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湾税务处罚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张馨予[1](2021)在《税务裁量基准的功能定位与结构塑造——基于实证的分析》文中研究指明税务裁量基准通过量化和细化裁量空间实现对税务裁量权的控权。国税总局积极推进税务裁量基准的建立,但仅对税务裁量基准作出抽象规定,基准文本的制定有赖于各省市的立法和执法水平。当前税务裁量基准缺乏专项研究。税务裁量基准具有怎样的控权逻辑、能否实现税务裁量权的控权效果,尚无有效的评估方式。只有当裁量基准的一般性原理与税法立法实践相结合,才能找到税务裁量基准的功能定位,为税务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制定效力、司法审查等制度结构提供完善方向。
张文[2](2021)在《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任倩[3](2020)在《行政处罚中裁量权问题研究——以税务处罚为中心》文中研究说明行政处罚中裁量权的行使及其规制问题是行政法领域规范执法的关键性问题,税务处罚行政裁量权的行使亦是税收法治及税收公平的重要一环。本文从行政裁量权的理论基础出发,结合行政裁量权在税务处罚中的实证分析及地方税务行政处罚实践,最终着眼于行政裁量权行使中的自我规制与外部监督,提出需兼顾内部裁量基准的细化与外部监督的具体化,以期梳理裁量权的争论点。
马成武[4](2020)在《论税务行政处罚中的主观故意 ——以深圳天诚公司案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依法治税作为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制建设在税收领域的集中体现。税收执法中正确认识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主观要素,在税务行政处罚和税收违法行为的认定中将主观要素作为重要的裁量情节进行考察,在税务行政诉讼中合理分配税收违法行为主观方面的举证责任,对提高税务行政效率,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征纳双方关系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分五个部分论述了税务行政处罚应考虑行政相对人的主观要素:第一部分以深圳天诚公司案为例,引出税务行政处罚中的主观故意;第二部分是我国目前税务行政处罚综述,包括目前税收行政处罚现状、因税务机关不考虑主观因素而败诉的部分案例、税务行政处罚不考虑主观要素原因分析;第三部分对比分析一般行政处罚中对主观要素的考虑;第四部分对比分析刑法中对逃税罪的规定与征管法中对偷税违法行为的规定;第五部分形成结论,即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行政处罚时应综合考虑纳税人的主观因素,并合理分配税务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对后续税务行政处罚的发展给出具体改革建议。
荣堃[5](2019)在《税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反思与重构》文中研究说明近年,随着纳税人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税务争议越来越频繁地发生,作为纳税人寻求权利救济最后手段的税务行政诉讼,其数量也在不断增加。由于税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具体规定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处于缺位状态,且税务行政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分支,因此法院在审理税务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均依循行政诉讼法的原则分配当事人各自应承担的举证责任。然而,税务行政诉讼不仅和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存在差别,和其他行政诉讼之间也存在明显不同,包括:纳税资料主要由纳税人掌握、纳税人承担的协力义务多、税务行政诉讼复杂性和专业性强。如果法院在审理税务行政案件时不顾税务行政诉讼本身的特性,而照搬行政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将可能影响举证责任在诉讼当事人之间公平、合理的分配以及法官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基于以上原因,有必要在我国建立专门的税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将法定性、确定性与灵活性共存、兼具保守性和前瞻性以及衡平理念作为基本指导,同时改革税务行政诉讼双重前置的规定、建立“税务机关举证证明税款征收和税务处罚等导致税款增加的事实,纳税人举证证明税前扣除项目、享受的税收优惠以及免税等造成税款减少的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1,并且灵活举证责任调整机制、明确举证责任倒置的具体情形。本文除引言外,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先简要介绍税务行政诉讼的定义、目标和价值,接着介绍举证责任的来源和意义,并对“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的概念进行厘清,最后对税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从作者自身认识的角度进行定义,并对税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与税收征管程序中的举证责任、税务行政复议举证责任的区别与联系进行了简单梳理,从税务行政诉讼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来阐明建立专门的税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必要性。第二部分通过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广州德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地税局稽查一局的税务行政诉讼,总结出我国税务行政诉讼中存在如下缺陷:举证责任分配过于笼统、没有体现税务行政诉讼自身的特殊性、缺乏灵活的举证责任调整机制以及缺少对举证责任倒置的具体规定。第三部分提出重构我国税务行政诉讼应当以法定性、确定性与灵活性共存、兼具保守性和前瞻性、衡平理念为基本指导。第四部分针对我国现行税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建议在遵循基本理念的前提下,从改革税务行政诉讼双重前置规定、明确举证责任分配基本原则、灵活举证责任调整机制、明确举证责任倒置具体情形四个方面进行完善。
陈雷[6](2018)在《税务争议中的替代性解决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税务争议中的替代性解决机制是不同于传统解决方式而形成的非诉讼解决途径或多元化解决途径的总称。传统税务争议解决机制一般划分为复议和诉讼两种模式,但这仅仅是从裁决结果的角度予以划分,而忽视了税务争议从产生到解决各个阶段中多元主体通过不同措施实现多样化裁决方式和裁决程序即替代性机制的作用和功能。因此,替代性解决机制应当涵盖替代性机构、替代性措施、替代性程序、替代性方法等基本要素,并在明确基本要素的基础上论证兼容性和可行性,兼具域外的比较研究,进而探寻替代性机制的制度设计,完善纳税人的救济渠道和救济方式,推动税收法治的实现。
陈雷[7](2018)在《税务行政裁量权的法律规制——以税务和解的授权界限为例》文中研究指明税务行政裁量权的规范化行使是税收法治达成的关键。税务和解作为税务裁量权的实现载体,承载了重要的税务功能。当前,学界关于税务和解裁量权运用的研究大多停留在规范确认和政策宣传层面,缺乏具体的制度化设计和程序性救济。这既是立法滞后的表现,也与理论和实践层面的思维惯性有关。规范税务和解的授权界限,一方面需要厘清税务机关作为国库代理人的法定权限和行为模式,明确授权行为的效力归属与准据法适用的标准,以寻求私法治理与公法治理之间的有机平衡;另一方面,为避免裁量权在和解中的肆意扩张,需要从法定性、合理性、经济性、正当性出发对税务和解的前提要件、尺度要件、事实要件和形式要件等核心问题做特定限制,列举税务和解在公法和民法视野中违反授权界限的"负面清单",以明确税务和解的法律责任和救济方式。
陈雷[8](2017)在《税务处罚中的替代性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传统的税务处罚机制在程序上体现为表示行为的单方性和法律效果的既定性,在实体上表现为手段措施的单一性和非选择性。与此相比,替代性机制是不同于法定处罚机制而形成的多元化处理措施、程序和手段的总称,包括程序上的协商性和实体上的过渡性与可选择性,并视具体的对象主体和情节轻重予以适用。在税收法定视域下规范替代性机制的选择路径和适用基准,需要通过目的性限缩和比例性规制以对财产罚、名誉罚、行为罚等进行法理上的效益评估与实践中的类型化界分,并运用到惩戒罚和执行罚的具体过程中,同时结合协商和解、处罚听证、公示平台等替代性程序实现替代性机制与税务处罚的现实对接,明确谦抑原则的取舍在最终司法审查程序中的价值定位。
陈晶[9](2017)在《税务行政强制执行主体设置的完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一个国家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尤其重要的一项行政法律制度,其对于行政目标和行政决定内容的实现,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维护,以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首要问题就是行政执行主体的设置,即什么国家机关或组织应该被授权,又应该授予哪种行政强制执行权等问题。相对于执行方式、程序、救济等来说,执行主体的设置是一个基础性的问题,应当首先对其进行研究。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是保障税务机关作出的生效行政决定内容实现的一种制度安排,它的设计是否合理直接影响着税款的征收、纳税人的权利保护、依法行政的落实等一系列基本的税收法律问题。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设计往往都是依循行政法上的强制执行制度,主要分为有法院介入的司法执行模式和行政机关自力执行的行政执行模式。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既借鉴了英、法等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又授权行政机关自力执行,实行“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的模式。然而,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权在税务机关与人民法院之间的配置尚存在不合理之处,且在法律规定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导致实践中出现司法不一的问题。本文拟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对我国税务行政执行主体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现状进行分析并就如何进行完善提出自己的想法。论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及其主体的概述,首先介绍的是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执行方式及执行程序,之后对世界上主要的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模式进行阐述,包括行政主导模式和司法主导模式,并分析了影响其形成的因素。最后通过介绍域外关于税务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规定,包括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以及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的规定。通过比较得出三点启发,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论文的第二部分,主要是归纳我国相关法律对税务执行主体的规定,然后对其进行研究,发现《税收征收管理法》在执行主体的规定上存在的缺陷。论文的第三部分,对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实务中因法律规定的不足而导致的实践问题进行研究,主要包括三个问题:一是法院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量大、执行效率低,二是税务机关对是否有执行权产生混乱,三是选择执行模式下的法律规定存在不明确之处。论文的第四部分,在前面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对我国税务行政强制执行主体设置的完善意见,即明确以税务机关自行执行为主,将税款及滞纳金的执行权全部授予税务机关以确保行政效率,至于罚款的强制执行则建议遵循“裁执分离”的原则。人民法院对税务机关的执行申请进行审查并准予执行的,由税务机关组织实施。由此,将税务机关和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执行案件的管辖范围予以明确,既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人民法院的执行负担,在确保税收执行效率的同时,也能够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陈红振[10](2017)在《税收核定征收的举证规则研究》文中认为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而政府在税收征收中所凭借的正是其所拥有的政治权力,税收征收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特点。按日本部分学者观点,国家以及其他社会公共团体是以向其国民提供公共服务为己任的。而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需要消耗掉大量的资金,由于国家不直接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这一部分资金就是通过税收的方式从国民手中征集到的。从这些学术观点我们可以看到,税收征收给人一种外在的无偿性,但从其实质来看,税收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所收取的对价,但这种对价又建立在政府所拥有的政治权力基础之上,是一种强制性的对价。然而,无论对于国家机器的运转,还是对于公民权利保障,税收其重要性都是不言而喻的,都关乎任何一方的生存和发展。政府在税款征收的过程中,要确保税收公平、实质课税原则,一方面国家要求该征的税不能得到逃漏,另一方面要讲求平等、公平性原则。税收核定征收在现实中的问题很多,本文正是从现实生活出发来探究此类问题的解决方法,本文所用的案例是被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提审的一个税务诉讼案件。本案中,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发公司”)一项拍卖案的拍卖额被广州市地税局所否定,其否定理由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广州德发公司对此不表示认同,遂进入诉讼程序,但一、二审都败诉。税收争讼的过程中就是举证的过程,要讲求证据,讲求法律之理,不允许权力任性。在税收争讼举证的过程中,合理的举证规则使得税收法律关系得到维护。本文试图探究核定征收的过程中应该遵循的举证规则,通过完善的举证制度来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本文第一章,简单介绍德发税务纠纷案的案情、裁判要旨,对其争议点进行简要分析。然后介绍案例选择原因,通过此案例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第二章,通过案例分析现实法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与我国法律规定的不合之处,并为下一章的理论探究做铺垫。第三章,概述核定征收的相关概念,在对概念明晰的前提下,对举证责任的相关理论进行研究,探求核定征收举证责任的规则;第四章,针对税务纠纷案例,分析“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举证要点;第五章,通过理论分析,回归案例,结合理论和实际情况提出解决之道。
二、台湾税务处罚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台湾税务处罚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1)税务裁量基准的功能定位与结构塑造——基于实证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裁量基准的合理化论据:以比较法为视角 |
(一)裁量基准的立论纷争 |
(二)裁量基准制度的域外经验 |
三、税务裁量基准的功能基础:自由裁量权的控权 |
(一)我国税收裁量权运行现状 |
(二)税收立法层面 |
(三)行政裁量层面 |
(四)司法审查层面 |
四、税务裁量基准的实践困局:适用障碍 |
(一)税务裁量基准的设置现状 |
(二)制定主体不明 |
(三)效力不明确 |
(四)技术构造的不合理 |
五、税务裁量基准的结构塑造:一种行政规范 |
(一)制定主体 |
(二)制定范围 |
(三)逸脱条款 |
(四)司法审查 |
结论 |
(3)行政处罚中裁量权问题研究——以税务处罚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行政裁量权的理论基础 |
(一)行政裁量的内涵及由来 |
(二)行政裁量权的构造理论 |
(三)行政裁量权行使的原则 |
二、税务处罚行政裁量权的实证分析 |
(一)税务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基准 |
(二)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例分析 |
三、税务处罚裁量权行使的规制 |
(一)裁量权的内部规制——裁量理由 |
(二)裁量权的外部规制——完善与监督 |
(4)论税务行政处罚中的主观故意 ——以深圳天诚公司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深圳天诚公司案 |
一、案情简述 |
二、法院判决结果分析 |
三、本案中争议的焦点 |
第二章 税务行政处罚综述 |
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现状 |
二、因税务机关未考虑主观要素而败诉的案例 |
(一)山东基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案 |
(二)茂名市天普药业有限公司案 |
(三)环球置业公司案 |
(四)大连陈德惠律师事务所偷税案 |
三、税务行政处罚不考虑主观要素原因分析 |
(一)国大于民,优先保障国家征税权 |
(二)效率优先,节省税务执法成本 |
(三)考虑主观因素可能产生腐败 |
(四)税务部门执法能力不强,法律素养薄弱 |
四、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税务行政处罚对比 |
(一)美国税务处罚 |
(二)日本税务处罚 |
(三)我国台湾地区税务处罚 |
五、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一般行政处罚中对主观要素的考虑 |
一、处罚与过错相适应 |
二、行政处罚应基于被处罚行为具有可谴责性 |
三、考虑主观过错是法的发展规律 |
四、考虑主观过错符合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 |
五、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偷税与逃税罪的对比分析 |
一、偷税和逃税罪的特征 |
(一)偷税的特征 |
(二)逃税罪的特征 |
二、偷税与逃税罪的比较 |
(一)偷税违法行为与逃税犯罪行为的区别 |
(二)偷税税额和逃税罪税额区别 |
(三)偷税的主观故意和逃税罪的主观故意 |
三、偷税与逃税罪的衔接 |
四、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主观要素在税务行政处罚中的地位 |
一、税务行政处罚应考虑纳税人主观要素 |
(一)计算失误与故意偷税的区分 |
(二)考虑主观要素符合税法基本原则 |
(三)国家税务总局的态度 |
二、主观要素的举证责任 |
(一)税务机关举证 |
(二)纳税人自证 |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 |
三、税务行政处罚改革建议 |
(一)完善税法体系 |
(二)提高税务人员法治素养 |
(三)处罚轻重有别 |
(四)优化自由裁量基准 |
(五)设立风险提示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税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反思与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税务行政诉讼及举证责任概述 |
(一)税务行政诉讼概述 |
(二)举证责任概述 |
(三)税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概述 |
二、对我国税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反思 |
(一)德发案案情介绍 |
(二)我国现行税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存在的缺陷 |
三、重构我国税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理念指导 |
(一)法定性 |
(二)确定性与灵活性共存 |
(三)兼具适应性和前瞻性 |
(四)衡平理念 |
四、完善我国税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具体建议 |
(一)改革税务行政诉讼双重前置规定 |
(二)明确举证责任分配基本原则 |
(三)灵活举证责任调整机制 |
(四)明确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税务争议中的替代性解决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税法需要什么样的纠纷解决机制 |
二、规范梳理与现实反思:传统税务争议解决机制的检视 |
(一) 税务复议 |
(二) 税务诉讼 |
三、追本溯源:两大法系替代性解决机制的缘起和发展 |
(一) 多元与自治:美国ADR的发展模式及其在税务领域的运用 |
(二) 协商性和专业化:法国税务ADR的特色 |
四、理论破局、制度兼容与现实可塑:税务ADR适用的理论和现实依据 |
(一) 理论破局:公私法融合的历史趋势 |
(二) 制度兼容:ADR与现行税务争议解决机制的法律兼容性和可选择性 |
(三) 现实可塑:税收法定原则下ADR适用于税务纠纷的正当性和现实紧迫性 |
五、徒法不足以自行:税务ADR之程序构建与配套制度的完善 |
(一) 多元共治:税务ADR制度设计的基本思路 |
(二) 方式拓展:税务仲裁的可行性探讨 |
(三) 柔性法治:税务ADR适用阶段的扩围 |
(四) 效力确认:税务ADR得以实施的关键 |
(五) 现实对接:税务司法ADR制度中国化的最优路径 |
(六) 专业服务建构:税务ADR优化升级的技术支持 |
六、结语 |
(7)税务行政裁量权的法律规制——以税务和解的授权界限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税务裁量权的逻辑结构与规制必要性 |
(一) 税务裁量权的逻辑结构 |
(二) 税务和解作为裁量权实现载体的规制必要性 |
1. 理论必要性: |
2. 实践必要性: |
二、税务和解授权行为的法律关系解构 |
(一) 授权行为的效力归属 |
(二) 授权行为的准据法适用 |
(三) 授权范围与争议标的 |
三、税务和解法律授权的适用要件 |
(一) 前提要件:税收法定 |
(二) 尺度要件:裁量空间的合理性 |
(三) 事实要件:经济效率引导下的帕累托最优 |
(四) 形式要件:程序形式与实体形式的规范 |
四、税务和解违反授权界限的法律救济 |
(一) 传统民法视野下违反授权界限的行为 |
(二) 公法视野下违反授权界限的行为 |
(三) 税务和解的司法审查 |
1. 审查基准: |
2. 审查效力: |
(8)税务处罚中的替代性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税收法治的困境:裁量权的法律规制 |
(一) 规制必要性:资源配置效率的帕累托最优 |
(二) 替代性机制的实质解读:裁量权的目的性限缩 |
二、替代性机制的手段创新:处罚种类的可替代性 |
(一) 现状梳理:处罚现场的实地勘测 |
(二) 本土资源:我国台湾地区的模式借鉴 |
(三) 路径选择:行为限制与声誉限制并行 |
三、替代性机制的适用基准 |
(一) 适用对象的差异化考量 |
(二) 操作原则的技术性考量:比例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 |
(三) 事实认定难以查清的价值性考量:经济效率优化 |
四、替代性机制适用于税务处罚的程序保障 |
(一) 协商和解程序的制度化建构 |
(二) 处罚听证模式的效力保障 |
(三) 中介服务机构在替代性机制中的作用 |
(四) 规范层面的体系联动:替代性机制的信息共享 |
(五) 司法审查的介入程度:谦抑原则的取舍 |
五、结语 |
(9)税务行政强制执行主体设置的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及执行主体 |
(一)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界定 |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设置模式 |
(三)域外税务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设置及其权限 |
二、我国税务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规定及其弊端 |
(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演变 |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务强制执行主体的规定 |
(三)我国税务强制执行主体的设置存在的缺陷 |
三、税务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制度的现实困扰 |
(一)法院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量大执行效率低 |
(二)实践中对税务机关是否有强制执行权的认识存在分歧 |
(三)税务处罚的选择执行模式下相关规定不明确 |
四、完善我国税务强制执行主体设置的构想 |
(一)税务强制执行应以税务机关自执行为主 |
(二)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以符合公平的要求 |
(三)明确规定有权税务机关不能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以消除分歧 |
(四)完善税务处罚执行主体的规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税收核定征收的举证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结构 |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税收核定征收司法案例 |
第一节 广州德发公司税务纠纷案 |
一、案情介绍 |
二、案例裁判要旨 |
三、案例争议点分析 |
第二节 案例选择原因及目的 |
第二章 现行法框架下核定征收存在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核定课税的适用和税收法定的冲突 |
第二节 具体举证规则的模糊性 |
第三章 核定征收举证规则研究 |
第一节 核定征收概述 |
一、核定征收的法律规定 |
二、核定征收的适用 |
第二节 税务纠纷举证规则研究 |
一、举证责任的一般分析 |
二、税务纠纷的举证责任 |
三、税务诉讼的证明程度 |
四、核定征收举证的特殊考虑 |
第四章 核定征收具体举证分析 |
第一节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分析 |
第二节 “无正当理由”的分析 |
第五章 我国核定征收举证规则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核定征收的法律规制 |
第二节 严格核定征收举证的适用前提 |
第三节 完善核定征收的举证规则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台湾税务处罚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 [1]税务裁量基准的功能定位与结构塑造——基于实证的分析[J]. 张馨予.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2021(04)
- [2]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研究[D]. 张文. 三峡大学, 2021
- [3]行政处罚中裁量权问题研究——以税务处罚为中心[J]. 任倩.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02)
- [4]论税务行政处罚中的主观故意 ——以深圳天诚公司案为例[D]. 马成武. 兰州大学, 2020(01)
- [5]税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反思与重构[D]. 荣堃.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6]税务争议中的替代性解决机制研究[J]. 陈雷.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4)
- [7]税务行政裁量权的法律规制——以税务和解的授权界限为例[J]. 陈雷. 税务与经济, 2018(03)
- [8]税务处罚中的替代性机制研究[J]. 陈雷. 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6)
- [9]税务行政强制执行主体设置的完善研究[D]. 陈晶. 西南政法大学, 2017(10)
- [10]税收核定征收的举证规则研究[D]. 陈红振.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