指向 |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合规适用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激励的基础路径 |
本章小结 |
余论:企业合规布局的前提与范本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5)国有企业治理的宪法学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一) 国内研究 |
(二) 国外研究 |
第一章 国有企业治理的宪法学依据 |
第一节 国有企业治理的法律属性概述 |
一、国有企业及其相关概念的宪法规定 |
二、国有企业的特殊性 |
第二节 宪法学层面上研究国有企业治理的必要性 |
一、公有财产权与私有财产权的冲突 |
二、国有企业的公权力失范问题 |
第二章 宪法学视野下国有企业的治理原则 |
第一节 经济宪法概述 |
一、经济宪法的含义 |
二、经济宪法的中立原则 |
第二节 国有企业治理的基本原则 |
一、权力制约原则 |
二、权力监督原则 |
三、允许合理差别待遇的平等原则 |
四、公共利益原则 |
第三章 作为市场参与者的国有企业的治理 |
第一节 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
一、公平竞争秩序建立的理论依据: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 |
二、公平竞争秩序与“竞争中立” |
第二节 功能主义视角下国有企业的区别规制 |
一、公益类国有企业与商业类国有企业的区别治理 |
二、为公共企业专门立法 |
第四章 纵向权力结构中的国有企业治理 |
第一节 立法机关对国有企业的监督 |
一、《宪法》上的立法机关监督 |
二、健全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制度 |
第二节 行政机关对国有企业的监管 |
一、国有企业政府监管概述 |
二、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的监管 |
第五章 社会公众视野下的国有企业治理——以信息公开为例 |
第一节 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基础 |
一、《宪法》上的公民知情权与监督权 |
二、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特殊性 |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
第二节 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制度设计 |
一、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内容设计 |
二、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主体设计 |
三、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动力机制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A市烟草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1、选题背景 |
2、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1、国外研究综述 |
2、国内研究综述 |
3、简要评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3、资料来源 |
4、创新与不足 |
二、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一)企业社会责任概述 |
1、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 |
2、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 |
(二)理论工具 |
1、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理论 |
2、利益相关者理论 |
(三)烟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必要性和特殊性 |
1、烟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必要性 |
2、烟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特殊性 |
(四)烟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框架结构 |
三、A市烟草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现状 |
(一)A市烟草公司概况 |
(二)A市烟草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现状 |
1、经济责任履行现状 |
2、法律责任履行现状 |
3、伦理责任履行现状 |
4、自愿性慈善责任履行现状 |
四、A市烟草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存在问题 |
1、履责主动性不高 |
2、履责情况缺乏监管 |
3、履责持续性差 |
4、履责区域范围局限 |
5、履责方式单一 |
6、履责信息渠道不畅 |
(二)原因分析 |
1、政府职能作用未能有效发挥 |
2、企业履责观念滞后于社会发展需要 |
3、烟草专卖管理体制及考核办法亟待完善 |
4、社会公众参与舆论监督的氛围尚未形成 |
五、国外主要烟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经验与启示 |
(一)国外三大跨国烟草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经验 |
1、菲利普莫瑞斯国际公司 |
2、英美烟草公司 |
3、日本烟草公司 |
(二)启示 |
1、政府主导是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的关键所在 |
2、社会参与是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的重点内容 |
3、企业自主发力是更好履行社会责任的根本途径 |
六、A市烟草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对策建议 |
(一)厚植企业责任文化,增强主动担责意识 |
(二)完善监督及考核体系,规范企业履责管理 |
1、不断完善政府监督管理体系 |
2、建立健全企业考核管理体系 |
(三)明确履责范围及内容,保障履责效果的辐射面及持续性 |
(四)积极弥补履责漏洞,塑造责任烟草形象 |
1、严格履行控烟履约责任 |
2、高度关注青少年吸烟问题 |
3、认真落实资源与环境保护责任 |
4、积极参与社区建设 |
5、自觉强化自愿性慈善责任 |
(五)畅通信息公开及交流渠道,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个人简历 |
致谢 |
(7)企业伦理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问题缘起 |
二、研究综述 |
三、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 |
第一章 企业伦理行为的理论内涵 |
第一节 伦理视域中的企业 |
一、企业的概念 |
二、企业作为创生性的伦理实体 |
三、企业作为实体性的道德主体 |
第二节 企业行为的哲学分析 |
一、行为与行动的哲学辨析 |
二、企业行为的概念 |
三、企业行为的伦理分析 |
第三节 企业伦理行为 |
一、企业伦理行为的涵义 |
二、企业伦理行为的界定 |
三、企业伦理行为的特征 |
四、企业伦理行为的异化 |
第二章 企业伦理行为的发生逻辑探究 |
第一节 企业伦理行为发生逻辑的哲学观 |
一、基于功利主义的发生逻辑 |
二、基于义务论的发生逻辑 |
三、基于综合社会契约论的发生逻辑 |
第二节 企业伦理行为发生的逻辑类型 |
一、组织伦理逻辑 |
二、社会压力逻辑 |
三、角色代理逻辑 |
四、社会绩效逻辑 |
第三节 企业伦理行为发生逻辑的论证 |
一、意向——利益相关者导向逻辑论证 |
二、环境——规则导向逻辑论证 |
三、后果——道德责任主体导向逻辑论证 |
第三章 基于实证研究的企业伦理行为理想类型建构 |
第一节 企业伦理实证研究概述 |
一、道德事实 |
二、伦理实证转向 |
三、伦理实证方法 |
第二节 企业伦理行为的主体动力因分析 |
一、扎根方法 |
二、访谈资料的收集、编码与范畴提炼 |
三、主体动力因模型的建构 |
第三节 企业伦理行为的场域因子分析 |
一、组织伦理场域的界定 |
二、研究设计与过程 |
三、场域因子的回归分析 |
第四节 企业伦理行为理想类型建构 |
一、类型Ⅰ—内源性动力行为 |
二、类型Ⅱ—导向性动力行为 |
第四章 企业伦理行为的实践致成 |
第一节 基于道德主体的企业伦理能力建构 |
一、伦理认知力 |
二、伦理意志力 |
三、伦理实践力 |
第二节 基于伦理场域的企业伦理制度建构 |
一、公正价值观建构 |
二、伦理认同机制建构 |
三、利益相关者信任机制建构 |
第三节 基于企业公民的企业伦理精神建构 |
一、企业公民的界定 |
二、企业责任自由度设计 |
三、企业伦理精神建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作者简介 |
(8)文化自信视域下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境)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境)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现状评述 |
1.3 研究目标、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创新点 |
第2章 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的思想渊源与指导思想 |
2.1 近代中国铁路倡导者的铁路建设思想 |
2.1.1 盛宣怀的铁路建设思想 |
2.1.2 詹天佑的铁路建设思想 |
2.1.3 梁士诒的铁路建设思想 |
2.1.4 孙中山的铁路建设思想 |
2.1.5 张嘉璈的铁路建设思想 |
2.2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铁路观 |
2.2.1 马克思关于铁路的相关论述 |
2.2.2 恩格斯关于铁路的相关论述 |
2.2.3 列宁、斯大林关于铁路的相关论述 |
2.3 中国共产党人的铁路建设思想 |
2.3.1 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党中央领导集体的铁路建设思想 |
2.3.2 以邓小平为代表的党中央领导集体的铁路建设思想 |
2.3.3 以江泽民为代表的党中央领导集体的铁路建设思想 |
2.3.4 以胡锦涛为代表的党中央领导集体的铁路建设思想 |
2.3.5 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铁路建设的相关论述 |
第3章 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的基础理论探析 |
3.1 基本概念界定 |
3.1.1 文化 |
3.1.2 铁路文化 |
3.1.3 新中国铁路文化 |
3.1.4 文化自信 |
3.2 新中国铁路文化的结构、特征与功能 |
3.2.1 新中国铁路文化的结构 |
3.2.2 新中国铁路文化的特征 |
3.2.3 新中国铁路文化的功能 |
3.3 新中国铁路文化与资本主义国家铁路文化的异同比较 |
3.3.1 新中国铁路文化与资本主义国家铁路文化的共同点 |
3.3.2 新中国铁路文化与资本主义国家铁路文化的不同点 |
3.4 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历程彰显文化自信 |
3.4.1 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的内涵 |
3.4.2 从文化自觉到文化自信: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的发展脉络 |
第4章 反映文化自信物质成果的新中国铁路物质文化建设 |
4.1 新中国铁路建筑文化建设 |
4.1.1 有着鲜明时代印记的车站文化建设 |
4.1.2 展现深刻时代价值的铁道文化建设 |
4.2 新中国铁路收藏文化建设 |
4.2.1 有着卓越历史贡献的铁路机车 |
4.2.2 有着特殊历史回忆的铁路车票 |
4.2.3 有着重要历史价值的铁路纪念章(碑) |
第5章 彰显文化自信价值内核的新中国铁路精神文化建设 |
5.1 新中国铁路精神生产 |
5.1.1 革命斗争精神的传承 |
5.1.2 铁路建设精神的彰显 |
5.2 新中国铁路文艺创作 |
5.2.1 难以消解的文化矛盾心理 |
5.2.2 浓郁的红色文化气息 |
5.2.3 多样性的铁路文艺表达 |
5.3 新中国铁路思想政治工作 |
5.3.1 加强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 |
5.3.2 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培育爱国精神 |
5.3.3 加强思想政治宣传,增强思想性和政治性 |
5.3.4 加强路风教育,展现“人民铁路为人民”的宗旨 |
第6章 体现文化自信制度保障的新中国铁路制度文化建设 |
6.1 新中国铁路法规制度建设 |
6.1.1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铁路法制建设 |
6.1.2 改革开放到新时代以前的铁路法制建设 |
6.1.3 新时代的铁路法制建设 |
6.2 新中国铁路体制建设和党建工作制度建设 |
6.2.1 新中国铁路体制建设 |
6.2.2 新中国铁路党建工作制度建设 |
第7章 塑造文化自信良好形象的新中国铁路行为文化建设 |
7.1 新中国铁路安全文化建设 |
7.1.1 新中国铁路安全文化建设理念 |
7.1.2 新中国铁路安全文化建设实践 |
7.2 新中国铁路服务文化建设 |
7.2.1 新中国铁路服务文化建设理念 |
7.2.2 新中国铁路服务文化建设实践 |
7.3 新中国铁路职工业余文化活动建设 |
7.3.1 新中国铁路职工业余文化活动建设的意义 |
7.3.2 新中国铁路职工业余文化活动建设的实践 |
第8章 新中国铁路文化的价值及新时代建设路径探析 |
8.1 新中国铁路文化的价值 |
8.1.1 国家建设的动脉 |
8.1.2 时代精神的表征 |
8.1.3 释放人情的场域 |
8.1.4 国际舞台的名片 |
8.1.5 中国故事的素材 |
8.2 加强新时代铁路文化建设的路径 |
8.2.1 加强新时代铁路文化建设的原则 |
8.2.2 加强新时代铁路文化建设的几点举措 |
8.3 创造新时代铁路文化建设新辉煌以增强文化自信 |
8.3.1 注入新时代文化自信的底气 |
8.3.2 “一带一路”倡议下推动中国铁路文化的国际传播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博览轨迹”——铁路文化的实地考察 |
附录2:近代中国铁路车站文化略谈 |
附录3:改革开放以来部分铁路文学杂志创刊表 |
附录4:新中国铁路安全主要法规名录表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论文及参与科研情况 |
(9)国企高管薪酬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方法 |
六、论文结构及创新点 |
第一章 国企高管薪酬法律规制问题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国企高管薪酬及薪酬法律规制概念界定 |
一、国企高管及高管薪酬的概念界定 |
(一)高管及国企高管的概念界定 |
(二)高管薪酬及国企高管薪酬的概念界定 |
(三)国企高管薪酬法律规制概念及规制边界 |
第二节 国企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的动因分析 |
一、新型代理问题的动因分析 |
二、市场失灵状态下的动因分析 |
第三节 国企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的正当性研究 |
一、激励与约束机制的正当性研究 |
二、基于中国国情的正当性研究 |
三、国企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的价值与目标 |
(一)效率优先的目标 |
(二)维护秩序的目标 |
(三)实现公平的目标 |
(四)达到激励的目标 |
第二章 国企高管薪酬决定权分配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国企高管薪酬决定主体 |
一、英美决定主体之薪酬委员会 |
(一)薪酬委员会的来源 |
(二)薪酬委员会的构成 |
(三)薪酬委员会的问题积弊 |
二、德国决定主体之监事会 |
三、我国国企决定主体之国资委向下薪酬委员会 |
第二节 国企高管薪酬决定原则 |
一、公平合适性原则 |
二、可持续发展原则 |
三、薪酬可变更原则 |
第三节 国企高管薪酬股东话语权和薪酬委员会独立性问题透析 |
一、法律赋予股东的话语权问题 |
(一)各国重拾股东话语权 |
(二)股东薪酬话语权制度的实践效果 |
二、法律框架下薪酬委员会的独立性问题透析 |
第四节 国企高管薪酬决定权分配的法律对策 |
一、国企高管薪酬决定权的立法现状及权力分配 |
二、国外关于薪酬决定权的经验借鉴 |
(一)英、美公司法的干预现状 |
(二)德国公司法的干预现状 |
(三)日本公司法的干预现状 |
三、国企高管薪酬决定权的评价及完善 |
(一)国企高管薪酬决策主体特殊性评价 |
(二)国企高管薪酬决定权问题完善 |
(三)国企高管薪酬决定机制完善 |
第三章 国企高管薪酬标准及设计问题 |
第一节 企业高管薪酬标准的问题提出及理论分析 |
一、企业高管薪酬标准问题的提出 |
二、理论分析及研究假设 |
三、高管薪酬标准参照点的识别方法 |
第二节 实证结果与分析 |
一、描述性统计分析 |
二、实证性统计分析 |
第三节 国企高管薪酬标准的原则性建议及设计流程 |
一、国企高管薪酬标准的原则性建议 |
二、国企高管薪酬标准的设计流程 |
(一)国企高管的定位 |
(二)国企高管的水平 |
(三)薪酬的构成 |
(四)薪酬各部分的比例 |
(五)薪酬激励的目标 |
第四节 国企高管薪酬标准确定后的控制体系 |
一、国企高管薪酬标准确定后的控制原则 |
(一)相对业绩原则 |
(二)社会公平原则 |
(三)目标整合原则 |
(四)长短期激励相结合原则 |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 |
(六)实用性原则 |
二、国企高管薪酬标准确定后的控制体系架构 |
(一)控制目标 |
(二)控制主体 |
(三)控制方法 |
(四)控制流程 |
三、国企高管薪酬标准确定后的控制体系设计 |
(一)薪酬标准管理控制体系 |
(二)信息反馈管理控制体系 |
(三)监督管理控制体系 |
第四章 国企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问题 |
第一节 国企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立法和优先权问题 |
一、国企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立法问题 |
二、国企高管薪酬信息披露机制的优先权问题 |
第二节 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立法和优先权问题的国外经验借鉴 |
一、美国关于企业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经验启示 |
二、其他国家关于企业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经验启示 |
第三节 我国国企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对策 |
一、我国国企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立法展望 |
二、我国国企高管薪酬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重视程度不够 |
(二)信息披露内容分散 |
(三)信息披露缺少可操作性 |
(四)信息披露的工具单 |
(五)信息披露的透明程度低 |
(六)相关责任不到位 |
三、我国国企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解决方法 |
(一)重视关于规范国企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立法 |
(二)提供高管薪酬信息了解路径 |
(三)完善信息披露工具 |
(四)强化股权激励相关信息的披露 |
(五)完善违规披露责任体系 |
第五章 我国国企高管薪酬不当的司法介入问题 |
第一节 国企高管薪酬不当的司法介入关键问题 |
一、国企高管薪酬及相关主体的确定问题 |
二、不当高管薪酬对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损害问题 |
三、司法审查的程序公正性问题 |
第二节 国企高管薪酬不当的司法介入必要性分析 |
一、国企高管薪酬自律的义务与责任 |
(一)薪酬合理性信义义务 |
(二)薪酬合理性注意义务 |
(三)高管责任 |
二、国企高管薪酬不当的司法介入必要性 |
(一)高管薪酬司法介入的论争 |
(二)高管薪酬司法介入的必要性 |
第三节 国外关于企业高管薪酬不当司法介入经验启示 |
一、美国关于高管薪酬不当的司法介入实践 |
(一)高管薪酬正当性审查的三个标准 |
(二)商事判断规则 |
二、其他国家关于高管薪酬不当的司法介入实践 |
第四节 我国国企高管薪酬不当的司法介入对策 |
一、我国国企高管薪酬不当的司法介入基础 |
二、国际通用的三大标准与商事判断规则 |
三、我国国企高管薪酬不当的司法介入存在的问题 |
(一)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门槛过高导致诉讼难以提起 |
(二)前置程序的设置不合理 |
(三)诉讼费用负担沉重 |
(四)国企高管股权激励的司法介入问题 |
四、我国国企高管薪酬不当的司法介入措施 |
(一)改变诉讼现状之降低原告资格的门槛 |
(二)完善程序之前置程序设置 |
(三)降低原告负担之改善诉讼费用体制 |
(四)落实司法介入路径之完善薪酬取回权制度 |
(五)完善与股权激励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升薪酬委员会、监事会的作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10)从企业自由走向企业社会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研究的背景 |
二、研究的对象 |
三、研究问题相关说明 |
第二节 该课题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企业自由研究现状 |
二、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总结 |
第三节 本文的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一、本文的研究思路 |
二、本文的研究内容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四节 本文的创新之点及不足之处 |
一、本文的创新之点 |
二、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二章 企业自由、企业社会责任及其关系 |
第一节 自由、责任及其关系 |
一、何谓自由? |
二、何谓责任? |
三、自由与责任的关系 |
第二节 企业自由、企业社会责任及其关系 |
一、何谓企业自由? |
二、何谓企业社会责任? |
三、企业自由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 |
第三章 我国企业自由缺失的分析 |
第一节 企业自由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 |
一、从企业生产性看企业自由的重要性 |
二、从企业契约性看企业自由的重要性 |
三、从企业道德性看企业自由的重要性 |
第二节 我国企业自由缺失的现状 |
一、从企业自由的主体来分析企业自由缺失的现状 |
二、从企业自由的约束来分析企业自由缺失的现状 |
三、从企业自由的边界来分析企业自由缺失的现状 |
四、从企业自由的实现路径来分析企业自由缺失的现状 |
第三节 我国企业自由缺失的原因 |
一、企业产权制度影响企业自由主体的自主行为能力 |
二、过度的行政干预导致企业自由缺乏合理的约束 |
三、政府角色不明引起企业自由边界模糊不清 |
四、市场经济不完善使企业自由缺少实现路径 |
第四章 我国企业自由缺失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影响及论证 |
第一节 我国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明确 |
第二节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现状分析 |
第三节 我国企业自由缺失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影响的理论分析 |
一、企业自由缺失导致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自主意识淡薄 |
二、企业自由缺失造成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客体对象不明 |
三、企业自由缺失使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履行范围模糊不清 |
四、企业自由缺失影响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应有的经济实力 |
第四节 我国企业自由缺失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影响的实证分析 |
一、企业自由感:市场化程度体现企业自由完善程度 |
二、我国企业自由缺失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影响的实证分析 |
第五节 “企业自由缺失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影响及论证”的启示 |
第五章 通过完善企业自由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 |
第一节 完善企业自由的四种途径 |
一、深化产权改革——提高企业主体的自主行为能力 |
二、推进制度改革——形成企业自由的合理约束 |
三、转变政府角色——明确企业自由的清晰边界 |
四、发展市场经济——增加企业自由的实现路径 |
第二节 通过扩大企业自由促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
一、自由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供了基础 |
二、让自由的企业更好地服务于人的美好生活 |
参考文献 |
(一)英文文献 |
(二)中文文献 |
致谢 |
四、论企业组织机构的形成与设立(论文参考文献)
- [1]论企业合规在行政监管机制中的地位[J]. 陈瑞华.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1(06)
- [2]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体系构造[D]. 席茜. 中国政法大学, 2021(09)
- [3]S天然气销售公司内部控制优化研究[D]. 胡志敏. 西安石油大学, 2020(04)
- [4]我国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研究[D]. 杜方正. 东南大学, 2020(02)
- [5]国有企业治理的宪法学思考[D]. 李岩. 山东大学, 2020(02)
- [6]A市烟草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研究[D]. 马英浩. 郑州大学, 2020(02)
- [7]企业伦理行为研究[D]. 刘鸿宇. 东南大学, 2020(01)
- [8]文化自信视域下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研究[D]. 邱铁鑫. 西南交通大学, 2020(06)
- [9]国企高管薪酬法律问题研究[D]. 于淼. 吉林大学, 2019(02)
- [10]从企业自由走向企业社会责任[D]. 李琼. 湖北大学, 20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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