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州党委支持法院破解“执行难”(论文文献综述)
孙晓岚[1](2021)在《非诉行政执行裁执分离模式研究》文中提出非诉行政执行是指经法院审查直接进入到执行程序,且作为该执行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没有经过诉讼程序的执行制度。我国非诉行政执行制度在执行环节仍存在一些争议,目前法律规定,多数行政机关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进行强制执行,经人民法院审查后的执行主体归属问题,实践中做法不一。2012年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土地违法执行领域规定了裁执分离制度,首次拉开了非诉行政执行裁执分离的帷幕。之后有部分地方在其他领域开始尝试适用裁执分离模式。裁执分离模式系基于非诉行政执行范畴下的一种全新构思,其为破解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难题提供了思路,裁执分离模式的关键在于判定行政机关与法院二者由谁作为执行主体,重新厘清非诉行政执行的整个过程。裁执分离制度,可以通过审查权和执行权的分离,将执行交由专门的行政机关。裁执分离贯彻了分权制衡的原则,同时有利于实现司法权的独立,对于提升司法权权威、维护法院中立形象有重要意义。但是推行裁执分离模式过程中存在着适用范围有限,法律支撑不足、审查标准不明确、执行主体规定混乱、救济机制不成熟等问题,导致各执法单位在适用裁执分离模式的过程中执法混乱,造成了公权力与民众私权利之间的紧张关系。因此,本文通过分析非诉行政执行权性质的学理争议,确定裁执分离模式的可行前提。根据非诉行政执行裁执分离的立法、实践现状,借鉴国外及地区的相关经验,采用规范分析、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对我国行政非诉执行提出具体完善路径。其中包括:厘清裁执分离案件的适用范围;在上位法层面确立裁执分离制度;确立清晰的审查标准;明确裁执分离的执行主体;建立违法执行救济机制。
郑涛[2](2021)在《中国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再解读——法院权能的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法律治理化背景下,中国法院是国家能力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其组织目标的实现程度取决于自身权能的强弱。我国民事案件执行难的根源在于法院权能不足,具体表现在资源汲取权能、组织协作权能、正当化权能和强制权能四个维度。集中清理活动中法院的自我政治化、行政化,模糊权力边界,扩大参与主体范围,以及执行方式的灵活性和执行目标的民生导向等,从不同层面补足了法院权能,促成执行联动的新格局。这种非常规的运动式执行活动暂时消解了执行难问题,却导致政治吸纳司法的非预期后果。执行难的最终化解依赖于常规执行中法院权能的补强,尤其是法院政治地位的提高,而非固守审执分离、司法独立、当事人主义执行模式等理论信条。要排除执行乱的话语干扰,厘清法院执行工作的责任边界,以实现民事执行工作的理性回归。
杨家明[3](2020)在《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问题与机制构建》文中指出民事强制执行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2018年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第六次会议上指出,“执行难”的首要问题是查人找物难,相当数量的被执行人想方设法的隐匿财产、隐藏行踪以规避执行。为了快速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我国在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订中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但是,近期江苏省S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制度适用情况的专项调研表明该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不尽人意,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率十分低下。这是因为制度自身存在一定缺陷、当事人与法院沟通渠道不畅通、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法院执行员对制度的认识不足、相关的社会制度不完善等一些列问题导致的。本文第一部分是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基本范畴,通过梳理制度的实践沿革,探讨制度的价值功能,对制度的理论基础做一个基础把握;第二部分是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困境与反思,通过专项调研,分析制度的实践困境,并对制度失灵的原因进行多元剖析;第三部分是以德国债务人财产释明及代宣誓保证制度为例,考察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比较法借鉴意义;第四部分是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机制构建,对设计制度运行模式和完善相关社会制度提出建议,希望使法律规定得以在实践中充分运用并充满生命力,为制度发展贡献绵薄之力。
郭坚[4](2020)在《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改革研究 ——以《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2款之实施为中心》文中研究表明“立案难、审判难、执行难”是我国行政诉讼急需解决的问题。为摆脱行政机关对行政案件的干预、消除行政司法地方化,破除“三难”困境,从2000年起,全国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开展了一系列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改革试点工作。2014年新《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的实施为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改革提供了法律层面的依据。通过对新法实施前后各地开展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改革发布的红头文件、调研报告、白皮书等材料进行分析发现,现阶段各地改革主要是以异地交叉管辖、相对集中管辖、提级管辖、铁路法院集中管辖四种模式进行推进。改革的目的就在于解决行政诉讼“三难”问题,但是由于改革本身具有“不确定性”,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改革在推进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也是管辖制度改革研究的重点。在改革的进程中,包括确定改革法院缺乏统一标准、管辖改革法院审判力量不足、冲击“两便原则”、行政机关的干预仍然存在等问题随着改革深入而不断涌现。针对这些新问题,应当实行规范改革标准、夯实改革法院审判力量、平衡改革与“两便原则”等举措对改革进行矫正、加以解决,从而巩固改革成果并引领接下来的改革朝着正确的方向良性发展。与此同时,现有的改革模式不仅不能完全规避行政机关对行政案件的干预,且在改革过程中又出现了不同以往的新的干预形式。本文提出可以结合长江三角洲一体化发展等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以现有的异地交叉管辖改革模式和相对集中管辖改革模式为基础,突破原有改革在省域、市域范围的局限,探索并建立跨省域的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改革新模式,进一步提高行政审判的独立性。
刘思涵[5](2020)在《非诉行政执行的“裁执分离”研究》文中认为非诉行政执行是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一大特色,体现了立法者通过牺牲效率的方式确保公正价值的立法初衷。随着非诉行政执行实践的发展,传统的“裁执合一”模式使得法院承担了过重的执行压力,“执行难”问题日益严峻。通过牺牲效率来保障公正的做法已经不符合实践的需要,非诉行政执行需要重拾对效率价值的追求。最早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领域得以确立的“裁执分离”模式,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权从法院剥离,由行政机关行使,使得法院与行政机关各司其责,在保障公正的同时,也提升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效率,实现了效率与公正的有效兼顾,被视为是现行非诉行政执行体制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实践中,“裁执分离”逐渐被适用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领域之外的其他行政非诉案件中,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成效。许多学者因此提出,应当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广泛适用“裁执分离”模式。然而,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撑,“裁执分离”模式不仅正当性存疑,而且也面临着行政机关怠于执行等种种现实问题。本文在分析我国非诉行政执行体制弊端及“裁执合一”模式现存困境的基础之上,论证了“裁执分离”模式扩大适用的现实必要性。通过“裁执合一”模式与“裁执分离”模式的对比,论述了“裁执分离”模式的优越性。通过对《行政强制法》的立法争议;党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改革精神的分析,论证了“裁执分离”模式具备进一步实践的可行性。由此得出“裁执分离”模式的扩大适用具备正当性的结论。在“裁执分离”实践现状的考察方面,本文选取了具备代表性的浙江及武汉地区的实践情况作为主要观察点,在综合相关司法案例的基础上,总结了“裁执分离”现存的立法和实践方面的问题,并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较为完备且可行性强的建议,以期在“裁执分离”立法缺失的情况下,解决实践中亟待解决的各类现实问题,也为“裁执分离”模式的未来立法提供一定的参考。
孙家富[6](2020)在《论执行转破产程序》文中研究指明201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解释初步确立了执行转破产程序。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又出台了《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执行转破产程序进一步完善。执行转破产程序在缓解法院执行困境、市场主体的退出和救治、破产功能的发挥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执行转破产程序不够完善,在规范和适用层面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执行转破产程序目前的规定不够全面和细致、程序启动方式单一、实践中程序启动存在阻碍等问题。因此,为了解决该程序面临的问题、充分发挥其功能,有必要对其进一步完善。本篇文章将内容主要分为五个部分进行阐述。关于我国执行转破产程序目前立法现状及适用困境的分析论述,以及针对程序存在的问题找出相应完善措施,是本选题研究内容的重点。第一部分,该部分从执行转破产程序典型案例入手,引出文章主题。通过对淳安X建材公司执行一案的介绍与解读,指出该程序对解决现实问题的重要意义,同时对该程序存在的局限性进行检视与反思。此外,笔者还从执行转破产程序具备的程序正当性内涵及程序效益两个方面对其进行价值分析。第二部分,该部分介绍了我国执行转破产程序的现状。该部分首先对执行转破产程序的相关法律规范进行了介绍,包括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执行法律规范、破产法律规范中的有关规定,从而表明了该程序的立法现状;此外,本文结合执行转破产程序的现有规定及该程序在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对该程序在立法上和适用上面临的困境进行了说明。第三部分,该部分是对域外有关国家及地区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状况的阐述。笔者在综合域外国家与地区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域外国家与地区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的模式进行了归纳分类。并且,本文从程序启动模式的种类及申请主体的范围两方面指出域外执行与破产衔接的主要特征,进而结合我国实际找出可供借鉴之处。第四部分,该部分内容主要是针对我国执行转破产程序面临的问题,寻找程序的优化路径。本文从规范和适用两个层面以及法院与当事人双重维度提出优化建议,弥补立法不足,消除适用障碍。具体涉及提升规范效力层级、完善程序启动方式、确立程序启动激励机制、平衡多元利益等措施,希望对执行转破产程序的完善提供有益借鉴。第五部分,该部分是对本文研究内容的概括总结。执行转破产程序基于实践需要而产生,符合发展趋势、契合现实环境,在解决执行难题、高效清理债务关系、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但是,执行转破产程序仍面临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通过进一步完善执行转破产程序,该程序的功能将得到更大程度发挥。
郝志彬[7](2018)在《非诉行政执行领域适用裁执分离机制探究》文中提出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行政强制执行领域的重要制度之一。传统的非诉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弊病重重,已经不能应对当前的社会执法环境。而法院与行政机关各司其责的裁执分离机制,既有利于发挥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优势,又有利于发挥行政机关的行政资源优势。修改之后的《行政诉讼法》没有采纳对非诉行政执行制度采取裁执分离机制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主导的裁执分离机制司法实践探索缺乏法律支撑。本文立足裁执分离机制应得以立法确认并广泛适用这一基本观点,从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运行现状分析,提出裁执分离机制的应用有其特定的现实基础。不可否认的是,裁执分离机制在目前的司法实践过程中,确实暴露出了一些不足,笔者以自己的从业经验为基,认为对裁执分离机制的不足,可以从国家立法、司法实务等领域做出完善。
马迅[8](2018)在《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改革的检视与省思——以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2款为中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为克服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的痼疾,减少行政审判中的不当干预,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了"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这是对原告就被告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的一种灵活变通,同时确认和巩固了"异地交叉管辖"和"相对集中管辖"等先期改革探索成果。由于立法条文的高度抽象性和模糊性,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的改革试点呈现出"转圈推磨异地管辖"、"相对集中选择管辖"、"集中交叉混合管辖"、"跨行政区划法院管辖"和"铁路两级法院管辖"等跨区域管辖新模式,其中既有对以往改革探索的修正和完善,又充分利用现有司法资源敢于突破和创新。作为地方法院省级统管完成之前的过渡性安排,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承载着开启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破冰之旅"的历史使命。为回应修法条文的先天不足,避免改革试点的"碎片化",应当借助价值位阶和利益衡量方法消弭潜在的价值冲突,同时在制度构建和配套措施等中观或微观向度作出具体的路径选择。
王中毅[9](2017)在《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文中研究指明各位代表:现在,我代表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同志提出意见。过去六年工作回顾市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全市法院在市委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和上级法院指导下,在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下,
岳彩领[10](2016)在《省以下地方法院体制改革的路径与方法》文中认为自建国以后,我国的司法发展事业、司法改革道路历尽曲折。其中,改革开放以来,以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为起点,至十八届四中全会,我国的司法改革已历经了36个年头,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四个“五年改革纲要”,对我国的司法改革进行了规划。30余年的改革取得了较大的成就,完善了我国的司法体制。但囿于我国具体国情、缺乏完善的顶层设计等因素,以往的司法改革始终未能较好的解决省以下地方法院存在的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民事执行难等问题,地方法院的管理体制、审判体制与执行体制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框架与思路进行了设计部署。仅从词频来看,仅仅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法治”一词即出现了111次,“司法”一词出现了73次,可见顶层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决心。但顶层设计仅是对司法体制改革进行了宏观性的蓝图规划,并没有说明具体的操作路径与方法。基于这种考虑,本文试图在考察我国法院司法权的属性、功能以及司法制度形成与发展的基础上,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四个“五年改革纲要”进行对比,全面分析我国司法体制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据此提出较为全面的省以下地方法院管理体制、审判体制和审执分离体制改革的路径与方法。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是分析司法权的含义和属性、功能,描述我国司法制度的历史演变。司法权为判断权,具有中央属性,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裁判性、终极性和中立性权力。司法裁决主要是进行法的判断,处理司法诉求应兼顾个案正义和社会正义,法官的中立性地位也是相对的,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则是实现司法权的保权功能。对我国法院的管理体制、审判体制以及执行体制的历史演变进行了系统梳理。第二章主要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四个“五年改革纲要”的出台背景、改革目标、主要内容等进行全面对比,分析我国司法改革前期取得的成果和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对我国地方法院目前在体制方面仍然存在的司法权的地方化、司法管理的行政化、司法判决的集权化以及审执权力配置的异化等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带着这种问题意识,归纳总结出司法体制改革要实现的四个目标(一是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二是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三是有利于增进司法廉洁;四是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和必须坚持的三个指导思想(一是科学认识我国现阶段的法治国情;二是准确理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思路、新目标、新任务;三是系统把握四五改革纲要的理论基点、逻辑结构与改革路径)以及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第三章主要论述管理体制改革路径与方法。改革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建立统一的司法管理决策和实施体制,将管理职能与审判职能逐步分离,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司法管理局,并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实行垂直管理。二是构建科学的人员分类管理体制,依据职位分类建立相应的招聘、薪酬、培训和管理体制。三是建立法官员额制,建立平等竞争、统一遴选的法官选拔机制,竞争应当采取以客观量化考核为主、主观认识评价为辅的方式对所有法官一视同仁的进行考核,最大限度消除改革中的不平等现象。四是改革法官遴选制度,将法官录用从公务员招考制度中剥离出来,上级法院原则上应从下一级法院的法官中逐级选拔法官;五是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对法官和具有行政编制的法官助理实行单独薪酬体系,聘用制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按现行工资收入加能级岗位津贴(按照三级九等设定不同能级),司法警察按照人民警察的相关待遇规定执行等。六是改革司法经费管理制度,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非税收入均划归省级财政,由各省财政按照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和基本建设经费分类核定支出,实现“收支彻底脱钩、财政全额保障”。第四章主要论述审判体制改革的路径与方法。本章重点探讨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是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但对于行政法院的设立,论文提出在目前的司法现状下,较好的方案是先将行政案件进行集中管辖,对一些特殊的行政案件通过提级管辖、指定管辖等方式解决,待将来条件成熟时,可再设立专门的行政法院。二是改革审判权运行机制,通过建立专业化审判团队替代原有审判庭,取消院、庭长的案件签批权,建立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过滤机制,成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等改革方式,实现法官的独立审判,并统筹协调落实司法责任制与法官独立审判的履职保障。三是改革人民陪审制度,取消单位推荐的方式,从符合条件的公民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并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第五章主要论述了民事审执分离的改革模式。从分析实施审执分离改革的目的在于切实解决“执行难”入手,对强制执行与审判的共通性机理和差异性机理进行了分析,梳理了我国强制执行权的分权改革历程与现状,对当前强制执行体制存在的问题、执行难的成因进行内外两方面的深入剖析,并通过计算改革的成本考量,对比了执行权整体剥离、执行实施权单独剥离、执行权深化内分三种改革模式,提出我国的审执分离改革应当在整个司法体制改革框架下,结合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体制改革和法官员额制改革,在执行员与法官分离、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分离、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两分一统”工作机制上实现突破,为审执分离改革试点提供参照系。
二、台州党委支持法院破解“执行难”(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台州党委支持法院破解“执行难”(论文提纲范文)
(1)非诉行政执行裁执分离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非诉行政执行裁执分离模式基本理论分析 |
(一)非诉行政执行概念 |
(二)非诉行政执行性质的学理争议 |
1.行政权说 |
2.司法权说 |
3.复合权力说 |
4.小结 |
(三)裁执分离模式理论分析 |
1.裁执分离的概念 |
2.裁执合一的弊端 |
3.裁执分离的优势 |
二、非诉行政执行裁执分离的现状及问题 |
(一)非诉行政执行裁执分离模式立法现状 |
1.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
2.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 |
3.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4.小结 |
(二)非诉行政执行裁执分离的实践现状 |
1.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土地违法执行案件实践现状 |
2.其他非诉执行领域裁执分离实践现状 |
3.小结 |
(三)我国非诉行政执行裁执分离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
1.裁执分离案件适用范围有限 |
2.裁执分离模式的法律支撑不足 |
3.审查标准不明确 |
4.执行主体规定混乱 |
5.违法救济机制不成熟 |
三、其他国家及地区非诉行政执行裁执分离考察与借鉴 |
(一)行政本位——德奥模式 |
1.德国 |
2.台湾 |
(二)司法本位——英美模式 |
1.英国 |
2.美国 |
(三)其他国家及地区非诉行政执行裁执分离模式的经验借鉴 |
四、非诉行政执行裁执分离的完善路径 |
(一)厘清裁执分离案件的适用范围 |
1.将财产类执行纳入执行范围 |
2.扩大执行类的适用范围 |
(二)在上位法层面确立裁执分离制度 |
(三)确立具体的审查标准 |
1.确立差异化审查 |
2.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 |
(四)明确裁执分离的执行主体 |
(五)建立违法执行救济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中国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再解读——法院权能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与进路 |
二、中国民事执行的逻辑悖论 |
(一)执行难与执行乱 |
(二)审执合一与审执分离 |
(三)执行模式的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 |
(四)司法独立与执行联动 |
三、执行难场域中的法院权能不足 |
(一)法院权能理论 |
(二)法院权能不足的表现 |
1.资源汲取权能相对劣势 |
2.组织协作权能虚弱无力 |
3.正当化权能日益弱化 |
4.强制权能软弱虚置 |
(三)小结 |
四、集中清理———补足法院权能的“非常规”手段 |
(一)集中清理活动的特点 |
(二)集中清理活动中法院权能的补强 |
1.资源汲取权能得到强化 |
2.组织协作权能得到拓展 |
3.正当化权能得到提升 |
4.强制权能得以归位 |
(三)集中清理中的“政治吸纳司法”现象 |
五、理论回应 |
六、结语 |
(3)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问题与机制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第一章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基本范畴与实践演进 |
第一节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基本范畴 |
一、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理论基础 |
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性质 |
三、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价值与功能 |
第二节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演进 |
一、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沿革 |
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发展动向 |
第二章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问题与成因分析 |
第一节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问题分析 |
一、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适用情况的数据统计 |
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问题 |
三、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实践问题产生的危害 |
第二节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实践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申请执行人与法院沟通不畅 |
二、被执行人逃避执行 |
三、执行人员对制度不够重视 |
四、立法供给不足 |
五、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 |
第三章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比较法考察与启示:以德国财产释明制度为例 |
第一节 修改前的德国财产释明制度 |
一、德国财产释明制度在《德国民诉法》中的内容架构 |
二、旧法中德国财产释明制度的弊端 |
第二节 修改后的德国财产释明制度 |
一、德国财产释明制度修改的内容 |
二、德国法学界对新法的评价 |
第三节 德国债务人财产释明制度的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
一、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为财产查明机制的核心 |
二、强化被执行人拒绝申报和虚假申报的法律责任 |
三、赋予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的程序启动权 |
四、保障执行当事人的知情权 |
五、增加被执行人的救济途径 |
第四章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运行长效机制构建 |
第一节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优化 |
一、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运行模式优化 |
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运行程序优化 |
第二节 相应配套制度的完善 |
一、建立文书有效送达协同机制 |
二、健全财产登记和公示体系 |
三、构建执行联动机制 |
四、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改革研究 ——以《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2款之实施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意义 |
二 研究方法 |
三 研究思路 |
四 研究现状 |
第一章 行政诉讼跨区管辖改革的背景 |
第一节 现行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存在的缺陷 |
一、行政审判独立性受到干预 |
二、原告的选择权保护不充分 |
三、现有管辖条文规定不明确 |
第二节 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改革立法溯源 |
一、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立法回顾 |
二、解读《行诉法》第18条第2款 |
第三节 域外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比较分析 |
一、域外典型国家制度介绍 |
二、域外对我国改革的启示 |
第二章 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改革的现状 |
第一节 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改革的文本:制度探索与顶层设计 |
一、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改革的制度探索 |
二、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改革的顶层设计 |
第二节 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改革的实证:地方实践模式的创新 |
一、异地交叉管辖模式 |
二、相对集中管辖模式 |
三、提高审级管辖模式 |
四、铁路法院集中管辖模式 |
第三节 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改革的评析:地方改革实践的困境 |
一、确定管辖法院缺乏统一标准 |
二、管辖法院行政审判力量不足 |
三、冲击了行政司法“两便原则” |
四、地方行政机关干预依然存在 |
第三章 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改革的未来:完善与创新 |
第一节 规范运作:确定法院与案件选取原则 |
一、明确跨区域管辖法院的选取设置标准 |
二、明确跨区域管辖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 |
第二节 夯实力量:充实和优化行政审判资源 |
一、整合法院行政审判资源 |
二、行政审判庭内案件分流 |
第三节 保持平衡:兼顾改革与“两便原则” |
一、完善健全巡回法庭机制 |
二、建立行政审判智慧法院 |
第四节 创新思路:改革与区域一体化战略融合 |
一、区域一体化管辖制度改革的可行性 |
二、行政诉讼跨省域管辖改革模式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非诉行政执行的“裁执分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写作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非诉行政执行“裁执分离”模式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非诉行政执行概述 |
一、非诉行政执行的概念 |
二、非诉行政执行的分类 |
第二节 “裁执分离”模式的内涵界定 |
一、理论层面的“裁执分离” |
二、规范层面的“裁执分离” |
三、与“裁执合一”模式的对比分析 |
第二章 非诉行政执行“裁执分离”模式的正当性 |
第一节 “裁执分离”的现实必要性 |
一、行政法院系统的缺失 |
二、行政强制执行权配置失衡 |
三、“裁执合一”模式的现实困境 |
第二节 “裁执分离”模式的优越性 |
一、提升行政非诉案件的执行效率 |
二、保障司法权的独立运行 |
三、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
第三节 “裁执分离”模式的可行性 |
一、《行政强制法》立法时遗留的探索空间 |
二、党中央推进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的改革导向 |
三、国务院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现实需要 |
四、最高人民法院裁判与执行相分离的政策要求 |
第三章 非诉行政执行“裁执分离”的实践现状 |
第一节 “裁执分离”的实践考察 |
一、浙江地区的“裁执分离”实践 |
二、武汉地区的“裁执分离”实践 |
三、小结 |
第二节 “裁执分离”模式现存问题分析 |
一、立法层面的问题 |
二、实务方面的问题 |
三、问题的成因分析 |
第四章 非诉行政执行“裁执分离”模式的完善对策 |
第一节 完善“裁执分离”的相关立法 |
第二节 明确“裁执分离”的适用规则 |
一、区分适用范围 |
二、确定执行主体 |
第三节 落实“裁执分离”的执行程序 |
一、坚持正当程序原则 |
二、落实必备的执行程序 |
第四节 加强对执行行为的监督 |
一、审判机关理清角色定位 |
二、检察机关督促具体执行 |
第五节 细化“裁执分离”的责任承担 |
一、执行行为的责任承担 |
二、司法审查行为的责任承担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论执行转破产程序(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执行转破产程序典型案例解读 |
(一)基于淳安X建材公司执行案的反思 |
1.淳安X建材公司执行案的简介 |
2.淳安X建材公司执行案的反思 |
(二)执行转破产程序的程序价值 |
1.执行转破产程序的程序正当性 |
2.执行转破产程序的程序效益 |
二、执行转破产程序的立法现状及适用困境 |
(一)执行转破产程序的立法现状 |
1.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 |
2.执行法律规范的规定 |
3.破产法中的规定 |
(二)执行转破产程序的适用困境 |
1.参与分配制度影响执行转破产程序的实施 |
2.“半职权化”启动模式未达到立法预期 |
3.执行转破产程序的启动动力不足 |
4.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程序被忽视 |
三、域外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衔接状况 |
(一)申请主义为主的破产启动模式 |
1.德国 |
2.日本 |
3.台湾地区 |
(二)其它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衔接模式 |
1.美国申请主义破产启动模式 |
2.法国破产申请主体的多元化模式 |
3.瑞士执行与破产程序统一立法模式 |
(三)域外执行与破产衔接程序的主要特征 |
1.申请主体的多元化 |
2.启动模式的多元化 |
四、执行转破产程序的优化:两个层面和双重维度 |
(一)规范层面:弥补程序立法缺陷 |
1.提升执行转破产程序规范效力层级 |
2.建立“职权主义”程序启动模式 |
3.扩大有权申请破产的主体范围 |
4.明确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义务 |
(二)适用层面之一:法院增强程序调适能力 |
1.完善法院外部协调机制 |
2.权衡程序转换中的多元利益 |
(三)适用层面之二:探索当事人程序启动激励机制 |
1.简化破产程序 |
2.解决破产费用负担问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非诉行政执行领域适用裁执分离机制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裁执分离的基本概念分析 |
(一) 非诉行政执行的概念 |
(二) 裁执分离机制的概念 |
(三) 立法视角下的裁执分离机制 |
二、非诉行政执行模式分析 |
(一) 域外行政强制执行模式 |
1. 司法本位的强制执行模式 |
2. 行政本位的强制执行模式 |
(二) 我国非诉行政执行模式 |
1.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 |
2. 弹性执行模式下的问题聚焦 |
三、适用裁执分离机制的现实基础 |
(一) 适用裁执分离机制的紧迫性 |
(二) 适用裁执分离机制的正向性 |
(三) 适用裁执分离机制的可行性 |
(四) 适用裁执分离机制的探索实践 |
四、适用裁执分离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一) 缺乏法律依据 |
(二) 实务问题复杂 |
五、裁执分离机制的完善 |
(一) 国家立法确立裁执分离机制 |
(二) 针对若干实务问题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改革的检视与省思——以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2款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提出:高度抽象和模糊的新法第18条第2款 |
二、生成逻辑: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之立法动因 |
(一) 行政诉讼的现实困厄 |
(二) “立法移植”的水土不服 |
(三) 先期探索的后劲不足 |
三、试点探索: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之模式创新 |
(一) 异地管辖新模式 |
(二) 集中管辖新模式 |
1. 相对集中选择模式 |
2. 集中交叉混合模式 |
(三) 铁路法院管辖新模式 |
1. 跨行政区划法院管辖模式 |
2. 铁路基层法院管辖模式 |
3. 铁路两级法院管辖模式 |
四、发展图景: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之历史使命 |
(一) 弥补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管辖的不足 |
(二) 开启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破冰之旅” |
1. 逐步取消基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
2. 充分挖掘跨行政区划法院的资源优势 |
(三) 衔接地方法院省级统管的过渡性安排 |
五、具体进路: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之制度设计 |
(一) 重塑跨区域管辖改革的价值考量 |
(二) 统一跨区域管辖改革的制度共识 |
1. 丰富跨区域管辖法院的类型和设置 |
2. 确立跨区域管辖案件的范围和标准 |
3. 注重行政审判专业化队伍的组织和建设 |
(三) 完善跨区域管辖改革的配套措施 |
1. 科学系统评估改革试点成效 |
2. 试点成熟时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
3. 坚持行政诉讼体制机制改革的系统性推进 |
结语 |
(9)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过去六年工作回顾 |
一、主动融入大局,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
二、坚持司法为民,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
三、围绕“两条主线”,推进审判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 |
四、厚植发展根基,打造群众满意的法院队伍 |
五、主动接受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
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 |
(10)省以下地方法院体制改革的路径与方法(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研究本课题的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实践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 国外已有研究成果 |
(二) 国内已有研究成果 |
三、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一) 研究思路与内容 |
(二)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司法权的属性、功能与中国司法制度的历史演进 |
第一节 司法权的含义和属性 |
一、司法权的含义 |
二、司法权的性质和特点 |
(一) 司法权是判断性权力 |
(二) 司法权的独立性 |
(三) 司法权的民主性 |
三、我国司法权的中央属性 |
第二节 司法权的基本功能 |
一、司法裁决:是法的判断还是法的创制 |
二、司法诉求:是个案正义还是社会正义 |
三、法官地位:是中立的裁判者还是政治的附庸 |
四、辩证对待:司法权的保权功能 |
第三节 当代中国司法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
一、改革开放前司法制度发展的曲折历程 |
(一) 全面废除“六法全书” |
(二) 建国初期的司改运动 |
(三) 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蔓延 |
二、改革开放后司法制度的恢复与重建 |
三、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的历史演变 |
(一) 司法管理体制的历史发展 |
(二) 审判体制的历史发展 |
(三) 执行体制的历史发展 |
第二章 省以下地方法院体制的现状、问题与改革目标 |
第一节 人民法院四个“五年改革纲要”之比较 |
一、四个“五年改革纲要”的出台背景比较 |
(一) 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出台的背景 |
(二) 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出台的背景 |
(三) 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出台的背景 |
(四) 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出台的背景 |
二、四个“五年改革纲要”的目标比较 |
(一) 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的目标 |
(二) 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目标 |
(三) 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目标 |
(四) 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的目标 |
三、四个“五年改革纲要”的内容比较 |
(一) 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的主要内容 |
(二) 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主要内容 |
(三) 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主要内容 |
(四) 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的主要内容 |
四、司法改革的前期成果、问题与改革特征 |
(一) 司法改革的前期成果 |
(二) 前期司法改革的突出问题 |
(三) 我国前期司法改革的显性特征 |
第二节 省以下地方法院现行体制存在的问题 |
一、司法权的地方化 |
二、司法管理行政化 |
三、司法判决集权化 |
四、审执权力配置异化 |
第三节 省以下地方法院体制的改革目标与指导思想 |
一、省以下地方法院体制改革的目标 |
(一) 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 |
(二) 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 |
(三) 有助于增进司法廉洁 |
(四) 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
二、省以下地方法院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
(一) 科学认识我国现阶段的法治国情 |
(二) 准确理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思路、新目标、新任务 |
(三) 系统把握四五改革纲要的理论基点、逻辑结构与改革路径 |
第三章 省以下地方法院管理体制改革路径与方法 |
第一节 法院管理体制的基本理论 |
—、法院管理体制中的管理学理论基础 |
二、法院管理体制的构成要件 |
(一) 法院管理所要达到的价值目标 |
(二) 法院管理体制的权力运行主体 |
(三) 法院管理体制的权力结构模式 |
(四) 法院管理体制的运行机制 |
第二节 省以下地方法院管理体制的外部依赖性结构 |
—、省以下地方法院外部依赖结构的形成 |
二、省以下地方法院外部依赖结构对审判独立的影响 |
第三节 省以下地方法院管理体制重构方法 |
—、省以下地方法院管理体制的重构思路 |
(一) 以相关国际性文件为参考 |
(二) 以域外法院管理体制的实践为合理借鉴 |
(三) 以和国家形式相一致为改革目标 |
(四) 以建立统一的司法管理体制为改革思路 |
二、省以下地方法院管理体制的改革方法 |
(一) 建立统一的司法管理决策和实施体制 |
(二) 人员管理制度改革方法 |
(三) 司法经费管理改革方法 |
第四章 省以下地方法院审判体制改革路径与方法 |
第一节 审判体制的科层化现状 |
一、审判权与行政权高度重合 |
二、审判决策与管理决策的主体混同 |
三、行政职级和法官等级相互对应 |
第二节 审判体制的科层化结构所导致的问题 |
一、审判权行使主体之间的权力归属不清 |
(一) 简易程序案件的适用范围不明确 |
(二) 合议庭成员之间的权力归属与责任承担不清 |
(三) 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普遍存在 |
二、审判组织的运行机制不完善 |
(一) 独任庭审判案件时的繁简度掌握不当 |
(二) 合议庭运行机制的粗放化 |
(三) 审判委员会的运行机制不完善 |
三、审判管理权对审判权产生侵蚀 |
(一) 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产生混同现象 |
(二) 审判管理引发审判权的行政化 |
(三) 审判管理考核对审判权的桎梏 |
第三节 省以下地方法院审判体制改革方法 |
一、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改革方法 |
(一) 我国司法管辖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
(二) 当前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的改革进程 |
(三) 推进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改革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
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方法 |
(—) 赋予法官独立审判权 |
(二) 统筹协调落实司法责任制与法官独立审判的履职保障 |
三、人民陪审制度改革方法 |
(一) 人民陪审制度现状 |
(二) 当代陪审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趋势 |
(三) 人民陪审制度的设计构想 |
第五章 省以下地方法院审执分离改革路径与方法 |
第一节 强制执行与审判的共通性和差异性机理 |
一、强制执行权的基本性质 |
二、强制执行与审判的共通性机理 |
三、强制执行与审判的差异性机理 |
第二节 我国强制执行权的分权改革历程与现状 |
一、从四个“五年改革纲要”看强制执行权的分权历程与现状 |
二、当前强制执行体制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强制执行审执分离模式的对比与选择 |
一、顶层设计的改革目的与任务 |
二、当前强制执行体制下执行难成因分析 |
三、审执分离改革方案的对比与选择 |
(一) 执行权的整体剥离改革模式 |
(二) 执行实施权的单独剥离改革模式 |
(三) 审执分离改革模式之我见 |
致谢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参考文献 |
四、台州党委支持法院破解“执行难”(论文参考文献)
- [1]非诉行政执行裁执分离模式研究[D]. 孙晓岚.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2]中国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再解读——法院权能的视角[J]. 郑涛. 南大法学, 2021(01)
- [3]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问题与机制构建[D]. 杨家明. 江苏大学, 2020(05)
- [4]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改革研究 ——以《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2款之实施为中心[D]. 郭坚.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5]非诉行政执行的“裁执分离”研究[D]. 刘思涵.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6]论执行转破产程序[D]. 孙家富. 浙江工商大学, 2020(05)
- [7]非诉行政执行领域适用裁执分离机制探究[D]. 郝志彬. 天津师范大学, 2018(01)
- [8]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改革的检视与省思——以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2款为中心[J]. 马迅.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8(02)
- [9]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N]. 王中毅. 台州日报, 2017
- [10]省以下地方法院体制改革的路径与方法[D]. 岳彩领. 东南大学, 201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